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采购合同公告(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中俄友好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

CQS25B00060

二、合同名称:

重庆市人民医院苏联大使馆旧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

三、项目编号:

CQS25B00060

四、项目名称:

重庆市人民医院苏联大使馆旧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重庆市人民医院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04号

联系方式:

15923310322

供应商(乙方):

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文曲路301号

联系方式:

139621887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文物保护建筑修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采购品目

主要标的数量:

1.00 项

主要标的单价:

¥6860192.0000

合同金额:

¥6860192.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17 13:41:4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7 13:41:45

九、其他补充事宜: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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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合同--重庆市人民医院苏联大使馆旧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pdf

重庆市人民医院苏联大使馆旧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EPC工程合同甲方:重庆市人民医院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乙方一: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文曲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永方乙方二: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街黄浦江路280号2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文军(“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重庆市人民医院苏联大使馆旧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的事宜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严格遵守:一、工程名称:重庆市人民医院苏联大使馆旧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二、工程地点: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04号三、工程内容(一)实施范围及工期1.实施范围:苏联大使馆旧址修缮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作、文物本体修缮、内部空间修缮装饰、文物三防及展示展陈的设计施工工程。计划对文物建筑本体(包含:建筑屋顶阳台、建筑立面、建筑结构、门窗、屋盖、排水沟、台阶石、楼地面、室内外栏杆等)进行保护修缮,对配套安装工程(强弱电、给排水、安防、消防、防雷、暖通等)、室内装修、卫生间等进行整体改造,详见初步设计成果。2.本项目需进行二次详勘,二次详勘包括但不限于:(1)拆除后期添加的覆盖层(如吊顶、抹灰层)后,暴露的木构架节点、墙体内部裂缝需重新评估病害程度;(2)承重结构(如地基、梁柱)稳定性存疑时,补充梁柱糟朽深度、裂缝发展趋势等数据;(3)施工中发现新文物痕迹时,揭露原始建筑工艺(如防潮构造)或历史遗存。3.依据二次详勘情况完成修复处理方案并获得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批准的修复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二)工期:总工期:由甲方发出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三)服务及质量需求1.项目概况苏联大使馆旧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04号。该址始建于1936年,由原川军师长曾子唯斥巨资修建,坐北朝南,为四楼一底仿巴洛克式砖石、木结构建筑。总面阔27.625米,总进深24.57米,通高27.685米,总建筑面积2394.19平方米,占地面积567.1平方米。2013年苏联大使馆旧址作为“同盟国驻渝外交机构旧址群”建筑由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建筑现为重庆市人民医院(三院院区)的行政办公大楼。受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破坏,破坏了建筑的原有风貌与整体性,已严重威胁到苏联大使馆旧址的安全稳定性,亟须加固。2.项目技术要求乙方在施工之前首先应完成设计工程内容:1、现状勘察(含二次详勘);2、修缮方案施工图设计;3、文物展陈设计;4、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乙方需要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中的修正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深度应满足《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及地方相关设计图纸深度要求。乙方须具备设计跟踪服务能力,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动态调整修缮方案,且修缮方案必须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批,修缮工程必须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措施方案、应急处理措施,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做到合同工期内安全完工。3.设计要求和设计质量要求3.1设计方案原则要求(1)不改变原状尽可能真实完整地保存本次修缮建筑的历史原貌、建筑特色和文物建筑的赋存环境。在维修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现有的传统做法为主要修缮措施,尽可能地使用原有的建筑材料,完整保存原有的建筑构件。(2)最低限度干预保护修缮措施尽量减少对完整、稳定构件的人为干预,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保护修缮措施只能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3)使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技术、材料应当使用经检验有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存的成熟技术,文物古迹原有的技术和材料应当保护。对原有科学的,有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护的传统工艺应当传承。(4)可逆性和识别性文物古迹作为历史遗存,具备能够反映时代特征的传统或地方工艺做法,甚至成为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时,应当进行合理的保护和传承;勘察与保护过程当中所采取的材料、工艺、形制等都应具备可逆性和识别性。(5)保护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真实性”及“完整性”的原则,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以保护文物核心价值为主要目的,如无可靠结论,不对其受力结构及受力方式进行改变,不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真实性”及“完整性”。3.2修缮工程内容根据文物建筑现存状况,本次修缮工程主要设计内容包括:(1)对建筑表面植物进行清理,去除后期不当修缮,修缮时,保护好原文物建筑母材,不得进行破坏性拆除与保护。(2)根据历史依据,恢复地下室水磨石地面。查找历史依据,按照传统工艺、做法恢复磨石地面。(3)阳台漏水,按照文物真实性与最小干预原则,增加防水,保留原有走廊、阳台青石板风貌。(4)保护好木地板的历史风貌;拆除后期不当修缮地面,恢复原有木地板。(5)去除建筑内部不同程度的现代化室内装修改造,恢复原有布局。按照历史信息记载,对其室内布局进行分析,拆除后期改造加固。(6)清理表面仿青砖涂料及仿真石漆,恢复青砖墙面层。清理表面灰尘,修补、更换破损砖。重新白灰勾缝。修缮时,保护好原文物建筑母材青砖,不得进行破坏性拆除与保护。必须进行人工保护性剔除,禁止蛮力拆除,不得强硬伤母材脱灰。(7)根据结构安全鉴定,对混凝土梁、板保护层及锈蚀钢筋进行维护,加固承载力不满足要求部分的混凝土梁、板。(8)修复屋架,采用原有建筑结构、建筑形制和建筑材料。采用原材料及原工艺做法。木材含水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9)恢复屋面历史风貌。根据历史依据进行恢复,遵循文物不改变原状的原则。(10)优化地面排水,在建筑周围增加排水暗沟,减少雨水对建筑的长期侵蚀,保护文物的安全与稳定。3.3主要外观要求勘察分析建筑原有外观做法,根据历史照片恢复原有外观。使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技术恢复原有外观。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原有建筑的历史原貌。3.4主要保护材料质量及品质要求(1)砖墙体和柱子在修缮过程中采用的青砖主要为240×115×53mm。砖的颜色应一致,均匀。表面应平整、无变形,棱边应直顺,无缺损掉角个数应不多于1个,且掉角的最大边长应不大于5mm。不允许出现裂纹、层裂、欠火或过火现象。抗压强度不小于10MPa,抗折强度不小于1.5MPa,体积密度不小于1.9g/cm3。吸水率单块值应不大于18%。(砖的选取应以《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砖(WWT-0049-2014)》的相关要求为准。)(2)瓦件屋面修缮过程中采用的瓦件主要规格为26寸灰色机制瓦,同批次瓦的颜色应一致,不应出现剥落、掉角、掉棱、酥碱及裂纹等缺陷。弯曲破坏荷载应不小于850N。吸水率应不大于17%。在使用之前应进行抗渗性能、泛霜等试验。瓦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要求:l(长度)允许偏差应为±4mm,大、小头宽度b允许偏差为±3mm,厚度d允许偏差为+2mm至-1mm。(3)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要求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防腐、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逐作用,且药效高而持久;应对人畜无害,不应污染环境;应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防腐剂载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的规定。防腐剂表层透入深度宜根据木材树种及生物危害程度确定。(4)石材选用当地砂岩。石材的外露面应平整,无明显凹凸,各相邻平面的夹角应符合实际使用要求。一般情况下,石材应无裂纹、隐残,纹理沿石材形成方向最佳。构件的主要部位应无石暇、红线、黑线、白线,需磨光和棱角部位应无石铁。体积密度不小于2.40g/cm3,耐磨度不小于10l/cm3,肖氏硬度(HSD)在50-56之间。(石材选取的其他要求应以《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石材(WWT-0052-2014)》的相关要求为准。)(5)木材本次修缮工作,所使用木材选用强度等级为TC13,柱类、梁类、枋类、桁(檩)类木构件修缮所使用的木材含水率应不大于17%;椽类、板类、斗拱类、连檐类构件修缮时所使用的木材含水率应不大于18%。木材含水率要求参考《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木材(WWT-0051-2014)》中的相关要求。其余相关要求,如木节、扭纹等,应以《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木材(WWT-0051-2014)》的相关要求为准。)(6)彩色玻璃本次修缮工作,所使用彩色玻璃与文物原有彩色玻璃一致,色彩、纹路均与原来的相同。玻璃必须整体着色,耐久性应满足相关规定。新玻璃需匹配原有光线特性。结构安全与承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4.项目安全要求(1)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管理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周边环境破坏或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工伤或乙方派遣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含因事故衍生的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工作过程中对已有文物和古建筑,以及涉及的古树名木、花园假山、建筑成品加强保护,不得损坏,要保证工作现场一切建筑、花园成品、相关设施的安全,重点消除火灾隐患;对破坏或丢失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5)乙方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文物勘察数据、修缮方案,合同终止后需返还所有文物资料。5.工程质量要求及保证(1)施工资料准备齐全,例如施工日志,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工程资料准备及时且齐全,不得有缺漏。(2)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6.项目人员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允许兼任其他岗位。乙方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且为乙方单位人员。(2)设计负责人要求乙方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从业资格证书,且为乙方单位人员。(3)施工负责人要求乙方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且为乙方单位人员。(4)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5)乙方须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配置项目管理人员并组建项目队伍。(6)主要管理人员要求①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②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配备的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③乙方不能满足以上(1)(2)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上报市财政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7.项目施工环境要求(1)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化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始终保持完全完整封闭状态施工,除渣、运输等环节不得有粉尘污染。有重要接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时,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暂停施工。(2)乙方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噪声及扬尘控制等,施工噪音不能超过65分贝,不得影响甲方或周边生产单位的正常办公。8.其他要求(1)乙方应保护好施工场所所有设施、设备、物品及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措施到位,对甲方或第三方等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出现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要求办理相应施工手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医院相关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并办理施工手续。(3)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及相关行业部门规定及时投保相关保险。四、合同金额1.本项目暂定合同金额:6860192.00元,大写:陆佰捌拾陆万壹佰玖拾贰圆整,本项目的总承包费用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组成,合同金额为完成范围内所有工作以及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项目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文件及甲方要求等)全部工作所需的设计费用(含资料费等)、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拆除费、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总承包管理费(含协调费等)、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所有专家论证费、技术服务费等磋商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全部费用。2.合同价确定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6860192元,其中设计费2000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6660192.00元。(1)设计费本项目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金额为200000.00元,费用包含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专家论证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2)建筑安装工程费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固定费率不变的方式,费用包括完成项目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建筑设备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磋商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6660192.00元)=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8160000.00元)×固定费率(81.62%)。3.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甲方审定后执行。无定额可套用的,由乙方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甲方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计价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乙方、监理人、跟审单位、甲方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3)人工单价的确定原则按2025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信息价执行。(4)材料和设备a.按2025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综合价格信息价执行。b.《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无相应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确定方法:由乙方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甲方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c.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和计算方法:不调差。(5)安全文明施工费:a.根据《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b.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6)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24年版)的规定》。(7)增值税计税方法由甲方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8)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4.限额设计和结算为控制本项目的总投资,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乙方应在甲方给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额8160000元内进行设计,否则应调整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要求,由此增加的设计费不计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建安工程费竣工结算价超过8160000元的,以8160000元进行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超过限额设计和结算产生的风险,乙方应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在合同履行阶段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赔。5.材料设备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且满足设计图纸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强制性要求。6.乙方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下列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费用增加。6.1材料设备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6.2本项目施工期间,相邻楼层需持续正常运营,为了达到医院感染防控要求及正常的医疗秩序所实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2.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采取全封闭隔离措施进行隔离,实行全封闭施工,并保证在本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拆除这些隔离设施;6.2.2随时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进行防尘、除尘处理(最好能使用消毒剂消毒、吸尘器吸尘),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灰尘、刺激性异味、噪声以及施工荷载等;6.2.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随时清理、收集,垃圾运走前保存于密闭容器中或采用隔离布进行覆盖,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时须袋装密闭外运。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需放置于施工方案明确的区域,并堆放规范、整齐,其中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需密闭或覆盖堆放;6.2.4施工人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外运和进场建筑材料、设备设施需通过指定的通道出入,不得随意改道出入;本项目在医院楼内施工时,若需要施工人员配合医院防疫工作,其费用也应自行考虑在措施费中。6.2.5因天气原因或为满足院方正常运行,可能产生的间断施工,引起的人工或机械降效费用、降噪措施费用、施工工艺方式调整等费用。6.3乙方结合现场情况及院方要求,自行考虑针对性措施方案而产生的措施费用。五、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原则:与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相同。六、项目结算原则设计费结算原则:设计费结算价为固定总价200000.00元,包干使用,不因增加设计、变更设计等原因增加任何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原则:采用固定费率合同,固定费率为81.62%。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不含重大设计时经审核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计算出的未下浮前建筑安装工程费-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Σ规费-Σ税金)×固定费率+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计价原则计算出的未下浮前重大设计变更相对原施工图所产生的增加/减少费用×固定费率(其中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未下浮前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CQGLDE-2018)、《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CQGXDE-2019)、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的通知》等相关配套定额及文件为依据。上述计价原则中无定额可套用的,由乙方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甲方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乙方、监理人、跟审单位、甲方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工程数量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以设计变更图、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认可的尺寸、断面为参考依据,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及磋商文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计量。(3)人工单价:按2025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4)设备材料单价:①按2025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综合价格信息价执行。②2025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无相应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确定方法:由乙方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甲方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③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和计算方法:不调差。(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的规定(费率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重庆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新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5)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结算。(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七、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3.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4.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乙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签订合同之前)。未按约定时间到账或提交的,甲方有权拒签合同。5.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结算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八、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60天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在期限内完成验收的,验收时间相应顺延。九、付款方式设计费: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施工图经甲方审查认可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合同金额的5%至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支付。施工费: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完成二次详勘(乙方向甲方提交二次详勘报告)付至合同金额的15%,屋面修复完成后付至合同金额的20%,结构完成后付款至合同金额的50%,装饰、安装、消防、安防完工后,付款至合同金额的80%,通过文物主管部门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5%,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剩余审定金额的3%至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乙方须筹措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项目,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也不得因付款延迟向甲方提出索赔,同时不视为甲方违约。十、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方: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25612000018150003776十一、甲方违约1.甲方委托的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有效的现场工程签证单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如图片、测量记录、会议纪要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签字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完成核实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完全认可该签证单的全部内容。2.甲方在收到监理单位和跟审单位审核后的材料认质核价表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乙方提交的申请内容。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通知及相关资料,而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组织验收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承担工程照管、保管的全部费用及工程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如逾期超过60天,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日期以乙方提交报告的日期为准。4.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未在30个工作日审核期内完成审核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非因甲方原因结算延迟所需工作日顺延。十二、乙方违约1.乙方违约的情形1.1一般违约情形:(1)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乙方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乙方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乙方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指示进行修复的;(9)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2其他违约情形(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2)乙方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3)乙方未按响应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乙方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4)乙方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5)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6)乙方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7)乙方不配合甲方、监理人及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乙方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10)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乙方违约:1)不按承诺到岗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3)乙方未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7)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1)施工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乙方违约: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2)乙方未提交施工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技术负责人的;5)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施工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2)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乙方违约:1)乙方未提交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未经批准,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4)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2.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乙方按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的3%。(2)乙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按照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5)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乙方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6)乙方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乙方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7)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乙方按2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的3%;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8)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按照整改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9)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指示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甲方修复缺陷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10)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1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12)乙方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13)乙方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14)乙方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2‰/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15)乙方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6)乙方不配合甲方、监理人及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未及时购买相应保险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19)发生以下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①不按承诺到岗的;②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③乙方未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⑤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⑥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⑦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⑧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不按承诺到岗的(①死亡;②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③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④非乙方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⑤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⑥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⑦非乙方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他情形),按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的,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2)施工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乙方违约:①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②乙方未提交施工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④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技术负责人的;⑤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施工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⑥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3)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①乙方未提交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②未经批准,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④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⑤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20)其他:。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若甲方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乙方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乙方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三、合同解除1.由甲方解除合同1.1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外,可由甲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3)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5)因乙方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和因乙方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7)乙方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9)乙方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2.由乙方解除合同2.1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可由乙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2)因甲方违约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甲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3)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3.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并对乙方作清退出场处理:(1)因乙方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将予以清退出场,三年内不能参与甲方负责项目的工作;(2)因乙方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3)乙方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行贿行为或因此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派驻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施工技术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且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到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本月实际施工时间的90%。十四、争议解决凡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乙方与甲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处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十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1.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华中新身份证号:******************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号:ZRGC20151150颁证单位: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15年12月1日签发工作单位: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计负责人姓名:潘庆身份证号:******************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号:ZRSJ20210016颁证单位: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1年7月8日工作单位: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3.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负责人姓名:陈禺身份证号:******************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号:ZRGC20151149颁证单位: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15年12月1日工作单位: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4.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顾飞身份证号:******************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高级工程师证书号:202022301325颁证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29日工作单位: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十六、项目代表1.本项目甲方项目代表(姓名:瞿瑆,联系电话:63390461),负责本项目采购流程保障。2.本合同甲方项目代表(姓名:龚毅,联系电话:17784316218),并作为甲方履约联络人负责合同管理、履行。3.本合同乙方项目代表(姓名:王建刚,联系电话:18550035043),作为乙方履约联络人负责合同管理、履行。十七、合同数量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八、合同效力对本合同涉及的产品组织实施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磋商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十九、其他商务要求乙方须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乙方制作及成果交付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或因乙方合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及权益受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乙方合同行为造成的各种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乙方履约过程中、因乙方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投诉、任何争议责任的调查确定及承担,均由乙方自行应对和负责。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甲方:重庆市人民医院(签章)法定(授权)代表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18号签约时间:2025年月日乙方一: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地址:江苏苏州吴中区文曲路301号乙方二: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常熟市东南街道黄浦江路280号2幢签约时间:2025年月日备注: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