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 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西双版纳公路局2025)



一、合同编号: 4530000HT20252745401
二、合同名称: 西双版纳公路局车辆保险项目协议书
三、项目编号: 4530000JH202527454
四、项目名称: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西双版纳公路局
地 址: 景洪市勐泐大道5号
联系方式:15188179905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0号
联系方式:139881115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每辆车保险期限为一年
主要标的数量:7
主要标的单价:220155000
合同金额: 2.20155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西双版纳公路局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正式:西双版纳公路局车辆保险采购项目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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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BX00034西双版纳公路局车辆保险项目协议书西双版纳公路局车辆保险采购项目协议书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22888788D地址:景洪市民航路30号乙方:西双版纳公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809724地址:景洪市勐渤大道5号02025年1月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入围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甲方在主体中得以入围,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辆保险服务达成如下协议:H一、保险方案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所有车辆的保险费率,应严格按照甲方在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中承诺的优惠费率及计算标准执行。甲方不得在项目优惠费率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具体费率标准或计算方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组合方案: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3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人)。(二)车船使用税甲方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有义务在为乙方办理车辆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乙方按照规定应予缴纳。二、保险责任(一)交强险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助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二)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雪崩、冰凌、泥石流、滑坡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见的、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性事件。2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7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第三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四)车上人员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五)免责条款说明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相关免责条款对乙方不产生效力。三、投续保流程(一)续保办理流程为方便贵单位多险种的投保工作,在符合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公司将尽可能简化贵方的投保手续。同时,贵方如在投保过程中遇到问题,服务专员将随时提供咨询答疑服务。(二)退保办理流程在符合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交强险退保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出具上述报废证明、车辆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可以退保交强险。商业险只需出具单位证明,证明该车辆要求退保证明即可退保。退保成功后,保费按原渠道退回至贵单位账户。(三)新保办理流程-乙方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在原有车辆编制内扩充或填补该车辆。(四)投保时需完成以下工作:1.提供车辆信息,如行车证等相关证据。2.投保单、投保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五)投续保材料保单递送方式及时限我公司承诺在接到贵方的出单通知后,将在24小时内完成出单工作,对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批改事项我公司将在接到批改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我公司将派专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保单及批单递送至贵方。(六)承保缴费因车辆保险起保日期不同,故需按车辆实际到期时间承保出单,出具发票后并按时缴纳保费,乙方缴纳的费用为含税价,甲方收款后应立即向乙方出具付款金额等额的发票。(七)保费汇款地址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信用代码:91532800622888788D账号:25090230292000646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开发区支行四、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年,即2025年11月19日-2026年11月18日五、保险期限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对车辆保险的有关规定和车辆保险条款,每辆车保险期限为一年,以实际签单保险合同为准。六、双方义务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履行乙方提出的任何业务咨询和条款解释义务、履行理赔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安全宣传义务等;乙方履行缴纳保险费和车船税款的义务、对保险车辆进行正常的保养、维护并如实告知甲方车辆使用状况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及时向甲方报案和提供理赔所需各种单证的义务等。七、甲方服务承诺(一)认真、仔细解答乙方提出的任何业务咨询;(二)当乙方需要时,帮助乙方进行车辆检审(乙方承担所发生的正常费用)。(三)为方便乙方保险事故车辆及时得到修复和减少乙方理赔处理环节,甲、乙双方可共同选择资质和信誉比较好的修理厂作为乙方指定的修理厂。当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经甲方查勘确认后,即可送修,修好后即可开回单位使用,乙方只需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处理相关环节。(四)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接到乙方报案,须立即派出查勘员前往肇事地点查勘。并配合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具体承诺如下:-1.报案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五个统一的保险基础服务:.统一实行每天24小时受理报案;.统一实行每天24小时查勘救援;=.统一实行每天24小时人伤救助;.统一实行每天24小时理赔服务;.统一实行首问负责制(指最先受理冬服咨询、投诉的部门或人作为首问负责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理和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客户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跟踪至问题解决为止的制定)。为保障乙方车辆出险后能及时向甲方报案,甲方为本保险项目设立两条报案电话:(1)全国统—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全国统一接报案及统一查勘救援)(2)车辆保险承保服务专员电话:张文,139881287992.查勘时效(1)在接到乙方报案后所有案件3分钟内完成调度。在设有人保财险机构的地区,30分钟到达(根据路况,提前告知被保险人),无人保财险分支机构的地区,由就近机构20分钟内出发,根据路程远近及时到达。最长不超过24小时。(2)查勘服务承诺乙方在向甲方报案后,凡被保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的单方肇事案件。经查勘员同意可由乙方自行拍照及时处理,据此与甲方结算。如果接报案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到达事故现场,甲方将及时与乙方沟通,根据案件情况与乙方协商处理方式方法。甲方将积极配合善后工作并根据修理单证等材料及时赔付。车辆出险后需采取应急处理的,请现场进行报案,可在自行拍照取证后,立即进行抢险,无须等待甲方查勘员。3.车辆救援(1)投保车辆在合法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只需拨打服务热线95518或服务专员电话,甲方将及时联系调度就近的特约维修等专业汽车服务机构及时赶赴现场救援,提供紧急抢修或拖车施救服务,相关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2)被保险车辆省内出险,只要被保险车辆提出需求可由甲方安排施救回景洪送维修站进行维修,为解决省内送修的不便,同时确保维修质量,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由甲方承担。4.人伤救援:(1)凡发生在景洪市辖区内或省内各地的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害,在送往医院救治的情况下,经甲方专职医疗核损人员确认,交警部门出具垫付通知书后,依法应由投保车辆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1先行垫付交强险医疗费限5额18000元;2.如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垫付相关医疗费用。(2)对人伤案件,甲方将派人伤跟踪人员全程跟踪并协助事故处理。5.定损时限承诺甲方在接到乙方报案后,按下列时限内核定损失:车险定损:损失金额5000元以内,24小时定损完毕;损失金额5000元至2万元以内,3天内定损完毕;损失金额2万元至5万元以内,1天内确定工时费后进行折检,7天内定损完毕;损失金额5万至10万元以内,2天内确定工时费后进行折检,10天内定损完毕;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1天内确定工时费后进行折检,15天内定损完毕;如有特殊车型,甲方将及时与乙方积极沟通,共同配合处理好定损事宜。6.赔付乙方享受车险赔付“绿色通道”5000元以内的赔案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赔付;5000元—1万元以内的赔案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赔付;1-5万元以内的赔案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赔付;5-10万元以内的赔案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赔付;10万元以上的赔案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赔付;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限完成赔付,每逾期一日按未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完整材料导致逾期的除外。(1)单方事故案件需求单:①足损单(加盖单位公章);②索赔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④权益转让书(加盖单位公章);⑤出险车辆的驾驶证、行车证;⑥修车发票原件;⑦转账支付授权书;⑧实物赔付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案件所需资料根据案件情况有不同)(2)双方及多方事故案件需求单:①交警责任认定书;②索赔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④权益转让书(加盖单位公章)⑤被保险车辆和第三者车辆的修车发票;如有施救,需提供拖车发票;⑦如没报交警,需提供现场照片;⑧车转账支付授权书;⑨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辆的驾驶证、行车证;⑩实物赔付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3)人员伤亡案件:4①上述所列材料;人伤查勘报告;②第三者及司乘人员伤亡损失清单;③相关病历资料;出入院病情证明或确诊病例、转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误工费、护理费证明;4后续医疗发票原件;伤残鉴定书;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⑧伤亡、伤残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员情况证明(伤残人员伤残程度必须达到五级以上);⑨三者及护理人员单位工资证明。⑩(具体案件所需材料根据案件情况有不同)(五)业务承保咨询及投诉电话;业务联系人:谢淑会手机:13988111577理赔服务咨询联系人:**手机:13988189366公司负责人:钟肖晶手机:18088112227八、争议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景洪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客户信息保护条款(一)甲乙双方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二)甲方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告知提供给乙方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人信息的类型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事先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三)乙方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甲方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范围,乙方应就超出授权范围的个人信息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客户信息,不得非法违规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出售或非法违规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五)甲乙双方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存储期限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时间;个人信息泄露或篡改的,责任方应承担修复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六)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车辆信息、投保资料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用途,否则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行政处罚等。(七)甲方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乙方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加密处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信息安全审计并向乙方提交报告。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务年第9号)等。具体如下:小(一)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合规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甲方近两年内不得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被监管机构通报的情形。甲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积极配合乙方处理消费投诉。如果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甲方发生被监管机构认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不配合乙方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等方式,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负面清单。(二)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合规及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三)乙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业务活动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整改(四)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积极做好与政府、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等机构的沟通协调,防范风险扩散。(五)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六)无论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否终止、解除或撤销,甲乙双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调查,按照调查需要提供有关材料,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上访、舆情事件。如有关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展相关问询或检查,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均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若有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项下已实际支付保费总额的30%,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另外,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等相关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十一、合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签字)元旅法定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段忠元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景洪市民航路30号地址:景洪市勐渤大道5号202年1月1日202年11月1日信用承诺书我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22888788D公开向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一、我单位提交给行业管理部门所有资料均合法、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査。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公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20年11月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 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