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司法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10572379G202511201

二、合同名称:沙雅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SYZFCG(FS)-2025219
四、项目名称:沙雅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沙雅县司法局
地 址:沙雅县古勒巴格镇博孜村4组
联系方式:13565161966
供应商(乙方):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2801室
联系方式:1399993574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沙雅县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6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服务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时间:自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66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法律顾问合同.pdf

法律顾问合同甲方:对县人民府法定代表人:张企鹏电话:传真:乙方:新言翰达德师导受聘法律顾问团责任律师:袁米尚电话:13109917546电子邮箱:308222948099.cmm28111地址:新福乌兽水齐市小度沟区红光山洽888号绿城场号1一电话:(总机)传真:沙雅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办[2023]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委托甲方并以甲方名义聘请乙方担任沙雅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聘请事项.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律师担任沙雅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由责任律师袁继尚负责在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1-执业律师范围内结合近年来诉讼、仲裁等风险隐患,选择有相应执业经验和专业资质,组成能够提供完整、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12人律师顾问团。法律顾问团成员必须为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或在2002年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团队人员工作年限(以获得资格证书时间为准)不得低于5年执业经历的执业律师。2.乙方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顾问期内为沙雅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3.乙方可以由责任律师在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范围内调整本方律师团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二条本合同的服务范围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履行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中的法律问题、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一切问题提出法律意见。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合规审查,从法律方面提出分析论证意见。3.协助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2-业起草、审查、修改对外签订的合同,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合规制度。4.乙方按甲方安排,至少每2个月根据甲方安排提供1次法律知识讲座、培训,为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讲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5.列席甲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问题的相关会议,开展对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等工作,提出完整、准确、规范的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负责。6.根据甲方的安排,参与处理涉及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行政和其他纠纷,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制定纠纷解决方案,草拟、审核法律事务文书,发表律师意见,或根据授权委托参与非诉讼谈判、调解。7.根据甲方下属行政复议机构的委托,为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负责。8.根据甲方委托,参与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9.为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3-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审查合同、根据委托代理非诉案件以及实施尽职调查工作。10.应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的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授权委托,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11.协助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参与经贸谈判、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根据甲方授权委托,为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12.为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涉及的国企改制、城市建设、土地(草场、林地)承包、拆迁、林权制度改革、矿产资源开发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负责。13.为信访案件、重大矛盾纠纷化解、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负责。14.其他属于《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办[2023]16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和纪律-4-1.忠于党和国家及人民的利益,忠于社会主义事业,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3.有较强的法律功底和语言、文字表达、书写能力;4.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徇私情。5.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以及甲方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6.只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不具有行政职权。7.在办理律师的其他业务时,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8.法律顾问在提出法律意见时经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其行为不受任何机关、个人的干预。第四条甲方(沙雅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义务1.甲方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资料。为保障律师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信息,可以通知乙方列席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顾问律师有权依法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负责。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是原告或-5-仲裁申请人时,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案件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并及时交乙方处理;甲方是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时,甲方应在收到一审起诉状、二审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后的2天内提交给乙方。如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应事先与乙方沟通,征得乙方同意可另行约定时限。3.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不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或者要求法律顾问对某一专门事项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甲方需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阿克苏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4.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它律师服务费用。5.甲方的日常业务联系人为:委莞、,联系方式:15969222122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6.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其200万元以上的诉讼业务案件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代理。第五条乙方义务1.鉴于执业律师是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监督管理的职业,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团全部成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复-6-.印件,其中必须包括当年已经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年审备案的内容。乙方如果拒绝提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甲方提交给乙方审核的文件(含合同)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收到文件的3天内完成审核并发送至来件电子邮箱,必要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对重大、复杂的文件(含合同)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天,乙方不得拖延、拒绝,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在审核文件过程中,如需甲方补充提供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反复要求补充材料,变相拖延时间。3.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干部(包括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服务。4.乙方律师须按时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开会时间、地点,如甲方因未提前通知乙方造成乙方不能参加甲方会议,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5.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有1名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法律顾问团成员在沙雅县司法局每月至少20-7-个工作日驻点开展工作,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鉴于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需要相关资质和执业经验,甲方是基于对乙方执业经验和声誉的信赖才选择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委托给法律顾问团以外的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每次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用总数5%的费用。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建立、申报法律顾问工作电子台账。在每月的第5日前将上个月的工作台账送交甲方审定,必要时应当配合甲方迎接法律顾问方面的调研督导。如在上级有关部门对甲方开展督导调研,抽查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的,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每次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用总数5%的费用。7.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属于乙方个人的行为,与甲方无关。如不遵守上述规定,给甲方声誉、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包括并不限于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乙方每次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8-问费用总数10%的费用,并有权解除合同。8.鉴于乙方同时担任多地县(市)、多家政府单位法律顾问,可能在涉法事务中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有违反,承担包括并不限于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乙方每次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用总数10%的费用。9.乙方法律顾问团任何成员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撤销执业许可、吊销执业证书,决定停止执业或者被律师协会处分或者律师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必须在收到相关决定的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依法不得继续执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隐瞒不及时告知的,承担包括并不限于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乙方每次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用总数10%的费用。10.乙方法律顾问团任何成员不在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在变更执业关系的3日内告知甲方。乙方执业律所变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1.乙方不得利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影响力承揽业务,不得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并要求乙方承担包括并不限于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用总数10%的费用。12.乙方保证其与甲方签订合同已经得到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的充分授权,如有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从甲方获得的法律顾问费用及其他费用,必须依法纳税,如果存在隐瞒收入、偷税漏税,与甲方无关;对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包括并不限于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用总数15%的费用。第六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1年,自2025年10月日起至2026年月30日止。第七条法律顾问的收费和减免优惠双方根据《新疆律师收费指引》(2021),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收取法律顾问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能力。-10-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调解案件时,对涉案金额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案件免收律师费。甲方所有涉诉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均应由乙方代理,律师费按阿克苏地区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可能存在多个审级的案件,甲乙双方可商定以案件打包收费的方式办理。3.法律顾问费为66万/年(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年)该金额包含税,包含乙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产生的所有交通费、差旅费、食宿等费用。4.支付方式:合同签订30日内支付50%,其余50%在年度(12个月)的第7个月内付清。银行转账或电汇。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额、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第八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的支付1.乙方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产生上述费用之前必须与甲方日常业务联系人充分沟通,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垫付,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由乌鲁木齐往返沙雅县区间产-11-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法律顾问费中。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法律顾问团成员或者法律顾问团成员不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条件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为因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3)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隐瞒委托事项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正确有效的法律服务的。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法律顾问费。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12-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3.甲方采用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导致出现执法过错、错案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经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确认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甲方有权减扣本合同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用总数10%的费用。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沙雅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云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25年9月30日2025年9月30日—13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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