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 小型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公告(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
合同编号:
4530000HT2025220420101
合同名称: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二次)合同
项目编号:
4530000JH202522042
项目名称: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供应商(乙方):
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省级
所属行业:
公共安全管理机构
合同金额:
450000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27
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27
代理机构:
云南山长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184673
中标、成交公告: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
合同附件:
药品采购一标段合同.pdf
二南当狱管理局甲心医院Yma中生/J成一购项日1标印约可)不合同书M上山上,二市公监优牌同中金订日期:2025年11月21日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440号附3号邮编:65003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0871-68522846签订日期3025年11月27日乙方(投标人公章)名称: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月华街1819号邮编:6505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晓扎经办人:晚扎电话:13888656087签订日期:)025年1月27日甲7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1标段(药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GS25-114)公开招标结果,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第一条项目名称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1年(自2025年1月227日至2022年11月22日)或服务期限截止前合同执行金额达到本合同预算金额合同终止,以先达者为准。第三条配送服务内容1标段(药品):甲方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发送订单,乙方按订单所需的药品品种、厂家、规格、单价、数量进行配送,药品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平台确认收货,以确认收货的药品品种、厂家、规格、单价、数量进行结算。第四条合同价款(一)履约保证金1标段(药品)履约保证金金额:135000元(大写:拾叁万伍仟元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依约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合同期限届满;2.乙方已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并经甲方验收合格;3.乙方已结清相关违约金、赔偿金;4.乙方无其他违约情形的。发生合同约定的需要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拒绝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自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无违约情形的30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账号:134099848874(二)合同预算金额1标段(药品):450万元;合同预算金额不构成甲方对乙方承诺合同期内执行金额一定达到预算金额。(三)结算价格1标段(药品):本项目无预付款,药品价格按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执行,具体按实际供货量及平台价格据实结算。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该价格涵盖乙方完成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验收费、税费、风险(不可预见费)及售后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等一切费用),除该价款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经甲乙双方核对由乙方提供国家税务监制合法的发票后甲方进行付款,若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税务要求的正规有效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乙方定期向甲方出具书面对账函,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核对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对账函的10天内进行审核确认,如双方核对后发现差异,由双方指定专人对差异部分进行核实。结算周期: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采购的货品款。特殊情形处理方式1.若药品原本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但采购时暂停挂网的,按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原挂网信息进行采购,参照所需药品原挂网厂家、规格、单价(暂停挂网截图)进行结算。2.若医院临床诊疗工作急需的药品未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则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药品的厂家、规格,该药品单价不得高于供货地同品种、同厂家、同规格药品实时市场价,若供货地无该厂家、规格的药品,则该药品价格按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该药品的挂网信息(挂网厂家、规格、单价)向采购人积极供应该药品,采购人参照所需药品挂网厂家、规格、单价进行结算。(四)乙方向甲方供应的药品,应向甲方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药品随货同行单经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即为有效,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未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的药品随货同行单无效,不得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网络药房销售价均价(非折扣价/活动价)进行采购。第五条配送具体要求(一)1标段(药品)要求乙方在签订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常规用药(含冷藏药品)如抗感染药、心血管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尿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内分泌系统用药、免疫系统用药、抗肿瘤药等,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配合甲方建立采购系统常用目录,品种选取原则:价格合理、质量优先、除针剂等药物剂型外优先选择塑料包装。(二)1标段(药品)要求乙方接收到甲方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所下订单后,一般药品在48小时内(不分节假日)按甲方要求及时送到位;对抢救中需要的急需药品而药房又无配备的急救药品必须在4小时内送到,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甲方有权对投标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遇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无法及时配送,乙方免责不计入供货考核。(三)1标段(药品)要求乙方应在采购系统上与药品生产商建立足够数量的点配关系,至少保证可独立供应三级医院日常用药所需。乙方不得以药品量小、点配关系无法建立等理由拒绝供货,若甲方所需药品进行2次同效药品替换后,仍不能供货的,记不能供货1次,收取违约金1000.00元:不能供货情形发生3次(含)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四)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分批次配送,乙方严格落实甲方提交的采购订单配送货物,不得随意更换采购订单中货物的品名、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剂量等技术参数。(五)乙方因当批次采购订单中的缺货部分而不能提供货物的,应在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缺货的,甲方视为乙方可按要求正常供货。若7日内都不能完成调配供货,则接受甲方考核,记不能供货1次。(六)乙方需提供专业配送方案,包括常规配送(含需冷藏配送)、紧急配送等,专人、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应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协商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的,每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应付未付款为计算依据支付违约金;5.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6.由于甲方单位工作的特殊性,因乙方原因超过约定供货期限5天或双方发生纠纷时货物供应中断3天以上,甲方有权自行采购而不视为违约,所发生的费用(货物费、运输费、人工费等)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机,电话:0871-6852867.甲方联系人(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及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为甲方提供货物费并完成配送服务;2.保证甲方采购合同履约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起诉;3.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承诺的一切条件和条款;4.协助甲方对配送服务的日常验收;5.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价款6.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7.1标段乙方需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协助甲方完成“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供货目录制定、系统维护等工作。8.乙方进行公司所有权、重大资质、债权转让、出售等行动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9.乙方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冻结的,乙方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第十条责任划分(一)甲方责任1.因甲方不能按时填报采购订单,导致乙方不能按时配送货物的,由甲方承担责任。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收配送货物,因甲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二)乙方责任.1.因提供假货、劣货导致人员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经有关法定检测机构鉴定确为质量2.甲方在使用乙方所供货物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或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如甲方出现货物安全事故,在双方责任不明确时,所需费用由乙方先暂付,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所供货物存在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或要求退、换货,因退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货物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2)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3)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4)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5)乙方逾期5天以上送货的;(6)其他异常情况的货物。4.乙方须按与甲方商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订购的货物送达,如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不能送达,乙方需在一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2个日历天内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据材料及补救方案,以便甲方及时解决货物供应问题。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不能按时足额送达的,由乙方承担己方、甲方及第三方相应损失。5.乙方员工及车辆在配送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在合同履行周期内,甲方将对配送及时性、准确率、服务质量及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情形如下:1.1标段(药品)要求乙方应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与药品生产商建立足够数量的点配关系,至少保证可独立供应三级医院日常用药所需。乙方不得以点配关系无法建立等理由拒绝供货,若甲方所需药品进行2次同效药品替换后,仍不能供货的,记不能供货1次,收取违约金1000.00元:不能供货情形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甲方向乙方发送采购订单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交货的,每次从履约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0元。3.乙方提供的货物有效期在临近12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若不能完成换货,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0元。乙方发生以上情形的,乙方应当在履约保证金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二)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若出现不符合甲方要求、合同约定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赔偿因此给己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无法确定的,对应货物金额甲方无需支付,且需按当次货物金额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拒绝补救或逾期补救或累计补救2次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三)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甲方的各类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且该情况一旦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该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合同终止而解除,解密时间为该秘密公开之日。(四)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因素、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或其它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合作不能继续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若遇国家、省、市或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本系统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时,甲乙双方无条件遵从调整后的政策)。(六)乙方所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均会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财政、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惩处。(七)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予以补足:2.经甲方日常验收检查两次严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3.经监管部门检查乙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期限整改不到位的;4.经相关部门认定,乙方供应假冒伪劣货物并存在过错责任的;5.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票据的;6.违法违纪进行商业贿赂的;7.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其他情形的;8.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补足履约保证金的;9.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二)如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无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乙方需以书面形式提前10个日历天通知甲方。(三)合同期限期满或甲方采购执行金额已达合同预算总金额,以先达者为准,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三条特殊规定(一)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出甲方监管区须严格按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管理。若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构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二)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和遵守有关监狱管理规定的保密承诺书。(三)乙方应当不存在《司法部印发通知严格规范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云南监狱系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清单》及其“两高两部”关于干警近亲属禁业清单内容的情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章处约定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即为联系往来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的文件及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的以下地址或电子通信终端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文件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甲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乙方: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开户行:华夏银行昆明分行城北支行盘龙支行账号:134099848874账号:4831200001819100036221附件2:保密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保密规定,鉴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和职责要求,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在履行《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合同(1标段:药品)》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获悉的监狱涉密信息,需承担保密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一、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监狱涉密工作资料、信息、内部工作资料。二、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保存、保留与监狱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作资料。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移、复制、拍摄、备份监狱信息和资料。四、进入监狱开展工作的,未经允许不得翻阅、携带、复制或拍摄监狱工作资料,不得私自拍摄监狱场景。五、进入监管区,请遵守监狱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手机、相机、摄像机、香烟、打火机、现金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区。六、外来合作单位员工或其关联单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无论该行为是员工在任期间发生的还是离职后发生的,均视同监狱合作单位违约,合作单位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如果因合作方的披露而发生监狱的涉密信息被泄露或使用的,合作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监狱报告。承诺人:欢皖丰承诺单位: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附件3:廉政合同甲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乙方: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有关廉政法规规定执行,确保甲、乙双方依法行事,秉公办事,廉洁做事。现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1标段:药品)自愿签订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国家秘密、监狱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继续发生,并保证不会在正常业务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举报的权利,有建议给予处理和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乙方给予的任何好处费及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装修住房、参加婚丧嫁娶活动、安排配偶子女工作以及提供出国出境旅游费用和方便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准利用职务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活动。(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等家属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出现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行为,不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给予甲方人员好处费或回扣。(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乙方不得出现行贿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四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经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应如数退还所收受礼品、礼金。第五条7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损失及费用从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第六条甲、7双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廉政合同》,如有违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廉政合同》与《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25年度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小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合同(1标段:药品)》同时签订,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九条本合同永各有效。上网甲方单位:盖章)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Z方单位:(盖章)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烧经办人:经办人:张晓签订时间:D25年1月日签订时间:2025年11月2/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盖章)10纪委监察部门:(盖章)中授权委托书编号:2025-YXYB-(授字)第4致客户: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委托单位: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姓名:张晓艳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月华街1819号受委托人身份证号:530124198901112法定代表人:尹晓冰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张晓艳居民身份证性期女民旅汉出生1989年1月11日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签发机关富民县公安局街道办事处北营村委会北营村9号有效期限2016.09.29-2036.09.29公民身份号鹤530124198901112023受委托人签字:K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药品及试剂、医用耗材 小型医疗器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