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服务 校方责任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哈密市第四幼儿园2025)



一、采购人名称:哈密市第四幼儿园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第四幼儿园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11101000025801750
五、合同编号:11N676333032202517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意外保险服务
详见附件

509.00
7.46
3797.14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密市第四幼儿园
联系人:李升
联系电话:18509029101
传真:/
地址:伊州区田园路3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发往地州保险合同_20251120164003.pdf
关于意外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676333032202517401).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合同二〇二五年十月项目编号:HTXJ-ZCG(2025)-317号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联合体)地址:电话:传真:第一条前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新教厅〔2022〕75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项目内容一、项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一)投保人:(二)保险人:(联合体)(三)被保险人:三、承保范围:四、缴费标准:每所学校按在册学生人数,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为人民币7.46元/人·学年。五、赔付标准:(一)全区每所学校统一赔偿限额,具体如下: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校累计赔偿限额85万元700万元1400万元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校累计赔偿限额45万元400万元800万元(二)死亡赔付标准:甲方所辖学校发生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赔付人民币85万元/人、51万元/人、25.5万元/人,以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45万元/人。(三)伤害医疗赔付标准:按照伤害医疗实际损失(医疗发票)予以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属校(园)方全部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85万元/人,属校(园)方无过失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45万元/人。(四)伤残赔付标准:学生校(园)方责任保险伤残赔付标准【赔偿金额85万元×伤残责任比例】,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伤残赔付标准【赔偿金额45万元×伤残责任比例】。最高赔偿限额分别为85万元/人和45万元/人。(五)公共保障限额:所有投保学校在每校每年累计1400万元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另外设立全区每年总额600万元的公共保障限额,在每校每年每次或累计赔偿限额用完后调剂使用,不分投保学校类别。六、赔偿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付明细包括:(一)普通伤害: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等。(二)伤残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残疾鉴定费、残疾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三)死亡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身故保险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条保险期限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方式,缴费周期自202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8月31日24时止,缴款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保险人自2025年9月1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服务方式及内容(一)保险合同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被保险人)与中标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3~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学生花名册提供给保险人,同时将保险费划转至保险人同名账户。保险人自收到投保材料后3日内应迅速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在本合同载明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出现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保险人应做好相应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所辖学校应在新增学生报到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未及时申请批改的,后果由学校自负。保险人应在收到学校申请后,向学校出具知情函。(三)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单一学校注册学生人数变动(增加或减少)不超过其在册学生总数的6‰(含6‰)时,保险费不做调整,保险公司不另出具批单。单一学校注册学生人数变动超过在册学生总数的6‰时,由学校出具人员变动清单,保险费作相应增加或减少;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及发票。(四)对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群死群伤事故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伤害事故,保险人须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制定专门的理赔解决方案,开通绿色通道,迅速界定保险责任和确定赔偿金额。(五)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行政部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预付赔偿金额的50%,以尽快平息纠纷。(六)对于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范围内的严重伤害案件,承保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的3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垫付所需医疗费。医疗费用及理赔所需单证在治疗结束、终止治疗或应责任事故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求中止、终止治疗后再补充单证,完成赔付。(七)对于学校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人数超过500人,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学校应将活动方案报备教育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学校进行指导,协助学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八)保险人应在各地医院开通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项目绿色通道救治服务(含医保外用药、直付)。发生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险人应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救助服务。(九)保障服务计划。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开展不少于2次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安全负责人和保险负责人的培训,不定期开展自治区级和地州级学生活动;保险公司的各级分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开展不少于2次对所在区域内学校安全负责人和保险负责人的培训。培训内容、活动方案等均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十)保险公司负责相关宣传材料的编写及宣传媒介的协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宣传材料内容的审核确认。第五条保险责任(一)校(园)方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注册学生或其管理的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卫生、安全标准;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8.被保险人已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9.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10.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11.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12.被保险人已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14.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公共设施毁损、塌陷或学生拥挤踩踏事故;15.被保险人由于管理过失,发生高空物体坠落造成意外事故;16.被保险人管理、提供的宿舍因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发生火灾、爆炸或煤气中毒;17.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中,因安全管理原因导致意外事故;18.被保险人接到按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通知后,未实施应急管理规定,学生因停课从学校返回住所途中发生意外事故;19.被保险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与学生自杀、自伤、自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20.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其注册学生或其管理的学生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1.因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或其管理的学生由被保险人安排或者经被保险人批准,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以下简称研学旅行)的校外教育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3.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场馆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4.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或其管理的学生参加由被保险人组织或者经被保险人批准代表学校参加的田径、游泳、球类等体育竞赛项目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5.学生及随车照管人员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途中及上下校车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6.校园公共区域外来人员(除校方管理人员、师生以外)保障,保障其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时需要进行的经济补偿。校园公共累计保障额度共计2000万元,每所学校最高保障100万元。27.1~26条中未提到的校(园)方责任如若发生,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被保险人无过失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2.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3.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自残;5.猝死;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三)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损失由保险人先行赔付,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招标文件、保险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具体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第六条理赔原则及流程一、理赔原则:(一)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从高、从宽、从快的理赔服务原则处理本项目的所有理赔案件。(二)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定责、定损、予以理赔。(三)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赔付标准,遵循从高、从宽、从快的理赔服务原则予以理赔。如发生司法诉讼或仲裁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件予以理赔。二、理赔流程:(一)为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理赔服务的及时性、掌握保险事故现场准确资料,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拨打服务电话进行报案,如遇到特殊情况,也可拨打保险公司所指定的当地专项理赔服务人员联系电话进行告知。(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工作,并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提供24小时服务。城市1小时到现场、农村2小时内到现场,如未到现场,则视同放弃现场查勘,并不影响理赔。对发生在国内异地(港、澳、台除外)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委托位于事故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协助查勘、救治、理赔,或者委托紧急救援机构进行救治。如不需要现场查勘,则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三)保险公司完成现场勘察工作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案件索赔材料清单,并主动引导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索赔材料清单如下:1.保险单;2.学生伤害事故证明或发生经过说明;3.学生就医诊疗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单据;4.学生残疾的,由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5.学生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四)保险公司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并通报被保险人,详细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拒赔文件。对保险责任明确、索赔材料齐全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案件,根据赔款金额大小,在相应赔款支付时间要求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五)保险公司对发生在国内(港、澳、台除外)合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院救治的费用,均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赔付。(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若因理赔争议诉讼至法院,由保险人指派律师出庭应诉,被保险人出具聘请律师委托书。(七)涉及理赔服务内容、流程变更的会谈纪要及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约束效力。(八)保险公司各地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服务团队每月报案情况进行公布,并报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三、理赔服务:(一)为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常教学活动,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必要的、人性化的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提供专用理赔服务电话,专人负责,并随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询问。1.人性化赔付方案。理赔案件处理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从快、从高、从宽的“三从原则”,案件处理迅速,赔偿标准就高,且在理赔手续、资料审核等环节从宽处理,尽快进行赔款支付,平息案件后续影响,帮助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2.快速理赔机制。保险公司应按照自治区、地、县、乡四级理赔人员联动机制,及时对接学校理赔责任人,处理理赔相关事宜。3.特殊案件处理。对于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对学校进行人性化赔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4.绿色通道。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案件可通过保险公司开通的三级理赔绿色服务通道进行处理。①简单案件绿色理赔通道。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本着救治第一的原则,也可以免予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将直接根据学校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理赔处理。②常发、多发案件理赔绿色通道。服务流程: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在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查勘或远程线上查勘,确定责任。学校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材料齐备后,保险公司按承诺的理赔时限将赔款划转学校;对于是否属于校方责任的认定有分歧的案件,由保险公司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审议决定伤害事件是否属于校方责任,如果属于校方责任则按照责任险流程赔付。③重大案件绿色理赔通道服务流程:保险公司各地市分公司一旦获悉发生重大校(园)方事故,必须采取最快捷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程序或进行赔款预付。5.理赔服务电话。保险公司除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以外,在每个地区必须设立理赔服务专用电话,并安排专人,随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询问。保险公司负责该地区的理赔服务工作事宜。(二)保险公司设立服务专线,负责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工作。(三)保险公司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自收到全部索赔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理赔款支付到位,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结算通知书。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结案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一、对全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要求各投保学校及时配合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按时缴纳保费。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和服务进行统一要求和监督管理。二、在发生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重大保险责任事故时,有权对善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案件的理赔、查勘及法律事务,针对存在争议、疑难案件组织双方(教育部门、保险公司)进行会商及协调工作。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价。第八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一、保险公司承担本项目的保险责任,依照本合同履行各项条款规定义务。二、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保险费,并做好相关工作。三、保险公司须协助甲方做好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保险对象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四、保险公司须协助甲方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工作,并为被保险人全程提供保险咨询服务。五、保险公司应对所有保险对象自收到投保材料后3~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交付投保人,同时妥善做好保险对象投保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六、保险公司须做好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为推动各类学校进行风险防范及安全常识教育、指导开展各种防灾防损工作等事宜提供支持。主要包括:(一)防灾防损查勘:每年不少于1次对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实地风险调查,并协助甲方建立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风险数据信息平台;协助甲方对学校、幼儿园所在地的社会治安、交通、卫生等情况进行评估,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管理措施,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活动和校方组织活动的范围、内容,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指导学校、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工作。(二)为全区每所投保学校制作《新疆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指南》,协助学校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工作。(三)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投保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风险防范专题培训,或策划相关活动,为推动各类学校进行风险防范及安全常识教育、指导使用各种防灾防损工具等事宜提供支持。七、保险公司须完善服务质量内部监控体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效果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八、保险公司须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九、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依据招标文件及银保监会报备内容执行,不同内容以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原则确定。十、有证据证明因保险公司原因,造成教育部门经济损失,且该行为已被司法机关认定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保险公司遭到有效投诉的,每投诉一次,应按投诉被保险人当年保费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规定,违反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保密条款一、各方应对合作事项及其他涉及的所有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其他相关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披露给予本合同无关方。二、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十一条送达地址一、甲方:二、乙方: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第十二条争端的解决和法律适用一、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第十三条其他一、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尽快完成2025年9月1日至合同签订之日期间发生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赔付工作。二、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等内容存在不同或相悖之处,以甲方选定或确定的内容和理解为准。四、乙方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五、本合作合同一式肆份,每方各执贰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盖章处)(此页无正文)乙方:1.联保体牵头方:2.联保体成员方1:单位全称:,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盖章处),(盖章处)3.联保体成员方2: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盖章处)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编号:11N676333032202517401采购单位(甲方):哈密市第四幼儿园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伊州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意外保险服务---509项7.463797.14合同总价(元)3797.14合同总价(大写)叁仟柒佰玖拾柒元壹角肆分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三、服务条款详细条款见保单后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电话:电话:1829991583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广场北路支行账号:账号: 301100052920001271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意外保险服务 校方责任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