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
【初始合同】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CSHT-YTCG2025000034-A-2025-1
二、合同名称: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YTCG2025000034
四、项目名称: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盐田区政府行政中心
供应商(乙方):深圳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25号壹海国际中心1501E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
合同金额:1.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盐田区政府行政中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0-2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1-24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V2.pdf
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V2.pdf
\n\n\n附件下载\n\n\n \n \n\n \n \n \n深圳市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深圳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本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深圳签署:甲方(用能单位):深圳市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持有可用于开发、建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筑屋顶和场地,并希望通过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享受节能效益;2.乙方拟在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专项节能合作,并与甲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有鉴于此,甲乙双方在真实、充分、完整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简称“本项目”)1.2建设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128号2合作模式2.1乙方全额投资开发建设、持有、运营本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与甲方共同开展本项目专项节能合作。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其名下的盐田区档案馆指定建筑屋顶平面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乙方施工前需要向甲方提供承重荷载报告,以确保施工不影响大楼安全情况。2.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工作,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本项目建成后,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事宜,甲方应给1/11予本项目运营所必要的协助。2.3本项目并网稳定发电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19年(“节能效益分享期”),节能效益分享期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的下个月作为起始月连续计算,不包括项目前期的开发建设期。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任何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发电的,则乙方有权将本协议所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相应顺延。2.4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以市电电价基础上的优惠电价(优惠率为90%)向乙方购买并使用本项目光伏所发电能,即甲方与乙方按10%:90%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共同分享本项目甲方消纳用电带来的节能收益。3项目开发建设3.1本项目预计装机容量为0.55(兆瓦);若预计装机总容量与最终实际建成的总容量不一致的,以实际建成容量为准。3.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光伏场地真实准确的建筑图纸、产权证明。4电费结算4.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并网发电后,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甲方承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无条件优先购买使用本项目所发电能。甲方未能消纳部分电量,乙方有权出售反送至公共电网或出售给第三方,反送公共上网或出售给第三方部分的电费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与相关主体进行结算。4.2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对于甲方使用本项目所发电能的部分,应按照如下方式计算电费(“购电价款”):甲方购电价款=甲方购电单价*甲方购电数量。其中,(1)甲方购电单价应以甲方同期电费单价为基数计算,给予10%的优惠(“电费优惠”),即,甲方购电单价=甲方同期电费单价×90%;甲方同期电费单价以甲方每月从电网企业获取的《电费结算单》中“综合均价”为准。该综合均价为含税价,已包含上网2/11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所有由甲方按使用电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的费用(如有)。(2)甲方购电数量应以相关电力机构出具的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数据为准。若相关电力机构未提供上月抄表数据,则甲乙双方应于每月3日前共同完成抄录与确认上月电量工作。甲方购电数量计算方式为:购电数量=(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3)若甲方购电单价为分时段电价,则应分时段计算甲方购电价款;例如:甲方购电价款=尖(高)峰时用电数量×甲方尖(高)峰时购电单价+峰时用电数量×甲方峰时购电单价+平时用电数量×甲方平时购电单价+谷时用电数量×甲方谷时购电单价。4.3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应每2个月(连续的第3个月为结算月,以此类推)向乙方支付购电价款,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每个结算月20日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计算甲方上2个月购电价款,并向甲方发送电费结算单、开具相应电费增值税发票。经核实无误,甲方应在收到电费增值税发票后的10日内按财政支付程序付款,因国库支付系统原因延迟到账的,不计为违约责任。4.4甲方应将购电价款按时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以乙方另行提供为准。4.5乙方应确保其具备足额的发票开具额度,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延迟或无法开具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且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后续款项直至收到合规发票。4.6甲方开票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及电话:3/11开户银行及账号:4.7乙方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账号:行号:5项目所有权和收益归属5.1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投资、采购或安装的全部资产和设备(无论是否已经完成安装,并包括被不时更换、替换、更新或重置的任何部件或资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5.2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自行将项目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可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若乙方确需转让,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受让方必须书面承诺无条件全面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并经甲方审核认可其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5.3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项目涉及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如遇到征收、拆迁或机构改革等政策要求、行政命令及其他必须处置项目资产的情形,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处置,包括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原状等,处置所得属于乙方。5.4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后,项目涉及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收益均归甲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项目全部、完整、可正常运行的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无偿移交甲方。乙方保证在移交时,项目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光伏场地及所需施工场地,并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相4/11应便利,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光伏场地所属建筑竣工图纸资料复印件;(2)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前期审批立项、电力接入等相关工作。6.2甲方承诺,其对所提供的光伏场地需具有完整且唯一的产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用地合规性问题或建设手续缺失,光伏场地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租赁关系,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6.3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甲方应为本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维护、修缮、巡查等工作提供相应便利,保障乙方相关人员、车辆、物资正常出入项目场地。6.4乙方抄录电能计量表读数,甲方应予以配合,并按约支付相应电费。6.5甲方应为乙方接入公共电网提供必要协助。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无故关闭或操作直接影响本项目发电并网的专用线路及设备。因甲方正常检修需要操作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妥善建设、运营本项目,并在本项目建成后做好运维、消缺、修缮等各项工作,确保本项目发电正常和生产安全。如本项目遇到维护、修缮等合理情形需要暂停发电,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尽可能将对甲方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并确保在合理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电。7.2乙方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荷载证明等涉及施工方案。7.3甲方有权聘请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及监理范围由甲方确定,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甲方、乙方、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7.4乙方应对本项目采取与其自有设备设施程度相当的安防措施,光伏设备需满足抗14级台风要求。7.5乙方应充分考虑光伏系统建成投运平台化管理需求,接入甲方近零碳微电网平台,实现智能管控和调度,涉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该平台进行可能影响本项目安全运行的重大操作前,应提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合理规划项目参观路径,做好项目介绍和宣传牌。7.6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国家最新规范和5/11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光伏组件及逆变器等主设备须采用行业内的主流一线优质品牌,具有技术领先、可靠性高、利于提升系统发电量的产品,并有相关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技术资料,且项目符合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甲方才向乙方签发验收文件。7.7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需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巡检,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7.8乙方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避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7.9在本项目开发建设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期间,且无论甲方用电量多寡,乙方无需就光伏场地向甲方支付《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约定之外的使用费或租金。7.10甲方连续逾期支付电费达6个月以上,乙方有权中止向甲方供电,将所发电量全部出售给第三方;与此同时,甲方应继续保障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光伏场地。7.11如遇动迁、征地、征用等情形,有关本项目的资产归乙方享有。7.12乙方需无偿清理施工屋顶草坪,并负责做好屋顶防水施工,确保屋顶无漏水情况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在本项目建设期、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因乙方建设本项目原因出现屋顶漏水问题,则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7.13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本项目需满足甲方一次更改彩色光伏图案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更改彩色光伏图案,更改彩色光伏图案所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7.14如乙方光伏电站使用了除其所发电量以外的其他电量并产生了电费(即下网电费),则该等电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下网电费的单价应按照电费优惠后的甲方购电单价计算,且乙方无需承担其他用电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容量费)。7.15双方已知悉光伏电站安装后可能对甲方功率因数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甲方功率因数不会受到6/11电网负面考核,但因非乙方及其光伏场站原因导致甲方功率因数受到电网负面考核的情形除外。8违约责任8.1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且非因乙方违约所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格收购乙方持有的本项目全部资产并终止本协议,收购价款计算方式为: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收购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项目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收购价款,收购价款最高不超过经审计确认的项目资产净值:(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项目所需光伏场地、施工场地或便利条件等,致使项目无法开发建设或并网发电;(2)甲方累计超过6个月不支付电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抄录电表确定甲方电费累计超过6个月的;(3)因甲方干扰、阻碍、拒绝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相关人员进入建筑屋顶抄录电表、开展运维等作业,拉闸断电、关停变压器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情形。8.2甲方故意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应以逾期未付价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3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一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含担保费用)、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等。8.4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达不到甲方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按照年度支付本项目投资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在下一次月结费用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在限期时间内没有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8.5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7/11务、技术、人力等原因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被提出上述申请的,以及其他原因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项目失败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自身损失等),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处置项目设备,甲方同意处置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现场管理要求限期进行设备拆除、恢复原状等,处置所得属于乙方,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现场管理要求限期处置,甲方有权对相关资产进行拆除并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置所得属于甲方。8.6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处置项目设备,甲方同意处置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现场管理要求限期进行设备拆除、恢复原状等,处置所得属于乙方,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现场管理要求限期处置,甲方有权对相关资产进行拆除并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置所得属于甲方。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有权处置项目设备,处置所得属于乙方。8.7乙方在实施屋顶承载力检测、地勘、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8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无理由延误工期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甲方的原因导致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8.9设备安装完毕满60天仍不能正常运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解除本合同。8.10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项目人员或提供的设备服务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服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8.11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8.12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受到侵权指控或者引发法律纠纷,影响甲方使用8/11或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长期合作9.1甲方充分了解并知悉安装于光伏场地的本项目所使用光伏设备,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光伏场地的特性而专门设计和定制的,如安装后再拆除和回收发电设备会导致其价值的大幅减损。同时,乙方将就发电设备的部件采购、安装、调试、运营和维护支付高昂的一次性成本,而该等一次性成本的回收和甲方提供光伏场地的相关收益都只能通过乙方对发电设备的长期运营加以实现。因此,本协议具有长期性且一经订立不应当由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或因甲方原因产生履约障碍,否则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9.2甲方知悉并了解乙方投资成本在项目建设后即已确定且无法降低,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电价、结算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参与建设本项目的前提条件,在本协议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甲方不得单方要求对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不得采用擅自拉闸断电、关停变压器通道等方式要求进行协商,否则构成视为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且触发本协议第9.1条,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第9.1条的约定执行。10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各方一致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11通知和送达11.1本协议各方变更住所、联系地址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前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11.2本协议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即作为各方书面通知及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9/11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仲裁及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阶段。如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变更,该方应及时告知对方、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仲裁文书或司法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2其他12.1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12.2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之日。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为乙方项目资产的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应继续提供项目场地使用权及拆除便利。(本页以下无正文)10/11(本页无正文,为《盐田区档案馆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之签署页)甲方(用能单位):深圳市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乙方(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11/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屋顶分布式彩色光伏发电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