污泥处置托管运营服务 污泥处置托管运营采购合同公告(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商财采招-2025-65-A
二、合同名称: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污泥处置托管运营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商财采招-2025-65
四、项目名称: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污泥处置托管运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99号
联系人:张广涛
联系方式:13937022722
2.供应商(乙方):商丘康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商丘市北海路东段(市污水处理厂院内)
联系人:李双喜
联系方式:1773901033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1458324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自2025年11月1日起2028年10月31日止。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商丘市污泥处置托管运营项目
招标人指定地点
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污泥处置托管运营服务项目
自2025年11月1日起2028年10月31日止
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5日
商丘市污泥处置中心托管运营协议(2025-2028).pdf
目录第一章定义与解释..51.1定义与解释...51.2释义。..8第二章托管运营权及期限..82.1托管运营权...82.2项目设施产权归属...92.3托管运营期..9第三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9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第四章污染物排放质量及检测...11.124.1污泥处置中心污泥进入及污泥排放标准4.2污泥质量.124.3污泥超标的处理.124.4进出污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后果.124.5无法达标排放情形的界定..134.6出厂污泥质量标准的违约金.14第五章运营前的接管与验收.14..145.1接收前的相关工作.5.2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接收.14第六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156.1项目设施托管运营的范围..156.2运营管理和维护、大修及重置计划..156.3暂停服务....1626.4公共安全与应急预案..166.5安全运营与记录的保存..17第七章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177.1移交范围.177.2移交小组和移交程序...187.3人员和人员培训....187.4保证...18第八章污泥处置服务费及其支付和调整..198.1市财政支付污泥处置服务费的义务...198.2污泥处置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198.3污泥处置服务费价格及计算.198.4每月付款程序..198.5支付账号.208.6收费发票或凭证.208.7利息.208.8税项说明.20第九章不可抗力.209.1不可抗力事件.219.2中止履行..219.3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21229.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9.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229.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22第十章终止...2310.1终止事件..2310.2乙方违约事件..23310.3甲方违约事件..24.2410.4终止意向通知...2410.5终止通知..10.6终止后各方的权益..24..2410.7补救之累积..第十一章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24.2511.1一般补偿11.2其他违约赔偿.2627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2712.1争议解决办法.2712.2争议解决期间的义务.27第十三章其它条款.2713.1本协议的完整性13.2可分割性.2813.3保密.2813.4通知..2813.5不弃权..2913.6管辖法律.2913.7修正..29..2913.8协议的生效4商丘市污泥处置中心托管运营协议甲方: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下称“甲方”)乙方:商丘康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按照《商丘市公共资源发202510000-01号》中标通知书,商丘康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成为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的污泥处置设施托管运营单位,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与解释O“项目”指商丘市污泥处置托管运营项目。“甲方”指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乙方”指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全资设立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的公司,即商丘康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C“托管运营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正式签署的本托管运营协议,包括附录、附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协议相关事项所签订的所有其他补充文件。号“政府/政府方”就本项目而言,指对本项目拥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或商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机构。5“批准”指乙方为实施项目设施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资格、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项目设施”指乙方为实现本协议目的从政府方所接收的包括污泥处置中心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硬件设施及软件设施。“工作日”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节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法律变更”指:1、运营协议生效日后,任何部门通过、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2、运营协议生效日后,任何部门施加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重要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适用于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b.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管理和运营期满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化学品/药剂”指乙方在设施运营中用于污水/污泥处理所需的化学品或化学药剂。“接收”指在开始商业运营前根据本协议约定程序,由乙方从政府方承接委托运营所涉及各类项目硬件设施和软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等工作过程的总称。“接收日”指甲乙双方签署整个项目移交备忘录之日。“开始商业运营”指根据本协议,项目开始获得政府付费的起始计算日即被视为正式开始商业运营之日。“环境污染”指项目设施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玷污或污染,且该等玷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行为。“严重不当行为”指乙方作为一个具有污水污泥处理行业公认实施技能和谨慎理性的签约人,在通常情况下对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未予以适当重视,或者故意忽视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后果。“污泥处置服务费”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委托运营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6“污泥处置服务费单价”指本协议中所述的以人民币元/吨表示的、用于计算甲方应付乙方污泥处置服务费用的单位价格。“运营年”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运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月”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日应为运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日”指每日从早8:00时开始至次日早8:00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谨慎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污泥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检测机构”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甲方与乙方共同认可且具有水质及污泥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实际污泥处理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在污泥处置厂污泥计量装置上4测得的实际污泥处理量。“超处置污泥处理量”指本项目实际处理的污泥总量超出本协议之中规定的该中心设计日处理量的最大处理能力时,月实测处理量与月最大处理能力量的差1额即为超处置污泥量,简称为“超处理量”。“综合合格率”指每一运营月检验的所有指标达标次数/所有指标检验的总化验分析次数。“移交”指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程序,乙方予以交还政府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予以承接包括所运营污泥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软硬件设施等工作过程的总称。“移交日”指委托运营期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决定或其它强制性要求。7“包括”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1.2释义在本协议中:a.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均为本协议的条款;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每一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诚信履约的默示义务;d.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银行对公工作日,应解释为要求自下一个银行对公工作日付款;第二章托管运营权及期限2.1托管运营权2.1.1经公开招标确定,甲方在其所管辖的本项目服务区域内,依照本协议授予乙方在其托管运营期内享有独家进行项目设施接收、运营和维护所接收的污泥处置中心厂区内设施,提供污泥处置服务并获得污泥处置服务费用的权利。2.1.2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项目公司应在托管运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中所接收污泥处置厂区内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并于托管运营期满时,将配置完备且运行良好的所运营污泥处置厂厂区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2.1.3在托管运营期内:(1)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任何资产用于任何抵押、质押、担保、转让及融资等;(2)污泥处置厂所有项目设施使用只能用于污泥处置的功能且须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处置标准:(3)乙方须承担政府要求的公共环境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如厂区绿化等;(4)未经政府方批准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政府所授予的项目托管运营权。82.2项目设施产权归属由政府投资建设形成的所有项目土地上附属物,包括污泥处置中心厂区内外所有(含近、远期)设施,其产权(所有权)均属于污泥处置中心,在托管运营期内由甲方委托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期满后再由乙方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2.3托管运营期本项目托管运营的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日起2028年10月31日止。即:乙方从接收日起开始商业运行,并从接收日起开始计取污泥处置运营费。托管运营期满后,若甲方未按时完成新的运营单位确定工作,乙方负责配合生产、运营直至新的运营企业进场运营,运营费用按照本合同继续执行。第三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甲方的权利(1)按本协议规定,监督乙方管理与维护项目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协议,对本项目经营的实施进行指导工作;(2)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提交的申请污泥处置服务费报告及设备重置进行审核;(5)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乙方的投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3.1.2甲方的义务(1)确保初始移交给乙方用于运营维护的设施资产、资料的完整性和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转让等);9(2)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市财政请示拨付污泥处置服务费;(3)协助乙方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设施调试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使乙方的接收、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4)保证各设备、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提供设备供应商的质量和保修服务承诺等协议文件,保证设备供应商对所供设备的质量和服务承诺的兑现对非乙方因素导致的需要重置的设备组织安排进行重置,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免除由此引起的乙方在此期间生产不能稳定运行或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任;(5)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如水、电、通讯、道路、治安等,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乙方的权利(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投资人有权自行决定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或厂长人选(但乙方法人和经理的更换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备案),并建立起与项目运营相适宜的生产运营管理系统。项目总经理或厂长对污泥处置项目设施的生产经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2)有权合理、独立地行使生产运营权和管理自主权;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内部行政事务,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调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3)有权按时足额向政府方收取应获的运营服务费用;(4)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市政及环保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5)经甲方同意在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下,有权以项目节能减排、降低运营成本为目的,优化项目设施运行工艺及实施技改方案;(6)在经甲方同意或授权批准的前提下,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发以污水、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103.2.2乙方的义务(1)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政策及标准,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持续运行;(2)在正常运营条件下,必须使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行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不得有偷排、故意漏排的行为;(3)在托管运营期内不得超越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转让、出租或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托管运营权;(4)未经甲方批准,无权处置污泥处置厂任何项目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并应尽力保证其质量可靠、品质完好;(5)必须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按要求填报各类报表或其他材料,包括每年末向甲方报送年度的设施更新及大修维护计划备案,并接受甲方的监管;(6)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技术改造应当服从政府规划及行政监管部门的总体安排,应当允许政府方或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经营的项目设施;(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在委托运营期内对项目设施做好及时检修、定a期维护保养和设备大修工作,确保每个运营日始终保持项目设施完全处置污泥的能力,不间断的对所收纳污泥进行及时地处理,处理后的污泥应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污泥处置标准并运至政府方指定的地点;(8)随时准备接受各级政府方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和检查;(9)必须承担与自身角色相适宜的社会责任和应急责任,做好厂内的安全保障工作;(10)在经营期内,乙方应注重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由于安全生产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四章污染物排放质量及检测114.1污泥处置中心污泥进入及污泥排放标准4.1.1污泥进厂标准进入污泥处置中心的污泥为含水率80%左右的湿污泥。4.1.2污泥出厂标准本项目采用GXYL污泥脱水生产工艺,使用化学改性+机械压滤方式,通过添加化学药剂对污泥进行化学改性,改变污泥持水性、透水性、透气性等,然后通过机械压滤使污泥含水率一次性降至55%以下,干化后将污泥送往甲方指定地点处置。4.2污泥质量4.2.1污泥的检测方法:环保监测机构和乙方所进行的污泥质量检测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4.3污泥超标的处理4.3.1进入污泥质量超标若进入污泥中任何一项指标连续2小时超出第4.1.1条款所列指标数值标准,则视为进入污泥质量超标。当发生进入污泥超标情形时,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甲方采取相应措施。4.3.2出厂污泥超标若出厂污泥中任何一项指标连续2小时超出第4.1.2条款所列指标数值标准,则视为进厂污泥质量超标,当发生出厂污泥超标情形时,乙方应通过改善自身运行条件应达到污泥出厂标准并及时报告甲方。4.4进出污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后果4.4.1改变处理工艺或设备如果由于进入不符合标准的污泥,致使乙方仅能通过以其它方式改变当时采用的处理工艺,或在运营处理设施中需增加使用的设备,或处理过程中需通过增加化学药剂,来履行第4.1条所规定应达到的出厂污泥标准的义务,则以第4.5.2条为前提,乙方应立即实施为使其能够履行该等义务所需的更新改造方案。124.4.2批准增加费用如果乙方实施根据第4.5.1条建议的更新改造方案会引致项目设施投资支出或运营成本费用的增加,则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其认为必要的更新改造及支出或成本的增加情况。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实施更新改造方案,就上述建议所需进行更新改造的性质、范围或必要性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在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更新投资支出及运营成本增加部分由市财政单独支付。4.4.3免责处理因进入污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出厂污泥质量超标,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免责处理。4.4.4进厂污泥超标导致停运时运营费用的支付当进厂污泥超标且可能危及污泥处置厂项目设施安全运行时,乙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停止运行处理。4.5无法达标排放情形的界定4.5.1如果排入的污泥超出质量标准控制范围,致使乙方确经尽责努力仍无ASd法履行其在第4.1条项下某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义务,则该情况在本协议中应被视作某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无法达标排放情形。4.5.2乙方负责对项目设施进行托管运行,若由于工艺与进、出污泥标准不符,造成污泥处置不能达标排放,乙方不承担出厂污泥不达标的相关责任,且甲方应按协议约定金额支付乙方污泥处置服务费,由此导致乙方增加的运营成本,甲方应给予等额经济补偿。为保证排放达标,甲、乙双方应尽快共同邀请相关环保专家对此种情况进行确认,并讨论、确定技改方案;届时技改投资、运行成本的增加及处理价格调整等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不承担在技改期间不达标1的相关责任,甲方应按协议约定金额支付乙方污泥处置服务费。134.6出厂污泥质量标准的违约金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乙方在进厂污泥未超标时的出厂污泥不符合质量标准,则乙方应向甲方就当日出厂污泥不达标支付质量不合格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污泥不达标量×运营服务费单价×50%计算。第五章运营前的接管与验收5.1接收前的相关工作5.1.1由政府方负责投资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商丘市污泥处置中心,其工程竣工验收等专项验收由政府建设方负责,并保证建设手续完善,法律、法规无瑕疵5.1.2如果因项目设施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有不完善而受到处罚,则由政府承担。5.2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接收5.2.1接收内容本项目所涉由政府投资建成的污泥处置中心厂区内固定资产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构建筑物、设备、工器具等)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仅限于可研报告、可研批复、立项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地勘报告、概算及所有土建、安装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等相关文件)等。5.2.2接收起始日本协议所约定的项目设施接收日为2025年11月1日。5.2.3接收程序及费用(1)项目设施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建设单位和乙方、施工单位将共同成立一个由各方人员参加的项目设施接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将具体负责完成项目设施运营移交阶段的各项工作。(2)工作小组的职能及接收作业程序包括:(a)在开始商业运营前,对将要交由乙方接收的污泥处置中心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内容共同进行清点、确认、造册,建立接收清单;14(b)对接收清单中项目固定资产设施,按照现行的技术规程、标准就建设方所提交的性能测试报告内容做出核实确认(必要时可再次进行性能测试),经验收合格,各方共同在接收清单所列具体设施、设备等相关名录下予以签字确认;(c)完成对项目接收清单中包括配套技术及使用说明文档、使用许可证书等在内的无形资产内容的清点接收。其中技术文档应包括污泥处置中心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设施完成性能测试日时采用的设计等技术文件和档案,所有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等文件和资料,以及性能测试期间的有关资料和记录文件。以上技术资料及无形资产经接收小组各方确认基本完备后,各方应共同在接收清单无形资产具体内容相关名录下予以签字确认;(d)项目接收过程中,发现较大的构筑物和设备缺陷,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运行时,该缺陷的整改由政府建设方负责。/第六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6.1项目设施托管运营的范围96.1.1乙方对从政府所接收的所有项目设施拥有使用和运营管理权,具体负l责厂区内污泥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6.1.2乙方应负责所接收的厂区内构筑物、道路、绿化的维护。6.1.3乙方项目设施处置污泥后,污泥由乙方自行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消纳地点。乙方承担运输费用。6.2运营管理和维护、大修及重置计划6.2.1设备设施的重置在运营期内污泥处置中心的设备(包括运输设备)重置,由甲方另行单独支付,不含在本协议价中。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负责编制重置方案,经甲方与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由乙方按审定方案实施,并需甲方与相关部门验收审计,由市财政支付费用。156.2.2设备设施的大修乙方每年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设备设施大修基金,设备设施实施需大修时,乙方提前编制大修计划,由甲方批准后实施。如大修费用超出计提的大修基金,超出部分由市财政支付费用。6.2.3设备设施的维护污泥处置中心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6.2.4土建工程的维修土建(构筑物)因老化严重,需重新大修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核实批准后实施,由市财政承担相关费用。6.2.5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发生事故造成设备的重置或大修或房屋的损坏,均由乙方自行负责。6.3暂停服务6.3.1计划内暂停服务(a)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七(7)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b)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二十(20)日。6.3.2计划外暂停服务如果发生计划外暂停,乙方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甲方。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营。6.4公共安全与应急预案6.4.1乙方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和批准以及本协议的规定,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营。166.4.2因乙方运营导致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停止运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4.3乙方应针对各种可能涉及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突发事件,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适用法律和案例,书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紧急处理预案并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6.5安全运营与记录的保存6.5.1出厂污泥质量必须达到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出厂标准。出现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及其它相关部门,并建立质量预警紧急处理预案,按污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6.5.2在托管运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存与本项目日常运营维护有关的记录数据、资料、信息等,以确保对项目设施运营状况的可追溯性,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上述记录数据、资料、信息,供政府方相关部门查阅与核实。.6.6甲方进入项目设施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时间进入项目设施,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条件是甲方的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第七章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7.1移交范围7.1.1在托管运营期满的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a)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b)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合理要求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c)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177.1.2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导致的或乙方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7.2移交小组和移交程序7.2.1托管运营期结束一个月前,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小组,由乙方授权代表和甲方相关主管部门授权代表组成。7.2.2移交日前半年,由移交小组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以及按照7.1.1条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7.3人员和人员培训不迟于移交日前一个月,乙方将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乙方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方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聘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7.4保证7.4.1在移交日,甲方及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均处于良好状况,以使项目设施在依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运行的情况下,能够继续稳定可靠地运行。7.4.2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移交的资产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质押和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请求权。污泥处置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7.5移交费用乙方和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7.6可能的优先权18在本项目的移交日之后,如果甲方再次以托管运营的方式将本项目的运营权授予新的运营者,若采用协商程序或方案挑选新的运营者时,乙方应有优先权与甲方协商;若采用竞争方式挑选,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被授予运营权的权利。第八章污泥处置服务费及其支付和调整8.1市财政支付污泥处置服务费的义务在运营期内的每一个月,市财政应根据本协议确定的付费计算原则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污泥处置服务费。污泥处置运营费用按照运营协议约定的处理量及单价进行测算,由市财政统一拨付。8.2污泥处置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8.2.1处理量的计算11(a)甲方为本项目处理量的计量安装符合规范的计量仪器,计量点的选择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该计量仪所读数据,作为甲方提供的污泥量和乙方处理的污泥量的计算依据。(b)污泥处置计量仪器应由监管部门委托有计量鉴定资质的单位4进行鉴定和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8.2.2市财政局所拨付的污泥处置服务费用均为人民币支付。8.3污泥处置服务费价格及计算8.3.1污泥处置服务费价格按照中标通知价格为89.6元/吨。8.3.2每月甲方应支付乙方污泥处置费计算为“当月实际污泥处置量×89.6元/吨”。8.4每月付款程序8.4.1乙方应在每个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处理量×处理单价”进行计算的金额,向甲方申请污泥处置服务费报告,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198.4.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污泥处置服务费报告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请示支付污泥处置服务费,并在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污泥处置服务费。8.5支付账号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中国境内银行账号),由市财政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担:收款人商丘康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账号:2585023991208.6收费发票或凭证乙方在申请获得污泥处置服务付费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适宜的服务费发票或收尾凭证。8.7利息如果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后未能支付,付款一方应支付按当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该利息应依照前述约定利率自到期之日(包括该日)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不包括该日)按日累计,按月计算。因财政审批程序导致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8.8税项说明8.8.1本次招标确定的污泥处置服务费不包括各项流转税。8.8.2在协议执行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若发生各项流转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及房产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等),从而导致的乙方支出该部分费用应由甲方给予乙方另行支付。8.8.3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支付各项税收,在每运营年结束时向甲方提出申请报告(含各种附件资料),经甲方审核后由市财政拨付,拨付程序参照8.3.2条款执行。第九章不可抗力209.1不可抗力事件9.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1.2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符合第9.1.1条款所述条件的:(a))雷电、干旱、地震、陨石撞击、水灾、暴风雨、台风、龙卷风、地隆、地陷或任何其它天灾;(b)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c)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d)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e)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征收、征用、国有化;(f)法律变更。9.2中止履行1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9.3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a)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9.1条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b)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c)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219.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9.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9.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合理的手段。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9.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10章的规定终止本协议。22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0章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第十章终止10.1终止事件本协议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根据第9.7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本协议;或根据第10.2条,在乙方违约事件后,甲方终止本协议;或根据第10.3条,在甲方违约事件后,乙方终止本协议。10.2乙方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在允许的1时间(如有)内得到改正,应视为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在任何一个运营年,除经批准的项目设施正常大修期间外,在进厂污泥质量达标的情况下出厂质量未达到协议规定标准的情况总共超过二十(20)个运I营日;(2)在任何一个运营年,除经批准的项目设施正常大修期间外,在进厂污泥质量达标的情况下因乙方管理运营不善,不能正常生产运行致使污泥处置中心不能正常接收进厂污泥的情况总共超过二十(20)个运营日;(3)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致使在项目场地或附近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4)乙方依中国法律清算或其资不抵债;(5)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而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说明该违约的书面通知和要求其对此进行补救后的<二十(20)天之内未能补救。2310.3甲方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如有)内得到补救,应视为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在收到乙方发出说明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和要求甲方就此进行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九十(90)天内,甲方未能补救。10.4终止意向通知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适当详细说明导致发出该通知(“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情况。在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应给与30天的协商期,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协商期。10.5终止通知在协商期满之时,除非甲、乙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10.6终止后各方的权益10.6.1甲方权益如是甲方行使协议终止权,甲方将乙方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没收,同时追究其相应责任。10.6.2乙方权益如是乙方行使协议终止权生效后,甲方须赔偿乙方已投入资金费用。10.7补救之累积任一方行使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提供的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积的。任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亦不构成该方放弃其它补救措施。第十一章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2411.1一般补偿11.1.1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运营期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一般补偿事件”)(a)发生法律变更时,乙方为符合新的法律要求进行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从而导致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b)发生第9.1条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协议;则乙方有权从甲方按照本第11.1.3条获得补偿。11.1.2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就乙方因上述一般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经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a)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b)甲方按照本协议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c)法律变更使乙方的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减少或一其他方式补偿了乙方。11.1.3补偿形式一般情况下,补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a)现金补偿;(b)调整污泥处置服务费单价;甲方将审核乙方关于调整污泥处置服务费单价以进行一般补偿的申请,并将其呈报有关部门,推动通过调价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若调价不成功或调价未能充分补偿项目公司的损失时,甲方可以采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11.1.4补偿事件的通知3乙方按照第11.1.3条的规定有权获得一般补偿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其有权获得补偿的一般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2511.1.5补偿决定(a)甲方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建议采取的补偿形式、金额、时间等;(b)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乙方发出要求补偿的通知之日起二(2)个月;(c)协商期结束后,双方仍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12.1条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处理;(d)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客观上已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甲方也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污泥处置服务费。11.1.6对责任的限制如果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一般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有关事件的任何责任。11.2其他违约赔偿11.2.1赔偿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11.2.2免责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9章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免责。11.2.3减轻损失的措施(a)由于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b)如果受损害方未能采取此类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26(c)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违约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11.2.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11.2.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11.2.6补救之累积本第11.2条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12.1争议解决办法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无效,则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2争议解决期间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第十三章其它条款13.1本协议的完整性本协议成为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全部共识。12713.2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1)本协议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2)并且双方应商定以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对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加以修改或替换,其结果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13.3保密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应对其获得的尚未公布的或以其它形式公开的所有与本协议及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并且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在经营权结束后的五(5)年内提供给第三方或公众,但法律要求提供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得阻碍任何一方在取得另一方面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有关本项目进展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13.4通知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所发出的通知应为专门通知,以中文的书面形式,通过专递、公认的国际快递、邮寄、电传或传真等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双方:甲方名称: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地址:收件人:邮编:乙方名称:商丘康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北海路东段包河桥西收件人:李双喜28传真:邮编:13.5不弃权任何一方如果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果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1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3.6管辖法律本协议受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13.7修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变化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后才有效和具有约束力。13.8协议的生效本托管运营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应在整个托管运营期内保持完全有效,但根据本协议修改或终止的情况除外。本协议由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甲方:商丘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印章)张了涛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2025.10.31签署日期:乙方:商丘康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日期:2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泥处置托管运营服务 污泥处置托管运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