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采购合同公告(额敏县自然资源局(额敏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189105220258201

二、合同名称: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合同
三、项目编号:XJZH-2025-6
四、项目名称: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额敏县
联系方式:18899499599
供应商(乙方):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00号1号楼1单元9层902号
联系方式:1833922269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数量:1.00 单价(元):108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兵地、辽阳)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要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兵地、辽阳)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合格,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服务标准:《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兵地、辽阳)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2.合同金额(元):108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额敏县兵地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详细规划.pdf

合同编号(甲方):11NMB189105220258201合同编号(乙方):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委托方(甲方):额敏县自然资源局设计方(乙方):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的具签订日期:2025年9月30日委托方(甲方):额敏县自然资源局设计方(乙方):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证书等级:城乡规划甲级编号:自资规甲字24410849根据甲方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投标文件(采购编号:XJZH-2025-6)的要求,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地点为额敏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签订依据1.1.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1.1.2政策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关于印发新疆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程。第二条工作依据2.1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程。2.2获批准的上位规划文件2.3其他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招标标书3.2中标通知书3.3合同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设计任务内容4.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范围: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城中综合服务单元,共计约9.9平方公里4.2设计内容及要求4.2.1规划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按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成果要求,完成规划编制工作。4.2.2规划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镇单元)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提供成果。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包括内容含规划文本、图纸以及电子入库三部分。文本条文应法条化,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突出政策性、针对性和规定性。图,文,表统一。4.2.3规划图件规划图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作为空间基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作为现状基础数据。图件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要求,明确标示项目名称图名、图号、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等。4.2.4规划数据库规划数据库包括基础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按照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并逐级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24.2.5附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图件的补充解释,包括规划说明、规划编制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及修改说明采纳情况、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也应当作为上报的附属文件。4.2.5完成时间乙方需在11月20日之前提交定稿。第五条成果要求5.1按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的相关文件要求和技术规程执行。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通过专家评审。提供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6套,光盘2个。第六条技术服务费6.1根据政采云编号:XJZH-2025-6的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结果,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总额(含税价)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捌仟元整(小写1088000.00元)。第七条费用支付方式7.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分期支付乙方:7.1.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326400元);7.1.2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对应支付技术服务费的40%,计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435200元);7.1.3最终规划成果报批并提交全套正式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对应支付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326400元)。7.2收款银行账户7.2.1乙方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1702320709200120334第八条双方权利与义务38.1甲方权利与义务8.1.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情况要求乙方调整项目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非工作日参加本项目相关的工作;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作验收,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交设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8.1.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规划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同时,乙方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给甲方。8.2乙方权利与义务8.2.1乙方应按现行相关文件精神、技术规范、标准、条例、专业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深度、进度及成果质量,向甲方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甲方检查及督查;负责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内按时做好成果的修改完善,通过审查,对提交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甲方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8.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或与实际使用不相符的部分,无条件的负责补充或修改,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或应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度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直至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应对提交给甲方的数据及资料、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9.1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本合同项下所有成果的权属归甲方所有。9.2乙方具有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本合同项目的部分设计成果内容(必须符合保密法要求)用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著作,使用已公开成果中的部分内容对外宣传。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资料、图件、文件及规划设计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49.4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利用知悉的对方资料和成果为自己或其他方谋取利益。9.5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的服务成果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违约条款10.1乙方延迟提交服务成果,逾期1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额20%的违约金。10.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7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10.4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0.5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10.6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乙方如转包合同或擅自分包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额20%的违约金。笫十一条不可抗力条款11.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均不追究另一方责任。11.2本条前款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512.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4.1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之日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49本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各执两份,具有间寺法伴双刀。(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甲方名称:额敏县自然资源局(额敏县林业和草原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戴征(签字)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路76号电话:1319978882662922纳税人识别号:11654221MB1891052A签订时间:207年9月30日乙方名称: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司(盖章)水化10法定代表人:(签字)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00号1号楼1单元9层902号电话:1389966712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银行帐号:1702320709200120334银行行号:102491032078签订时间:2025年9月30日授权委托书致:额敏县自然资源局我晁优锁系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就我公司承接的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虫综合服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范围:额敏县(兵地、辽阳)工业园区和城中综合服务单元共计9.9平方公里,由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进行技术服务工作及相关合同财务结算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期限:自本授权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特此授权!授权人名称: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1702320709200120334被授权人名称: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签章)开户行名称: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6001012010147433861行号:402885000016日期202549月30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