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2025)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公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 合同金额(元):21696836.00 中标供应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第一条 关于项目变更核减1.核减楼层设备间气体消防。由于市建筑工务署施工单位的建设内容与本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为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取消信息化清单中的气体消防部分及按同比例核减楼层设备间辅材,核减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零壹拾陆元叁角伍分(RMB 179,016.35元)。2.核减边检信息机房精密空调。原招标参数为单冷精密空调,在实际需求调研过程中发现其无法满足边检机房的建设要求,将此项进行核减,核减金额为人民币玖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元整(RMB 98,166.00元)。以上核减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壹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RMB 277,182.35元)。第二条 关于原合同付款及工期条款的变更和补充1.变更付款条款,将原合同第七条第1款“ 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玖万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RMB 21,696,836.00),分四次付清。(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8,678,734.40 元);(2)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上架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 8,678,734.40 元);(3)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RMB 3,254,525.40 元);(4)合同通过审计决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5%,即人民币 壹佰零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RMB 1,084,841.80 元)。”修改为“ 1.项目变更核减后,本合同总金额变更为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叁元陆角伍分(RMB 21,419,653.65.00),分五次付清。”(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 8,678,734.40 元);(2)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RMB 5,000,000.00元);(3)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上架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壹仟伍佰伍拾贰元零伍分(RMB 3,401,552.05元);(4)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RMB 3,254,525.40 元);(5)合同通过审计决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RMB 1,084,841.80 元),尾款付款金额最终以审计决算结果为准。”2.将原合同第五条第4款“乙方应在获得甲方开工令后365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即开工令签署日期起,至2025年07月底止。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或完工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相应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则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变更为“因客观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工期进行变更。乙方应在获得甲方开工令后519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即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被延误的工期在前述原因消失后相应顺延,甲、乙双方按本条规定对工期进行顺延,无需再行签署补充协议对工期进行变更;但若其中包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该部分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或完工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相应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则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 关于需求变更因深圳口岸指挥中心选址由综合业务楼44F-45F调整至48F-49F,整体空间变小,布局发生变化,将指挥中心LED大屏的尺寸由原设计采购的一个80平方米LED屏调整为一个51.03平方米(12.6米×4.05米)LED屏及剩余的29.16平方米LED屏。51.03平方米的LED屏继续由乙方在工期内相应购买配套设备及耗材并进行安装调试;29.16平方米LED屏由乙方购买后,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储存,所需其他配套设备及耗材等辅材由甲方自行购买,安装调试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使接到通知时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工期已届满、工程已竣工验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无偿为甲方进行该LED屏的安装调试。此项变更不涉及费用变化。 项目变更明细详见附件。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在本项目深化及实施过程中,受用户需求调整、现场环境变化、土建施工进展等因素影响,经双方协商一致,需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4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西辅楼6-9层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38546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附件:
(公示版本)《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pdf
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pdf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甲方(采购方):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3032W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西辅楼6-9层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销售方):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0553W法定代表人:刘双广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联系人:联系电话:—1—鉴于甲乙双方于2024年7月10日签订《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友好协商,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4000225-A)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就原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关于项目变更核减1.核减楼层设备间气体消防。由于市建筑工务署施工单位的建设内容与本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为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取消信息化清单中的气体消防部分及按同比例核减楼层设备间辅材,核减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零壹拾陆元叁角伍分(RMB179,016.35元)。2.核减边检信息机房精密空调。原招标参数为单冷精密空调,在实际需求调研过程中发现其无法满足边检机房的建设要求,将此项进行核减,核减金额为人民币玖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元整(RMB98,166.00元)。以上核减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壹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RMB277,182.35元)。第二条关于原合同付款及工期条款的变更和补充1.变更付款条款,将原合同第七条第1款“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玖万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RMB21,696,836.00),分四次付清。(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人民币捌佰—2—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8,678,734.40元);(2)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上架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8,678,734.40元);(3)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RMB3,254,525.40元);(4)合同通过审计决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5%,即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RMB1,084,841.80元)。”修改为“1.项目变更核减后,本合同总金额变更为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叁元陆角伍分(RMB21,419,653.65.00),分五次付清。”(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8,678,734.40元);(2)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RMB5,000,000.00元);(3)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上架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壹仟伍佰伍拾贰元零伍分(RMB3,401,552.05元);(4)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3—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RMB3,254,525.40元);(5)合同通过审计决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RMB1,084,841.80元),尾款付款金额最终以审计决算结果为准。”2.将原合同第五条第4款“乙方应在获得甲方开工令后365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即开工令签署日期起,至2025年07月底止。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或完工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相应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则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变更为“因客观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工期进行变更。乙方应在获得甲方开工令后519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即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被延误的工期在前述原因消失后相应顺延,甲、乙双方按本条规定对工期进行顺延,无需再行签署补充协议对工期进行变更;但若其中包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该部分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或完工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相应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则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关于需求变更因深圳口岸指挥中心选址由综合业务楼44F-45F调整至48F-49F,整体—4—空间变小,布局发生变化,将指挥中心LED大屏的尺寸由原设计采购的一个80平方米LED屏调整为一个51.03平方米(12.6米×4.05米)LED屏及剩余的29.16平方米LED屏。51.03平方米的LED屏继续由乙方在工期内相应购买配套设备及耗材并进行安装调试;29.16平方米LED屏由乙方购买后,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储存,所需其他配套设备及耗材等辅材由甲方自行购买,安装调试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使接到通知时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工期已届满、工程已竣工验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无偿为甲方进行该LED屏的安装调试。此项变更不涉及费用变化。第四条效力条款1.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调整,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修改的原合同条款,均维持原合同原有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要求,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不受补充协议影响而继续有效。2.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3.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5—(以下无正文内容,为协议签署页)甲方: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年月日乙方: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年月日—6—附件4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万元):21,696,836.00元中标供应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第一条关于项目变更核减1.核减楼层设备间气体消防。由于市建筑工务署施工单位的建设内容与本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为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取消信息化清单中的气体消防部分及按同比例核减楼层设备间辅材,核减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零壹拾陆元叁角伍分(RMB179,016.35元)。2.核减边检信息机房精密空调。原招标参数为单冷精密空调,在实际需求调研过程中发现其无法满足边检机房的建设要求,将此项进行核减,核减金额为人民币玖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元整(RMB98,166.00元)。以上核减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壹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RMB277,182.35元)。第二条关于原合同付款及工期条款的变更和补充1.变更付款条款,将原合同第七条第1款“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玖万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RMB21,696,836.00),分四次付清。(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8,678,734.40元);(2)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上架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8,678,734.40元);(3)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RMB3,254,525.40元);(4)合同通过审计决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支付比例发票,甲方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5%,即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RMB1,084,841.80元)。”修改为“1.项目变更核减后,本合同总金额变更为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叁元陆角伍分(RMB21,419,653.65.00),分五次付清。”(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RMB8,678,734.40元);(2)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RMB5,000,000.00元);(3)乙方按要求完成合同全部设备送货、开箱检验、上架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壹仟伍佰伍拾贰元零伍分(RMB3,401,552.05元);(4)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RMB3,254,525.40元);(5)合同通过审计决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RMB1,084,841.80元),尾款付款金额最终以审计决算结果为准。”2.将原合同第五条第4款“乙方应在获得甲方开工令后365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即开工令签署日期起,至2025年07月底止。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或完工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相应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则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变更为“因客观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工期进行变更。乙方应在获得甲方开工令后519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即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到货、安装调试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被延误的工期在前述原因消失后相应顺延,甲、乙双方按本条规定对工期进行顺延,无需再行签署补充协议对工期进行变更;但若其中包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该部分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或按期完工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或完工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相应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则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关于需求变更因深圳口岸指挥中心选址由综合业务楼44F-45F调整至48F-49F,整体空间变小,布局发生变化,将指挥中心LED大屏的尺寸由原设计采购的一个80平方米LED屏调整为一个51.03平方米(12.6米×4.05米)LED屏及剩余的29.16平方米LED屏。51.03平方米的LED屏继续由乙方在工期内相应购买配套设备及耗材并进行安装调试;29.16平方米LED屏由乙方购买后,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储存,所需其他配套设备及耗材等辅材由甲方自行购买,安装调试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使接到通知时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工期已届满、工程已竣工验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无偿为甲方进行该LED屏的安装调试。此项变更不涉及费用变化。项目变更明细详见附件。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在本项目深化及实施过程中,受用户需求调整、现场环境变化、土建施工进展等因素影响,经双方协商一致,需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4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联系方式:采购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西辅楼6-9层联系电话:83394403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联系电话:82893020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附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智慧口岸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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