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供热运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城镇管理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025669820251401

二、合同名称:第二师21团2025年至2026年供热运营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ZCHTZCY-20250930
四、项目名称:第二师21团2025年至2026年供热运营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城镇管理中心
地 址:新疆和静县21团
联系方式:0996-6311768
供应商(乙方):图木舒克市振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镇45团东城社区D区1号商业楼5号门面房
联系方式:181968816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第二师21团2025年至2026年供热运营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5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21团城镇辖区提供2025年至2026年供热运营服务,包含城镇供热及供热设施、管网的维修维护,2座换热站设备的维修维护。具体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2.合同金额(元):15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期限为151天,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继续运行。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供热合同.pdf

二十一团2025-2026年度供热运营服务承包合同甲方:第二师二十一团城镇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200MB02566985法定代表人:马玉华委托代理人:乙方:图木舒克市振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MA77QBF386法定代表人:宋琳委托代理人:薛建伟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十一团集中供热服务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承包管理资产二十一团锅炉房现有40吨燃煤锅炉一台,20吨燃煤锅炉一台及其它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脱硫脱硝设施、2座换热站等供热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和更改。第二条承包期限服务期限为151天,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继续运行。第三条供热运行服务费-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二十一团2025-2026年度的供热运营服务承包给乙方经营运行。供热运行服务费按中标价1550000元(壹佰伍拾伍万元整)计算。供热运行服务费自签订合同后支付服务费48.6万元,服务期结束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服务期结束后,乙方于2026年6月1日前完成锅炉、管网、换热站等服务内容的检修工作后支付剩余10%。若合同期内二十一团需新增供暖面积,相应供暖补贴金额也应增加。暖气费由乙方自行收取,盈亏自负,甲方概不负责。供暖期间乙方因设备、管网故障导致的停炉时间累计超过7天,超出部分每日扣除补贴费10000元。第四条承包范围二十一团供暖系统(锅炉、辅机设备、环保设施设备、换热站和管网)管理运行,供暖面积约27万平方米,其中包括机关、行政楼、所有驻团企业事业单位、沿街商铺、居民小区等相关用暖场所。第五条承包方式(一)甲方将全部供热资产设备及相关的资质证书造册向乙方清点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交接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二)乙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营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燃煤费(煤炭费加运输装卸费);锅炉及管道运行保养维护、供热运行管理费;换热站运行、维修维护费;水处理-2-辅料费;电费;水费;监控网络费;人工费;锅炉检测费;环保设备保养、维护维修、运行及管理费;环保材料(尿素、石灰、火碱)费;机械上煤费;换热站和环保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的工资及劳保等费用;开炉前、供暖期结束后所有设备(含两座换热站)的维修费;主管网、二级管网和入户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若市场发生变化,如人员工资、设备更换、煤、水、电等价格发生变化,均由乙方承担并接受甲方监督。(三)乙方严格遵守并执行当地生态环境方面的各项要求,若未遵照执行受到的处罚等,均由乙方全额承担。(四)乙方严格遵守并执行当地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要求,承包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等,均由乙方全额承担。(五)合同期满或者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必须按照接收时状态的供热资产,移交完整的、检修维修后达到正常运行状态的供热资产给甲方(接受方式:书面),完好率达90%以上,供热资产损毁、丢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属自然折旧损坏的如环保布袋等供暖、环保设备除外)(六)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锅炉进行检修维修,甲方通知乙方检修维修乙方在10个工作日不回复或不检修维修的,甲方自行组织人员检修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项目由甲方自行确定。第六条收费标准-3-收费标准参照和计发[2006]190号文件标准执行,每户19元/平方米收取,装有过水热的用户每个收取80元。(注:合同约定的采暖收费价格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居民需要停暖的,由居民向乙方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停暖期间按照实际供暖面积收取50%的基本采暖费。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按新标准执行。第七条供热时间及供热温度标准1.正式供热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如因特殊天气原因,需提前供暖或延迟停暖须经双方协商确定,超出正常供暖时间15个供暖日,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按实际超出费用支付乙方。2.在供热设备及供热管网、用户室内供暖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乙方保证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因住户自身设施不全及随意增加或改变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除外),每个采暖周期内乙方对采暖用户开展不少于2次的室内温度普查。第八条供暖系统的维修每个采暖周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对锅炉及辅机设备、环保设施设备、供暖管网、换热站等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等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因设备老旧及管网自然损坏等原因需维修改造的,乙方提出合理化维修建议,报城镇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人员基本要求及岗位职责-4-(一)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设备运行检修维护的需要,在现场设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现场管理负责人员1人,持司炉工操作证3人、持水处理证1人、持电焊证1人、持电工证1个人,维修工2人,铲车持证人员1人,环保设备1运行维护人员1人,换热站运行维护人员1人,收费员1人,走访入户排查检修1人,特种机械必须证照齐全。招聘人员不得存在有身体、智力问题等影响安全运行的人员,保障锅炉房运行及操作人员必须全部签订用工合同并购买保险。(二)乙方设备安全运行人员具备对供热系统进行运行维护、检修和故障处理能力。根据具体要求、特点和性质,选派合格的人员担任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三)乙方应24小时配备足够应急抢修人员(如焊工、电工、维修工),准备充足所需的备品、备件。接到各类供暖报修电话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看并抢修。降低因抢修不及时或拖延时间造成设备故障扩大或对供热用户造成供热影响等。(四)乙方运行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能及时通知处理存在的现场故障,24小时保持联络方式畅通(手机、固定电话有专人接听,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配置对讲机)第十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守法经营,并监督乙方按照供热标准进行供热服务。因乙方原因导致供热质量不达-5-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供热运行情况及记录,并随时对锅炉供热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生产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行使对乙方使用的国有资产监管的权力。3.甲方有权监督承包的厂房、场地不受损失,如造成损失有权向乙方索赔(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4.甲方在乙方供暖运行当中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的司炉工、水质检验工、电工、焊工等,特种行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参与供暖的人员必须购买保险,不得违规用人及操作,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发放劳动报酬,因不及时或拖欠人员劳动报酬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工程的全套目录、技术资料、相关资质证书及城镇取暖用户的详细资料,方便乙方顺利开展经营。并在经营管理期间协助乙方协调与供热运营相关的事宜,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2.甲方有义务对技术监督、劳动、环保、消防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淘汰或整改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达到相应的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3.甲方负责对供热设备、环保设备升级改造、管网改造、延伸、新建等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资金。-6-4.甲方有义务维护采暖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的收费工作,协调解决乙方与采暖用户之间的矛盾纠纷。(三)乙方的权利1.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主经营和管理的权力。2.乙方有权按时足额收取应得的供暖费。可制定预收供暖费优惠政策,报甲方同意后可提前预收供暖费,提高供暖费收取率。3.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有权自主招聘和优化人员设置,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自行协商,乙方有权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进行辞退。4.乙方有权对用户私改暖气设施、不合理室内装修、擅自关闭、调节阀门、私自放水等影响集中供热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乙方的义务1.乙方负责锅炉运行、环保设施、镇区管网、住户温度达标等涉及供暖的全部事宜。乙方必须在每年供暖期前,对供暖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达到正常供暖条件,并提供书面检修结果给甲方,乙方未及时全面检查维修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使用的特种行业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司炉工、水质检验工、电工、焊工等,-7-必须持证上岗,并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所有参与供暖的人员必须购买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不得违规用人及操作,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生工伤及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必须守法经营,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文规定,保证供暖温度达到供暖规定标准。4.乙方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避免产生劳务纠纷,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劳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5.供热期间锅炉、换热站、管网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必须在3小时内进行处理,安全恢复运行。若发生重大的故障或事故,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且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且恢复供热。6.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维稳、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出现人为各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建立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乙方负责对锅炉运行、水质化验、设施设备维修、供热运行、交接班、环保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各记录表完整保存备查。在供热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间,乙方因供暖及承包经营行为与第三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劳务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8-9.在运行期间,乙方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规范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必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标准执行。运行期间因提前预见的设备维修维护等原因,会导致污染物排放数据超标的,需提前向管理部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说明原因;因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必须立即向管理部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说明超标原因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因污染物超标排放导致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所有处罚及法律责任。10.乙方必须严格落实执行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要求完成自行监测,如实记录监测情况,并保存监测记录,按时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环境统计平台等各项数据上报,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填报虚假数据。1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始终根据上列规定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确保供暖设施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营,不得转包给其他单位运营。第十一条违约责任-9-21.甲、乙双方须全面履行权利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未经政府部门、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止供暖、解散、歇业。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甲方不得引进任何第三方参与二十一团供热服务,如需更改供热方式需双方协商同意。第十二条供暖设备事故的责任对于重大管网抢修,乙方需及时公布抢修完成时间,并做好应急预案和居民的解释工作。(一)锅炉主体或辅助设备发生故障。在不影响供暖的情况下,组织维修队伍维修,如果出现多台停炉事故,无法满足最低限度的热负荷需要时,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连续停炉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此期间供暖循环水泵须连续运行。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且短时间内无法维修,应立即更换新品或临时应急替代品,保证以最快的速度恢复供暖。主要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抢修工作。停供期间应及时通知住户做好保温保暖工作。(二)热力管网事故。室外及室内热力管网出现突发性故-10-障多为管道爆裂、阀门漏水失控等,应及时采取抢修措施予以解决,对于主要供暖管道出现较大泄漏问题应启动紧急预案。立即通知维修队伍进行现场抢修,主供热管道连续停供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抢修工作期间,乙方主要负责人应现场指挥。(三)能源供应系统中断。当发生燃煤、水、电供应系统中断,如果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或无法预见中断时间),应视气温情况启动紧急预案,如有可能,启动应急水、电供应系统。与能源供应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协调,对恢复供应时间做到心中有数。燃煤中断供应或压力不足无法保证锅炉启动时,应保证热力系统的热水正常循环,及时通知单位做好保温保暖工作。(四)与单位的配合和协调。凡出现重大供暖问题,均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城镇管理中心,以便共同协调处理。凡出现供暖紧急事件时均应立即启动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经过应急处置,达到解除应急状态条件后,按程序解除应急状态的决定。第十三条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需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发包方无息退还。第十四条附则(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因政策变化调整相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11-法律效力。(二)合同期间,若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三)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由甲方指定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方案,得到批准后执行。(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五)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六)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缴纳保证金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R021年10月20日220年10月2日-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热运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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