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采购合同公告(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115-NJLB-G2025-0008001
二、合同名称:江宁区2025年市级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二江宁区2025年市级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二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115-NJLB-G2025-0008
四、项目名称:江宁区2025年市级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二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本级)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万安西路120号

联系方式:18168085528
供应商(乙方):南京沃优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和平行政村上店铺108号
联系方式:1599634423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商品有机肥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商品有机肥
联系方式:15996344232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04150.00元
合同金额:60.415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1-07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1-07 11:3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51-江宁区2025 年市级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二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pdf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SZC-320115-NJLB-G2025-0008项目名称:江宁区2025年市级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二采购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单位:南京沃优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0月22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编号:JSZC-320115-NJLB-G2025-0008项目名称:江宁区2025年市级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二采购计划编号: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万安西路120号供应商(以下称乙方):南京沃优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和平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招标代理政府采购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商品有机肥,货物名称、规格详见乙方投标文件。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项下产品人民币总价款暂定为¥604150元(大写)陆拾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分项价款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名称品牌产地是否进口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的产品商品有机肥创万粮南京溧水否1405吨43060415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本合同总价款是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本采购文件所包含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本采购文件未说明但完成该项目必须包含的所有全包费用的价格体现。最终报价应包含应包含货物制造、材料、人工、机械、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验收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和售后服务、伴随服务、及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成交通知书(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报价:(3)投标承诺;(4)服务承诺;(5)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3.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验收后1年),如果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农户农作物生长受损、减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及问接损失。第六条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七条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时间、地点由甲方指定。同时做好销售台帐记录、技术指导等服务。业交货时间:中标供应商根据甲方要求供货到位,并提供验收标准、货物清单、加盖公章的由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产品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如适用)等证明文件。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提供货物储存场所;并由采购人进行验收签字。并请自行建立送货台账(需由农户签字)。同时,由采购人组织抽检核查,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核查不合格,供应商除无条件退货、返工外,还应承担采购人的一切损失。采购人不参与肥料销售,由供应商自行销售肥料并做好销售台帐,项目结束后把销售台账上报给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耕地质量保护和种植业管理科。中标人未在规定日期完成供货的,按如下约定支付违约罚金: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罚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规格和包装要求。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或货物的包装存在破损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货物、型号、规格重新向甲方交付货物,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经甲方再次验收,乙方提供货物仍不符合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4.货物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如各标准存在不一致时,以更为严格的标准为准。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除无条件退货外,还应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但若货物存在无法通过表面检查发现的隐蔽瑕疵,甲方有权在实际使用后的一季作物生长周期内提出异议,但最晚不得超过货物交付后12个月。5.乙方应提供货品说明及相关注意事项。第八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2.2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至项目结束。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到场,12小时内完成更换。2.2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承诺提供免费的质量保证,费用计入总价。2.3保修期后的货物质量问题由双方协商再定。第九条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第十条货款支付供应商负责送货并卸货至指定地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台账需由农户签字,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由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核查审计报告为准,按实际供货数量拨付政府补贴资金(自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支付50%,全部送完再支付剩余50%)。差额部分货款由供应商与农户自行结算,采购人不负责。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取消采购投标资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农户农作物生长受损、减产或其它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9、如果同一批次产品严重不合格,或乙方连续两批次产品出现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对封存的样品或库存货物进行检测,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执贰份,乙执壹份,壹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4.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采购人):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盖章)乙方(投标人):南京沃优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电话:项目负责人:开户银行:电话:025-57298778帐号:开户银行: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群力支行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万安西路120号帐号:3201240071010000046462日期: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和平村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耕地质量提升商品有机肥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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