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
【延续合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YXHT-LGCG2023000126-A-2025-8
二、合同名称:【2025续签】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项目采购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LGCG2023000126
四、项目名称: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项目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迎宾馆2楼
供应商(乙方):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慧智大厦1栋1A1701-1705、1712单元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土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其他项目的协助评估工作等。
主要标的数量:5
主要标的单价:3400000
合同金额:68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07月31日至2026年06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7-3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1-10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共有5个标段,每标段合同上限为680000元。1.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标段):收款账号名称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账号44250100003500002096,联系人黄宇13686830086,中标折扣率0.49;2.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标段):收款账号名称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款账号44201018300052503545,联系人蔡环坤13632560396,中标折扣率0.51;3.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标段):收款账号名称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款账号818981529710001,联系人吴裕庆13530530362,中标折扣率0.8;4.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四标段):收款账号名称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收款账号44201521700051004140,联系人郑则川15999630370,中标折扣率0.95;5.深圳华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五标段):收款账号名称深圳华伦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账号7442310182800037961,联系人郑继灿13590259260,中标折扣率0.40;
附件:
1标段: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pdf
土建工程评估咨询类协助评审合同(一标段)项目名称: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3000126-A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乙方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月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乙方: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3000126-A)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助评估咨询服务项目达成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内容1.1合同工作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土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其他项目的协助评估工作等。乙方应按甲方《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委托评估咨询有关工作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履约。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以《项目协审任务委托书》形式安排评估咨询任务,根据标段顺序形成初始队列后按照“轮流+回避”原则分派任务。1.2具体工作要求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部门规定及现行的规范与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研评估并提交评估咨询成果。评估成果要求:(1)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的规定、规范与标准;(2)报告结构合理、规范;(3)流程完整,有全过程工作及各时间节点;(4)内容全面(必要性、规模、建设标准、工程方案);(5)评价公正客观,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6)提出下阶段工作合理化建议;(7)电子版格式提交,签章完整。(PDF及原始格式,录音,图片等)。2.根据工作需要踏勘现场。3.在评估过程中书面提出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中存在疑惑的问题。4.主动、及时地发现并向甲方汇报任何可能影响项目评估的事项,提出相关改善建议。5.根据项目评审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聘请费用在乙方协审费用中综合考虑,不另外计取。6.乙方及人员应对协审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的内容与资料。若出现乙方泄露项目评审情况或和相关利益单位串通导致评估结论或匡(估)算出现偏差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在本次招标年度的协审资格及下个招标年度的投标资格。7.乙方对成果质量终身负责。评估咨询合同履行完毕后,如区发改局、区审计、区纪委监委等部门对项目需要进行调查或审查时,乙方仍须无条件配合提供服务。第二条评估工作安排甲方采取轮流办法分配评估咨询工作(因专业不符或执行有关回避规定时,依队列次序进行更替),并以项目协审任务委托书方式委托乙方任务。合同年度内协审费达到合同上限后原则上将不再分配项目,剩余项目将分配至其他标段中标供应商继续完成协审工作。因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若因社会发展情况、政策变动、上级政府对项目监管和审批等情况导致项目取消时,甲方有权提前中止项目评估。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3.1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2.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评估咨询工作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作进展,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查。4.乙方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作提供成果文件(包括阶段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所有权属于甲方。5.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增减、变更本评估咨询工作内容,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执行并积极配合。6.甲方有权审核评估单位报送的评估计划表,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信息、评估进度计划、专家信息、参会单位信息、评估单位信息等,并提出修改意见。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成果文件初稿、调整稿及终稿。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评审质量、履约情况和现场工作进行考核,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能满足业务要求或者评审质量或者工作态度反映不佳的评审人员。9.对廉洁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如乙方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一经发现查实,将向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报告予以处理。10.当乙方因自身原因放弃某项目任务的,甲方有权将该项目安排予其他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接甲方安排的项目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在本次招标年度的协审资格及下个招标年度的投标资格。11.乙方如果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协审业务或指派未经甲方同意备案的人员参与协审工作等违规违纪现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2.甲方有权对每个已完成的评估咨询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得分低于85分每累计两次,甲方有权给予履约警告并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协审人员;后评价结果小于75分的情况合同年度出现三次或后评价结果小于65分的情况合同年度出现两次的;达到《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取消协审资格机制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在本次招标年度的协审资格及下个招标年度的投标资格。13.若因社会发展情况、政策变动、上级政府对项目监管和审批等情况导致工程项目取消时,甲方有权提前中止项目评估。14.若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3.2甲方的义务1.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所需基础资料。2.协调本合同约定工作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造价编制、施工、监理等单位。3.如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应配合补充、转达及资料转送。4.按合同规定支付协审费用。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4.1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交本标段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工作相关的基础资料,如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充资料。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协审费用。3.乙方享有本合同项目工作成果文件的署名权,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者允许任何人使用该工作成果。4.乙方在提供评估咨询服务过程中,经甲方同意,可以参与甲方组织的工程现场踏勘、对数、评估业务会议等活动。5.乙方有权阐述对本标段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4.2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遵守甲方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及有关规定,对协审项目质量严格把关,对协审成果质量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经乙方三级审核(编制、复核、批准)后形成协审成果提交给甲方复核。3.乙方应依法组织评估咨询服务工作,保证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不得超越自身资格条件受托本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评估咨询服务,超出乙方资格条件的,乙方必须在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前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4.乙方应根据本标段项目相关基础资料提供评估咨询服务。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存在任何不明晰、错误或缺陷,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符合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限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的理解准确性自行负责。5.乙方应对甲方、项目相关单位等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项目评审一切资料和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材料、信息和秘密泄露给任何人。本条规定的保密期限为永久。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甲方的要求提供评估咨询服务,且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限完成,乙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成果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甲方要求而须反复修改的工作。7.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数量、质量等要求提交成果文件,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及配合甲方的检查。8.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送本合同约定工作的进度情况及资料,应当及时汇报本评估咨询服务中已经发现或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9.乙方应当组建高水平专家库,并按甲方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参与评估咨询的专家必须符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专家管理制度》的要求。10.在任务全部完成前,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1.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认为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集中而乙方团队不满足需要,或者甲方要求更换乙方不称职人员的,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及时按甲方要求增加或更换。12.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更换要求之日起3日内重新委派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1)后评价得分低于85分每累计两次的;(2)对甲方要求响应不及时、不到位;(3)屡次无法完成甲方委托的任务,不能胜任工作要求;(4)配合情况较差,怠慢工作,推诿责任;(5)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严重行为。13.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如由于特殊原因不得不更换,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14.乙方应准时参加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协调会、评估业务会等会议。如有需要,乙方应积极主动地参加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参与甲方组织或安排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考察、调研。15.对甲方及相关第三方要求答复或核对的事宜,乙方应及时答复或核对,必要时应书面答复或核对。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经批准的成果文件进行修改。17.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工作成果文件应经相关人员签字,有关资料和档案应由专人保管。18.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日内及时向甲方移交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办理交接等相关手续。19.乙方应遵守编制单位、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回避的原则。20.无正当理由,乙方不能拒绝或推托甲方分派的项目。如乙方确实无法承担分派项目的,应在收到项目任务后1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拒绝接收,甲方将视情况将本项目另行委托。21.乙方应负责自身开展评估工作的办公用品、现场踏勘或对数会或协调会议等产生的交通费用、专家评审会产生的评审、交通、食宿、场地费用。22.乙方应负责承担乙方员工之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管理好员工并严格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在评估工作中出现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评审工期项目提前介入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提前介入意见。正式委托后,评估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提前3天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将按延误处罚。如甲方应上级部门要求需要缩短评审周期的,乙方应理解并积极配合。接到委托通知后,乙方应在当天内接受评估任务和接收资料,开展评估工作。第六条后评价6.1项目后评价甲方在乙方每个评估咨询项目完成后,依据项目评估咨询后评价表进行后评价,如后评价结果较差,将对乙方进行适当处罚,严重者取消本招标年度的评估咨询资格及下个招标年度的投标资格。6.2合同履约评价甲方按合同年度对乙方进行合同履约评价考核并发放履约评价通知单,合同履约评价根据乙方合同期内的所有项目后评价及履约评价。达到《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取消协审资格机制的或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情况不满意的,将不再续签合同,并且甲方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第七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有效期内委托的项目属于该年度合同履约范围,年度内任务未完成的需直至任务完成为止。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总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如乙方触发《规定》第四十四条取消协审资格机制或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情况不满意的,甲方不再续约。合同有效期满而在审项目尚未完成工作的,乙方应无条件继续完成工作。风险提示:若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新政策出台造成无法按照采购文件需求如期履行合同时,甲方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拟定其它工作方案替代或按照要求终止服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合同款价及计价方法8.1合同款价1.根据招投标文件,甲方支付乙方的评估咨询费按乙方实际承担的项目计费,单个项目费用标准执行本合同第八条的计价办法,各标段的年度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标段合同价款(支付上限),不计利息,税费由乙方承担。2.本合同年度支付上限金额为人民币¥6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本标段折扣率为0.49。3.以下费用已含于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与支付:(1)乙方根据甲方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成果反复修改的工作费用;(2)乙方为与本合同约定工作有关会议支付的相关费用。4.乙方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8.2计价方法计费公式:评估咨询费=基本审核费×中标折扣率基本审核费:按项目支付评估咨询费,评估咨询费根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估算总投资,按下表标准计算:前期工作阶段总投资3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项目建议书2.242.24~4.484.48可行性研究报告2.82.8~5.65.6说明:1.本表适用于评审中心评估咨询费计费;2.项目总投资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投资估算中的总投资;因特殊情况无法估算的,按送评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拆迁等补偿费用。8.3任务终止《项目协审任务委托书》生效后,甲方要求提前终止任务,按以下情况向乙方支付价款:(1)乙方未提交成果的,甲方不支付费用;(2)乙方已提交成果的,甲方正常按协审费用向乙方支付价款。第九条合同款支付9.1支付周期甲方每年安排两次集中支付,原则上于每年2月、8月启动支付流程,实际支付时间以集中支付流程为准。乙方知悉因本合同价款集中支付时间可能受到流程审批、财政预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时间。甲方因财政预算问题、政策变化或审批原因调整支付周期的,不承担延迟支付的责任。9.2收款账户信息乙方指定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接收本合同所有款项的账户:户名: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账号:44250100003500002096乙方确保所提供账号无误,收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向该账户付款视为已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9.3收款票据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先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完税发票(发票种类以甲方要求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甲方的违约责任1.因甲方延迟交付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基础资料、不可抗力或甲方认可的客观原因造成乙方工作延误的,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进度期限或合同期限,但乙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承诺就此放弃任何索赔权利。2.因支付部门或系统原因导致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承诺就此放弃任何索赔权利。10.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成果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成果文件存在错、漏项等缺陷)的,必须按照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或重新编制成果文件,直至成果文件符合本合同约定,工期不予顺延。2.甲方在乙方每个评估项目完成后,依据项目评估咨询后评价表进行后评价,如后评价结果较差,将对乙方进行适当处罚,严重者取消本招标年度的协审资格及下个招标年度的投标资格。3.乙方触发《造价咨询管理规定》与《评估咨询管理规定》中取消协审资格机制或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情况不满意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4.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和资料,如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乙方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或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6.乙方擅自将合同项下的评估咨询服务工作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7.甲方付款前,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完税发票(发票种类以甲方要求为准)或者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延迟付款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乙方违反投标承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9.若甲方认定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质量严重低劣,并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评判认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乙方承担甲方评估咨询任务的资格,如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10.合同生效后,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实质性不履行合同或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1.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发生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该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明文件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受影响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履行,且无须为此承担责任。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及争议12.1未尽事宜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与解除13.1合同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3.2合同终止与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丧失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评估咨询资格或乙方进入破产程序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2.若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取消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可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合同份数与备案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向主管部门备案。附件:《委托评估咨询有关工作的管理规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范莹堂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705年7月3日2025年7月31日附件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委托评估咨询有关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评估咨询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咨询”),明确受委托评估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同时参照工程评估咨询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估单位的管理。第三条评估单位按一定数量、审核范围承接工程咨询评估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第二章委派办法第四条按中标综合得分排名形成原始队列。第五条按照队列的先后顺序,确定具体项目的评估单位,但与编制单位、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单位、项目业主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回避。第六条按队列顺序确定的评估单位,因专业不符或执行有关回避规定时,依队列次序进行更替。第七条评估单位接受任务后,随即排至队尾;拒绝接受任务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轮空一次。第八条按规定轮空或暂停的评估单位,队列中轮至该单位时,直接排至队尾,直至轮空或暂停结束。第九条评审中心向接受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第十条评估咨询费达支付上限的单位原则上本年度内不再承接项目,剩余项目将按队列次序委托至其他评估单位。第十一条评审中心制定评估咨询后评价标准,并对评估单位的履约表现进行后评价,得分较低的,予以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第三章评估咨询费用计算标准第十二条计费公式:评估咨询费=基本审核费×中标折扣率基本审核费:按项目支付评估咨询费,评估咨询费根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估算总投资,按下表标准计算:前期工作阶段<3000(万元)3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总投资项目建议书2.242.24~4.484.48可行性研究报告2.82.8~5.65.6说明:1.本表适用于评审中心评估咨询费计费;2.项目总投资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投资估算中的总投资;因特殊情况无法估算的,按送评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拆迁等补偿费用。第四章评估咨询费支付第十三条评审中心根据评估咨询业务完成情况,每年度集中安排两次评估咨询费支付,评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周期。评审中心不承担评估咨询费付款时间推迟的责任。第十四条评估咨询费按照第十二条计取,不计利息等费用。相关税费由评估单位自行承担。第五章评估单位廉政要求第十五条评估单位应与评审中心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审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宴请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四)不为评审中心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五)不得串通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评估咨询等方面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六)不得接受委托后将项目服务转包或挂靠承包。(七)不得接受项目建设单位任何形式的宴请和贿赂。(八)不以任何形式贿赂评审专家,操纵评审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九)不得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匡算、估算。第六章评估单位职责第十六条评估单位接受评审中心的委托组织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并接受评审中心检查、监督。第十七条评估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组建项目评估团队并向评审中心报送团队人员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评估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资格,有五年以上评估咨询工作经验,口头表达能力强。每单位可报项目负责人两名,第一项目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第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项目负责人的B角。第十八条评估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评估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评审中心同意。项目负责人或评估人员如达不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或触发后评价相关条款的,评审中心可要求更换;拒不更换的评估单位将暂停承接评估任务;超过一个月的,取消评估资格。第十九条评估咨询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承担与评审中心工作人员业务交流联系、评估计划制定、带队踏勘现场、评审会议主持、评估报告审核把关等工作。第二十条评估单位应组建高水平专家库,参与评审中心委托项目评估咨询的专家必须符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专家管理制度》的要求,专家组长应当是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大型、重要的项目,应根据需要增加。第二十一条评估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提前介入技术服务,并反馈提前介入意见,提前介入重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分析、计算标准、方案的合理性、投资匡(估)算;项目资料深度须满足上会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调整投资估算的条件,提前介入意见言简意赅。第二十二条评估单位接受评估咨询任务后,应制定评估计划表,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信息、评估进度计划、专家信息、参会单位信息、评估单位信息。与评审中心确认评估计划后,发出项目资料、会议邀请和通知,并与参会专家和部门确认送达。必要时与专家和部门代表深入沟通项目情况,提前收集专家个人意见。第二十三条专家评审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为方便区相关单位参会,评审中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安排会议室,因会议室紧张无法安排时,由评估单位无偿解决。如需采取其他方式,应当征得评审中心同意。评估单位应安排不少干两位工作人员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项目负责人主持会议,其他工作人员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会场服务。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必须进行现场踏勘,特殊情况不踏勘现场的应事先说明情况并征得评审中心同意。第二十五条评估单位负责解决专家参会及现场踏勘的往返交通问题及专家评审相关费用支出。第二十六条评估单位必须对委托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严格保密。未经评审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任何形式披露与项目评估咨询有关的内容与资料。第二十七条评估单位不得自行联系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如确实需要和上述单位进行业务联系,必须征得评审中心同意。第二十八条评估单位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接受关于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的询问。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不符合评审中心要求或者与国家及地方规范、政策相冲突时,评估单位应当在要求时间内修改。第七章评估人员行为准则第三十条评估人员在项目评估咨询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诚信,保持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对评审中心提出的项目问题和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和反馈。第三十二条接到项目委托后,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应认真消化项目资料内容,对把握不准的问题,主动、及时与评审中心沟通。第三十三条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时,应提前准备、按时到达,评估人员着装应整洁得体,以正装为主,会议期间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做与会务无关的事情。会议主持流程熟练、口齿清晰、用语礼貌。第三十四条不得擅自更改项目送审金额,如发现送审金额不符,应告知评审中心报批。第八章其他要求第三十五条评估单位接受评审中心的委托组织评估咨询,需严格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规范与标准进行评估报告编制,并接受评审中心检查、监督。第三十六条工作时限要求:项目提前介入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提前介入意见。正式委托后,评估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提前3天征得评审中心同意,否则将按延误处罚。如评审中心应上级部门要求需要缩短评审周期的,评估单位应理解并积极配合。接到委托通知后,评估单位应在当天内接受评估任务和接收资料,开展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评估单位应当在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评审意见,要求如下:(一)文章结构合理、规范;(二)流程完整,评估报告应有单独篇章表述项目评估咨询工作的全过程工作及时间节点;(三)内容全面,特别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方案等等应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存在的问题以及须由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应如实反映;(四)投资估算量价合理,造价指标与项目属性相符。(五)评估报告应签章完整、装订规范。第三十八条评审资料的移交。评审结束后应将评审过程的书面、影像资料移交评审中心,评估报告报送两份并附电子文档。第十章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单位必须接受评审中心对其评估咨询成果的后评价,后评价分为项目后评价和履约评价。其中项目后评价方式为一项目一评价,履约评价为一年度一评价。第四十条项目后评价按《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第三方服务单位项目后评价内控制度》相关条款执行,并由后评价委员会评分,评分依据采用《项目评估咨询后评价标准》(见附件)。第四十一条履约后评价根据项目后评价平均分排名后按一定比例评定。第四十二条后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协审费用、协审团队和协审资格管理依据,并存档备查。项目后评价低于85分的,需经过后评价委员会复核。第四十三条后评价得分低于85分每累计两次,评审中心可给予履约警告并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协审人员。第四十四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审中心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取消其在本次招标年度的协审资格及下个招标年度的投标资格:(一)后评价结果小于75分情况合同年度出现三次的;(二)后评价结果小于65分情况合同年度出现二次的;(三)出现后评价表、考核表中否决性条件情况的;(四)无正当理由拒接评审中心安排的项目的;(五)对评审中心发现的错误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的;(六)评审中心提出更换人员要求后一个月期限内拒不更换的。附表项目评估咨询后评价标准评估咨询单位:项目名称:序号评价内容扣分上限扣分说明一服务态度1公司负责人或联系人不接电话(含关机、出差等客观原因),每次扣1分52不按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带队踏勘现场,扣3分33看现场前未认真消化项目送审资料内容,对项目内容及一些主要问题不清楚的,扣2~5分54看现场时不按时到的(含塞车等客观原因),扣3~5分55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专家评审会议的106会务安排不到位造成时间延误或参会人员不齐的,扣5-10分107会务安排不合理引起参会专家和部门投诉的,扣5-10分10二时限要求1不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预审意见的,迟1天扣2分62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计划表,迟1天扣2分63不按规定时间召开评审会,提交评估报告的(与报告出错退回修改不同时扣分),迟1天扣2分10三质量要求1预审意见未指出项目存在主要问题,或预审结论明显错误的102评估报告未表述清楚项目现状及汇总主要概况的53评估报告未分析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独立提出合理建议的54邀请的专家不符合项目专业或职称要求的,1个扣3分95不按规定的格式出具审核报告的,扣2~10分106按规定格式出具审核报告,但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文字不通顺、意义含糊的,扣5~10分107审核成果资料不齐,缺图、缺电子文件等资料的,扣3~10分108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把握不准的问题不与评审中心及时沟通,导致审核结果出错的,扣3~18分189投资估算汇总出错的,扣10分1010审核报告缺签字、盖章的,扣10分1011投资估算工程量和指标单项差异超过25%的,每项扣5分25四否决性标准1无总体评价或总体评价严重错误的,扣100分1002工程总投资偏差30%以上的,扣100分1003咨询成果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1004咨询单位接受相关利益部门好处、或进行利益交换的。1005违反保密条款,泄露项目评审情况的1006因和相关利益单位串通导致评估结论或匡(估)算出现偏差的100扣分汇总得分深圳栋森造价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职业资格专业岗位1张文明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土建专业2罗彬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土建专业3吴春丽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4吴烈鹏项目经理工程师市政专业5林锦要项目经理工程师园林专业6陈冬枋项目经理工程师装饰专业7卫庄仪项目经理工程师土建专业8施可可项目经理助理工程师安装专业9吴昊柱项目经理/安装专业10林振东项目经理助理工程师安装专业11陈夏云驻场人员助理工程师土建专业深圳栋森咨询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职业资格专业岗位1刘德一评估咨询项目负责人A高级工程师评估咨询2刘长明评估咨询项目负责人B工程师评估咨询3周莹评估咨询员助理工程师评估咨询4胡莲评估咨询员1评估咨询5周琪琪评估咨询员1评估咨询单位名称: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3年7月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协助评估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