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体检 体检 无痛胃肠镜 心脏彩超采购合同公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2025)



一、合同编号: JSZC-320115-NJLX-G2025-0012001
二、合同名称: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追加2025年中体检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115-NJLX-G2025-0012
四、项目名称: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追加2025年中体检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本级)
地 址: 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2020号
联系方式:13357717000
供应商(乙方):南京市江宁医院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湖山路169号
联系方式:1390516167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追加2025年中体检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无痛肠胃镜、心脏彩超、肿瘤指标全套,详见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134650.00
合同金额: 213.465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1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追加2025年中体检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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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使用单位填报项目名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追加2025年中体检项目使用单位: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供货单位:南京市江宁医院签订日期:2025年11月6日南京市财政局监制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计划号:JSZC-320115-NJLX-G2025-0012甲方(以下称甲方):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乙方:(以下称乙方)南京市江宁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2020号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山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2025年中体检项目委托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项目内容1.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2025年中体检项目二、服务地点:南京市江宁医院体检科三、服务费用3.1本合同项下的体检服务根据体检内容的不同区分不同的套餐,分别计费,费用标准如下(以下价格均含税):序号体检项目单价1无痛胃肠镜1100元/人/次2心脏彩超150元/人/次3肿瘤指标全套(男)300元/人/次4肿瘤指标全套(女)300元/人/次不同价格套餐包含的体检内容见本合同附件。3.2最终合同金额按实际参检人员计算,体检开始后安中标总价预付90%费用,体检结束后单价按3.1条款执行,人数按实际参加体检人数结算。3.3本合同项下员工体检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如下:体检结束,体检机构提供全部员工体检报告资料后,甲方按经确认的实际体检人数和协议收费标准,一次性付费给体检机构。3.4合同价款中,包含了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服务项目的价格及后续服务费用。四、甲方权利义务4.1甲方确定体检时间后,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做好各项准备,并于体检开始前向乙方提供受检查人员的名单,乙方为甲方统计工作提供配合。4.2甲方有权在体检持续期限内变更受检人员名单及相应要参加的体检套餐类型,但应提供书面的变更申请,且拟变更的受检人员已经参加体检的不得再变更,应按实际参加的人员及套餐结算体检费用。4.3甲方应当自行通知其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关于时间、地点及套餐的信息,并向相关体检人员通知参加体检的各种注意事项。4.4在与乙方协商后,甲方有局部调整合同的权力。4.5甲方有权阻止乙方的违约行为,并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5.1乙方承诺拥有其为甲方人员提供本次体检服务的资质和技术、设备条件,在接到甲方要求体检的通知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确保体检程序合理、流程简便,尽量为甲方体检人员提供便利。5.2体检过程中,乙方应当安排足额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做好体检场所的安保、服务措施,提醒受检人员各种注意事项,不得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参检人员受到伤害的事故。如有发生,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涉。5.3体检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将参加体检的人员名单、体检的套餐等情况通过书面的形式交给甲方审核确认,作为结算体检费用的依据。5.4乙方需按每15日一次按部门整理纸质体检报告提交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向受检职工发放。如部分受检职工急需纸质体检报告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向受检职工提供纸质报告。5.5在整个体检工作全部结束15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格式的体检数据及结论汇总材料。5.6乙方对受检人员的体检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甲方及受检人本人以外的人披露。甲方联系人可在提供保密承诺函的情况下,要求乙方于体检结束一个月内提供所有参检人员个人电子报告。乙方出具的体检结果报告应当采取密封装订。5.7由于甲方人员是否参加体检属于其个人权利,实际参加体检的人员数量及男女比例可能与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总数不符,乙方应知悉该情况,并同意按实际参检人员数量结算体检费用。5.8乙方应出具合法的发票用于结算体检费用。(甲方不再支付该费用的税金)5.9乙方在提供体检服务的过程中须准确核对受检人各项信息,若出现受检人与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况,乙方应立即终止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体检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甲方受检人员在体检期限内至乙方处参加体检,但因乙方原因造成体检服务延期完成的,甲方可向乙方收取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每天的违约金,按天计算收取。6.2体检结束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出具体检报告的,每拖延一天需支付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6.3因乙方原因造成体检结果错误的,不耽误病情的按每人次、每项目200元支付赔偿,且乙方有义务无条件提供重新检查服务。若因乙方提供的错误信息耽误受检人员病情的,所产生的纠纷与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保留继续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6.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6.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6.6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可从合同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第七条、保密7.1甲乙双方共同保证,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和接收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甲方工作人员个人隐私、技术秘密等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一旦本合同终止,接受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提供方要求归还提供方,或自行予以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相关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7.2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第八条、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风暴、洪水、地震、潮汐或战争。资信、资金不足不得视为不可抗力的理由。8.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廉政监督10.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10.2在合同期内,若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存在但不限于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向乙方报销个人费用、向乙方索取回扣或接受贿赂、参加乙方组织的宴请等行为的,可向甲方纪检部门进行举报。10.3在双方开展业务期间,如乙方发生为谋取业务,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等贵重物品等行贿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保留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十一、其他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乙方(签字盖章):南京市江宁医院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169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338620180收件人:收件人:任连祥EL签字日期:年签字日期:年月日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全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乙方(全称):南京市江宁医院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合同条数部分内容,产军月日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1、因个人身体因素,无法做无痛胃肠镜,改为普通胃肠镜,我方按照原价的五折给予结算:普通胃肠镜1100元/人/次Xo.5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乙方南京市江宁医院日期:日期:日期:22).11-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体检 体检 无痛胃肠镜 心脏彩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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