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合同公告(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2025)
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
合同编号:
2024ANNWZ00404-001
合同名称:
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
项目编号:
2024ANNWZ00404
项目名称:
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甲方编号:
12340124486419505D;91340124MA2WWF3W6K
中标人(乙方):
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500106MA5YPP4H6K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298.000098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李永刚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5年05月10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代理机构: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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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9分37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4-12-11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12-11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9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12-11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24分
附件:
中标通知书.pdf
20241205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最终版).pdf
履约保证金.pdf
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合同变更内容
项目名称:
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
项目编号:
2024ANNWZ00404
标段编号:
2024ANNWZ00404
招标人(甲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中标人(乙方):
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信息:
变更原因:
暂未完成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2025年05月10日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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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标人对填写的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分4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5-05-12
附件:
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合同变更内容
项目名称:
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
项目编号:
2024ANNWZ00404
标段编号:
2024ANNWZ00404
招标人(甲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中标人(乙方):
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信息:
变更原因:
暂未完成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2025年11月12日
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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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分5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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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标:书编号:HFZTB-GC-2024-027417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你公司于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项目名称: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招标项目编号:2024ANNWZ00404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元玖角捌分(小写)¥2980000.98元质量标准:合格中标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项目负责人:李永刚特此通知。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9日重要提示:1.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创优工作,招标项目应依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请中标人与招标人尽快对接,就合同签订事宜通力合作,缩短签订时间,为合肥市营商环境工作创造优质条件。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P1-15)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第1页共27页1.1.4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第2页共27页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第3页共27页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验收款第4页共27页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第5页共27页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第6页共27页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起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第7页共27页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货物交付时;(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第8页共27页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第9页共27页6.4.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第10页共27页3.2.3验收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单据:/,。3.2.4结清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单据:/,。在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时,其他支付方式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同意提供预付款银行保函后支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价的70%、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至共管账户【招标人(买方)、中标人(卖方)、银行开设资金共管账户】进行监管;另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申报至实际到款周期的风险(如卖方在工程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可单独缴纳3%的质保金或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工程质保金)。若中标人质保金保函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4.1.1监造范围、方式:/。4.1.2监造场所及配合:/。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4.1.3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4.2交货前检验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是。4.2.1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自行承担4.2.2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包装的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1.3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不需要。5.2标记第18页共27页5.2.1标记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2.2超大超重件:执行通用条款。5.3运输5.3.2整套装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3.3装运通知通知时间:执行通用条款。通知内容:执行通用条款。5.3.4超大超重包装:执行通用条款。5.4交付5.4.1交付时间、批次:根据买方具体通知。交付地点:根据买方具体通知。交付方式:根据买方具体通知。5.4.3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根据买方具体通知。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根据买方具体通知。6.1.6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并按短缺、损坏的设备相应货款的30%处以违约金。6.1.7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买方委托,费用卖方承担。6.2安装、调试6.2.1安装、调试按照下列1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6.2.2安装、调试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由卖方承担。6.3考核第19页共27页6.3.1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由卖方承担。6.3.2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满足技术规范书及图纸要求。6.3.3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2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由卖方承担返工等相关损。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的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标准:/。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6.4验收6.4.1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时间:达到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后。6.4.2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6.4.3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技术服务7.2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卖方承担。8.质量保证期8.1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如有相关货物厂家承诺质保期超过2年的按厂家承诺执行。8.3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整体质量保证期满确认后。8.4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8.5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9.质保期服务9.1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24小时。9.2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卖方承担。9.4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执行通用条款。第20页共27页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1.保证11.4合同货物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11.7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时卖方的通知和配合义务:执行通用条款。12.知识产权12.2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12.4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违约责任14.2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14.3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5.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执行通用条款(第3条除外)。16.3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7.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21页共27页(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附件1:供货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2:分项报价表(见投标文件)附件3:履约保证金附件4:廉政协议第22页共27页第三节合同协议书(P23-2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相关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捌万零玖角捌分(¥2980000.98)。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盛世财(签字)2024年12月11日卖方: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2月11日第23页共27页附件3:履约保证金(P24-24)中国建设银行ChinaConstructionBank履约保函保函编号:2024120336010691400056查询编码:YNDG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方名称):鉴于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为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项目名称)的中标(成交)人,应卖方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元零伍分(¥149,000.05)。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但尽管前述,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2025年07月18日。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买方和卖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庐江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名称:虫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盖单位章)L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东大道99号电话:0795-32856262024年12月04日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保函查询网址: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互联网站“www.ccb.com”—“公司机构首页”—“保函查询”栏目。该网址查询及显示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或承诺,查询及显示结果与本保函原件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保函原件为准。境内保函专用第24页共27页附件4:廉政协议(P25-27)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买方的义务(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第25页共27页(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卖方的义务(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卖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买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4.卖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项目投标。第26页共27页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盖章):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卖方(盖章):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总经理(职务)姓名:盛世财,姓名:蒋灿红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2024年12月11日,日期:2024年12月11日第27页共27页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总经理姓名:盛世财姓名:蒋灿红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2024年12月11日日期:2024年12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ChinaConstructionBank履约保函保函编号:2024120336010691400056查询编码:YNDG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合庐产业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方名称):鉴于重庆博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为长三角医养结合区域中心(合肥庐江)项目(一期)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二次)(项目名称)的中标(成交)人,应卖方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元零伍分(¥149,000.05)。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但尽管前述,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2025年07月18日。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买方和卖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庐江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盖单位章)aa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东大道99号电话:0795-32856262024年12月04日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保函查询网址: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互联网站“www.ccb.com”—“公司机构首页”—“保函查询”栏目。该网址查询及显示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或承诺,查询及显示结果与本保函原件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保函原件为准。境内保函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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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用纯水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安徽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