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陕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2025)



一、合同编号: YZZBAK-2025-023
二、合同名称: 宁陕县广货街镇部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
三、项目编号: YZZBAK-2025-023
四、项目名称: 宁陕县广货街镇部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地 址: 宁陕县城关镇薛家榜
联系方式:0915-6822676
供应商(乙方):陕西明耀亿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 安康市 汉滨区
联系方式:1389159168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工程设计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452000.0000元
合同金额: 45.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宁陕县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2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05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宁陕县广货街镇部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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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宁陕县广货街镇部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宁陕县广货街镇发包人:宁陕县自然资源局设计人:陕西明耀亿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0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宁陕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称发包人)为了进行宁陕县广货街镇部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的全阶段勘察设计,接受了陕西明耀亿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设计人的投标。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设计质量,经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于2025年06月24日签订本合同,合同金额为:452000(肆拾伍万贰仟元整)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宁陕县广货街镇部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2.2工程建设地点:宁陕县广货街镇第三条: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3.1合同书3.2经双方确认进行合同的其它文件第四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本项目的前期设计,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等资料,各阶段有关本工程上级部门批文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第五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5.1设计成果资料5.1.1合同签订后30天内,勘察设计人必须完成并提交满足评审要求的设计文件一式6份。5.1.2设计方案批复后10天内,勘察设计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并提交满足方案要求设计文件一式6份;5.2勘察设计人在提交上述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版文件壹套。第六条:费用及支付6.1本工程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市场情况计取费用。26.2本工程设计费用为:452000元(工程总造价最终以中标总价计算)。6.3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勘察设计费。6.4勘察设计费的支付6.4.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定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6.4.2勘察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提交最终成果后7天内,发包人一次性结清剩余勘察设计费叁拾伍万贰仟元整(352000元)。第七条双方责任7.1发包人责任:7.1.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勘察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相应费用。7.1.3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勘察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7.1.4发包人免费为设计代表提供现场工作及生活用房,面积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人应将生活用房移交发包人。7.2勘察设计人责任7.2.1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7.2.2若勘察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设计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设计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商定为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37.2.3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7.2.4勘察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3年。7.2.5负责对勘察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联络工作。7.2.6勘察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7.2.7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发包人将以此图作为此后发生工程变更时的基准。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包括其它工程的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图纸不符),勘察设计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发出施工图或设计通知,同时附费用增减说明。7.2.8勘察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工程开始实施后,勘察设计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图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概(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派出驻现场设计代表。7.2.10勘察设计人的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其职责是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现场设计变更等。设计代表的人数应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且必须有设计代表常驻现场。7.2.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设计人应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成果资料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勘察设计人承担。8.2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资料,每延误一日,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千分之一。8.3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勘察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支付预算额50%的设计费;全部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勘察设计人支付预算额100%的设计费。8.4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双倍退还4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8.5:其它约定事项1、本合同费用不含施工图审查费。2、本次勘察工作勘察人按发包人所确定建筑总图和建设规模进行,在勘察工作完成后,如因场地整平标高、平面位置、平面布局及建筑层数(包括地下室大小和层数)等发生大的变化而需补充或重新进行勘察时,发包人应适当补偿勘察人成本费用,具体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在勘察工作完成前,上述所确定的建筑总图和建设规模发生大的改变,则应另行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勘察费。3、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间:自发包人最后一次通知进场勘察且具备出具正式勘察成果条件(如已确定规划或建筑总图、已提供勘察技术要求和委托书等)之日起算,3周内提交正式勘察报告。4、勘察人应负责做好与本专业相关的后期技术服务工作,满足建设单位合理的技术要求。5、项目名称最终以发包人确定的项目报建名称为准,发包人全称最终以盖章为准。第九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索赔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均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款额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索赔款额不包括利润。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被索赔方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索赔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解决。若收到索赔申请报告14天内无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第十一条:仲裁13.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3.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514.2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14.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宁陕县自然资源局陕西明耀亿盛工程设计有限公勘察人名称:司(盖章)L(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住所住所开发区高新万象C座160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25000电话:电话:18992513366传真传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安康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理处银行账号:银行账号:2673-0001-0400-0261-5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2025年06月24日2025年06月24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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