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一、合同编号: 20251104
二、合同名称: 金猇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 YCA010284-202501-01
四、项目名称: 金猇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地 址: 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6号
联系方式:07176514397
供应商(乙方):宜昌市猇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7号
联系方式:071769271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金猇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8916383.33
合同金额: 891.63833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5年11月04日至2026年07月04日;履约地点:宜昌市猇亭区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0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9
九、其他补充事宜:宜昌市猇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代建单位,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
附件:

金猇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部分及代建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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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宜昌市虢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白原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虢商业综合体配套厂场及地下停牛场建议现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地工2.工程地点:宜昌市虢亭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宜虢发改审批(2025)188号目4.资金来源:区级财政资金及向上争取S工理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金虢商业综合体配套厂场及二层地至,县中ACⅡ套广场面和约8300m²,主要建设地面景观、娱乐设施等:地下室面根约2700m,王安建议地下停车场等。具体建设内容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Ⅱ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Ⅱ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开工令开始。U计划竣工日期:开工令后240日历天。U工期总日历天数:2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Ⅱ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U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U人民币(大写)捌佰玖拾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叁元叁角叁分¥8916383.33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包括甲供材费用¥元);发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承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1-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元叁角叁分¥213190.33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1(¥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陆佰壹拾元柒角陆分(¥49610.76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一般计税法、综合单价计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益锋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月4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宜昌市虢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十一、补充协议4同未尺惠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签字)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D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Ⅱ电话:传真传真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3-委托代建合同工程名称:金虢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宜昌市虢亭区委托单位:宜昌市虢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建单位:宜昌市虢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26日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委托单位(全称):宜昌市虢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建单位(全称):宜昌市虢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虢亭区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金虢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委托给宜昌市虢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双方按照平等和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金虢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宜昌市虢亭区。工程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金虢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一层地下室,其中配套广场面积约9000m,主要建设地面景观、娱乐设施等;地下室面积约2800m,主要建设地下停车场等。工程投资:2800万元。资金来源:区级财政资金及向上争取。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1、负责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的编制,报送报财政部门评审;2、负责编报水保、环评、稳评等;3、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招标等工作;4、负责按建设程序办理各类许可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5、负责项目代建范围各类合同的支付及履约监督管理,编制用款计划;6、负责工程建设期内质量、安全、工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17、负责施工图内工程建设、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组织工程结算、代编财务决算、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期内保修等。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四、合同价款参照《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以2800万元为基数计取,代建费为47万元。投资概算(万元)费率(%)代建管理费计取公式(万元)1000以下2投资概算×2%1001-50001.520+(投资概算-1000)×1.5%5001-100001.280+(投资概算-5000)×1.2%10001-500001140+(投资概算-10000)×1%50001-1000000.8540+(投资概算-50000)×0.8%100000以上0.4940+(投资概算-100000)×0.4%五、代建费支付详见专用条款第五条约定六、合同组成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七、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2八、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九、委托单位向代建单位承诺,按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管理费。十、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执贰份,代建单位执贰份。委托单位:(公章)代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9月26日3第二节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工程”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单位”是指宜昌市虢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代建单位”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本项目是指宜昌市虢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5)“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6)“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单位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8)“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工程质保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4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委托单位权利第四条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第五条委托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第六条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第七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的使用;A第九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委托单位义务:第十一条负责项目前期规划(方案审批、选址意见书),土地(用地预审、划拨决定书)、消防、立项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须以委托单位名义办理的各项手续,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代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单位审核后,由委托单位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5第十二条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若因委托单位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而造成不稳定因素的,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协助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为项目代建单位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四条应当授权至少1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单位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代建单位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单位;第十五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六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七条在项目建成、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与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第十八条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代建单位权利:第十九条根据委托单位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事先向委托单位协商;第二十条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6第二十一条在委托单位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单位事先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权拒绝委托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单位要求赔偿损失。代建单位义务:第二十四条负责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五条负责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的编制,经委托单位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第二十六条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检测、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建设、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第二十八条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九条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第三十条编报环评、水保、稳评,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第三十一条负责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第三十二条负责编制工程结算表及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7第三十三条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第三十六条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委托单位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单位实际损失的,应赔偿给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代建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赔偿。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四十条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单位。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单位又未对代建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单位可向委托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单位答复,可8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当委托单位认为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单位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单位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C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四条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代建单位报酬第四十五条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六条如果委托单位对代建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单位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七条代建单位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单位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9第四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第四十九条工程变更。因工程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委托单位同意,按虢亭区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单位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单位。第五十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和委托单位同意,按虢亭区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第五十一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五十二条代建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五十三条代建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单位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四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10第三节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代建范围:负责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的编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负责编报水保、环评、稳评;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招标等工作;负责按建设程序办理各类许可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负责项目代建范围各类合同的支付及履约监督管理;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工程建设期内质量、安全、工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内工程建设、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组织工程结算、代编财务决算、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期内保修等。代建工作内容:1、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与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图预算经委托单位初审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2、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建设、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3、编报环评、水保、稳评,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4、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5、负责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116、按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7、负责项目代建范围各类合同的支付审核及履约监督管理;负责项目进度款资料审核,进度款资料保存等工作。8、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9、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代编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向委托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10、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11、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委托单位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相关工作,10个工作日内提供:1、相关批文2、投资估算明细3、前期已签订合同及执行情况4、提供规划、用地等有关手续第四条委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单位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单位的报酬:建设资金核拨程序:1、委托单位按照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按进度和有关规定向代建单位支付建设资金;2、委托单位根据核批的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代建单位。123、委托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统一对外签署项目相关合同和支付相关合同款项,相关合同发票由第三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合作承接单位)直接开具给受委托单位。4、建设资金由委托单位综合考虑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后,支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开具收据给委托单位)。严禁代建单位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费用。委托单位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委托单位前期已签订的委托合同应由委托单位执行完毕。代建管理费核拨程序:1、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向代建单位拨付合同暂定代建管理费金额的60%。2、工程竣工后14日历天内,向代建单位支付至调整后代建管理费的80%。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审定后代建管理费的97%,余额在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节余资金奖励的计算方法:节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若区审计局出具的审定金额未超过该项目中标合同价(无中标合同价的按报请区政府批复的金额)的,代建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申请报告,由政府部门批准后给予奖励。节余资金奖励计算办法:节余资金奖励金额=节余资金金额×20%,但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节余建设资金应以项目中标合同价(无中标合同价的按报请区政府批复的金额)为计算基数,节余资金金额=计算基数-区审计局出具的竣工结算审定金额。其他13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确保质量标准和要求要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等级标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宜市建(2016)31号)的合格标准。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单位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业综合体配套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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