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二、供应商名称:喀什市合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41101000025493982
五、合同编号:11N0103732062025284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新能源车辆,别克商务GL8、城市SUV、14-50座豪华客车等各类型汽车租赁服务,承接商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用车等。
详见附件
项
7.00
1000
7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翟春龙
联系电话:13533314968
传真:/
地址:喀什市人民西路13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11月14日-20日合创-林业局双方包车合同.pdf
车辆租赁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电话:13899110756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喀什市合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699823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29911-2013)及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租用乙方以下车辆,共1台。车辆详情见下表:日期车型车号数量行程金额备注2025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5座新能源新QFB8580一台喀什、疏勒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县7000元二、租期自2025SUV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止(合计:7天);三、每天每辆租金:1000元,车辆租期:7天,租金合计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租期结束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所需结算资料,甲方按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额租车租金,乙方向甲方提供与租金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租用的车辆只用于外业项目,甲方只有调度权,甲方承担租期间内司机的正常住宿。(2)甲方在承租期间可根据工作进度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期限。(3)甲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司机的工作,不得要求司机做不利安全的举动,不得影响司机的安全行驶。(4)乙方负责行车安全、违章罚款、车辆保养维修及租赁期内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乙方的驾驶员在驾驶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的驾驶员在驾驶期间避免说脏话、粗话,酗酒等行为。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严格道守交通法规,不违章开车,杜绝疲劳、酒后超载,超速行驶。(5)因乙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自负,如果致使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正常使用车辆,甲方不负担车辆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6)乙方保证提供的驾驶人员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证照齐全,保证行车安全。司机信息:姓名:宋寿平,联系电话:18909983235。六、违约责任: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使用期限租金等额赔偿甲方。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由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方可生效,甲方持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内容: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纳税人识别号:11653100010373206N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话:13899110756签订日期:乙方(公章):喀什市合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101MA793WQ159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话:18699823330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