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77802620251401                     

二、合同名称: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5-C2-230107-GXZF                         
四、项目名称: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53号                        
   联系方式:0771-8868907                         
   供应商(乙方):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3号东盟基地二期9号厂房四层411房                         
   联系方式:1529638413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765851.8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所包含及其附属工程等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项目经理:黄承安执业证书信息:桂 245242400603  

    2.合同金额(元):1765851.8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 施工合同11.18.pdf

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2.工程地点:崇左市龙州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施工图及清单的所有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施工图及清单的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11月19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25年12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总价格包干: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陆万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捌角整(¥1765851.8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工包料。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承安。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1月1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甲方: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2025年11月18日乙方: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2025年11月18日单位地址: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53号单位地址:南宁市总部路3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8868907电话:0771-4980812电子邮箱:电子邮箱:HCHBJT@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支行税号:税号:账号:账号:4505011072090000001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000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1.3.9永久占地包括:具体内容见双方确认的本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用地范围或发包人指定场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如有,双方另行协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完整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项目部用章授权书、项目经理亲笔签字及盖执业印章图样(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和盖章);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生效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文本和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之日起7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单位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开工前七天,发包人只需要负责办理完临时用地申请批准手续即可。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双方确认的建筑红线为边界,公共道路的通道为现有道路施工条件,如果无现有的公用道路的,另外做好施工道路作为本次招标工程的施工道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7天,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至施工场地外边缘即可,其余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及保养等。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按照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除以上情况之外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变。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进场前7日。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仅提供水电接口,费用承包人自理。(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承包人自理。(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进场后三天内。已交底的场地内地下管线由承包人负责保护。(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有关批件由发包人按规定完成。(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承包人负责复核,承包人并对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加以保护。(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图纸发出7天内,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按实际需要协调。(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壹份监理合同。(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备案资料、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伍套(施工、监理、建设、接收单位、档案馆各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全部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文本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3.1.3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符合合同工期要求的1、施工组织设计,2、工程进度计划3、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等(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交建设管理部门),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质量保证体系。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安全标识、围栏等设施,保证过往车辆、行人安全,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国家及地方对施工防护的有关规定及通用条款9.1(3)条内容。(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1间施工现场办公室及生活宿舍。(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1、通行证,2、环卫部门规定的施工场地卫生手续,3、城管部门手续,4、建设行政部门手续,5、施工噪音超标手续,6、项目临时工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竣工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移交招标人管理部门之日为止,并承担相关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保护,费用按通用条款8.1.(8)执行。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对环境主要影响是机械声和废水、废渣、尘埃,对此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前必须处理,达到排污标准后再排放。控制标准:《地面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将被破坏的场地,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清理、修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场地恢复到原有状态。(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三日内须提供相关证件(除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已提交的除外),由发包人办理报建手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合同。(10)因施工问题涉及交通、公路等部门的,承包人有义务与发包人一起协调。(11)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黄承安;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242400603;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4)0010888;联系电话:18174973936;电子信箱:HCHBJT@163.com;通信地址:南宁市总部路3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对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包括质量、技术、安全、进度管理,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工程联系单、函件往来的签收,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授权下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双方另行确定。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按3.2.3条款处罚。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并做好考勤记录,随时接受发包人的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项目经理和安全员违约或不在岗,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日(人民币),从当月(季)进度款中扣除。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0万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万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三日。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8万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万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业主代表批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8万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5万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3万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8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竣工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移交招标人管理部门之日为止,并承担相关费用。。3.7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3%;(注:免收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履约保证金,同时不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异议并完成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将履约金退还给承包人(无息)。如果中标人仍欠有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由此造成怠工、停工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则发包人有权用履约金支付。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龙州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5)。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龙州县(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无息)。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关系协调。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在发出有关能引起工程费用实际增加(减少)或延长工期的指令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2、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出有关技术规范的重大变更或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任何指令前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3、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之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4、工程内容和材料变更签证单监理只有证明权,无确认权。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无偿使用。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文)的要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龙州县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工程开工后28天内发包人必须通过转账方式预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的50%,剩余费用按工程进度同期支付。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如有重大异议则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如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8日开始视为同意。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如有重大异议则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如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8日开始视为同意。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14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承包人负责复核,承包人并对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加以保护。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1)每日白天(8:00—18:00)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6个小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2)因政府行为连续停工一天以上的,工期可顺延。(3)通用条款7.5款约定的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壹万元整),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中雨及以上的雨水;(2)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2天;(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2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6级及以上的地震;(7)2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开工前7天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围墙内。若发包人未将以上管线外端接口接至承包人指定的位置,则由承包人将水、电、电讯线路延长接至施工现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开工前5天将施工场地公共道路的通道通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发包人。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提供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1)属重大变更的须经发包方、承包方、设计方、监理方、建设主管部门等各方进行论证后,并按崇政办发〔2017〕54号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属一般性变更的由施工方负责人起草,交发包方代表及发包方负责领导审批,变更的工程量须有施工、监理、业主、财务总监、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按项实测实量签署意见。超标准后达到重大变更,按崇政办发〔2017〕54号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2)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市财政局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3)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4)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1)、(2)、(3)、(4)、(5)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龙州县评审中心或龙州县审计局最终审定。(5)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3.2明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的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审定工程结算造价核减超过8%的,超过部分的审核效益费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正式审核报告出具前,施工单位应支付完此项费用。10.3.3非国有投资项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龙州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龙州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建议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商定,。10.6工程签证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合同,除施工图纸变更外,原则上不再进行签证。工程采购时,工程量以施工图揭示的工程量为准,投标单位可以对工程量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收到质疑后应及时与评审中心重新复核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工程结算时,以采购时的工程量为准,不再对工程量进行调整。不得以变更土石开挖方式的理由进行签证。在施工中,中标单位如变更土石开挖方式,应经采购单位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以上规定,应在采购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支配使用,工程结算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结算。11.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本工程约定的材料(指钢材、砂、石、墙体砖、商品混凝土)价格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投标人所填报的各项综合单价,主要材料(指钢材、砂、石、墙体砖、商品混凝土,其他材料不予认可)涨跌幅度超过5%以上部分予以调整。投标人所填报的单价及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再作调整(除政策性调整、主要材料涨跌幅度超过5%以上除外),投标人在报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一)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新增项目的单价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计价参考依据投标计算依据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相应项目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工程招标控制价)。(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最终结算价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通过为准。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约定的材料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④其它:双方另行约定。(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中标价的30%,(待县财政拨款后划拨)。(2)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进度款达到30%作为预付款起扣点,从此之后的每个月进度款中按预付款支付比例扣回。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开工之后每月25日前,按进度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六份。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报告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款按照完成工程量比例进行支付,工程款划拨周期按照完成工程量的30%、80%、100%节点各支付一次(预付款除外)。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合同外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款的80%,合同外追加工程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支付(无息)。(待县财政拨款后划拨)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时,承包人必须全部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如有农民工或材料供应商到发包人单位及上级部门反映索要工资、货款现象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最终结算价的1%,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合同部的要求格式,一式六份。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2)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用款核定通知书》;③工程量计量报表(格式按财政局业务科室具体要求);④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资料后14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支付证书签发、县财政拨款后划拨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备案资料、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伍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5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崇政办发【2017】54号文。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21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价最终由财政、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确定。为降低结算造价编制的差错率,确保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高估虚报行为,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1)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6%<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10%时,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承担50%;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10%、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施工单位承担的结算审核费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应扣除的结算审核费=基本费(送审造价×2‰)+效益费(核减造价×5%),其中:核减造价=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审减率=核减造价/送审造价×100%。(2)合同外工程量及进度款需审核的,因非最终结算审核,所产生的审核费均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同时在送审前进行合同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竣工付款证书、县财政拨款后划拨。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两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单后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无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有违反《龙州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商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级以上地震;(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7)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请崇左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龙州县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1.2发包单位要求各投标单位对现场场地情况了解,其回填土方量、材料运输运距增加、实际开挖土方量与图纸工程量不一致、需回填购土运土等,均不得以签证方式增加。21.3承包方须在龙州县辖区内的中国工商银行龙州支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农民工工资管理,按自治区和龙州县的分账管理办法进行,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款的25%进入该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1.4工程竣工结算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施工单位凭在广西日报或左江日报(或由龙州县劳动局指定)关于该项目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结清公告,学校才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质保金除外)及退还农民工资保证金。21.5发包人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必须每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及发包人批复的月进度支付报告必须在农民工居住的地方公示一周以上,与此同时,当承包人申请下一次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上一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回执,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下月进度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用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出现怠工情况而影响工程进度,则按本合同7.5条款处罚。21.6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支付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材料商或农民工到学校催讨款项的,经核实,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赔偿壹万元。赔偿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中止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的支付工作,待承包人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才恢复支付工作。21.7主体完成后,装饰部分的所有材料进场前必须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发包人可认为材料不合格。21.8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或申报的消防验收、防雷验收、退缴农民工保障金和退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项目所需的材料(如合格证、检验报告、发票等详见申报材料清单),属承包人提供的,必须提供并协助发包人申报办理,否则,发包人有权用工程款优先支付相应等额的已缴纳的费用。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发包人(全称):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伍年;3.装修工程为贰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壹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内容)甲方: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2025年11月18日乙方: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2025年11月18日单位地址: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53号单位地址:南宁市总部路3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文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8868907电话:0771-4980812电子邮箱:电子邮箱:HCHBJT@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支行税号:税号:/账号:账号:4505011072090000001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0000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安全生产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与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我公司将对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安全投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严格按合同约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计取安全生产费,并保证此项经费专户核算、按施工进度使用,同时还自愿接受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监理单位对此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对该工程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现委托项目经理黄承安(注册证号:桂245242400603)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按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执行。3、委派彭媛媛同志(证书编号:452094523123833)担任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且保证其每周常驻现场不少于6天。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允许其上岗作业。4、按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重)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在施工时还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危险性重大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本专业工程的高级工程师)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且要有专家组作出书面论证的审查报告后,方可进行施工。5、该工程施工前,我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该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做到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性规定要求。职工的伙食、饮水和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坚决杜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和施工场地、道路及施工围墙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性规定要求。7、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储备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8、认真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撤离危险区域。教育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9、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性能指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10、所使用的各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自升式)脚手架、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备)在安装、搭设、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安全性能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安全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工作。11、认真抓好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存在事故隐患下达的限期安全整改通知单的整改、复查及回复工作,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违法违规施工。12、扎实做好该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的维权工作,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我代表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上述内容及标准抓好该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随时接受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本公司自愿接受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实施的各项处罚。发包人: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18日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工程项目地址:龙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建设单位(甲方):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乙方):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方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相关人员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相关人员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份数与合同协议书一致。发包人: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广西华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1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垃圾填埋场外部环境整治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