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配合基本建设 考古勘探工作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2025)



一、合同编号:NMGZC-G-F-250670-1-HT-2563595

二、合同名称:政府采购

三、项目编号:NMGZC-G-F-250670-1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南巷
联系方式:04714931276
供应商(乙方):陕西晟昇文物保护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8号6幢12402室
联系方式:181926316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项目 考古勘探工作合同包一
1(批)
¥990,000.00
¥990,000.00
【无】

合同金额: 9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1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1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晟昇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
2025年11月11日

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NMGZC-G-F-250670-1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二次)采购包号:采购包1采购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供应商:陕西晟昇文物保护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月10一、总则为保证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工作得以积极且高效地推进,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受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委托,甲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负责参与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服务项目的考古勘探公司的组织、管理工作。经公开招标,乙方为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二次)中标人,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年度考古勘探服务。乙方将在甲方的专业管理和严密监督之下,严格遵循《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及《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的各项规定,以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二次)的考古勘探任务,在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也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坚实的历史文化支撑。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考古工作协议。二、甲乙双方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南巷1号电话:0471-4961146邮编:010011乙方:陕西晟昇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8号6幢12402室电话:029-89543576邮编:7100681三、合同期限及构成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金额结算完毕一年内。合同构成:NMGZC-G-F-250670-1号招标文件、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乙方投标的其他资料及承诺、《考古勘探公司管理办法》。四、勘探费用与付款方式1、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域。2、项目面积:611112.00平方米。3、项目费用:项目名称采购包号合同单价(人民币)合同总价(人民币)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二次)采购包1大写:每平方米壹元陆角贰分小写:1.62元/m大写:玖拾玖万元整小写:990000.00元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提交开工报告且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全部服务内容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中标供应商收到第1期合同50%款项后向采购人支付合同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无息退还。5、乙方开户行及账号如下:户名:陕西晟昇文物保护有限公司账号:1299163074100012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五、双方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相互协作、友好相处、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约定双方责任如下: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考古项目的确认、协调等相关工作,合理安排考古工作的时间和进度,书面指定项目负责人且非经书面通知视为不变。2、甲方应按双方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二次)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考古经费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3、甲方应加强考古勘探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乙方勘探工作符合规程规范。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考古勘探公司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5、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考古勘探项目进行检查、监管和验收。乙方责任:1、乙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及其他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同甲方签订的《考古勘探公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等相关文件。2、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委托的考古勘探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勘探作业,科学布孔,认真勘探,精确记录。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33、乙方须严格按照考古时限进行工作。考古工作结束后,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整理并移交有关原始资料。4、在建设方已提供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平面图及准确的地下管线图、地下隐蔽设施图前提下,由于乙方或其所属人员的原因导致工程占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地下隐蔽设施遭受损坏,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后果和责任(包括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负责。5、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使考古工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考古工作的工程安全、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6、委托项目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将考古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7、乙方须开具符合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项目完成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甲方付款前,乙方未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不构成违约。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150000MB1J70446H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汇雅风尚支行账号:15050170661900000316行号:1051910661978、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项目安排,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9.乙方承诺因本合同项目参与或派驻至甲方的项目实施人员,均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乙方工4作人员发生任何安全意外、工伤工亡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妥善解决。10.乙方应负责勘探工作过程中现场人员及财产安全。因乙方原因,在勘探过程中任何时间内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六、特别约定1、若因国家法规、政策变动导致委托项目无法执行,则合同自动终止。2、已进行中的跨年度项目,则由乙方继续完成,直至验收结束。3、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相应服务的各项应有费用,包括机械设备使用、服务人员的年度工资(员工工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高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法定节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并支付的超时工资、特定岗位的高温费等)、往返项目交通费、推车、铁锹、手铲、洛阳铲等工具配备及耗材费用、员工服装、工号牌等措施费用、室外作业津补贴、身体检查、教育培训等辅助费用、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费用、企业行政办公费用、税金、企业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代理服务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乙方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本次价格的各项政策等风险因素。乙方还应考虑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和其他要求条款中注明的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费用,乙方的任何错漏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七、不可抗力5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在履行合理的通知、证明、减损义务后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甲类疫情封控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证明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中止履行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应信守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或担保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2、如乙方出现违反《考古勘探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据《考古勘探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直至终止本协议。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事项引起争议时,应相互谅解,以支持对方工作为原则协商处理。如双方协商不成,应上报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以协议第二条作为不变的送达依据,且有关文书一经寄出即视为有效送达。6九、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具体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十、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无正文,为签章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乙方经办人:的1甲方经办人:2025年11月10日202了年11月10日.7附件一考古勘探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以下称“考古院”)对参与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服务的考古勘探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考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古勘探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遵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考古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第二章资质资格审定第三条考古勘探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执行“多证合一”的单位可仅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且未发生过考古勘探发掘事故、造成文物破坏的事件;(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稳定的考古队伍(包括领队、技师、探工、测绘员、资料整理人员等各工种专业人员)和必需的装备,常备专业勘探等人员40人以上,有承接考古勘探工作的能力。第三章考古管理模式第四条考古院负责对考古勘探公司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考古院对考古勘探公司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第六条考古院与考古勘探公司签订《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合同有效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金额结算完毕止。考古勘探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保证考古项目的顺利进行。第七条考古院将考古勘探项目委托给考古勘探公司,如遇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勘探项目,考古院可根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优先选择技术过硬、口碑优良及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考古勘探公司。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工期紧急的考古勘探项目,考古院可统一调配数家公司共同参与。第八条考古勘探公司须服从考古院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必须按相关要求开展考古工作,如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到场或瞒报遗迹等,考古院首次警告,警告后如仍未整改,则考古院有权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四章考古项目的执行第九条考古勘探公司须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考古工作9符合科学要求,确保考古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如出现漏探、误探、瞒报、弄虚造假等问题,因此所增加的费用由考古勘探公司承担。第十条考古勘探公司须接受考古院的监督和管理,接受考古院及考古院委托或指定的考古勘探监管单位组织的检查、验收、监管工作。第十一条考古勘探公司必须配备有领队、40名以上专业勘探技术人员、测绘员、资料整理人员等各工种专业人员。如遇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工期紧急的考古勘探项目能在48小时内按考古院要求调集足够的技术人员。考古技术人员要求能够准确地识土质土色、掌握古代墓葬、古文化遗址及其他文物遗迹特征的专业知识,能认真写出记录,测绘绘制正规图,编写考古工作报告。第十二条委托项目由考古勘探公司自行承担,不得将考古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考古勘探公司应严格按照考古时限进行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做好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的通知》:“勘探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考古勘探工作原则上在20日内完成;勘探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在50日内完成;勘探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0.5万平方米,考古勘探时限延长1日。”除此之外的基建考古勘探项目,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工作的条件下,考古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1万平方米7个工作日计算,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雨雪冰冻天气时间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十四条考古勘探公司须配备相应考古装备及测绘设备,如全站仪、RTK、笔记本或平板电脑、专业相机、运输工具。资质单位应配备统一服装和标识。10第十五条在考古勘探开始前,应建立以遗址坐标系统为基础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统,作为管理考古信息的综合平台。第十六条考古测绘应在既有测绘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全站仪或RTK等测绘仪器测量遗迹单位,并绘制平面矢量图。测绘控制点坐标应取自遗址三维测绘坐标系统。第十七条考古勘探公司每周一将各考古项目最新进度报给考古院各考古项目负责人,及时报告重要考古发现。第五章考古资料的整理与管理第十八条考古勘探公司必须在考古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古院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经考古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出具正式报告。正式报告落款须盖有考古勘探公司的公章。第十九条考古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考古勘探的遗址、墓葬、遗迹现象位置以及探孔分布位置等须标注在大比例尺的勘探图纸上。测绘图的比例不低于1:500。考古勘探工作所获堆积结构、遗址、墓葬、遗迹形状或分布范围等应有图示记录和工作期间的摄影、摄像资料等。考古项目完工资料中要有RTK或全站仪测绘图。第二十条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勘探公司应做好有关原始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移交工作。考古勘探公司必须在考古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古院移交原始资料,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第六章考古项目的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考古勘探公司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使11考古工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考古工作的工程安全、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第二十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资质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和避免因工作失误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诱发的责任事故。由人为过失或不具备劳动安全条件所引发的事故由考古勘探公司负责承担。第二十三条考古勘探公司须制订并严格执行工地安全制度和安全保卫预案,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考古院项目负责人,报告事件必须在两小时以内,不得私自处理。第二十四条考古勘探公司要加强对考古勘探人员的审查。第二十五条考古勘探公司要做好汛期防涝工作,考古人员要远离高压线、通信塔等以防雷击事故。人员驻地务必注意用火用电安全,掌握防火、灭火、防盗常识,能够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因素。第七章考古项目的经费支付第二十六条考古勘探公司须开具符合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项目完成并通过考古院组织的验收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鼓励考古勘探公司积极参与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资质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各考古勘探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轻微、未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给予约谈、书面警告、通报处分;情节严重、损失无法弥补,给予停工整顿。12(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无项目负责人到场及工作人员无故脱岗、离岗、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责任心的;(二)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考古任务的;(三)未按时限和规范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及整理、移交有关考古资料的;(四)未配备相应考古装备及测绘设备,未配备统一服装和标识装备不齐全的;(五)出现或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各考古勘探公司有下列行为的,终止合作,取消参与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服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的;(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考古勘探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三)出现严重少探、漏探、误探、瞒探、瞒报、弄虚造假以及勘探深度不够、未打到生土的;(四)不能开具符合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的;(五)违规私自与建设方进行联系,导致利用建设方清理现场渣土的机会,过度清理对文化层造成破坏的;(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文物受损或给考古院造成损失的;(七)不服从考古院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无特殊原因随意拒绝考古项目分配工作,不按照合理要求开展考古工作的;(八)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3次的;(九)一年内两次检查或验收未通过的;(十)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十一)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13(十二)未按承诺的价格提供服务的;(十三)考古项目未经考古院允许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合基本建设 考古勘探工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