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庭审主机 庭外公告一体机 高清一体化网络摄像机采购合同公告(榆树市人民法院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389105X20252802
二、合同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融合法庭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6521号-YSZC202509-007
四、项目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融合法庭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榆树市人民法院
地 址:繁荣大街
联系方式:15500091005
供应商(乙方):吉林省城市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1号A座1004室
联系方式:1594871709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高清庭审主机 数量:4.00 单价(元):1744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庭审中控平板 数量:4.00 单价(元):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庭外公告一体机 数量:3.00 单价(元):7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高清一体化摄像机 数量:20.00 单价(元):4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互联网音视频交互终端 数量:2.00 单价(元):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电子签名版 数量:4.00 单价(元):8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网络交换机 数量:4.00 单价(元):3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线缆辅材及实施 数量:1.00 单价(元):3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存储主机 数量:1.00 单价(元):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0481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榆树市人民法院,2025年11月30日交货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融合法庭合同.pdf
融合法庭合同.pdf
榆树市人民法院融合法庭项目合同甲方:榆树市人民法院乙方:吉林省城市传媒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以及“榆树市人民法院融合法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SZC202509-007)。采购文件的要求和采购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一、合同设备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下表中所列设备及负责安装调试。见(附件1)乙方所提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参数的要求,并由乙方提供设备的检测报告。二、合同总价合同设备含税总价为¥1048100元(大写:壹佰零肆万捌仟壹佰元整),该合同总价包含合同设备价款、设备验收合格之前所产生的税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验收等费用以及设备质保期间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含特殊设备安装时的清理费用、环境恢复费用等)。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三、合同服务(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二)乙方负责本合同下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中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乙方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乙方应派足够、技术熟练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现场工作期间,乙方应对安装现场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安装场地或安装场地内其他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乙方在安装调试期间,应按甲方提供的合用履约进度计划(如有)或双方的约定配合完成工作。(五)乙方需在本合同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后为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免费提供设备操作、维护培训,以确保甲方相关操作人员能够正确、熟练掌握产品的设备操作方法、日常维护知识及简单的故障排除。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修理、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设备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乙方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的清理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以免造成环境污染I或其他损害,如因此造成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害等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合同验收(一)本合同验收由实物验收和调试验收两部分组成。(二)实物验收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将合同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实物的验收。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包装完整,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等防护措施,对包装及防护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满足相应要求且在设备外包装的显眼处明确标注乙方所提供设备包1装或防护不良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包装及防护要求的设备,将视同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于15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合同下相应设备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3.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就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本合同约定相符进行验收,并由双方签章确认实物验收完成。若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将视同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于15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合同下相应设备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验收与使用:在现有的场地、配置等条件下,供应商/厂家要保证设备、系统调试至采购人在实际工作中正常使用,符合使用单位要求,符合行业标准,符合采购人整体运行的要求,并且通过验收。(三)调试验收1.乙方应保证在设备的实物验收合格后30天内设备需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5日历天内进行调试验收。乙方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对甲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培训以使其能正常操作设备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调试验收,调试验收由甲乙双方、委托的行业专家相关人员共同参加,委托的行业专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下全部设备经安装调试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符合厂家的出厂标准、达到招投标文件所述特殊要求同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如有),并能正常、无妨碍地使用,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章确认。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一)本合同下设备(整机)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并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二)质保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致使本合同下设备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且设备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设备出现问题后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维修通知发出后,视同该维修通知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设备现场进行维修。若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自行请第三方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三)下列情况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1.甲方擅自改装设备;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损坏。(四)自本合同下设备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致使本合同下设备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问题的维修最多发生次,从第5次起乙方应直接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如乙方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确存在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为其更换功能相同或相似(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可替代设备,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全部损失。若甲方不同意乙方为其更换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可替代设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全部损失。(五)本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书面质量检测报告,同时甲方保留自行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再检测的权利。因乙方所提供设备或设备安装调试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引发质量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在30天内为甲方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如乙方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确存在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为其更换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可替代设备(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六、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的5%计算缴纳,即:¥5240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零伍元整)。(二)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三)乙方需在1年质保期满后向甲方提出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甲方需在乙方提出申请1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七、合同款项支付(一)本项目约定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二)采购人应在施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1048100(大写:壹佰零肆万捌仟壹佰元整)。(三)除本合同第二条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外,甲方没有责任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收货、验收,同时按时、足额支付约定款项。2.向乙方提供安全可行的设备安装工作环境,根据乙方相关技术人员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有必要),并尽力配合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3.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设备,并保证所提供设备为全新且包装完整,同时保证设备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相关要求。2.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自觉遵守甲方安装现场的出入检查、现场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3.按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确保设备安装完成后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能正常、无妨碍地使用。4、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设备所装载的软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对设备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不涉入任何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如有关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绩使用本合同下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30天内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设备的权利。(2)30天内免费更换与原设备相同或可替代的设备。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乙方仍应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经双方认定的客观事项或情况。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约定的履行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原因等通知另一方,并应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按时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同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约定自提交不可抗力书面证明文件起15天内本合同下所有约定应履行完毕。4.确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二)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拒付设备款项的,视同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2.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向乙方支付设备款项,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未能按时、完整提交请款文件而致甲方逾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三)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设备或按时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向第三方进行采购,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下的相关规定,甲方要求更换后仍不符合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3.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下全部设备经安装调试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符合厂家的出厂标准、达到招投标文件所述特殊要求同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如有),并能正常、无妨碍地使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设备操作、维护培训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5.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相米条款以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中的部分或全部约定,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四)若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五)本合同下的所有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款等,甲方均有权从本合同总价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保证的,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七)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偿付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下所指损失均作此解释)。十、合同终止与解除(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下所有约定已履行完毕的;2.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违约通知书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3.一方经人民法院宜告破产且已无履约能力的;4.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本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3.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催告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因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合同约定中未完事项的履行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事项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十二、其他(一)乙方指定曹海全作为乙方授权代表和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联系人(职务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894887270电子邮箱276252000@qq.com),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全权负责与甲方的接洽事务,该授权代表(联系人)的行为、意思表示及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均对乙方具有直接约束力;甲方通知送达该联系人(授权代表)时,即视为通知送达乙方。(二)乙方的指定联系人、授权代表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相关送达的不利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所指天数为自然日(四)本合同所涉项目下所有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澄清等以及本合同附件(如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五)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书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存在与本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甲、乙双方的最新约定为准。甲方:榆树市人民法院乙方:吉林省城市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人:授权人:曹海全电话:电话:13894887270签约地点:签约地点:长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账号:公司长春宽城支行账号:071499|01040016025合同附件序号系统/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生产者)原产地数量单位单价(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备注1高清庭审主机华夏电通HMCP9400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4台1744006976002庭审中控平板捷宇星信息交互终端M30Y福建捷宇星科技有限公司福建4台3000120003庭外公告一体机华夏电通CHNSYS-TDS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3台7500225004高清一体化网络摄像机华夏电通IPC4200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20台4000800005互联网音视频交互终端华夏电通CHNSYS-ETGS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2台500001000006电子签名板华夏电通CHNSYS-IET-002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4台8500340007网络交换机华为S310-24P4X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4台3500140008线缆辅材及实施国产定制吉林省城市传媒有限公司吉林1项38000380009存储主机华为TaiShan200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1台500005000010总计1048100榆树市人民法院融合法庭项目合同甲方:榆树市人民法院乙方:吉林省城市传媒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以及“榆树市人民法院融合法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SZC202509-007)。采购文件的要求和采购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一、合同设备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下表中所列设备及负责安装调试。见(附件1)乙方所提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参数的要求,并由乙方提供设备的检测报告。二、合同总价合同设备含税总价为¥1048100元(大写:壹佰零肆万捌仟壹佰元整),该合同总价包含合同设备价款、设备验收合格之前所产生的税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验收等费用以及设备质保期间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含特殊设备安装时的清理费用、环境恢复费用等)。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三、合同服务(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二)乙方负责本合同下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中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乙方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乙方应派足够、技术熟练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现场工作期间,乙方应对安装现场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安装场地或安装场地内其他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乙方在安装调试期间,应按甲方提供的合用履约进度计划(如有)或双方的约定配合完成工作。(五)乙方需在本合同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后为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免费提供设备操作、维护培训,以确保甲方相关操作人员能够正确、熟练掌握产品的设备操作方法、日常维护知识及简单的故障排除。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修理、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设备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乙方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的清理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以免造成环境污染I或其他损害,如因此造成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害等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合同验收(一)本合同验收由实物验收和调试验收两部分组成。(二)实物验收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将合同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实物的验收。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包装完整,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等防护措施,对包装及防护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满足相应要求且在设备外包装的显眼处明确标注乙方所提供设备包1装或防护不良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包装及防护要求的设备,将视同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于15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合同下相应设备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3.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就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本合同约定相符进行验收,并由双方签章确认实物验收完成。若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将视同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于15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合同下相应设备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验收与使用:在现有的场地、配置等条件下,供应商/厂家要保证设备、系统调试至采购人在实际工作中正常使用,符合使用单位要求,符合行业标准,符合采购人整体运行的要求,并且通过验收。(三)调试验收1.乙方应保证在设备的实物验收合格后30天内设备需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5日历天内进行调试验收。乙方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对甲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培训以使其能正常操作设备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调试验收,调试验收由甲乙双方、委托的行业专家相关人员共同参加,委托的行业专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下全部设备经安装调试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符合厂家的出厂标准、达到招投标文件所述特殊要求同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如有),并能正常、无妨碍地使用,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章确认。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一)本合同下设备(整机)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并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二)质保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致使本合同下设备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且设备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设备出现问题后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维修通知发出后,视同该维修通知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设备现场进行维修。若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自行请第三方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三)下列情况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1.甲方擅自改装设备;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损坏。(四)自本合同下设备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致使本合同下设备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问题的维修最多发生次,从第5次起乙方应直接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如乙方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确存在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为其更换功能相同或相似(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可替代设备,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全部损失。若甲方不同意乙方为其更换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可替代设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全部损失。(五)本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书面质量检测报告,同时甲方保留自行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再检测的权利。因乙方所提供设备或设备安装调试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引发质量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在30天内为甲方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如乙方更换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备确存在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为其更换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可替代设备(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六、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的5%计算缴纳,即:¥5240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零伍元整)。(二)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三)乙方需在1年质保期满后向甲方提出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甲方需在乙方提出申请1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七、合同款项支付(一)本项目约定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二)采购人应在施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1048100(大写:壹佰零肆万捌仟壹佰元整)。(三)除本合同第二条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外,甲方没有责任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收货、验收,同时按时、足额支付约定款项。2.向乙方提供安全可行的设备安装工作环境,根据乙方相关技术人员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有必要),并尽力配合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3.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设备,并保证所提供设备为全新且包装完整,同时保证设备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相关要求。2.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自觉遵守甲方安装现场的出入检查、现场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3.按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确保设备安装完成后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能正常、无妨碍地使用。4、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设备所装载的软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对设备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不涉入任何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如有关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绩使用本合同下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30天内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设备的权利。(2)30天内免费更换与原设备相同或可替代的设备。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乙方仍应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经双方认定的客观事项或情况。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约定的履行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原因等通知另一方,并应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按时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同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约定自提交不可抗力书面证明文件起15天内本合同下所有约定应履行完毕。4.确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二)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拒付设备款项的,视同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2.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向乙方支付设备款项,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未能按时、完整提交请款文件而致甲方逾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三)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设备或按时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向第三方进行采购,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下的相关规定,甲方要求更换后仍不符合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3.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下全部设备经安装调试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符合厂家的出厂标准、达到招投标文件所述特殊要求同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如有),并能正常、无妨碍地使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设备操作、维护培训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5.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相米条款以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中的部分或全部约定,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四)若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五)本合同下的所有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款等,甲方均有权从本合同总价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保证的,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七)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偿付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下所指损失均作此解释)。十、合同终止与解除(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下所有约定已履行完毕的;2.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违约通知书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3.一方经人民法院宜告破产且已无履约能力的;4.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本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3.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催告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因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合同约定中未完事项的履行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事项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十二、其他(一)乙方指定曹海全作为乙方授权代表和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联系人(职务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894887270电子邮箱276252000@qq.com),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全权负责与甲方的接洽事务,该授权代表(联系人)的行为、意思表示及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均对乙方具有直接约束力;甲方通知送达该联系人(授权代表)时,即视为通知送达乙方。(二)乙方的指定联系人、授权代表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相关送达的不利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所指天数为自然日(四)本合同所涉项目下所有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澄清等以及本合同附件(如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五)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书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存在与本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甲、乙双方的最新约定为准。甲方:榆树市人民法院乙方:吉林省城市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人:授权人:曹海全电话:电话:13894887270签约地点:签约地点:长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账号:公司长春宽城支行账号:071499|01040016025合同附件序号系统/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生产者)原产地数量单位单价(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备注1高清庭审主机华夏电通HMCP9400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4台1744006976002庭审中控平板捷宇星信息交互终端M30Y福建捷宇星科技有限公司福建4台3000120003庭外公告一体机华夏电通CHNSYS-TDS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3台7500225004高清一体化网络摄像机华夏电通IPC4200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20台4000800005互联网音视频交互终端华夏电通CHNSYS-ETGS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2台500001000006电子签名板华夏电通CHNSYS-IET-002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4台8500340007网络交换机华为S310-24P4X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4台3500140008线缆辅材及实施国产定制吉林省城市传媒有限公司吉林1项38000380009存储主机华为TaiShan200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1台500005000010总计10481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清庭审主机 庭外公告一体机 高清一体化网络摄像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