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更新 有机房客梯采购合同公告(华谊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2025)
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
合同编号:
2025AFSAZ50521-2872
合同名称:
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
项目编号:
2025AFSAZ50521
项目名称:
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华谊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甲方编号:
91340100784905018B
中标人(乙方):
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1007728012113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95.360000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6年05月18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代理机构:
安徽万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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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0分47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5-11-25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11-25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0分
附件:
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2025.11.18.pdf
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项目编号:2025AFSAZ50521合同文本买方:华谊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卖方: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华谊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相关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叁仟陆佰元整(¥953600.00)。其中:设备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叁仟元整(¥753000.00);安装及配套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陆佰元整(¥200600.00)。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1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6份,合同双方各执3份。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11月18日卖方:(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月18日2合同价清单楼栋货物品牌型号及设备单安装单配套工程单台小单位数量备注号名称技术规格价/元价/元单价/元计/元4#楼东梯有机房客梯日立、HGE825kg2.0m/s32/30台1253000612006600320800/4#楼中梯有机房客梯日立、HGE825kg2.0m/s31/29台1250000602006200316400/4#楼西梯有机房客梯日立、HGE825kg2.0m/s31/29台1250000602006200316400/合计375300018160019000953600/备注:1.设备税率:13%、安装及其他税率:3%;2.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3.旧电梯拆除(拆除的旧梯残值归属中标单位,抵扣旧梯拆除施工费用,拆除后需立即清运离场,现场不得堆积):4.除新装电梯监督检验费及质保期内的年度检测费由招标人承担外,招标人不承担任其他任何费用。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4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5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6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7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8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9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10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表示)、每箱尺寸(长×宽X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11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12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6.2.2调试程序设备安装完成后需要调试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调试内容应与卖13方供货范围相一致,调试费用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由卖方承担。调试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调试条件,卖方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书面通知买方/监理人(如有),通知中应载明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卖方准备调试记录,买方根据卖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的,买方/监理人(如有)在调试记录上签字。买方/监理人(如有)在调试合格后不在调试记录上签字,自调试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买方/监理人(如有)已经认可调试记录,卖方可继续实施安装或办理交付验收手续。买方/监理人(如有)不能按时参加调试,应在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安装周期延误的,安装周期应予以顺延。买方/监理人(如有)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调试的,视为认可调试记录。(2)具备系统联机调试条件,买方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通知中应载明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卖方的要求,卖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调试记录上签字。卖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试的,视为认可调试记录。6.2.3调试中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买方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卖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买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安装周期相应顺延。因卖方原因导致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卖方按买方/监理人(如有)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安装周期不予顺延。因设备本身原因导致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卖方负责重新更换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更换、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14延误的安装周期由卖方承担。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15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16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9.质保期服务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17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1.保证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18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19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20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21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3.2.1预付款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按照《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维修合同签订后,按工程进度预拨所需资金的70%,首次拨付额不得超过所需资金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项目决算书,并委托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决算审计,付至审定价的97%。保修期满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付款单位: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合同价款的30%;验收款:项目完工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后,拨付致合同价款的70%;结清款:项目决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保修期满后余款一次性付清支付单据:发票等材料。28.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取得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两年。310履约保证金:不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期限: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等级:注册证书号:4/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231.1.1.10其他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需求表。1.1.13工程1.1.13.1工程: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黄山路与合作化路交口领翔花园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定义的不同约定:执行专用条款。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补充协议”优先,其他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其次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4.2合同变更的方式:补充协议。1.5联络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凌云峰180195830961.6联合体1.6.3联合体各方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范围:非联合体签订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设备单价跌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设备单价涨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4③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2种方式:3.2合同价款的支付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2.1预付款支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单据: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2.2到货款支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单据: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2.3验收款支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单据: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2.4结清款支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支付单据: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在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时,其他支付方式的约定:按照《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维修合同签订后,按工程进度预拨所需资金的70%,首次拨付额不得超过所需资金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项目决算书,并委托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决算审计,付至审定价的97%。保修期满后余款一次性付清。25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否。4.1.1监造范围、方式:执行通用条款4.1.2监造场所及配合:执行通用条款。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4.1.3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2交货前检验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是。4.2.1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4.2.2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包装的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1.3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否5.2标记5.2.1标记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2.2超大超重件:执行通用条款5.3运输5.3.2整套装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3.3装运通知通知时间:执行通用条款通知内容:执行通用条款5.3.4超大超重包装:执行通用条款5.4交付5.4.1交付时间、批次:以接到甲方书面排产通知单为准。交付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黄山路与合作化路交口领翔花园。交付方式:执行通用条款265.4.3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7天内。5.4.4合同设备的风险自安装验收合格起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1)(2)种方式确定。(1)合同设备交付时:卖方交付设备应提前七日通知买方。.(2)合同设备到场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组织人员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买方未按时检验,视为验货合格,卖方不承担货物保管责任。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货、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拒绝收货的,卖方将产品运输至交货地点之日视为买方收到货物,其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负责。6.1.2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黄山路与合作化路交口领翔花园。6.1.6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6.1.7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执行通用条款。6.2安装、调试6.2.1安装、调试按照下列(1)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6.2.2调试程序调试内容: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电梯设备。(1)单机调试费用承担:由卖方承担e(2)系统联机调试费用承担:由卖方承担6.2.3调试中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6.3考核6.3.1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276.3.2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执行通用条款6.3.3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执行通用条款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执行通用条款。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的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标准:执行通用条款。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执行通用条款承担。6.4验收6.4.1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6.4.2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6.4.3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技术服务7.2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自费。8质量保证期8.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取得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两年。9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整机:曳引系统:/控制系统:门机系统:/。8.3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8.4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30日。8.5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30日。289.质保期服务9.1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响应时间:2小时:到达现场的时间:12小时:解决问题的时间:24小时。质保期内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质保期内电梯设备年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质保期后卖方仍然有义务承担其供货电梯的技术服务。9.2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自费。.9.4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乙方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1.保证11.4合同设备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7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时卖方的通知和配合义务:执行通用条款。12.知识产权12.2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执行通用条款。12.4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违约责任14.2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4.3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2915,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无16.3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7.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廉政协议30第三节合同附件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买方名称)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为/(项目名称)的中标(成交)人,应卖方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买方和卖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三月日31附件三:廉政协议廉政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华谊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领翔花园4号楼东、中、西电梯更新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买方的义务(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32(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于股或红利。(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卖方的义务(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卖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买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33(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4.卖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项目投标。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盖章):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职务)授权代表:(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3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梯更新 有机房客梯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