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共享菜园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点军街道办事处2025)
一、合同编号:GF20170201
二、合同名称:巴王店等村共享菜园建设项目(一标段)
三、项目编号:GF20170201
四、项目名称:巴王店等村共享菜园建设项目(一标段)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点军街道办事处本级
2、地址:宜昌市点军区五龙路18号点军街道办事处
3、联系方式:13886711159
4、供应商(乙方):湖北国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地址:点军区
6、联系方式:136810877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巴王店等村共享菜园建设项目(一标段)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775289.22元
5、合同金额:177.528922(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11月07日至2026年02月07日;履约地点: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4-2025-0017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1-0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1-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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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王店等村共享菜园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合同书.pdf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巴王店等村共享菜园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地点: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发包人: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点军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湖北国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点军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湖北国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巴王店等村共享菜园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巴王店等村共享菜园建设项目(一标段)2.工程地点:点军区3.资金来源: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援助资金及业主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4.工程内容:紫阳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新建沥青路面停车场、安装路灯及其它配套设施等。范家湖江南新农人共享菜田进行土地整理,新建蓄水池及配套提水系统、灌溉系统,电气工程,浆砌毛石挡土墙及弱电监控系统等。5.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合格等级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柒万伍仟贰佰捌拾玖元贰角贰分(¥1775289.22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包括甲供材费用/(¥/)元)发包人纳税人类别:/,承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叁佰伍拾叁元捌角肆分(¥32353.84)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法计税,按全费单价模式计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邓玥丹。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1月7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点军街道办事处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25年11月7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湖北国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签字)(签字)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0MA49G6AJ5M地址:,地址: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5-42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大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三峡农村商业银行点军支行账号:,账号:82010000004422798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节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评标期间形成的澄清及投标人承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谈判纪要、信函等书面文件;合同谈判纪要、其它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苏州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联系电话:,1808637807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333号德博商务大厦。1.1.2.5设计人:名称:中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联系电话:13117274111,;电子信箱:6431518@qq.com,;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翡翠路980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执行。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答疑(8)技术标准和要求;(9)经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文件;(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文件及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设计图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图纸及资料。1.6.4承包人文件开工前,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总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进度款申请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甲供材供应计划(含供应时间、预估数量等)、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实施计划(含进场和退场时间节点)及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日内(其中月进度计划为每月25号前报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不少于七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纸质版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业主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场地附近道路已开通,可供承包人使用,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施工场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均已含在合同总价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杜春华,;身份证号:/,;职务:点军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联系电话:1397260086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宜昌市点军区五龙路18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6)组织竣工验收;(7)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汇报;(8)其他发包人授权的事项。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通讯线路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至红线范围内,剩余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发生费用及施工中用水、用电、线路接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必须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施工图的格式和比例绘制与实际施工现场相吻合的竣工图纸肆套,电子版壹套,每出现一处不吻合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处的违约金,经监理人复核签证后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自行提供影像资料壹套交发包人;其测图、绘图、竣工资料收集整理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该费用。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纸肆套及电子版捌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施工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相关便道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开展本项目施工所建设的生活区不得布置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其生活区的选址、建设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2)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施工场地障碍条件和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增加的费用,也已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中有关承包范围、技术标准、施工要求、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地下情况、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等条款,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进行了报价。发包人不再对因以上原因引起费用增加进行调整。(3)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施工楼栋的管线、周边建筑物等造成损害。施工期间,负责对施工范围楼内及其他建筑物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受损后的修复;应保证施工现场人员出入交通不受影响。发生的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同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4)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及设施进行成品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自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移交发包人之日止,承包人须全权负责保护本工程包括送达或存放或安装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有临时设施、设备、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其保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5)为配合各类公益活动需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因此而下达的对施工场地清扫、整理、挂贴标语标牌等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对此类费用另行计价支付。(6)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和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7)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28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22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行为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75号)等文件要求,本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中,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等的见证取样或过程检测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计入材料价格中,发包人不对此类检测费用另行结算。发包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由发包人与检测机构另行结算,承包人须全力配合检测工作,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检测配合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破坏、损失风险。若承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批次进行检验检测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而须复检的,超出的费用或复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要求。承包人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在使用前进行一般鉴定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9)承包人应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协调临近居民和行人的施工期间的影响,保证前述事项保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该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7号)、《关于发布定额(试行)>的通知》(宜市住建函〔2021〕3号)要求执行。(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合格标准,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1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予支付该项价款。(13)承包人自行承担因交叉施工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造价增高等一切风险。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邓玥丹3.2.1项目经理姓名:邓玥丹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鄂2421617746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鄂建安B(2021)0011695联系电话:18507205587电子信箱:2232454035@qq.com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清华科技园六号楼101室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造价管理工作,协调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等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项目经理权限:全权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造价管理工作,协调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等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更换项目经理需经过发包人同意,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的违约约定:承包人按照投标承诺无条件整改,不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或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及任何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签字为承包人所承认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1)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2)代表总承包人履行对业主的合约,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8)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业主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业主排忧解难,保护业主利益;(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10)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且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11)项目经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发包人、承包人上级决策机构申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2万元罚款,并在20日内补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当每月累计超过3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同时发包人保留要求撤换的权利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及班子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这并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如果发包人拒绝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请求,承包人不得更换。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并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纠正。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同时保留对由于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所造成不良后果进行索赔的权利。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同时保留对由于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所造成不良后果进行索赔的权利。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劳务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详见分包合同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费用自理。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履约担保退还时间:/。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监理合同为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工程变更、工程分包、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和复工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含合同单价和总价)的调整、计量和计价文件,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1)现场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2)生活场所及费用按监理合同执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等级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无条件修复至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工期不顺延,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5.1.2工程有质量争议的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发包人委托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3其他违约责任(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每处0.5万元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在共同对隐蔽工程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提交有关隐蔽工程检查资料。因承包人原因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达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合格标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事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安全达不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行政处罚及赔偿,且项目工期不予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通用条款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为改善工程现场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施工围挡的设置参照宜昌市城管委、市住建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提出的围挡设置要求执行,并符合宜昌城区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参考图集(2019版)的规定。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4文明施工(1)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①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围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临街围挡另作要求)不低于2米的封闭围挡,施工围挡应当采用彩钢硬质材料制作,并且统一、牢固、整洁、美观,不得无施工围挡作业。在转弯及十字路口的施工围栏应满足交通通视的要求。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或起止点、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门头标志,大门两侧采用固定式围挡。出入口宽度一般不超过5米,地面实行硬覆盖,硬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2)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八牌一图”。具体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项目节点计划公示牌、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八牌一图”的基础上增加图牌数量。上述图牌要求尺寸为120cm(高)×80cm(宽)或120cm(高)×180cm(宽)。(3)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办公室、厕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禁止用钢管、三合板、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按时清理,不得混入渣土或建筑垃圾。(4)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应做到:①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地面局部清扫时应采用洒水作业,在风速六级及以上天气时,承包人不得进行土方回填及土方施工作业;施工临时排水应确保施工场地和周边无积水,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向路面和通道排放。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制定降噪措施。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和范围内,合理安排作业内容,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采用隔音措施,使施工产生的噪声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5)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红灯示警。(6)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应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标牌,并堆放整齐。(7)加强成品保护,不得直接在已经完工的地面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天清扫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覆盖。在每道工序完成后三日内,必须将建筑垃圾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9)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暂未外运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护、覆盖等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10)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确保车身、车轮不带泥土上路。(11)工程的阶段性施工或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全面清理施工现场。①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3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②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和施工过程中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③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12)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义务与责任:①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按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承包人必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责任单位必须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责任书》,并提交“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必须涵盖施工扬尘治理设施、人员投入计划。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按照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扬尘治理方案报批、设置有效冲洗设施、裸露黄土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工程配备洒水车等防尘措施。6.5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的支付及使用6.5.1安全文明施工中应明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及标准、合同双方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义务与责任。承包方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用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总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完工及修补缺陷的工程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的防治,并达到《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7号)、《关于发布<宜昌市磷石膏制品补充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宜市住建函〔2021〕3号)要求执行并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及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要求及标准。其中,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原则上结算金额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6.5.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中并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扬尘污染的防治中并做到专款专用。调整方式: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的支付及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入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凡施工现场未达到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毕,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支付。6.6事故处理(1)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3)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4)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5)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监理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以招标文件和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准。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14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1)发包人最迟在开工前14天提供相关已有技术资料;(2)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负责办理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期限为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30天内完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15天内及时办理本工程开、竣工手续所需证件、批件,并按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延误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进度款中代为交纳。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详见合同相关条款)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2)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工程进度的;(3)不可抗力。以上情形包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应在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否则不予认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合同单价不变,费用不予索赔。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延迟一天2000元计算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款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等自然灾害;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须注明所购主要材料厂商、规格及型号、材质。(2)工程师按照相关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①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②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③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3)承包人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调拨至承包人并经承包人签收后,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2本项目无甲供材料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①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②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③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④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建筑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承担违约责任。(4)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5)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变更计价条款的规定予以计价。但是,如果上述变更是因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单价以清单投标单价为准,固定不变,对于严重高出市场价的分项报价按评标质询书面承诺执行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参照1.1.4.2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定义)的原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单价执行。(2)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严重高出市场价按评标质询承诺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计算);②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按清单或清单子项单价中人工、材料等单价及组价构成不变,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④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报价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项目费用结算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投标报价未报价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①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②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并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参照1.1.4.2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定义)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③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参照1.1.4.2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定义)的原则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4)发包人提供暂估包干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发包人以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的结算价予以结算。(5)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上述第(1)、(2)、(3)条价款调整条件时,对应措施项目报价予以调整。其中组织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调整,技术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便道、便桥、排水按项包干,其余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6)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7)人工费调整执行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8)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中标价中的普工计。(9)本工程其它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10)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据实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再次招标确定。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监督、承包人自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对于该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采购,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价格: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采购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采购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采购方案开展采购工作;3.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采购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采购控制价并参加采购;4.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侯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方无权使用此笔费用,发包人根据需要进行使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构成工程实体的调价材料(商砼、水泥、沙、石灰)市场物价变化在±5%以外时(不含±5%)调整价差,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其它材料一律不予调整(调价材料的市场变化是指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宜昌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价格的平均值与招标时约定的材料信息价格之差)。具体方式如下:⑴投标人自行取定调价材料的投价单价;⑵结算时发包人按承包人中标时提供的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消耗量高于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的,则以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为准)和材料价差(Dc)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税金除外)不予以调整。Ⅰ:当Dz≥Dt时:①若∑D/T-Dz)/Dz×100%的绝对值≤C%,则Dc=0;②若∑D/T-Dz)/Dz×100%>C%,则Dc=∑D/T-Dz×(1+C%);③若(∑D/T-Dz)/Dz×100%<-C%,则Dc=∑D/T-Dz×(1-C%);Ⅱ当Dz<Dt时:Ⅱ:当Dz时:①若∑D/T-Dt)/Dt×100%的绝对值≤C%,则Dc=0;②若∑D/T-Dt)/Dt×100%>C%,则Dc=∑D/T-Dt×(1+C%);③若(∑D/T-Dt)/Dt×100%<-C%,则Dc=∑D/T-Dt×(1-C%);其中:Dz:本工程招标时调价材料的信息价;Dt:调价材料的投标单价;∑D:调价材料在本工程实际施工期间所发布的每期信息价(《宜昌工程造价信息》)的和值;T:本工程实际施工期间信息价发布期数;C:5;Dc:调价材料的材料价差。发包人提供暂估单价且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如遇材料价格调整,其调整方法详见本合同第8.4条。本工程其它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a、投标人应在报价时自行考虑市场物价风险材料单价变化幅度超过土5%以外的风险除外,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执行);b、现场不可预见风险(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考虑施工过程中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管线及人身安全的破坏、损失风险、自行寻找的弃土场地变化及与之相关的风险等,合同履行期间不增加降水排水费用)。c、政策风险;d、固定单价不变风险(含工期延迟等),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e、对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图纸、规范理解差异的风险;f、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发包人监购材除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发包人暂定价材料除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①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土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②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不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当Q1<0.85Q0时,S=Q1*P0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一-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一一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当P0P1按照P2*(1-L)*(1-15%)调整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式中:P0一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2一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L一(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③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上,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④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1)条的规定调整。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0一-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一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或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条款第(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按照按本条款第(2)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按照按本条款第(2)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填报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项目费用结算时,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投标报价未填报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①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②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按照本条款第(2)条确定的价款调整合同价款:③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按照本条款第(2)条确定的价款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如遇材料价格调整,或承包人自主报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幅度范围时,按本专用条款11.1条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2013年清单规范及现行配套定额计量计价,招标文件中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和总说明中已明确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方式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要求如下: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费用前,依据发包人批准的金额,在发包人验收、付款审批合格后,10日内必须先行向发包人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若10日内承包方并未将增值税发票送达发包人,则视为违约,每延迟1天处以1千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②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发票或者提供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一旦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发票,则承包人应当按所提供的虚假发票票面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重新向发包人开具符合要求的真实发票,并且承担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的责任。③因发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承包人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承包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因承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承包人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等额发票。④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中标价中的普工价。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分两次扣回,每次扣回金额为预付款的50%,自第一次支付进度款起执行,累计扣回金额达到预付款总额时终止。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采用2013年清单规范及现行相关配套定额计量计价,招标文件中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和总说明中已明确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方式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详见12.4.1。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月底核算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通过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8.5%。剩余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保金。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税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在申请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发包人核实并确认后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的同时,应附上对应工程施工影像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1)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施工影像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发包方,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施工影像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3.2.1.2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向发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2)竣工档案的收集、汇总、测量、整理等资料编制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该费用。(3)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及电子版各肆套(张)。(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5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5)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6)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除了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施工全程影像资料。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第7.5条规定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4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每延迟一天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2)本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办结后十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办结后的工程余款按13.4.1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3)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若送审金额与国家审计部门审定金额的差距大于5%时,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从工程款扣除。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28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60天(接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五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且行政审计结束之后。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第(2)种方式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须承担1.5万元/次的违约金,2次以上(不含本数)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4)解除部分合同(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①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完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③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④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5)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6)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7)承包人雇员①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②在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位。各类人员每月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缺员人数500元/人.次从进度付款中扣除。若其每月出勤率低于50%视同人员发生更换,按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如因身体疾病或离职等非承包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原因需更换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可不缴纳相应违约金。A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应从进度付款中按以下标准扣除:项目负责人2万元/次,技术负责人1万元/次。B拟更换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业绩等内容一致或高于;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个人资料一并上报,经发包人面试合格、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③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500元/人.次从进度付款中扣除。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纠正,承包人拒绝或超过48小时未纠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若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2万元违约金,相应金额在同期进度款内扣除,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0.5万元违约金,相应金额在同期进度款内扣除,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⑤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0.5万元违约金,相应金额在同期进度款内扣除,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⑥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0.5万元违约金,相应金额在同期进度款内扣除,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⑦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处1万元违约金,相应金额在同期进度款内扣除,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合同相关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完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详见合同相关条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指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需要,费用自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岗位姓名执(从)业证书编号及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邓玥丹鄂24216177461/二级其他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胡容建[造]21234200004216/二级施工员韩玉丹0421710194217003914/安全员梅奉孝鄂建安C3(2023)0000975质检员周全0421710694217012236资料员杜艳0422111400072000004(2)变更程序:①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变更,必须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报发包人批准执行,其变更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10.4款的规定办理;②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拒绝属严重违约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变更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10.4款的规定办理。(3)承包人办理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宜昌市城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宜人社发[2015]45号)等相关文办理。若承包人不能按以下要求及时办理支付民工工资措施,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4)承包人应采取下列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措施:①承包人须设立和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项目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②承包人须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1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其管理的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承包人应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承包人须为项目施工范围内所有的农民工(包括分包企业招用的)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④承包人应与宜昌清欠机构签定“无拖欠保证书”,承诺无拖欠和无新的拖欠工资现象,并定期向清欠机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接受政府监督。⑤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入,用于垫付拖欠的民工工资。(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将本工程转让、转包、分包,发包人除处以10万元/次罚款外,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赔偿发包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6)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有单价与合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项目编码所对应的工程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备注所包含的内容,包括了所有施工设备费、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检验试验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费用,同时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需发生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也应包含在报价中。并应综合考虑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费用、弃物的场内外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费(包括环卫部门收取的建筑渣土处置费、施工期间道路污染清扫费)等费用。(7)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若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中出现实际进度比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阶段性计划进度滞后20天情况,发包人有权提请市招标委员会对此延误进行审查,若认为主要责任在承包人,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并提请招标委员会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或因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投入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赶工措施,导致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延误达到10日以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商议后可以无条件地将部分工程量分割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其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对应投标单价的1.5倍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原中标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但其施工质量及竣工资料仍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同时还将对其作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此项不良记录将予以扣分。(8)因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同意工期顺延但不赔偿任何费用。(9)排水、降水措施费包干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时发生的地下水、雨水、污水等应根据地质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10)本工程劳务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宜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A、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1条执行。B、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2条执行。C、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违法分包的认定及处罚: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施函【2014】118号执行。实施专业分包时必须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计划安排及批准的方案执行,其分包程序、规则必须经招标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分包结果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生效,且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及相关资料必须报宜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相抵触,以专用条款为准;当专用条款未约定时,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准。(12)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1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同一事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时,每次罚款两万元,对于存在可能导致施工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时,每次罚款十万元;由于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二十万元,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十万元。罚款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14)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遵守招标人下发的各类管理制度。(15)因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同意工期顺延但不赔偿任何费用。(16)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7号)、《关于发布的通知》(宜市住建函〔2021〕3号)要求执行。按照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扬尘治理方案报批、设置有效冲洗设施、裸露黄土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工程配备洒水车等防尘措施。(1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共享菜园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