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车辆租赁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2025)
合同编号:370202016001202500009_001
合同名称:车辆租赁
项目编码:SDGP370202000202501001247
项目名称:车辆租赁
采购人(甲方):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86号2115室
联系方式:51989153
供应商(乙方):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31号
联系方式:13356866568
合同签订日期:2025-11-19
合同金额:0.14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规格型号:40座
主要标的数量:2
主要标的单价:0.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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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2501001247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市南区宁夏路286号法定代表人:纪静怡委托代理人卢越联系方式:15771967767通讯地址:宁夏路286号电话:51989153传真:电子信箱:乙方(受托方):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胡忠智委托代理人:胡建东联系电话:18605329589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31号电话:0532-80938600传真:电子信箱:gdwhly@163.com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大中型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乙方提供相关资质等级车辆租赁业务经营资质第一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第1页/共5页1.1服务对象名称: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1.2服务对象位置(或范围):青岛市第二条服务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事项:出租车辆鲁UZ8881:宇通牌ZK6996H5Y:一辆:鲁UA8880:宇通牌ZK6996H5Y:一辆:共两辆。第三条月服务期限3.1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为1天,自2025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首尾日均包括在内)。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方案享有审查权、知情权,服务质量的评分权、监督权;对乙方的服务成果享有验收权、异议权。4.2为达成合同目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配合。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在满足甲方合同需要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自行开展服务活动,安排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5.2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及相关信息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公布服务费用开支明细,保管服务档案,接受甲方监督等。5.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5.5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乙方提供车辆符合安全标准,车内安全设施齐全,车辆清洁卫生,保险手续齐全;指派驾驶人员身体健康,具有驾驶提供车辆资格,接受甲方指派,服务过程中保持安全驾驶。第七条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第2页/共5页7.1收费标准: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即时结算:1天*700元/辆*2辆=1400元,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400元。7.2付款方式为转账。7.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户名: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银行帐号:802330200426088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联系人:胡建东联系电话:18605329589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7.4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因整改造成服务工作逾期完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完成工作处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30322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及利息,且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第3页/共5页8.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本合同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5本合同约定服务工作有完成时限的,如乙方逾期完成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0.03%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日未完成服务工作,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6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7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数额,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8.8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或甲方从应付款中直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并承担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8.9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服务费的0.03%支付违约金。8.10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不足部分。第九条争议解决9.1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诉讼的其他部分。9.3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第十条不可抗力10.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第4页/共5页2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10.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一条附则11.1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11.3本合同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补充条款甲方享有在青岛地区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青岛地区须通知乙方,经允许后方可出青。甲方(盖章):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这直机关工作委员会x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2025年11月19日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乙方(盖章):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湖建东签订时间:2025年11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31号第5页/共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