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边坡安全整治 公路工程施工 人工清危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2025)



一、合同编号: N5115892025000062-1
二、合同名称: 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15892025000062
四、项目名称: 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街道塘湾街22号
联系方式:18780176803
供应商(乙方):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栋A座2701
联系方式:158821869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308066.080000元
合同金额: 130.80660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合同范本(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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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9月目录一、合同协议书…………………………………………………………1二、通用合同条款………………………………………………………4三、专用合同条款……………………………………………………5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40五、安全施工合同………………………………………………………42六、建设工程廉政合同…………………………………………………44七、承包人不得拖欠其农民工工资承诺函…………………………47八、合同附件…………………………………………………………51附件一中选通知书…………………………………………………51附件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2附件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复印件……………………………附件四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证书复印件………………………1.项目经理…………………………………………………………(1)身份证…………………………………………………………(2)毕业证…………………………………………………………(3)职称证…………………………………………………………(4)建造师注册证书………………………………………………(5)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技术负责人………………………………………………………(1)身份证…………………………………………………………(2)毕业证…………………………………………………………(3)职称证………………………………………………………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为建设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工程地点:沙坪街道顺南社区、大坪村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完成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设备的调试、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安全评价及资料归档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工程。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年月日;工期:90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万零捌仟零陆拾陆元零捌分(人民币)。(小写)¥:1308066.08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陈震;职称:二级建造师;身份证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23416202735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交安B20G06273。技术负责人:姓名:李海梅;专业名称:中级工程师;资格名称:9342023000601099504。安全员:姓名:/,职务:/,证书编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选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采购文件;10、投标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备采购、调试及技术服务、建筑安装直至竣工投产,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运营,并在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变更工程严格按《宜宾三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宜三江办发〔2022〕21号)执行。十三、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提供压证原件(压证按采购文件约定执行)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十四、本合同正本3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1份;副本5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2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五、合同订立地点: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十六、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9月22日。十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9月22日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41~81页。三、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1.1.2.6监理人:在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中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工程。1.1.3.3临时工程:见通用条款。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3工期:本合同签约工期为90日历天。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本条取消。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选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采购文件;(10)投标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提供压证原件(压证按采购文件约定执行)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按发包人要求份数。(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天内。(5)其他约定:无。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送达发包人代表办公室,并签收。(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送达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室,并签收。(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完成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电讯线路的接通和施工期间的维护以及竣工后的拆除等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由承包人自行考察并承担相应费用。(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一切证件、批件,产生的费用(如工程城建归档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7天内由监理单位主持。2.6支付合同价款2.6.1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约定的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因素及其它风险,并将风险因素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不再调整。2.7组织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与相关档案部门衔接,将形成的有关竣工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5套归档。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01)及备案要求。逾期按2000元/天进行处罚。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无。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增加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后,由监理人报送发包方人。(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建设工地应符合宜宾市和三江新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6)对施工场地周围市政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因承包人的野蛮施工对地下管线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如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给发包人或权属单位。(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做到文明施工,费用已按规定计算并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8)本工程的土石比、运距由投标人参考地勘资料、现场考察自行测算确定报价,业主不再追加费用,中选后不因任何条件发生调整。(9)承包人应遵守《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3号)规定。(10)本工程弃土场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弃土场手续,弃土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或总价中。(11)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或总价中。(12)本工程承包人应配合综合管线(给水、燃气、电力、电讯)等施工单位作业,因配合综合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本工程单价和合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13)承包人对所承建合同段有采取措施保持社会车辆(若有)和施工车辆通行的义务,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或总价中,甲方对此不另行承担费用。(14)负责施工道路、专用通道的开通及维护工作。(15)承包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用地分批提交风险,承包人必须考虑利用现有工作面,平行施工、交叉作业、多点作业,使工期最短。因此产生的劳动力、施工机具等资源增加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16)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4天内,承包人负责拆除施工场地内的临时设施,退出施工机械,将场地清理平整后移交发包人。若承包人在限期内不拆除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组织拆除,拆除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7)工程竣工资料按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对本项目档案文件的管理要求执行。(18)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自行配备标准图集、施工规范等资料,以供查阅。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为发包人提供1间临时办公用房(小计约30m2)和会议室(约30m2),为监理人提供1间临时办公用房(小计约30m2)。(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承包人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保证保险、保证担保等形式缴纳,如以现金或转账形式缴纳,应在承包人领取中选通知书后由承包人基本账户缴纳至如下账户:开户单位: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开户银行:宜宾农商行沙坪支行账号:88150120060914472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7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应将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指派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且该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以执行项目经理等替代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每月25日前。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采购和管理的约定:所有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承包人在采购前,其质量需征得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书面签字认可,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且材料样品封存后才能用于工程中。承包人采购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无。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规范的要求。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放线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任何由于承包人原因放线测量误差造成的返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令发出前。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令发出前。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至少按照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进行相应配置,工期需要满足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要求。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在分阶段或分项施工前10天。(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0日内。(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开工前7日内。(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进度计划后7日内。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不可抗力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气象部门的气候报告为准。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节点工期或竣工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竣工,按合同造价的1‰/天承担违约金。逾期节点工期或竣工工期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总价的5%。承包人是在充分考虑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包括可能出现的暴雨等天气因素)的情况下与发包人约定了本合同工期,因此无权也不能因气候原因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工期顺延。承包人在本合同条件第11.3条款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报告。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对发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其他约定:按本合同补充条款22.1规定执行。11.6工期提前提前节点工期或竣工工期的奖励办法:无。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非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停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关验收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执行。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令发出3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保证措施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按质监部门规定执行。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质监部门规定执行。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按质监部门规定执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无。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3.4变更程序应按《宜宾三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宜三江办发〔2022〕21号)执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4本工程措施费包干使用,投标报价时应全面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中选后措施费不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执行。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其价格调整按15.4.6条执行。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合同外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存在合同中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适用于合同外工程的单价(指具有相同项目特征描述、不论在同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或不在同一分部分项工程,但存在不平衡报价)时,发包人可选择较低的单价作为结算单价。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合同外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存在合同中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类似于合同外工程的单价(指具有类似相同项目特征描述、不论在同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或不在同一分部分项工程,但存在不平衡报价)时,发包人可参照较低的类似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合同外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根据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组价后下浮(下浮率按最高限价和中选价确定)计算,并报监理人核准后报发包人审定,其中,材料价格按投标价、市场价及宜宾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对应时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中取低值执行,措施项目费不再计取,规费、税金按合同相应规定执行。④在实施工程量清单中每一细目时,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采购约定工程量的10%时对超出10%以外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单价,重新确定单价原则为:按第③款原则重新组价和投标报价两者中低者为该细目工程超出部分工程量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8暂估价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5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3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5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无。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15.4.6④条约定情形外,本合同工程实施期内,任何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变动均不予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的计算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计量周期(1)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7.1.6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监理人一式5份。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不另行支付(已含在总金额中)。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不另行支付(已含在总金额中)。(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预付款的支付:在收到承包人下列单据后支付:[1]金额为预付款金额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2]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3]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申请表》;[4]按宜宾三江新区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承包人已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资料(齐备)。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无预付款。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须由银行开具。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每月完成经有关部门检验的合格工程量及价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根据宜府办函﹝2018﹞136号文相关规定,发包人(项目业主)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汇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不得汇至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个人等其他账户。(3)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4)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进度申请表后10日内,支付对应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其中实施务工人员实名制,由承包人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每月将工资总额划入工资专户,由银行代发工资到务工人员银行卡上);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备案资料及按照宜宾市档案馆要求制作的影像资料)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发包人(代建单位)落实结算办理主体责任,在完成结算审核及竣工备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终审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金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17.4.1项约定执行。17.3.3临时付款证书:无17.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竣工结算经相关部门审计完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终审金额的97%,发包人预留审计审定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无息)。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证书后30工作日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结算送审金额高估冒算,审计确定的最终竣工结算与承包人送审结算相比核减超过5%(不含5%),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处罚,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及时支付该审查费,则发包人将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时,直接代扣给相关单位;未超过5%(含5%)时,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按财政局与审计部门确定的统一支付委托计费标准执行。零星工作项目用工人工单价按照投标单位组价水平确定;但如果投标单位组价的用工人工单价高于四川省工程造价部门颁布的现行零星工作项目用工人工单价时,按四川省工程造价部门颁布的现行零星工作项目用工人工单价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保修期满后30工作日内。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包括竣工图和备案资料及按照宜宾市档案馆要求制作的影像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5套。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30天以内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备案资料及按照宜宾市档案馆要求制作的影像资料)共4套并移交发包人,否则每推迟一天按2000元进行处罚。18.3验收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5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18.6试运行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7竣工清场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竣工验收后的10天内。18.9中间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验收规范要求或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通知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发包人相关人员参加中间验收并签字认可,涉及到计量支付的,应由监理、发包人相关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可,隐蔽资料(应包括草图及影像资料)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主要材料、设备和结构。(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2年。(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1)投保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共同投保。(2)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总价和合同总价内。(5)保险期限:同施工工期。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保险金额:元,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共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0.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前。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无。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照不可抗力有权认定的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确认。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对于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a、节点工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即对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组织施工,若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节点工期要求通过验收,对于节点工期延误超过20天时,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双方的施工合同且全额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并同时发出要求承包人退场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发出5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全面退场,不得以要求对已完工程办理结算、民工工资及诉讼等为由拒绝或延迟退场,否则发包人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强制承包人退场并无条件没收其剩余工程款。对于延误的节点工期未超出11~20日时,发包人将扣应付工程进度款的5%作为下一进度工期的保证金,在下一个节点工期控制点时承包人仍未达到工期要求,此部分进度款将予以没收。b、总工期:若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成本工程,除承担上述22.1.2.(4)的违约责任外,每推迟一天按1‰收取违约金,本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c、因工期延误所引起的罚款,在结算终审时予以扣除。d、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一次性交工合格。若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至合格为止,且视情节的轻重收取2万元~2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应自费返修到经质监、监理、发包人认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22.1.7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22.1.7.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1)承包人在变更相关人员时变更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兼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出勤天数每月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否则,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规定天数时,每天处以违约金2000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连续二个月在施工现场出勤天数达不到每月18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3)擅自更换主要人员处罚标准:项目经理:20万元/人.次。项目技术负责人:10万元/人.次。若确需更换必须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获得业主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4)被业主认定为不合格更换主要人员处罚标准:项目经理:10万元/人.次。项目技术负责人:5万元/人.次。(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至少有一人须参加业主每月组织的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0元。22.1.7.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治理扬尘、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等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减少噪声,控制扬尘和污水排放;建立入口登记制度,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专人对进出场运土车辆必须进行清洁处理,切实防止泥土带入道路、污染路面;挂牌施工,戴安全帽;张贴施工标语,安民告示,禁止在现场打架斗殴;对打围设施定期维护、保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好工地周边的外部环境卫生秩序,确保无各类出摊占道现象;严禁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及其它机具、设备,严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应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施工现场废弃物应随时清理,严禁乱倾乱倒;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食堂作业和管理,加强民工的管理和教育,妥善处理好民工就餐问题;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以防止尘土飞扬;所有清运建筑物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集装密封方式进行,对污染的道路要及时清扫并采取必要的除尘、降尘措施;撤离现场时要及时拆除临设,并对场地进行彻底清理;严格按照宜宾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有关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其它相关管理责任。若有权部门每检查一次不合格导致罚款,发包人追加收取500~1000元以内违约金。并先交违约金后支付工程进度款。22.1.7.3承包人不得拖欠其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承包人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保证保险、保证担保等形式缴纳,如以现金或转账形式缴纳,应在承包人领取中选通知书后由承包人基本账户缴纳至如下账户:开户单位: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开户银行:宜宾农商行沙坪支行账号:88150120060914472如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将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予以支付民工工资。如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支付民工工资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本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予以支付民工工资。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发包人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雇用农民工应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会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临港区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支付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民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务费。本合同有效期间,发包人将监督、督促承包人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违反国家或当地政府相关办妥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规定时,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2.1.7.4承包人应及时交纳上述违约金,否则从履约保证金、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2.1.7.5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质量验收规范,承包人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改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酌情扣减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2.1.7.6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争议评审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25.补充条款25.1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部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检查人员、项目工长、内业管理员等)必须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保留有权终止合同,且不得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权利。25.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按时或提前完工,除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外,承包人施工进度已明显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时(即关键线路延期7天以上),存在明显工期违约,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退场并终止本合同,其已完成工程部分按投标单价结算后的50%作为双方的财务决算,且不得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5.3承包人进出施工场地的土石方运土车辆必须做好清洁措施(冲洗车轮),负责进出场道路的保洁,不得超载超限,货箱必须加设挡板并加盖蓬布。由此造成的成本增加,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土石方综合报价中。25.4施工期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主要技术人员实行考勤,出勤率每月不得少于22天。其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缺勤一天处以违约金2000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缺勤一天处以违约金500元。25.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实施项目移交,否则发生的缺陷修复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25.6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问题发生集访事件,发包人将把承包人列入发包人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发包人将不允许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其他项目的投标活动。25.7本工程实行抽检制度,抽检合格才视为质量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监理及发包人按规范要求需要抽检发生的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将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独立抽检是对承包人工程质量自我检查的监督和认证,比自检更具有权威性,若发现抽检不合格,对承包人处以5~10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根据抽检频率暂扣对应工程量的中期支付款,直至工程整改合格。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书勒令承包人退场,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5.9弃土场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的清表、排水、通道建设、水土保持、边坡稳定等处置费用由承包人在土石方相关单价中综合考虑,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土石方单价之中。承包人应确保弃土场的边坡稳定,将弃土场建设方案报业主及监理审批后实施,同时,所弃土石方落入弃土场用地范围外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挖方、弃方综合运距,费用自行解决。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排水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排水畅通,排水措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5.1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征地红线进行施工作业,因承包人原因超出红线范围引起的纠纷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5.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2万元~20万元/次)。25.1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本工程总承包单位移交所有资料,由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城建归档工作,城建归档工作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由承包人向本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25.13承包人应保证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完整无遗漏,并应一次性送审,未征得审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补报结算及补充竣工资料,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5.14承包人须按照《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和宜宾三江新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建设标化工地。25.15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证(如电工、电焊工、起重工、机驶工、登高架设工、爆破工等)。25.16承包人不能以变更事项未审批或变更单价不能接受为由拒绝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及影响合同工期。25.17承包人在进场前须进行规划验线测量,测量结论报发包人及主管部门确认,测量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计费。25.18发包人不提供《附件六:支付担保》。25.19如监理人、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采用严重不平衡报价策略致使申报工程进度款与实际完成工程计量存在重大偏差时(重大偏差指投标人分项工程单价高于《采购控制价及明细》相关分项工程单价15%(含15%),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审核该进度款时有权依据本合同工程《采购控制价及明细》和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该进度款金额。25.20监理人应按《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运营管理中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民工工资管理的通知》(宜临港项目中心发〔2015〕3号)要求,切实做好对承包人民工工资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建的所有项目均在保修范围内。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1、如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后48小时内未到现场,发包人将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签订关于工程维修的协议,明确维修义务与责任。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承包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9月22日五、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在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承包人测量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防碍治安的行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本合同正本3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1份;副本5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2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承包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9月22日六、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时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和设计合同有关的和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承包人的义务(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沙坪街道农村路桥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3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1份;副本5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2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承包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9月22日一、项目编号:N5115892025000062二、项目名称: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三、采购结果采购包1: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价格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A座27011,308,066.08元合计(总价):1308066.08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合同包1(合同包一):工程类(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品目编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B02020000B02020000公路工程施工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采购人指定范围90天陈震注册编号:皖234162027353,注册专业:公路工程七、承包人不得拖欠其农民工工资承诺函致: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全称)我公司(下称“承包人”)在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下称“本工程”)前提下,应邀本工程投标,并向发包人作出如下承诺: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发[2004]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按期支付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法分包的费用款项,否则业主有权从我单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承包人愿承担一切责任。承包人(公章):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2025年9月22日附件一中选通知书中标(成交)合同包号合同包1中标(成交)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一中标(成交)金额(元)1,308,066.08(元)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09月09日就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项目编号:N5115892025000062)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09月09日就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项目编号:N5115892025000062)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成交),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成交),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合同包号合同包1中标(成交)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一中标(成交)金额(元)1,308,066.08(元)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江新区分中心2025年09月10日附件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总价招标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工程名称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投标总价(小写):1308066.08元(大写):壹佰叁拾万零捌仟零陆拾陆元零捌分投标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2025-9-8扉-3时间:2025-9-8扉-3主体建筑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3.沙坪街道老宜南路边坡安全整治项目招标人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第一部分主体建筑工程1雷片石路段崩塌1.1人工清危工程1.1.1人工清方m3327.270.6123103.591.1.2人工石方外运(800m)m3327.296.2331486.461.2挂网喷浆工程1.2.1人工修整坡面m24421.22539.241.2.2石方外运(10km)m344.230.491347.661.2.3C30喷射混凝土(15cm)m366.3971.5964416.421.2.4φ100PVC泄水孔制安m14.713.34196.101.2.5钢筋网片制安t1.0845755.216238.651.2.6加强锚杆(4.5mφ28)49455.2722308.231.3嵌补支撑工程1.3.1机械清除危岩m363.935.12242.891.3.2石方外运(10km)m363.930.491948.311.3.3C30混凝土回填m3112491.9955102.881.3.4φ100PVC泄水孔制安m12.413.34165.421.3.5模板m211299.0511093.601.4锚杆工程工程1.4.1加强锚杆(9mφ28)39953.9337203.271.4.2加强锚杆(6mφ28)262672.85176286.701.4.3脚手架m2298643.25129144.501.4.4锚头模板m290.399.058944.221.4.5锚头混凝土C30m36.02531.0053196.651.5主动防护网工程1.5.1GSP2主动防护网m2180780.55145553.851.6其他临时工程1.6.1交通管制围挡(彩钢板)m2654160.55104999.701.6.2坡面植被清理m229860.631881.182纤子塘路段崩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边坡安全整治 公路工程施工 人工清危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