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测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在线询价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01101000025423037
五、合同编号:11NMB1568095202511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监测技术服务项目
详见附件

1.00
59000
59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联系人:田宏飞
联系电话:13689917888
传真:/
地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委托方(甲方):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受托方(乙方):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2日第1页共9页委托方(甲方):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11652302MB15680957税号:/项目联系人:田宏飞通讯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路64号电话:13689917888受托方(乙方):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园路南2巷90号综合楼1栋法定代表人:魏旭东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迎宾路(兵团)支行账号:30705301040003774税号:9165010005773534XP项目联系人:朱林龙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园路南2巷90号综合楼1栋电话:0991-6631699/18099168918传真:0991-6672010第2页共9页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表一中的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时间及要求详见表一:表一序号受检项目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服务期限备注1/配合、协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专项、专案执法监测,按要求对污染源进行土壤采样监测,提供CMA检测报告;委托行业专家开展辅助执法;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保障服务。自合同签订日期至本项目完结/第二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环境现场监测方案;2、提供工作条件:(1)甲方须保证乙方现场监测的安全条件;第3页共9页(2)甲方需保证现场情况符合监测条件。3、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依法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环境检测。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正常工作时间。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工期:1、监测服务费为:¥59000元(伍万玖仟元整),此费用包括监测费、税费等乙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全部费用。如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按适用税率进行相应变更后价格结算。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对公账户,不接收其他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于7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47200元(肆万柒仟贰佰元整)待全部项目完成且提交符合要求的正式监测报告后,甲方于7日内支付合同额剩余费用,即¥11800元(壹万壹仟捌佰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出具与技术报酬总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6%税率)。检测服务费根据实际采样检测频次核算。第四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应为乙方所提第4页共9页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2、涉密人员范围:涉及到与本合同有关保密资料的甲方相关人员。3、保密期限:两年。4、泄密责任: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应为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2、涉密人员范围:涉及到与本合同有关保密资料的甲方相关人员。3、保密期限:两年。4、泄密责任: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六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检测服务,为甲方出具检测报告。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照附件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其他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在检测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检测。第5页共9页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检测任务提交检测报告,每延期一天需承担技术服务报酬3‰的违约金。2、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环境现场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检测,须向甲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总额1%的违约金,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重新完成检测任务。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每延期一天需承担技术服务报酬总额3‰的违约金。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按照实际监测内容支付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同时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总额1%的违约金。5、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采样或分析标准以替代原有标准,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乙方对方法进行变更,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6、合同执行期间,针对合同范围内的污染物监测因子,在合同约定执行的标准未作废情况下,甲方提供并要求乙方使用与之前不同的采样或分析方法,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7、因方法变更原因所造成的检测时间的延长,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检测周期及延长合同履行时间。第八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第6页共9页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田宏飞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3689917888;乙方指定朱林龙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8099168918。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或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微信、邮箱、QQ等)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其中的电子联系方式为确认能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另一方承担。第十条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自然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存在未尽事宜,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修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订立并执行。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认可合同扫描件,电子扫描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履行第7页共9页完成付款义务之日为止。(以下无正文)第8页共9页签署页:甲方: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2025年11月12日乙方: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2025年11月12日第9页共9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执法监测技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