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2N68921990D2025801                     

二、合同名称: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FCZC2025-C2-030168-GXZJ                         
四、项目名称: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                         
   地      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西路                        
   联系方式:0770-3641000                         
   供应商(乙方):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1867701983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80297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1项,建设内容包括桥涵工程、附属结构、新建护栏及项目竣工标牌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王辉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81900174  

    2.合同金额(元):180297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11.18.pdf

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防财预【2025】26号。4.资金来源:2025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5.工程内容: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桥涵工程、附属结构、新建护栏及项目竣工标牌等,具体详见发出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相关技术资料上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21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02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贰仟玖佰柒拾叁元整(¥1802973.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整(¥24670.0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辉。承包人项目总工:石先宝。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含所有补遗通知书和答疑)(7)响应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图纸;(11)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1月1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壹份。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1LX5X地址: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西路149号,地址: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3房1106号房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5000电话:0770-3641000,电话:0777-3667233电子信箱:,电子信箱:2861923927@qq.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账号:,账号:45050165985200000018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响应文件及其附件,采购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补充协议、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监理人:1.1.2.1监理人:名称: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建甲级市政乙级;联系电话:13977071009;电子信箱:2368817088@qq.com;通信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银联时代名庭6栋。1.1.2.2设计人:名称:正宇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分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市政行业乙级、水利行业乙级;联系电话:张晋辉1378800769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72号国贸中心广场写字楼-10层1033号办公室。1.1.3工程和设备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工人宿舍、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部、材料仓库及其他临时设施(详见施工平面图)。1.1.3.2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3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临时征用的取土和弃土场地,以及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为本工程服务的工人宿舍、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部、材料仓库,其他为本工程服务的临时设施。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1.4条执行。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含所有补遗通知书和答疑)(7)响应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图纸;(11)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设计图。1.5.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报建程序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开工前3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图编制费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提供时间:工程竣工后[30]天内。份数:满足相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报建手续开始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实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1.5.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完整的设计文件,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联络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7交通运输1.7.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红线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7.2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知识产权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向其他人转借、出售或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上述文件资料情况。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适用于本项目的建设。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本项目使用。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15%时允许调整,按GB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李国鸿;职务: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13977065021;通信地址: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西路149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发包人签署予发包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为准。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内。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水和电接驳,但施工所需水和电接驳点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助解决,相应费用(不限于管线的安装、使用以及报装等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已经在综合单价及措施费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供电和供水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或承包人未能及时报装,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部分施工用电,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的协助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2。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内及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发生上述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于合同总价中)。2)充分考虑工地现场的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应积极做好综合组织和协调,负责解决施工扰民问题。3)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即对于任何属于本工程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属于承包人的工作,且未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4)对于施工过程中有需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提前足够时间通知发包人。5)施工区内临时设施、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公共设施、劳动成果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工程款中相应核减。6)承包人须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场内临时道路的施工维护,并在合同总价中包含。7)档案管理要求①承包人应设置负责施工档案管理的负责人;②承包人应确保本单位施工档案的形成与施工进度同步,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如发现档案形成未与施工进度同步,可延迟支付相应进度款,直至同步为止;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本单位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施工档案,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移交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绝向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④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初验)前,将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是发包人完全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剩余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一定比例款项。⑤移交给发包人的施工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移交范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科技文件归档范围与整理细则》附件3所列相应的清单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移交档案质量要求:移交的档案应是原件而非复印件,每份档案齐全、无漏页与破损等情况,签字与盖章手续完备,档案清晰,档案载体能长久保存。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王辉,;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8190017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交安B(23)G01418;联系电话:0777-3667233,;电子信箱:249224541@qq.com,;通信地址: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3房;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1天以上,如响应文件承诺时间超过21天的,按响应文件执行。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00元/日(人民币)。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完工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2016﹞70号、桂建管〔2020〕11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2000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2000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5天。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2000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0.00元/人•次(人民币)。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2天报发包人审批。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200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00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00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禁止分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本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陈荣聪;职务:总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00479471;联系电话:陈荣聪1397707100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银联时代名庭6栋;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无,。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3天提供。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6.1.4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防城港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账号:。6.2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采购文件约定,采购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如实际施工时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发包人可要求其对方案进行完善、修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直到发包人、监理人批准通过,报价人不能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为由要求调整合同单价子目单价或总价子目合价,也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变更或索赔。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除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外,还需编制临时工程或永久性工程的专项方案。但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任何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键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逾期竣工的单栋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该栋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4%。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指本工程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2)/;(3)。7.9提前竣工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八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6号)和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明确不使用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通知》(防住建发[2022]10号)文件精神,本项目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3样品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总价包干,由于承包人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承包人不得以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总价包干,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承包人不得以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4.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2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9.3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10.2变更程序10.2.1国有投资项目: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或造价咨询等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2.2非国有投资项目:/。10.3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建设单位将预算清单及变更的相关资料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磋商时成交价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统一下调比例调整确定价格。(4)新增项目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不含10%)的,须报防城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新增项目在原合同金额10%以上(含10%)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另行组织采购。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10.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5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10.5.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5.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6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等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暂列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不支付给承包人。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工程项目价格调整的条件是: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调超过5%时(价格以当期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可对超出5%的部分进行协商调价,5%(含5%)以内部分不做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2)主要材料确认价:按施工期间《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3)价差计算方法: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在合同工期范围内,乙方须承担主要材料±5%以内(含±5%)的材料价格风险,超出±5%的部分按实际施工时间当期的《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价,当期信息价没有的,双方协商,市场询价。11.2不平衡报价调整方式按防住建发[2016]31号文《防城港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正。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法。(1)固定单价合同。(2)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单价,各种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建设单位将预算清单及变更的相关资料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磋商时成交价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统一下调比例调整确定价格。(4)新增项目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不含10%)的,须报防城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新增项目在原合同金额10%以上(含10%)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另行组织采购。(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的约定调整。④其它:,/,。(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30%(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后)。预付款支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后,发包人向上级财政申请拨款后支付承包人。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的合同计价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的项目,由双方对固定单价进行确认,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合同之前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6。12.3.5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12.4.1.1项目进度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支出有效票据(税票)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至合同价的90%。12.4.1.2工程完工经验收达到质量合格后,承包人在2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项目审核结算后,承包人凭工程支出有效票据(税票)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12.4.1.3剩余3%的工程结算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固定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3)农民工工资支付1)人工费用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2)人工费应与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最少每月支付一次,无工程款申请的月份,承包人单独上报人工费划拨申请;若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账出来的人工费转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3)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比例%(房建项目不少于20%,市政项目不少于15%),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4)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5)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6)人工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7)承包人将人工费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8)人工费支付专用账户: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2115591229100104861。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2)固定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6套及满足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13.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4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5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不足0.5亿不增加)增加1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审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3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84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事先同意,擅自更换合同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2)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及发包人支付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费用挪作他用;(3)承包人违反第8.2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又拒绝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因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或修复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违反第8.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等造成安全质量事故;(5)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两次验收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关于本工程的指令的;或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出现错误、缺项、漏项情况为由,拒绝执行相应部分内容施工的;或以变更或增加部分与本合同无实质性关联为由,拒绝执行的;或以变更或增加部分子目单价低或超出施工能力范围等为由拒绝施工的;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7)如果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论承包人是否知晓)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发包人权益的;(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隐蔽工程的覆盖或其他工程下道工序的施工,或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通过隐蔽验收的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或同一部位出现二次以上维修的;(10)承包人无法定或合同约定依据,而未能按期开工、暂停施工或以暂停施工相威胁,连续或累计超过7天(含7天);(11)承包人逾期竣工超过60天(含60天)或响应文件承诺的节点或修改的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的节点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12)承包人的雇员或其分包人的雇员、或承包人的供应商扰乱发包人生产、生活秩序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及13级以上台风,但由于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雇员的原因引起的骚乱及其他灾难性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2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项目的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投保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列项考虑,费用总价包干,由于承包人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16号)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2)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其保费,保险期限为项目建设期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进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廉政合同附件5:安全生产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1802973.00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计划进场时间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王辉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石先宝工程师造价管理彭子晏质量管理王洪利工程师材料管理陈忠杰施工员石先伟工程师安全管理郭荣进工程师其他人员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及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1年(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1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1年;(4)地下防水工程为/年;(5)其他附属工程为1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2、质量保修期自本合同工程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3、其他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质量保修责任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2.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除,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日内将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七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除。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西路149号,地址: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3房1106号房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0-3641000,电话:0777-366723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账号:,账号:45050165985200000018附件4: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监察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及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本合同作为主合同附件,正本和副本份数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相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西路149号(签字或盖章)地址: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3房附件5: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那良镇那楼村墩敬桥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作为主合同附件,正本和副本份数与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相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西路149号(签字或盖章)地址: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3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墩敬桥梁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