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住宅电梯更新采购合同公告(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2025)
泰山区老旧住宅电梯更新项目(三标段:泰山区国华经典小区、龙泽花苑小区、东岳世家小区、擂鼓石花园小区电梯更新项目)合同公示
标段/分包号:SJ-GC-20250928-01-03,标段/分包名称:第三标段:泰山区国华经典小区、龙泽花苑小区、东岳世家小区、擂鼓石花园小区电梯更新项目的合同公示见附件 附件:
合同第三标段.pdf
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泰山区老旧住宅电梯更新项目项目编号:SJ-GC-20250928-01标包:第三标段:泰山区国华经典小区、龙泽花苑小区、东岳世家小区、擂鼓石花园小区电梯更新项目甲方: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乙方:山东华升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9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投标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招标人和(或)投标人。1.1.2.2招标人:指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投标人: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投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付给投标人的金额。1.1.4合同设备:指投标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招标人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招标人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投标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招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招标人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招标人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投标人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招标人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招标人人员,与投标人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投标人。联合体1.6.1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向招标人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招标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招标人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投标人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投标人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投标人支付合同价款: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合同签订生效且采购人确认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电梯主体安装完毕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定案后付至审计定案值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注:具体以财政实际支付程序为准)3.3招标人扣款的权利当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招标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招标人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招标人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投标人应予配合。投标人应免费为招标人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4.1.3投标人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招标人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提前7日将需要招标人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招标人;如招标人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招标人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招标人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投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投标人负责。4.1.5招标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投标人交货后招标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投标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招标人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设备交货前,投标人应会同招标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免费为招标人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提前7日将需要招标人代表检验事项通知招标人;如招标人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投标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招标人而自行检验,则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投标人负责。4.2.3招标人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投标人负责。4.2.4招标人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投标人交货后招标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投标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包装5.1.1投标人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投标人。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投标人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投标人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运输5.3.1投标人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招标人,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招标人。5.3.4投标人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投标人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招标人;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招标人。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人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招标人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投标人转移至招标人,合同设备交付给招标人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投标人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招标人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投标人。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投标人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投标人代表未能依约或按招标人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投标人已接受,但投标人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招标人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招标人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但招标人能够证明是由于投标人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招标人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投标人依照合同约定对招标人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招标人或招标人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投标人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人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招标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招标人或招标人安排的第三方按照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投标人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招标人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招标人承担。6.3.2如由于投标人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投标人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投标人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投标人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投标人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招标人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投标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招标人支付补偿金。6.3.4如由于招标人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投标人应协助招标人安排再次考核。由于招标人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招标人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招标人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招标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招标人应承担投标人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招标人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招标人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招标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招标人无需因此向投标人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投标人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投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投标人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招标人提供技术服务。投标人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招标人应免费为投标人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投标人承担。7.3投标人技术人员应遵守招标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招标人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招标人同意的条件下,投标人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60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投标人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招标人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招标人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招标人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投标人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9.质保期服务9.1投标人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投标人到合同设备现场,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招标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投标人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招标人应免费为投标人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技术人员应遵守招标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招标人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招标人同意的条件下,投标人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招标人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招标人。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投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招标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1.保证11.1投标人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投标人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投标人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投标人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投标人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投标人保证,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投标人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投标人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投标人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投标人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招标人,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2)免费提供可供招标人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招标人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投标人保证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招标人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11.8投标人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投标人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投标人将及时通知招标人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招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投标人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招标人。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人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招标人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投标人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招标人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应以招标人名义并在招标人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投标人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招标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投标人承担。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投标人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招标人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投标人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4.3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投标人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投标人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由于投标人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招标人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说明: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2、词语解释:甲方(招标人):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乙方(投标人):山东华升电梯有限公司3、乙方责任:乙方应负责供应、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验收、培训,直到产品交付甲方使用以及保修、售后服务等。4、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495151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1.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为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款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交钥匙工程),应涵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投标报价包含了(包括但不限于)原有电梯拆除、井道改造(含深化设计)、机房改造、电梯深化设计、电梯刷卡控制系统、全部设备的加工、制作及供货(含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专用检测仪器仪表等)、电瓶车阻车器、装配(含出厂前试运行和检测)、包装费、运杂费(运抵现场)、卸货费、现场保管费、运输和保险费(含境外设备国际和国内运输、保险、报关、商检、检验检疫等)、安装费(含凿槽开洞、埋件、土建加固及改造、电梯与安装前现场井道(洞口)尺寸不匹配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事项)、软件编制及提供、调试(含单机和联动调试)、试运行、验收、成品保护费、移交、技术援助、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译本、因施工需要而发生的一切措施费(包括相关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可以确定但施工技术方案没有表达的,为了达到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技术措施;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某些需要通过一定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要求,设计文件中一些不足以写进技术方案但是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招标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费、性能介绍、售后服务、代理服务费、有关部门验收检测费用、各项有关规费和政策性规定费用及投标人确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以及为满足现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发生的费用,直至交付至招标人使用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包含所有隐含的内容)。付款方式: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合同签订生效且采购人确认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电梯主体安装完毕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定案后付至审计定案值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注:具体以财政实际支付程序为准)5、交货条件5.1合同工期5.1.1交货期:100日历日(签订合同后100日历天内完成拆除、井道改造及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监检直至领取到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交付招标人使用;);甲方提前7天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应按照交货通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中标货物的运输、安装及验收工作。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乙方提前或拖后工期,但本合同价格不变,乙方不得提出异议。5.1.2甲方可以对任何应按本合同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5.2交货地点:本项目实施现场。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工地现场的甲方指定地点,运输途中及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前,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5.3乙方发货时,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待甲方认可后再组织发货,以便甲方配合或准备。产品包装、运输应按国家规定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如因乙方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应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补缺。5.4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并办理保险,直接运到甲方工地现场。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24小时内以电报、传真、电传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堆放货物的场地面积、发票金额、启运时间等。5.5乙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运输箱体的毛重,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5.6货到工地时,乙方必须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质保书。5.7乙方必须与土建、安装、装修等施工单位紧密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图纸确认及相应批次设备的排产款支付后60日历天内货到现场,但应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若因甲方使用项目进度原因须调整进场时间,则按双方重新确认的时间为准。5.8质量目标:合格(符合国家现行验收标准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一次性通过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6、供料范围6.1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物料均由乙方负责供应。6.2甲方不负责供应本项目所需的物料。7、其他条款7.1基本责任7.1.1乙方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工程包括供应及安装一切所需物料、运输、调试和免费保养。7.1.2乙方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和由于乙方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7.2供货要求7.2.1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电梯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名称和功能详见本合同附件一。7.2.2乙方及安装方负责本工程电梯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开通。乙方应积极做好与总包单位的协调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7.2.3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有关产品部件等货物必须是中国检验合格,并准许在各项目工程所在地使用的产品。7.2.4乙方在投标书中所列设备的名称、型号应与安装施工中实际使用的设备完全一致,都必须是报价中的产地,如发现实物与投标报价书等资料不符,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实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破裂、损坏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调换或补足,但不得影响工期。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提出产品增减或调换,乙方负责办理,差价据实最终报价中的单价调整。7.2.5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供货时间必须按本合同规定执行。7.2.6乙方负责将设备安全运至甲方指定相关工地现场并自行卸货(甲方仅指定合适摆放位置及承担可能因场地原因引起的二次搬运费(项目内)。7.2.7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包装需用防潮、防高温、防腐,如导致电梯不能正常安装或出现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更换,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7.2.8货物到现场后至竣工并交付甲方前的保护、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含在合同价中。7.3质量责任乙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但属于非乙方负责的设计错误所造成的本项目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7.4审批合同文件规定要甲方审批、认可的事项,乙方皆须提交给甲方审核批准和认可。甲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乙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7.5法定责任和通知7.5.1乙方须遵从中国政府包括地**府、对本合同和本项目有管辖的管理部门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按中国法律规定由甲方负责的则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可补充说明。7.5.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纳其应缴纳的法定费用及税项或按法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7.5.3若本项目因遵从有关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乙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详加解释。乙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日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从有关法律和条例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甲方指示的设计变更处理。7.6供货资格如有需要,乙方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之批准。乙方须按甲方发出书面要求的7日内提交有关文件审核。7.7质量监督本项目须接受当地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7.8转让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7.9工地视察7.9.1乙方报价前应到工地视察并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之情况。7.9.2乙方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引起的索偿或工期延长均不会获批准。7.10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7.10.1本项目所用的一切物料和技术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除非有关的种类或标准不可能达到。7.10.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须呈交有关资料证明所有物料是符合第7.9.1款的规定的。7.11样本7.11.1若在订合同时,乙方已提供样本并获甲方接纳,则该样本将作为以后验收货物的标准。7.11.2乙方须自费把任何未被批准使用的物料迁离工地。7.11.3甲方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乙方按本合同须履行之责任。7.12代替品若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乙方可提交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的建议给甲方考虑,甲方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已获接纳。甲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乙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7.13专利权和使用费原订或新增工程的价款应已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乙方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甲方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乙方须予以补偿。7.14试验及检查7.14.1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确保质量。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与报价时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一致,如有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需提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价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发包方有权指令清运出场,由此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负责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费用及质检部门的检验费用。报价清单上填报多家生产(品牌)设备、材料的先有乙方提供清单上所报的样品,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采购。甲方所确定了的设备、材料乙方不得变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标准和有关强制认证要求,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7.14.2乙方须自费履行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的试验及检查,并支付合同文件说明要由他人执行的试验的费用(验收除外),并积极配合甲方及其委托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7.15品质保证7.15.1乙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说明的或是乙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7.16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7.16.1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及时间进场施工;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承包人保证按照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以违约处理,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除项目班子成员按时到位外,其施工队伍应根据本项目要求的劳动力组织计划与现场工程进度及时组织足够的劳动力,并每月定期上报现场劳动力数量、质量、分工等情况,发包人与监理将不定期组织核查现场劳动力情况,如发现现场劳动力数量、质量、等与工程进度、劳动力组织计划不符者,将会以100元∕人/天的违约金。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工程例会;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对承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人每次100-300元。承包人须向其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提供正确施工的合理设施并提供协调服务。且不得向发包方或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协商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办理施工所需要的有关批件、证件以及其它需要申请报批的手续;提供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对合同中规定需重复使用的原有设施进行无损拆卸、保管并重新安装,保证这些设施能在重新安装后正常运行。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防中毒等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员、设计单位人员提供完成其履行合同责任的安全工作条件,保证人身安全和物品免于遭受损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根据工程建设及安全的需要提供并负责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等相关设施,并配备看守或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的损失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应承包人投保的一切保险。承包人应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技术等级证件,交由业主或监理单位保管至工程结束。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承包人本单位人员。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经理必须在工程期间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到工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执行情况,了解业主、监理的要求。每周三、周六和每月25日向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报送完成工作量情况及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同步内业资料壹式4份。7.16.2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确定正式安装的通知书后7日内提交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将其采取的安装时间、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提交给甲方认可,并按认可的部署及计划安装。7.16.3若在安装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乙方须按甲方指示修改其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在4日内提交。7.16.4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甲方的认可皆不会解除或减轻乙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7.17人力7.17.1乙方须在工地安排下列人员:(1)对该项工作有经验及有领导能力的技术及领工人员;(2)正确、安全操作并能保修的熟练工人。7.17.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守法纪和工地规章制度或不称职或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没有甲方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等人员。7.17.3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甲方认可的称职人员替代。7.18计价基础7.18.1若在采购时乙方作为计价基础的数量清单或图纸或技术要求已被确认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部分,则有关的数量清单称为“合同清单”,图纸称为“合同图纸”,技术要求称为“合同技术要求”,除供本合同用外,乙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他用途。7.18.2合同清单、合同图纸和合同技术要求互相之间有矛盾,则在解释合同总价所含的内容时,以合同清单为主,合同技术次之,合同图纸再次之。若乙方发现矛盾或错误时,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澄清,并按甲方指示执行。若经澄清后发现正确所需的与合同总价有差异,则有关的差异当作是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处理,合同总价及付款额做出相应调整。合同清单或合同图纸或合同技术要求的任何字眼上或数字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会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按照合同文件所承担的工作或责任。7.19合同总价7.19.1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能作任何调整。除合同规定外,任何合同总价的计算错误,不论是计算上的错误还是其他错误,皆视为已获双方接受。7.19.2合同总价不能因人工、物价或汇率的变动而有所调整。7.19.3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述的工作,亦包括不能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7.20保险及担保7.20.1乙方须对与本项目有关或本项目进行期间发生或本项目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证甲方免负该等责任。只有有关伤亡及损坏是甲方或其应负责任的人引致的除外。7.20.2乙方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供应的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运抵工地和存仓的一切意外。7.20.3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7.20.4乙方须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7.21竣工7.21.1当乙方认为本项目竣工可交付使用时,乙方须提交“竣工报告书”给甲方。甲方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书面确认。7.21.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不移交,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核定损失额为每迟交1日,罚款2000元,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乙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并承担相应损失。7.22财产的保护乙方须配合土建单位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乙方的责任所造成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7.23工地住宿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允许本项目雇佣的人员在工地留宿。7.24物料及机械的看管乙方须配合土建单位和甲方的安排,对自己的物料和机械保管好,免遭损坏或失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7.25垃圾的清除乙方须在本项目进行期间,经常地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并在离开时清理好工地,达到甲方满意的程度。7.26乙方的贮存仓、场地由甲方协调提供场地,搭设贮存仓。费用乙方自负。7.27工程用水甲方须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向乙方在本项目施工范围附近无偿提供工程临时用水主要供水点。7.28临时照明及电力甲方须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向乙方在本项目施工范围附近无偿提供主要供电驳口。从驳口再驳出的线路由乙方自费负责安装及拆除。电费由乙方负责,负荷由乙方在施工前7日提出。7.29乙方的其它责任乙方在执行本项目时须遵守下列各项以配合整个工程的执行:7.29.1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7.29.2不能滥用及破坏工地现场设施。7.29.3物料须作适当的贮存。7.29.4不能让用水泛滥或弄湿不能受水湿的物料。7.29.5在本项目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后交付甲方。7.29.6在本项目进行时对已安装部分作好保护措施,避免玻璃面、金属面受磨损,并在分段完成时复验确保保护措施仍然妥当。7.29.7配合总包单位进行相关技术问题对接及后期试运行期间的协调。7.30特别事项7.30.1售后服务1、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项目系统操作员及简单维修人员不少于三名。2、乙方提供全免费整机质保期、免费维保及检测期限不少于5年,免费维保期自小区集体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3、保修期内,乙方应每月对系统进行两次检测保养并作好保养记录以达到年检要求;每半年对系统进行一次复调,免费维保期满后为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运行记录。4、如电梯发生故障,在乙方接到甲方或物管公司通知后三十分钟内到现场进行维修,并进行24小时不间断维修,直至修复。普通故障必须在接到甲方或物管公司通知后1小时内排除故障,重大故障(如需要更换核心部件)在12小时内排障。5、遇紧急关人情况下,2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进行救援。6、电梯年故障率≤3次(人为因素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每超过1次,对此电梯免费延长维保12个月。7、乙方承诺在安装完成、具备基本入驻条件、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在泰安市设立维保工作站,长期派驻技术维修人员,提供保姆式零距离服务,同时承诺乙方自行解决有关办公用房事宜;维保站必须提供足够的备件以满足维修需求,确保电梯一旦发生故障,能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响应,满足维修的实际需要。8、在免费保养期满后,更换设备材料费用按不高于投标时备品、备件报价价格收费或按当时市场最优惠价格购买。7.31仲裁7.31.1本合同由泰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解决。仲裁人的仲裁是最终决定。7.31.2设备的产品质量问题争议,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仲裁。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山东华升电梯有限公司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山东华升电梯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泰山区老旧住宅电梯更新项目(第三标段:泰山区国华经典小区、龙泽花苑小区、东岳世家小区、擂鼓石花园小区电梯更新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期保修期按国家最新规定,在此期间承包人将在保修期内指派各专业维修技术人员到场随时跟踪服务。双方约定如下:因为承包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工程量,免费维修;因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维修工程量,承包方只收取成本费。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按国家最新文件规定。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5.2本项目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山东华升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山东华升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费用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八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三份,代理机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法人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北上高大街85号电话:电话:0538-8083722日期:日期: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获得泰山区老旧住宅电梯更新项目(第三标段:泰山区国华经典小区、龙泽花苑小区、东岳世家小区、擂鼓石花园小区电梯更新项目)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山东华升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4951510元)。4.安装品牌:富士达电梯5.投标人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6.招标人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投标人支付合同价款。7.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八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三份,代理机构执一份。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