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务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银川市文物管理处2025)



银川市文物管理处公务车辆(宁AF513J)保险采购项目银川市文物管理处公务车辆(宁AF513J)保险采购项目合同

一、合同编号:20251112HT(YC)000001
二、合同名称:银川市文物管理处公务车辆(宁AF513J)保险采购项目银川市文物管理处公务车辆(宁AF513J)保险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银川市文物管理处公务车辆(宁AF513J)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银川市文物管理处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
      联系方式:0951-5087979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大厦8-10,侧楼1-2层
      联系方式:0951-67385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银川市文物管理处公务车辆(宁AF513J)保险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规格参数-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不限 (入围保险险种 框架协议入围保险的险种:商业险和交强险。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358.62
      合同金额:0.235862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2个月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1-1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1-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银川市文物管理处公务车辆(宁AF513J)保险采购项目的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银川市文物管理处车辆保险合作协议甲方:银川市文物管理处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银川市文物管理处用车(宁AF513J)保险服务,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2358.62元,(费率50%),合计金额:2358.62元。根据乙方参加甲方委托的《车辆保险采购》框架协议,为满足车辆行驶安全保障的需要,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第一条承保服务甲方所投保的车辆需保证证照齐全,并明确投保事项。乙方按照提供车辆资料做好承保、理赔服务。第二条投保险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三者医保外用药第三条保险费支付方式(1)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情况由甲方直接支付。乙方按照宁夏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宁保监发【2008】124号)文件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实行见费出单。(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出具保费缴纳通知书,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和保单。乙方根据被保险车辆清单及联系方式,提前20天派专人上门收集投保材料,并提供电话预约服务.(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163号)文件要求,车辆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在交强险里合并计收。第四条保险条款机动车交强险乙方按照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20版)规定执行。机动车商业险乙方按照现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规定执行。1、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1年,具体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为准。如果保险合同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2、协议的变更、解除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者补充部门的效力优于本协议相关内容。协议期内,如乙方未履行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事项,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入围资格,终止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3、知识产权与保密(1)乙方声明和保证:向被保险人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被保险人接受乙方服务或使用乙方服务所得成果时,不会遭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任何权利主张。如果第三方因乙方服务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的相关事宜,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其他费用。(2)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所取得成果及被保险人接受乙方服务所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被保险人项目之外的目的而使用、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上述成果及知识产权。(3)乙方应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保险人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状况、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等)负有永久保密责任,除履行协议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4)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更改、解除和终止而终止。4、违约责任(1)因乙方或其代表、雇员违反乙方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权利主张、赔偿金、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及被保险人可以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协议,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内容并且未按被保险人要求及时更正的情形;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办理与甲方利益存在可能有冲突的任何其他当事人的事务。第五条争议解决协议存在争议时甲乙双方商议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六条其他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保费收款账户如下:开户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账号为:2902001129200119996开户行:工商银行银川东城支行联系人:荀超电话:15378906507甲方:银川市文物管理处1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1日一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签章:八法定代表人受权代表: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1日附件一:面消保条款(一)甲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令)、《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9号令)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甲乙双方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的合作机制,指定专门人员、成立保险业务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甲方密切关注客户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制定处置应急预案,妥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应对工作。(三)乙方应建立有效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维权通道,保障保险消费者监督、申诉等各项权利。乙方应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妥善处理与保险消费者的纠纷,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四)乙方同意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说明书等保险产品服务文件及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客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乙方不得存在欺骗保险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强制搭售保险等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等违法违规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消费者投诉或起诉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协助解决,并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六)乙方应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产品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条款、服务承诺等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以清晰和通俗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和服务,重点突出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七)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面对保险消费者投诉、举报、控告拒不纠正或怠于纠正其不当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其选取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清退条件的相关监管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附件二:个人信息保护(一)乙方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二)乙方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告知提供给三方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人信息的类型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事先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三)甲乙开展业务需要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甲方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范围,甲方应就超出授权范围的个人信息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四)甲、乙方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客户信息,不得非法违规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出售或非法违规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银川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