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服务 桥梁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GDXLCG20250006
二、合同名称: 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
三、项目编号: GDXLCG20250006
四、项目名称: 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
地 址: 四会市建设路123-125号
联系方式:0758-3389088
供应商(乙方):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安居楼B1-33-34 幢 4-5 号
联系方式:131693693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项
主要标的单价:3735202.00元
合同金额: 373.5202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肇庆市四会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0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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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计划编号:441284-2025-02860项目编号:GDXLCG20250006项目名称: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第/标段,已接受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内容:四会市S118线河东桥,中心桩号为K162+526.47,本项目主要为拆除旧桥上部结构后,重建1-7.5m装配式钢筋砼实心板结构。凿除部分旧桥台,重做台帽,对旧桥前墙及渠底采用外包混凝土进行加固。本次重建工程根据桥梁前后道路标高对桥面标高进行调顺。桥梁由于桥梁斜交角度较小,角度为17.1°。桥梁全长按路中线在桥面系范围内的长度计,本项目设计起点桩号为K162+499.1,终点桩号为K162+559.7,全长60.6m,桥梁全宽与道路宽度相同(包含路基宽度)为30m。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各种合同附件(含磋商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以及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2)成交通知书;(3)变更公告(如有);(4)响应文件;(5)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3.根据报价: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叁万伍仟贰佰零贰元整元(¥3735202.00),最终以肇庆市四会市财政审定的工程预算评审价作为合同价。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廖金玲;项目技术负责人:郭寿华。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合格。发包人: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YMM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Ⅱ月5日尔(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1月5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相关信息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省道S118线四会河东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MMA尔(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月5日2025年1月5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尔(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1月5日2025年Ⅱ月5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专用条款包括: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第四章第二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地址:四会市建设路123-125号邮政编码:526200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2.10试验人:地址:邮政编码:4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一年,其中/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个月。5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6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8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查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9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查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108.1.11111.3(2)如顺延合同工期在个月及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11.3(2)4)仅对超出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13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元/天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①15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6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713.11优质优价价款:无19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无给予奖励。2016.1口按第16.1款的约定进行调价,合同期内不调价(超过合同期的价格调整:要经过发包人同意才能进行调价,到时可以协商采用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22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23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24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25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26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27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2717.4.1口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28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9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30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8份(含全过程文件电子扫描件)31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查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8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9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30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31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查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32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查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33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34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4.0%。;35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3621.1.1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7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地点要求: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合同条款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执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增加第1.1.2.9~1.1.2.11目如下1.1.2.9业主:同“发包人”。1.1.2.10监理单位:同“监理人”1.1.2.11细目:同“子目”。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第(8)、(9)的内容修改为:(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图纸。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第一句话修改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第1.6.2项补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应符合国家和肇庆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人批准和备查。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1.6.3图纸的修改本项约定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第1.6.4项补充: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对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量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能发现的合同文件的明显差错,但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11)提出更换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议;(12)凡涉及到与施工图纸不相符合的有关工程计量的测量,均需承包人、监理人、其他第三方设计(如需要)、发包人各方联测确认后,方可作为计量或变更的依据。(13)根据4.3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分包建议。3.1.4若监理人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时,发包人对本项目享有总控权力,对监理工程师实施的各项工作和作出的各项决策享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错误指令有权予以纠正。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第4.1.1项细化为: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1)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2)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承包人在开始施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发包人可提供必须要的协助。4.1.2依法纳税第4.1.2项细化为: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含二次税),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其中,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应向肇庆市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承包人凭完税证明可获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税费缴纳的具体方法应符合发包人和肇庆市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第4.1.4项细化为:(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2)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由于本项目是在通车条件下进行施工,为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顺、有序,避免部分公路维修路段出现严重堵塞现象,投标人的施工作业原则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10.1款的规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作业时间安排,并报发包人审批,若由于夜间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应在报价时在各工程子目中予以考虑。同时注意施工人员和道路行车的安全,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标牌和护栏等安全设施,必要时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交通引导,避免因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交通堵塞;需要车辆绕行的,还应在绕行路口提前设置提示牌和绕行路线示意图。各绕行出入口指示标志应准确、醒目、齐全。要在施工路段配备必要的夜间照明设施。施工人员要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黄色示警灯,悬挂警示标志。道路保通措施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该因素引起的投标风险。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含交通堵塞)、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5)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对道路桥涵、沿线设施、建筑物、绿化造成的破坏、污染等,承包人应根据情况予以拆除、恢复、保持清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施工前,应事先探明埋设管线,探明管线区域须采用人工施工方式挖掘,保证不对管线设施造成破坏。如造成破坏,承包人除自费予以恢复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7)若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需对施工地点进行开挖、打孔等对施工物附属设施(如绿化带、路缘石、其他灯具灯管等)或施工物周边设施存在破坏性的施工作业时,应注意对上述设施的保护和施工后恢复,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在各个工程子目中考虑,业主不另行支付。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4)若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需对施工地点进行开挖、打孔等对施工物附属设施(如绿化带、路缘石、其他灯具灯管等)或施工物周边设施存在破坏性的施工作业时,应注意对上述设施的保护和施工后恢复,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在各个工程子目中考虑,业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8为他人提供方便将本款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为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在本款后增加第(3)、(4)项如下:(3)为满足本项目修复过程中继续运营通车的需要和道路行车的安全,发包人有权在全线交工验收前,在单位工程完成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初步验收后,即投入施工期运行,但并不能视为发包人对该部分工程的正式接收,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在该合同段交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规定对该部分工程设置明显的施工设施及标志,并应负责该部分工程的保护与管养,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对承包人因此采取的一切措施,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对于由承包人负责看管的已完工工程,在与发包人签定移交证明之前,发生的损坏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实施修复,所发生的照管费用和修复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4.1.10其他义务将本款第(2)项细化为:(1)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资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2)将本款第(3)项细化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应委托银行每月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建立工地卫生防疫制度。保证工地雇员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环境卫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及时清扫整理生产、生活环境,及时发放必要的预防传染病药物、防护用品。B.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加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C.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维护,防止污染及破坏。D.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享受的奖励。E.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F.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比交通运输部招标文件范本及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标准要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除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外)。承包人必须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规定的85%以上。G.承包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a.承包人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做好自然及生态环境、水资源环境保护: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保护文物设施:重要设施的保护,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到位。b.承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的安全、卫生、医疗、突发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可行有效。承包人对其拟承包工程期间的职工的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计划执行到位,文明施工、地方协调措施合理。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等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自费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c.承包人应自费办理跨越铁路、河道、管线等设施的施工许可等各种手续,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解决制约工程开展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单位予以必要协调。d.承包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好所辖合同段内的安全和交通疏导管理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自费设置交通绕行和安全警示标志及灯具等设施。H.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c.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d.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I.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J.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时,发包人不负责补偿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但经发包人同意后,施工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可以撤离施工现场,并适当延长施工工期。K.承包人应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本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L.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M.承包人应对本项目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N.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有效使用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0.承包人应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用电、用水、通讯问题,并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修建临时设施。P.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周围建筑物进行安全调查,以防止因施工原因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的破坏。该项目费用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安全生产费”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承包人安全调查不力,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的破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有权扣留承包人进度款或履约担保,作为赔偿。Q.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承担相应试验检测工作(或监理抽检)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将其含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R.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由此引起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S.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指导、监督,甚至培训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T.工程最终结算需以政府造价审核部门审定后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若上级审定部门对先期结算有争议时候,承包人必须服从上级部门审定结果。U.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施工意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的规定。合同执行期间如需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施工设备、仪器进行安全检验,则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含入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V.承包人应以人为本,精细管理,打造文明和谐工地,建设高标准施工驻地。做到提高觉悟,思想认识到位;职责清晰,各级责任到位;管理标准,现场执行到位;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到位:理解互谅,协调沟通到位;雷厉风行,问题解决到位:奖罚分明,监督措施到位。W.承包人应以人为本,打造和谐农民工劳动环境。应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身体健康的卫生保障:建立农民工业余生活的文化保障: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组织保障。X.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4.2履约担保将本款内容细化如下: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10%合同总价的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履约担保形式为:采用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单)。履约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格式,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履约或违背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索赔相应的违约金。4.3分包4.3.3专业分包在第4.3.3款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分包必须符合如下规定:一、分包内容只能是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三、分包应按合同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四、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即分包只能进行一次。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作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劳务合作本项细化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的劳务合作在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劳务合作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或施工企业。劳务合作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证。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合作企业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要报合同段所在业主管理处及辖区备查。(2)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务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务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劳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务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确因工作需要安排雇佣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5)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劳务合作合同额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6)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合作企业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对劳务合作企业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责任。(7)发包人批准的劳务合作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企业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均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7项:4.3.7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邀标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等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发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给发包人一份授权,由发包人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1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供服务;承包人因管理特殊分包人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或单价中,不得向特殊分包人另行收取管理费用。4.4联合体本款不适用本项目。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1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除应派驻投标书附表中所附人员外,承包人还应按合同附件八要求派驻其他相关人员,所派驻人员必须通过发包人的审查,并按安排审查通过的人员进驻现场,经审查不通过的人员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更换,直至合格为止。本款补充第4.6.6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离开工地现场不得超过三日,且需提前三日向发包人请假,每月请假只准2次,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中施工期间离开工地累计不得超出三十日。如因征地拆迁影响工程推进造成延期,承包人可书面报发包人减少在工地的人员。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第5.1.4项如下:5.1.4由于本项目工期较紧,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提前准备材料的采购、施工设备(施工设备最低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七)调配、人员的提交审查以及安排进场,并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由于承包人组织安排不得力,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开工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按照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不适用于本项目。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5.4.2款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在本条增加5.5款如下:5.5代用材料的使用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5)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5.2.1款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罚款。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产生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5)价格上的差异;(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细化为:9.2.5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要求,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费用,在100章中单列,该金额不随合同总价的变化而调整。安全生产保障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安全生产保障费用来源于承包人,也用于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发包人单位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经费中支付。工程决算时剩余的安全生产经费返还给承包人。本款补充9.2.12项9.2.12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12-9.4.16项:9.4.12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及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9.4.13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9.4.14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4.15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4.16文明、环保施工价款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文明、环保施工价款。该金额按技术规范100章规定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根据项目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编制本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详细的施工方案(含作业时间安排),列出各路段工程的施工准备时间、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同时,应针对发包人提供的最新设计资料(如有)制定详细的施工工序、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交通疏导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需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复后方可实施。删除第10.2、10.3、10.4款。增加10.5款如下:10.5工程进度记录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a)气象条件;(b)日工记录;(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d)承包人人员统计;(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11.1.2本项补充:承包人应在施工期内,积极的准备材料,以保证工程能够顺利的开展。由于建设用地提供原因的影响,个别地段需要推迟开工,发包人将不补偿任何费用。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发生了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7项:13.2.7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建立(或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工地中心试验室或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原材料和成品料的进行检测,确保各项性能指标(含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并将检测报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同时,监理人应全程跟踪施工全过程,在施工前应做好对原材料和混合料的矿料级配抽检、施工机械的调试和检查、施工时间和施工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进行测定,并对施工全过程做好旁站工作。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本款补充第14.1.5、14.1.6项14.1.5试验室工作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111671号)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14.1.6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2变更权本款补充: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赶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15.3变更程序在本款第15.3.4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同时工程变更还应执行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颁布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通用条款15.4.3项文末增加以下内容: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时,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2023年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3年版)》及其他现行有效的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参考《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及主要地方材料信息价》及当地建筑材料现行信息价格进行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单价应按本工程招标时的下浮率下浮,最终以政府造价主管部门审定为准。注:下浮率=[1-(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100%通用条款本款增加15.4.4项15.4.4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本款增加15.4.5项:15.4.4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对具体的施工桩号进行调整、对技术方案进行调整,投标人需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施工范围的增加按15.4款规定按变更处理。15.7计日工本项目不适用。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本项细化为: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对项目允许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系指材料价格(包含材料采购增值税)变化产生的综合调整费用,不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费用。除本款约定允许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以外,其他材料、设备等不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16.1.2.1统一采购供应材料、甲控乙购材料价差调整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采购供应材料、甲控乙购材料按以下办法进行价差调整(1)材料范围:详见招标文件中《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甲控乙购材料一览表》(2)材料价差计算方法:按月调整材料价差,具体如下:以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每月公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为依据,每个月15日(不含当天)后供应的货物纳入下个月进行价格调整。A=(B-C)(1+D)A:实际调整价差,A为正值时,由发包人补给承包人该价差,A为负值时,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承包价中扣回该价差。B:实际采购供应价,该价格为实际支付给供应商(卖方)的价格,该价格按与供应商签定的采购供应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确定。C:材料基准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补遗书)中统一规定。D: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应采用材料发票开具的税率。材料供应商根据结算价格提交增值税发票给承包人。1.2.2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价差调整1.2.2.1工程范围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含构成永久性结构的水中钢护筒、溶洞处理钢护筒等),以及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船闸等有专项设计的大型临时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一般性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所消耗的材料以及属于水运工程范围的材料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1.2.1.2材料范围可调差主要材料范围如下:可调差材料一览表①序号材料名称代号单位序号材料名称代号单位12341234一钢材二水泥三砂石料四油料五其他说明:1.当采用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半成品时:若有对应的地区发布的半成品信息价,则按信息价调差;若没有该信息价,则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附录中的配合比表,将半成品换算成对应的组成材料后进行调差。2.表中材料代号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编制。1.2.2.3风险幅度(r)风险幅度是指交通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比例大小。风险幅度范围内的价差应作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包人的风险,不予调差。各类材料幅度系数如下②:砂石料,r=;(幅度系数范围为(-5一+5)%)水泥、半成品,r=;(幅度系数范围为(-4一+4)%)钢材、油料及其他,r;(幅度系数范围为(-3一+3)%)1.2.2.4计算方法AC=(AP-PoXr)XQX(1+D),其中:IAP|>PoXrIAP=Pi(i=1,n)—Po,i指计量申报时间。式中△C一价差调整费用,系按调价周期计算的当次费用。△P一材料价格差。Po一基准价(不含税),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一年一月(或季度)信息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以上地级市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Pi一信息价(不含税),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上季(月)度信息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以上地级市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Q一调整材料数量,指工程实际使用的可调差的材料数量。《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中所列材料以承包人当月计量的实体工程量为基础,按照表中的单位用量指标计算调整材料数量。通车后计量部分统一按通车时点计算工程量。r一风险幅度系数。当AP>0时,r为正值,当AP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调价的材料名称调价的清单子目编号调价的项目名称计算调价材料数量的单位用量指标①碎石具体清单子目编号具体清单项目名称m/m砂具体清单子目编号具体清单项目名称-3/-3m/m水泥清单的200-900章中所有含轻质土、水泥稳定层、水泥混凝土的清单子目轻质土、水泥稳定层、水泥混凝土中的水泥1、轻质土:按批准的施工配合比计算水泥用量。2、水泥稳定层:按批准的施工配合比计算水泥用量。3、桥梁桩基础混凝土(按m计量的须换算为m):t/m(不分混凝土标号)4、其他实体工程混凝土:t/m(C20及以下)t/m(C25、C30、C35)t/m(C40)t/m(C50及以上)钢筋实体工程中所有钢筋的清单子目钢筋—t/t(各钢筋清单子目取此同一单位用量)钢绞线实体工程中所有钢绞线的清单子目钢绞线t/t(各钢绞线清单子目取此同一单位用量)沥青实体工程中所有含沥青的清单子目沥青按批准的施工配合比计算沥青用量柴油具体清单子目编号具体清单项目名称kg/m混凝土管桩实体工程中所有混凝土管桩的清单子目混凝土管桩m/m...注:1.石料单位用量指标中单位一m3/m3代表每计量1立方米实体工程消耗的石料堆方数量为立方米:-kg/m3代表每计量1立方米实体工程消耗的重量为一公斤。其余以此类推。碎石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5505016号“碎石”价格进行调整:砂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5503005号“中(粗)砂”价格进行调整;机制砂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5503002号“机制砂”价格进行调整。若采用机制砂,计算调价材料数量的单位用量指标按砂用量。桥梁桩基础混凝土中的水泥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5509002号“4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整;其他实体工程混凝土中的水泥,标号小于等于C40的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5509002号“4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整,标号大于等于C50的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5509003号“5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整:桥梁桩基础根据设计桩径按计量长度换算为混凝土体积,相关成孔损耗已在上表中水泥用量指标综合考虑。沥青视采用的品种,按照定额材料代号3001001020号“沥青”或3001001021号“进口石油沥青”、3001002010号“改性沥青”或3001002011号“进口改性沥青”的价格进行调整。沥青混合料及改性沥青混合料拌合消耗的燃油、天然气统一按定额材料代号3003001号“重油”价格进行调整。混凝土管桩仅按成品信息价格进行调差。表中的单位用量指标,发包人应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定额消耗量确定。1.3实际采购价格法AC=(AP-PoXr)XQ,其中1AP1)]PoXrIAP=P-Po,式中:AC、APQ、r同16.1.2款。Po-基准价,指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基准价(Po)的价格。Pa一采购价,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核实的,有相应的合法支撑依据的实际采购材料价格①,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采用实际采购价格法调整材料价差的其他约定,同161.2.2目。1.4砂石料运输费用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沥青混凝土路面上面层用的砂石料(砂石料指碎石及同母材的机制砂)材料单价包含了一公里运输费用(其中:水路运输Y公里,公路运输Z公里),如实际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与清单预算不一致时,运输费用按如下原则进行调整:1、本项目实际运距指单个沥青拌和场至单个石场的运输距离,运输距离及砂石料用量以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确定为准;2、从不同石场采购的砂石料按各自的实际运距计算调整费用,公路运输单价一元/m3,km,水运单价一元/m3·km②,调整运输费用=((水路运输实际运距-Y-A)X+(公路运输实际运距-Z-B)X)X砂石料运输数量,正数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调差(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完税发票),负数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扣回调差(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中当水路运输实际运距在(Y-k)一(Y+k)公里之间(含界值)时,水路运输费用不作调整;小于(Y-k)公里时,A=-k;大于(Y+k)公里时,A=k;当公路运输实际运距在(Z-k)一(Z+k)公里之间(含界值)时,公路运输费用不作调整;小于(Z-k)公里时,B=-k;大于(Z+k)公里时,B=k;运输运距以公里为单位,运输数量以m为单位;k一般取值30。采用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单价及运输费用调整同水路运输;可补偿的实际运距费用按其对应数量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元/m。3、按以上原则计算的调整费用为包干费用,不再考虑路桥费、装卸费、转运、仓储、管理费。1.5税费增减由材料价差调整所产生的材料采购增值税增减额由发包人承担,其他税费由承包人承担。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细化为:(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28天之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第16.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的,相关增减费用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报发包人审核审批。(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决定是否采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相对于招标文件)所增加的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税务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税务政策,按以下公式调整剩余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后合同价=原合同价/(1+原税率)*(1+新税率),因承包人提供发票不及时或有误导致工程款不能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6.3款、第16.4款、第16.5款16.3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16.4工期拖期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在超出合同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总额价)要求。即使某种延期符合第11.4条及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在该延长的合同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总额价)要求。5其他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①5.1应急抢险工程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导致工程及沿线设施受损,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启动并尽快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按应急抢险工程进行处理。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作价按15.4.4款约定执行。5.2施工图设计和合同清单工程数量出现“差、错、漏、碰”的,经勘误后,按合同条款及计量支付规则约定的计量原则,作变更处理。5.3(其他可调整价格的情形)。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本款补充第17.1.6项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6变更工程的暂计计量和支付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计计量,暂计计量金额不超过发包人审核后的合同变更金额的80%。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结果进行实际计量,并扣回已暂计量的金额。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且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3)如有需要,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工程需要的预付款月扣款比例。17.3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期完成工程进度的80%支付;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四会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97%;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保留合同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没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已按要求维修)。如施工单位能提供结算价3%的其他形式保修承诺,如现金、银行保函、保险等,则支付工程款至100%。拨款申请必须在当月25号前,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拨款申请后尽快办妥有关手续,所有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以财政局批准支付时间为准。本项目按照上级部门及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办理工程款支付,具体根据资金到位情况而定,审批期间承包人不能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停止或拖延施工,如承包人停止或拖延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将本款第17.3.5项细化如下: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可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中规定的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满足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的规定,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肇人社发[2016]38号关于印发《肇庆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20)177号)的通知规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进行约定,最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注:其他规定详见《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肇人社发[2016]38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20)177号)。并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部署应用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粤交基函(2020)95号)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的管理。本款补充第17.3.6项:17.3.6工程款代支付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17.4质量保证金将本款第17.4.2项修改如下:17.4.2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已交工验收且试运营已满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根据最终的审查和审计结果进行结算金额调整,计算出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将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返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6]1072号)的要求。本款补充第17.4.3项、17.4.4项:17.4.3本项目监理每月只核证支付该月应支付工程价款的80%,本工程交工验收并结算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其余3%人民币元作为质量保证金。17.4.4竣工验收时,如果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承包人的项目合格率低于80%,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0%,以此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惩罚金。18交工验收18.3验收将18.3.7细化为:本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9竣工文件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在19.2.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本款补充第19.2.5项:19.2.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0保险20.1工程一切险按照合同价4%由承包人购买。20.4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20.5其他保险本条款补充如下: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合同价0.5‰由承包人购买。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21.1.1(1)目细化为:(1)6级及以上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30年一遇暴雨(雪)、台风、龙卷风、30年一遇水灾等自然灾害,但承包人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款删除第(7),补充(7)(7)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严重不足时,在监理人发出2次书面警告7天后,仍未见纠正违约行为。(8)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规定开工;或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9)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15天以上)。(10)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11)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12)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13)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了人员的;(1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款修改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视承包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①发包人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发生了(12)目情况时,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②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③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3)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①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每人每天10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每人每天5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第4.6.1项所列人员,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且按10%合同价格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人员进行调整,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且发包人有权扣除每人次10万元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按合同第4.6.1款经发包人审查通过的其他主要人员,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如进场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人员调整,经发包人同意,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且发包人有权扣除每人次2万元作为违约金。③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2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④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⑤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发包人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个质量问题按5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一问题按50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6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证件或其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合同总价中扣除10%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7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1—10万元/次的罚款。如承包人多次发生上述违约现象,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担保。(4)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4争议的解决删除24.4、24.5款,修改为:24.4诉讼()对干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中的一方可就此纠纷重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诉讼的意向,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设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讼可任工之刖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诉讼而有所改变。如果诉讼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施工服务 桥梁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