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跟踪审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2025)



一、合同编号: JSZC-320700-YJZX-G2025-0006001
二、合同名称: 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项目编号: JSZC-320700-YJZX-G2025-0006
四、项目名称: 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本级
地 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6号产业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18036695219
供应商(乙方):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46号天合广场A座22层
联系方式:1515253888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受托人应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资质。审计服务的方式为跟踪审计。受托人应根据工作内容、难易程度、审计周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适当的项目机构。审计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实施审计工作的需要。受托人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成果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15510.00
合同金额: 51.551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540天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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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合同委托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受托人: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1101第一部分审计服务合同协议书(格式)第二部分审计服务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合同附件(A、B、C)第四部分廉政合同(格式)2第一部分审计服务合同协议书鉴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已接受了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的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项目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标段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审计服务:1、项目名称: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项目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标段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下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及其优先解释的次序如下:1、补充协议(如果有);2、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3、中标通知书;4、委托审计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附件A审计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附件C审计人员资质资历及数量要求(最低要求);6、招标文件其他有关内容;Y7、投标书及投标文件附表;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三、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审计服务。四、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五、本标段审计服务费用为:51.551万元。上述费用支付方式按合同条款第八款第十八条及相关条款执行。六、本合同的审计业务服务期限:一期工程计划于2025年9月开工建设,于2027年3月建设完工,建设工期540大,从项目开工全工程结束及最终审计完成等后续工作全部完成。七、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委托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盖章)受托人: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邮政编码:222000邮政编码:210019电话:0518-82256097电话:15152538882传真:20年11月10日传真:205年11月10日4第二部分委托审计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审计业务和聘用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2、“受托人”是指承担审计业务和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江苏省、工程所在地市的法规、规章。926二、受托人的义务第三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受托人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造价审计人员均应为受托人单位自有人员,不得从其他单位外借。第四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和省市规定的工程造价编审办法,进行工程量核实和工程造价计算,在独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下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时按质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对审计成果的解释工作。接受委托人或其委托单位的协调管理,与其他受托人相互配合,共同工作。在政府竣工决算审计期间,受托人应积极有效地配合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审计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第五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三、委托人的义务第六条工作需要时,委托人及时组织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为受托人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提供的审计工作条件在合同附件B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发出后,及时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委托人应当在3日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协调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之间的相关工作。5第九条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合同费用。四、受托人的权利第十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五、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受托人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三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审计合同酬金总额(扣除税金)。如果受托人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受托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受托人有权拒绝。受托人应使派驻人员保持稳定,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健康(须三级甲等医院证明)等其他特殊原因,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场过程中抽换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否则将被视为受托人违约,根据人员抽换程度,委托人可没收受托人的部分或全部履约及质量保证金,直至单方面终止本委托合同。当受托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换派驻人员时,即使在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或另有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受托人须事先报经委托人审查通过并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所派驻人员,但所更换人员须符合合同附件C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同时委托人将向受托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审计服务费支付中扣除。收取标准如下:项目负责人:2万元/人·次:主要人员:5000元/人·次,该部分费用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受托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人员,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第十四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6第十五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七、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八、审计服务的费用与支付第十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审计费:工程产值完成至9000万元,支付9000万产值部分对应本合同已完成费用(不含核减收费的部分)的8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本合同已完成费用(不含核减收费的部分)的80%,项目审计工作完成并且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支付至本合同已完成费用(包含核减收费部分)的97%,剩余3%在项目终审(如无二审,一审为终审)结束后支付。合同实施过程中,过程造价核减部分审计费用按照实际核减额×1.6%(费率固定)计算。(核减额=送审金额一审定金额。注:核减额(包含工程变更核减额)按各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单独计算,如有甲方供材料设备、下浮等扣减均不计入核减额。)每次支付审计费用时,受托人应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审核或审计发现,因受托人原因,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超过±2%的,按以下办法调整审计服务费,已经支付的应予追回(一)单项工程审核结果:±2%0(二)单项工程审核结果:±3%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三)单项工程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大于±5%或结算审定误差金额超过±50万元且大于初审核减金额20%的,不支付审计服务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受托人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为:(受托人审核结果金额一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审核结果金额)/受托人审核结果金额×100%。如非受托人原因,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委托人书面情况说明可免于处罚。第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后14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酬金。第二十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14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双方应就上述异议协商一致后再行支付。7第二十一条双方同意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九、违约与其他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均属违约:1、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限完成任务;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的业务再委托给第三方;3、串通施工单位或其他第三人,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4、违反职业操守,擅自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等;5、因自身原因,工作成果质量低劣;6、未能及时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事后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7、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因受托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审计成果资料,未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推迟一天,减收约定酬金的1%;因受托人自身原因,工作成果质量低劣,受托人应及时完善和修改,委托人视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减收酬金。受托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委托人可对受托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受托人参与该项目审计资格,终止合同并赔偿其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受托人接到跟踪检验通知后应及时前往现场进行检验,不得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如存在明显拖延现场进度的情况,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次收取违约金,不少于1000元/次。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受托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提供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入库的重要参考,并同时将考核情况抄报给江苏省审计厅。第二十四条由于委托人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受托人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受托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第二十五条受托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十、履约保证金第二十六条履约保证金1、受托人交纳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受托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履约保证金在受托人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委托人以非现金形式一次性退还。3、受托人违约的,委托人将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如受托人违约给委托8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4、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十一、不可抗力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八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由3人或5人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聘请方法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平均分担。本项目不接受仲裁机构的仲裁,若调解不成,各方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完成跟踪审计服务工作的时间,双方9协商相应适当延长,但费用不予增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则应当在14日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2、各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送审结算核减率若小于5%(含5%),则该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若施工单位送审结算核减率大于5%,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用将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施工结算款中由委托人代扣给受托人。10第三部分合同附件合同附件A审计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双方在此约定:一、审计服务的要求、形式1、服务要求:服务要求:受托人应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资质。审计服务的方式为跟踪审计。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对其授权的范围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2、受托人应根据工作内容、难易程度、审计周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适当的项目机构。3、审计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实施审计工作的需要。4、受托人提交的成果要求如下(但不限于此):(1)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出具主要隐蔽工程审计报告;(3)每季度末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建设管理建议书;(4)每年度末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上述审计成果均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必要时须提供原始纸质及电子工作底稿5、审计要求(不限于此):(1)审计期间,发现需要及时纠正或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S(2)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3)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后的工程结算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双方签字确认;(4)审计应含工程造价审核的全部内容。二、审计范围及目标1、审计范围设计文件图纸涉及的工程项目相应内容;2、服务目标全面优质地履行审计合同,审计工作深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顺利通过终审,无重大遗留问题。工程建设期间,跟踪审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组成人员配置,确保现场审计人员的到位和稳定,主要审计人员不得随意请假或更换,只要有工程在施工,中标人就必须确保所派工作人员在现场正常履行职责,至少委派1名项目组成员常驻工程现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证书或公路工程甲级造价11师证书),且必须为本项目专职人员,每周驻场均不少于5天,跟踪审计全部服务工作完成后才能撤离现场,否则委托人将向受托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审计服务费支付中扣除,收取标准为2000元/人·天,该部分费用在合同支付时扣除。三、审计工作内容本次招标为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即G311DD1-GZSJ标段,本次服务范围:为上述施工图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安、环保、信号灯及监控系统、绿化等以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的跟踪审计及缺陷责任期的跟踪审计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全线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及防护、管网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环保及绿化等所有相关工程费用审计;审核月度计量并出具审核意见;参与工地例会、施工图纸会审与交底、设计变更及交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隐蔽验收、变更及现场签证等记录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审核,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工程价款调整、材料价格调差复核、竣工验收前日常管养费用审核等;(2)工程投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费用审计;(3)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进行审计;(4)工程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报告;(5)审核项目合同草拟稿,出具审计意见,协助委托人订立各类合同;分析合同价款,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出具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总表;审核各类合同付款的准确性;(6)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后,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整改;(7)上级单位审计时进行配合解释工作,并按要求提交跟踪审计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8)其他《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厅财字(【2013】300号)规定的审计内容。服务期限:从项目开工至工程结束及最终审计定案等后续工作全部完成。四、审计成果内容1、月度计量、工程变更、签证等过程审核意见单或审核报告;2、工程造价审计报告,附名标段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名标段结算审定单,同时提供工程各标段核减原因分析及计算书;3、概算与工程费用拆分对照表;4、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根据业主需要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提供上述纸质审核结果的同时,须同步提供相关纸质成果的电子数据及数据的形成过程资料。五、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12委托人在此明确,上述审计内容除非另有指示,均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职责范围。六、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但不影响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3合同附件B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一、文件和资料委托人在委托审计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项目前期工作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受托人提供信息和下列文件资料:1、合同段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如果有)及说明一套;2、合同段预(决)算书和施工单位相关资料;3、除合同指定使用的国家、省、市、部颁标准、规范等由受托人自备外,本合同专用的有关标准、规范等由委托人提供一套(受托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制)。二、设施与物品委托人不提供为开展本合同审计工作所需的设施和物品,所有为展开本合同审计工作所需的设施和物品,包括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交通等均需受托人自行负责。双方在此约定:与本合同跟踪审计工作有关的一切的设备、设施与物品,均由受托人自备,相关费用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三、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但不应改变双方确认的合同总价。14合同附件C审计人员资质资历及数量要求(最低要求)在本项目担任职务资质要求人数资历要求备注项目负责人详见招标公告1详见招标公告该人员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不允许从其他单位外借,并提供近六个月由受托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主要造价审计人员(驻场人员)具有交通运输工程一级注册造价师证书15年以上造价咨询工作经验,参加过公路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注:投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实其人员身份。115合同附件D报价组成表咨询类别序号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建安费估算13800万元基本收费报价(1)111.80万元×22.5%=25.155万元驻场收费报价(2)49.18万元×20%=9.836万元核减收费报价(3)16.56万元合计报价(1)+(2)+(3)大写:伍拾壹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小写:515510元注:1、本工程最高限价92.15万元(合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时做无效标处理。基本收费报价暂按工程总投资13800万元为计算基数带入苏价服【2022】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为111.80万元),最终基本收费按苏价服【2022】7号文(以实际竣工结算报审价作为计算基数)规定的收费标准乘以上表所报百分比。2、驻场收费报价暂按工程总投资13800万元为计算基数带入苏价服【2022】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为49.18万元),最终驻场收费按苏价服【2022】7号文(以实际竣工结算报审价作为计算基数)规定的收费标准乘以上表所报百分比。3、核减收费暂按16.56万元计入合同总价,最终核减收费按实际核减额×1.6%(费率固定)计算,投标时此费用不可竞争,投标人不得调整,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16第四部分廉政合同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名称)廉政合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委托人或甲方)与造价咨询单位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咨询人或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方、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遵守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名称)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17(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不应接受委托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合同造价咨询工作有关的任何报酬。(六)乙方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各方约定:本合同由各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311国道连云港东段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名称)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咨询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各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建设单位: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咨询人: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姓名)(签字)(姓名)(签字)Fr205年11月10日2年11月10日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跟踪审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