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监测应急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2025)
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600202500475001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
标段编号:
GC530600202500475001004
标段名称:
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
招标人:
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151.7163
中标工期:
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总监:
李金建
合同公示日期:
2025-11-28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11-28 11:37:37
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合同项目名称: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合同编号:YNZXHLEQ-ZT-2025-04甲方: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乙方: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1月28日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止签订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685号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YNZXHLEQ-ZT-2025-04甲方: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乙方: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甲方和乙方就“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事宜,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且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条款;(4)投标文件;(5)招标文件;(6)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即合同标的物为相应的设备清单、随机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其他选配附件等,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对应的设备费(含设备原价、税费、运杂费、采保费)、设备安装基础及辅助材料费、安装费、调试费、检测费、通讯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售后服务费、验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利润、税费、风险、比测率定费等全部费用。3.合同设备和数量本合同项下所供合同设备数量详见合同文件的合同附件。4.付款方式及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分批次付款合同总金额:¥151716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壹万柒仟壹佰陆拾叁元整)。合同设备的支付条件、工期和地点、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条款。5.合同份数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10份,其中甲方7份,乙方3份。6.其他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乙方: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经办人: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685号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街道龙凤三村200号邮编:657000邮编:400700电话:0870-2229400电话:023-68346856传真:0870-2223118传真:023-68264337开户银行:建行昭通通龙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碚峡路支行账号:530016361380507726账号:3100028609022100139日期:2025年11月28日日期:2025年11月28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收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0%:(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5%。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和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补充条款: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三次考核均未达标,除按第6.3.3条项下处理外,乙方还应就不合格的设备按该不合格设备对应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性能瑕疵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解除合同的权利。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付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付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9.质保期服务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1.保证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补充条款:乙方提供的任何第三方软件授权、许可或服务的期限不得短于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若因第三方软件授权期限届满致设备功能受限,乙方应负责续约或提供功能等效的软件或解决方案,确保设备持续正常运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3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收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收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10%。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下列术语在本合同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甲方─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乙方─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合同总价─乙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金额。合同设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符合合同设备报价清单中的设备和附件。2合同标的2.1乙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已列在合同设备报价清单中,其技术指标和要求已列在技术要求中。2.2乙方应按第11条对合同设备提供质量保证。2.3乙方应根据合同第7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2.4乙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并提供技术服务。3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甲方支付给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全部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设备费(含设备原价、税费、运杂费、采保费等)、设备安装基础及辅助材料费、安装费、调试费、检测费、通讯费、比测率定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售后服务费、验收费、利润、税费、风险等全部费用。4计量与支付4.1支付应使用人民币。4.2本合同下的设备及服务的总价,按以下办法支付:本项目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乙方须按甲方供货要求供货,确保设备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需安装的设备在开箱验收合格后180个自然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检验检测、试运行及验收等工作。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汇款合同总价的5%,即¥75858.15元,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壹角伍分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发出供货通知后30日内,依据乙方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455148.9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伍仟壹佰肆拾捌元玖角整。进度款:乙方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供货合同价款的80%完税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至供货合同价款的80%(含预付款,实际支付为合同价款的50%,即¥758581.50.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捌仟伍佰捌拾壹元伍角整)。尾款:乙方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相关测试运行资料(比测率定报告评审通过),经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备结算价的100%(实际支付为合同价款的20%,即¥303432.6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零叁仟肆佰叁拾贰元陆角整)。5交货5.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设备供货。5.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按照甲方供货要求,设备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需安装的设备在开箱验收合格后180个自然日内完成进场安装、调试、检验检测、试运行及验收等工作。5.3交货及安装地点:交货、安装地点由甲方指定。6保险保险:乙方应在合同设备起运前或同时对合同设备投保运输一切险,其投保金额按照货物金额的100%办理“一切险”,该保险应覆盖合同设备自乙方的发货港/站仓库起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现场开箱检验验收合格为止。保险费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乙方应在货物启运前向甲方提交保险单副本,且保单须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确保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直接行使保险权利。7技术文件的交付7.1乙方交付合同设备时,须同时提交至少1套完整的技术文件,应包括:(1)装箱清单;(2)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进口设备须提供中、英文版本);(3)产品合格证书;(4)出厂检验报告或抽检报告;(5)开箱产生的其他随机文件。7.2乙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检测、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的15天内进行必要的补充。如果再次提交的时间晚于上述时间,乙方应按第17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乙方应向甲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甲方增加的有关费用。如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存在缺失,缺失任一项技术文件视为未完成交付,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进度款,直至乙方补齐完整技术文件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恢复支付。8安装调试8.1设备安装调试前,乙方应细化雷达水位计、固定雷达波测流系统、测流缆道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等设备安装设计,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甲方和监理等单位组织审核确认后实施。8.2合同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丰富安装调试与维护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8.3安装合同仪器设备时,应做好防雷、防水、防尘、防高温、防溺水、防高空坠落、防火、防电和防机械伤害等现场保护工作。做好仪器和电缆接头的密封工作。设备安装要求:设备箱要做好防雷、防水、防尘、防潮、防虫、通风等措施,设备安装应满足防洪、测洪标准要求。其中:水位监测应具备超标准洪水监测能力,监测设施要安装在历史最高洪水位2.0m以上位置;接触式流速传感器应安装于最低水位以下位置,避开泥沙掩埋、漂浮物冲击等影响;非接触式流速传感器应安装于测洪标准水位2m以上,满足超标准洪水的监测需求;安装方式应稳定牢固,且便于维护和更换;系统连接线缆应规范布设、做好防护,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8.4合同仪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应按照仪器的安装说明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应提前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参加土建工程设备支架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及现场施工技术指导。设备调试要求:雷达水位计:应测量探头与待测水面的距离,核对人工测量值与现场查询的输出数据是否一致,在数据采集传输中,系统及配置需满足每5分钟采集、存储、传输要求,采集数据应具备异常值去除及消浪算法功能,且传输至指定接收平台的数据与现场RTU数据一致;视频水位系统:在强光、逆光、雨天、夜间(无光)等场景下,水位识别需满足精度要求;雷达波测流系统:雷达流速探头高程需符合高度要求,其测量流速与流速仪测量值的误差满足精度标准;各探头测量流速、测流系统独立水位(或接入水位)在现场及平台均可查询且达标;大断面自动更新功能需与测流基本断面面积保持一致;流速(或流量)系数、流量计算模型的修改需便捷,且能适配全部自动流速数据;远程全自动缆道测流系统:完成起点距、水深计数器的比测校准,信号系统(水面、河底、流速信号)用于水深、流速测量的精度符合规范;在现场功能全部达标、无人员干预的前提下,测试远程测流设置、远程控制、远程全方位运行监控及信号监听、中断恢复、远程测深测速、远程流量计算及成果输出等远程功能,确保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8.5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除本条规定外还应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和相关规范规定的内容。8.6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员培训(培训人数根据甲方的实际生产需求确定),使甲方人员通过培训掌握相关技术能力并熟练应用于生产运行中;如果甲方需要现场技术指导,乙方应现场免费技术指导或技术支持。9仪器设备验收9.1乙方在交货前,须对合同仪器设备的质量、性能、规格、数量等进行全面精确检验,并出具质量保证书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9.2开箱验收: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供货方申请,监理组织,甲方一起参与设备开箱验收;乙方负责将完整配套的施工方案及开箱必备材料(含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说明书、随机附件、开机必要消耗品等)送到甲方或监理指定的地点,由监理、甲、乙三方共同开箱初验,并由乙方按合同规范要求加电测试。9.3合同初步验收: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监理、甲、乙三方一起检查设备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开展必要的测试产品性能,形成完整的验收资料;需要安装的设备,由乙方完成设备安装,做好调试比测,并收集安装调试比测验收资料,提供安装调试报告。乙方完成设备使用操作培训,确保甲方能正确使用相关设备,并有书面培训记录。乙方同时向甲方交付设备必需的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安装调试说明书、服务手册等)及配备的用件、工具等。所有工作完成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甲、乙三方一起开展相关检验、测试是否合格并满足合同技术要求,检查相关安装、调试、比测资料,培训记录,设备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形成合同初步验收意见。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自费在20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每延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需安装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并进入初期试运行,传感器校准(比测)达标、比测率定方案审查通过;相关人员到位且责任明确,培训工作完成,配套资料齐全。乙方设备通讯符合《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14)要求,所有监测数据接入甲方指定数据库及平台。初期试运行时长不少于15天,试运行期间设备运行稳定,平台水位及各探头自动流速(流量)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满足规范及使用要求;自动流量计算模型经测试认可,远程流量测验次数不少于5次且精度达标。测站集控系统具备相关设备及数据的集控功能;无需安装的设备,在完成使用培训后,已通过性能测试及适应性测试。验收工作由乙方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开展。9.5工程完工验收:项目需经过1个汛期的生产试运行并提交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期间设备稳定性、监测数据完整性及准确性需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远程全自动缆道测流系统应符合远程比测要求,雷达波测流系统由乙方编制符合水文规程规范的比测率定报告,报告需经过甲方组织的相关专家或单位审查通过。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并负责整改完善验收提出的问题;若乙方拒绝整改或故意拖延,甲方可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6工程竣工验收:按上级要求完成。10履约保证金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为:¥75858.15元(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壹角伍分),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采用支票、汇款、保险或银行保函等支付形式。提交时限为合同签订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乙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验收延迟,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实际验收合格后28日内。10.2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已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11质量保证11.1乙方应保证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提供合同设备,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在技术上是先进的,质量是优良的,并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和易于维护。11.2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期限66个月,质保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且不得少于66个月。11.3质量保证的内容以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为基础,在上述范围内因质量问题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11.4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若出现质量问题,无条件更换(且新换设备性能、参数、功能均不得低于原设备),且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36个月。11.5质量保证除本条规定外还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和相关规范规定的内容。12安全事故12.1合同期间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赔偿费用。13乙方应提交的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3.1提交资料(1)设备清单;(2)仪器设备检验报告或合格证;(3)需要安装的设备须提交安装与调试、记录、照片,比测率定报告、试运行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人员培训方案及培训记录、照片、影音资料;(5)项目施工(或实施)管理工作报告及照片档案、影音档案资料。除以上成果资料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交由本合同产生的其他应归档文件资料。乙方对所提交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13.2.乙方项目文件管理职责任务(1)建立符合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要求且规范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报项目法人确认后实施。(2)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和指导。保障项目文件管理所需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确保项目文件安全。(3)项目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项目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应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文字清晰、页面整洁、编号规范、签字及盖章完备,满足耐久性要求。(4)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项目文件均应收集齐全,并依据归档范围确定其是否归档。项目重要活动及事件,原始地形地貌,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工序,重要部位,地质、施工及设备缺陷处理,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重要芯样,工程验收等,必须形成照片和音视频文件。(5)项目文件归档时间:项目文件应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收集,并实行预立卷制度,经规范整理及审查后及时归档,在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办理档案移交,并配合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相关工作。(6)项目文件归档套数:项目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文件归档套数均为3套。(7)项目文件整理标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云南省“十四五”水文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8)项目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格式,利于信息共享和长期保存。采用只读光盘进行归档,填写标签标识。14售后服务14.1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故障问题及服务问题乙方将在第一时间予以明确回复,接到故障通知后赶往现场进行维修:1小时响应,12小时内解决,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立即提供性能优于原设备的替代品给使用单位;(一)产品售后服务条款如下:(1)所有设备免费送货上门,免费技术及使用培训,乙方派出有相应资格的专职工程师到达现场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甲方不需要添加额外设备,按国家有关产品规定执行“三包”;(2)供货期根据签订的合同所要求交货安装完毕,对所提供的设备等品类以及相关软件提供签订合同所要求免费质保期服务;(3)建立齐全、充足的配件备品库,保证质保期后5年内以不高于市场价格提供设备正常使用的必要耗材和配件供应;(4)在质保期内,乙方会负责修理或替换送修的产品、配件或其他零部件。维修中所用的零件及人工都不对消费者收费。所有在维修中被替换下来的零件、电路板或设备都将由公司收回,对过了质保期外发生的维修只收材料成本费;(5)产品固件、软件出现升级时,及时向甲方免费提供软硬件产品升级;(6)硬件如因设计问题造成的仪器的使用问题,应提供免费升级和技术支持;(7)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助或保障甲方进行人员培训,使甲方达到熟练掌握并应用于生产中,如果甲方有重大工程需要技术分析指导,可与乙方或当地代理商协商,申请免费技术指导或技术支持;(8)在质保期内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定期上门统一解答;(9)产品及配件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故障,经乙方鉴定为产品本身问题的,可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全新产品;(10)保障产品售出后项目的持续服务能力,向甲方长期提供优良的技术支持,永久免费提供电话咨询、远程维护服务,在免费服务期外永久提供现场处置、上门服务等多种技术支持方式;(11)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由乙方赔偿该损失;(12)提供技术培训及使用操作的有关文档,文档能确保设备使用所需的管理及维护等有关资料,文档分类汇集成册。不少于以下列明的中文文档:①产品技术说明书。②维护操作手册:提供操作步骤的详细说明。③合格证书。(13)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总机台配有专业支持人员,如需上门支持则转入最近的售后技术支持网点;(14)实行全国联合(免费)保修政策。甲方可在任意省、地级代理商享受到上述政策,力争将服务真真正正做到家门口;(15)将不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产品及其配件提供免费保修服务:①产品主机或配件曾经受到:非正常或错误使用,非正常条件、不当的存储;②产品的主机及配件与不适于同本产品相连接的附件及用于其他用途的配件相连接所造成的损坏;③电源接反、电压过高,或者产品主机及配件有明显的人为损坏。(二)产品保修范围乙方所销售的产品及其相关配件(三)维修期间备用机机制机器维修期间,为维护甲方正常作业需要,乙方提供一台备用机器给甲方使用;维修完毕,乙方先对维修机器进行发货,甲方收到维修机使用无问题后再将备用机归还。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4.1款约定及时提供备用机,在甲方实际需要备用机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其他必要的替代措施并将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四)替换整机或部件的所有权授权服务机构更换整机或故障部件后,原机器或故障部件将由授权服务机构收回并享有所有权。(五)质保期以外的服务办法对于质保期限外的产品,如需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则需按实际情况支付相关零部件费用。(六)延保服务条款对于质保期限外的产品,如需继续质保服务,应按照另行签署的《延保服务协议条款》承担相关的延保服务费。(七)售后服务除本条规定外还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和相关规范规定的内容。15索赔15.1如果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规范、形式和技术性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将按合同有关规定提出索赔,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该索赔:A.乙方同意甲方拒收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并向甲方偿还与拒收合同设备价格相等的款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运杂费、保险费、检测费、仓储费、合同设备装卸费、安装拆卸费以及为保管和维护拒收合同设备所必需的其他费用;B.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的新部件、组件和/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或修好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并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以及承担甲方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费用,并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对所更换的合同设备的质量给予相应于合同第11.2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且该质量保证期应自更换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36个月。15.2更换和/或增补的合同设备按要求交货至交货地点,乙方须承担将合同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并更换设备时的一切风险及费用。15.3如果合同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值有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且责任在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15天内自费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合同要求,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违约金。15.4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反证,否则视为认可索赔主张。若乙方在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或在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按照上述甲方要求的任一方式来处理索赔,则甲方将从支付给乙方合同款项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15.5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向乙方提出的关于设备缺陷和/或损坏方面的索赔,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16设备的拒收16.1甲方有权拒收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设备,或要求由乙方在限期内更换。16.2被拒收的设备,甲方将不予付款。甲方拒收的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17违约责任17.1甲方与乙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均属于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7.2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付合同设备(包括技术文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逾期约定违约金。逾期约定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收取逾期合同货物价值的1‰,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乙方仍未能交货,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所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17.3如因货物的来源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为甲方所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18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而产生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若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承担全部应诉责任并以甲方名义或在甲方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该等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全部直接损失。19合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补充文件。20终止合同20.1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20.1.1出现下列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甲方同意的延迟期内提交任何或全部合同设备或提供服务;(2)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30天(或甲方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20.1.2在甲方根据本条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提交合同设备类似的合同设备,乙方应有责任承担甲方为购买上述类似合同设备时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乙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0.2因乙方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但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甲方采取或将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力。20.3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用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部分合同。20.4终止合同的处理20.4.1乙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应交的文件、资料(成品或半成品)交付给甲方。20.4.2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而由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20.4.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20.4.4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还未了债务。21争议的解决2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20天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在地提请仲裁,或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2仲裁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21.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1.4仲裁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负担。21.5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22税费根据国家及地**府有关法规对乙方可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负责支付交纳,并按甲方财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票据。23适用法律本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解释。24通知24.1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提交给另一方的通知和收到通知的确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并按合同规定的地址提交。24.2通知以提交之日或通知生效之日起生效,以较迟的日期为准。25附件1.中标通知书;2.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4.廉政协议书;5.合同设备清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公公企通知书编号:GC530600202500475001004招标编号:GC530600202500475001004中标人名称: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你方于2025-10-15(投标日期)所递交的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项目名称)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万元):151.7163工期:180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请贵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历天内与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协商合同签订事宜。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章)王前乐法定代表人:(签字)打印日期:2025-10-29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唯中标凭证,请妥善保管,复印无效!遗失不补!https:/ggzyyngovcnynimvitalionindexhtmWprintTZSNew?guid=f71285ce-e27b-4bdabeec-d6800c431403&dbZhongBiaoieGuoGuid=68959d...12附件1: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附件2:补充协议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补充协议原合同编号:YNZXHLEQ-ZT-2025-04甲方(采购人):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乙方(承建单位):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丙方(项目法人):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2025年11月28日根据2025年4月28日《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授权委托书》,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于2025年10月29日选定乙方为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设备采购的实施主体,甲乙双方于2025年月日签订了《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项目建设资金由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简称“丙方”)结算和支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明确项目合同资金结算和支付方式。1.原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单位为丙方,相应工程款发票抬头为丙方,其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有关材料须按丙方财务管理规定办理。2.原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方式、进度和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保函)等约定不变,履约保证金打入丙方指定账户。补充说明:为避免合同主体与结算、支付主体不一致引发权利义务不明的风险,补充协议所涉丙方为项目建设资金结算与支付主体,甲方仍为本合同项下的采购人和合同监督管理主体。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不影响甲方对工程质量、验收及履约保证金等合同权利的行使;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与结算相关的全部资料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与验收程序的监督。3.本协议不免除丙方授权甲方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4.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5.争议的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合同(包含原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丙方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甲方(采购人)名称: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徐仕臣电话:13887102305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685号乙方(承建单位)名称: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街道龙凤三村200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碚峡路支行账号:3100028609022100139丙方(项目法人)名称: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0871-68318739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科医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5606E开户行:建行昆明高新支行零余额账户:履约保证金收款账号:53001885436051005375签订时间:2025年11月28日附件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原合同编号:YNZXHLEQ-ZT-2025-04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2025年11月28日甲方: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乙方: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为深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确保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安全管理目标的顺利达成,现依据国家、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安装安全生产事宜签订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安全管理目标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努力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生产运输交通事故,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实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零死亡”;2.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杜绝发生火灾责任事故,事故率为“0”;3.预防和控制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发生环境影响责任事故、事故率为“0”;4.积极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确保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人员死亡为“0”;5.对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管控,新增职业病人数为“0”;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率100%,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持证率100%;7.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评价应达到合格或行业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安全隐患整改率10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优良率达到年度目标要求。8.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执行率100%;9.安全生产费投入不低于国家规定;10.在用主要及重要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合格率100%,完好率不低于90%;(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分级化、着装统一化、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办公、生活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努力做到环境影响最小化;节约水电及原材料,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二、安全责任期限合同签订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止。三、甲方安全责任1.甲方负责向乙方传达、宣贯国家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监督乙方认真执行政府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关于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2.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协调处理乙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甲方做好本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编制项目安全管理计划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指导乙方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4.甲方负责本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向乙方详细告知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5.甲方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乙方参与应急演练,提高甲乙双方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6.甲方组建由乙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与项目管理相匹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乙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体系。7.甲方负责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每季度对乙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8.甲方对乙方施工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资格审核制度,严格对乙方进场施工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对无身份证、无相应岗位操作证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水利行业施工现场从业要求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9.甲方组织乙方进场施工人员的一级、二级安全教育和月度集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向乙方施工人员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指导监督乙方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活动。10.甲方监督乙方保证其施工作业所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投入,对乙方进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齐全、有效性进行监督;监督乙方施工从业人员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1.甲方对乙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乙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治理,认真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监督乙方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12.甲方组织乙方召开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13.甲方加强防火检查,指导监督乙方做好防火工作。14.甲方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监督乙方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创建绿色文明工地。15.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从业人员屡教不改的习惯性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乙方施工作业现场若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存在限期未整改的情形,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对乙方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乙方施工过程中,若存在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甲方将对乙方予以清退出场。16.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乙方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努力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四、乙方安全责任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认真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乙方必须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约束机制,强化所属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督促所属施工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乙方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的安全生产指挥管理权;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所属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确保作业环境、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良好;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纠正所属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杜绝习惯性违章。5.乙方招用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用工管理,不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招用童工(16周岁以下)和年龄偏大(男工60周岁以上女工55周岁以上)且有重大疾病的人员,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职业禁忌作业。6.乙方必须及时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岗位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和设备信息登记表报送甲方登记备案,退场人员、设备信息应及时报送甲方登记。7.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进场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月度农民工业余学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教育;乙方要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配合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班组活动,不断提高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8.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甲方要求乙方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因乙方拒不执行甲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而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9.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施工危险区域(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工作,爱护施工区域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不得随意挪动或故意损坏。10.乙方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月度安全生产例会,认真整改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提出的隐患和问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会议要求。11.乙方必须在生活区及现场材料库、值班房、配电室、砂石料加工场配备消防器材,积极协助甲方做好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12.乙方应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创建绿色文明施工区。13.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甲方现场负责人,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14.因乙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另外乙方还必须承担政府安监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甲方的事故罚款费用;构成犯罪的,乙方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补充条款:乙方需为进行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甲方备案;如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费用。五、其他事项1.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本工程项目合同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9份,甲方执6份,乙方执3份。甲方(签章):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11月28日乙方(签章):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11月28日附件4: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甲方: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乙方: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云南省中小河流重点洪水易发区水文监测应急建设(二期)工程(昭通分局)项目四标段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发生,规范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和业务合作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水文项目工程质量,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人员安全,实现“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双目标,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协议书,并严格遵守。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一)甲乙双方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设备、物资采购等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二)甲乙双方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涉密事项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执行在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管理机制,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及甲乙双方的利益。(三)甲乙双方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四)甲乙双方业务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和其他未来密切亲属关系的,本人或代表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或上报。第三条甲方的责任(一)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单位有关规定。(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工程回扣、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贵重物品和任何好处费、感谢费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安排的对公正履行合同有影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谋取兼职、挂职或入股、分红等不正当利益;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等。(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暗示、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或暗示乙方和相关单位提供其他好处。第四条乙方的责任(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做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有损双方利益的事项,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在招标代理、招投标、商务报价、预决算中弄虚作假或恶意高估冒算。(二)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索贿行贿、威逼利诱、敲诈勒索等行为。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相关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任何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相关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及其相关人员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准为甲方及其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安排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兼职、挂职、入股、分红等不正当利益。对甲方业务人员索取财物的要求应予拒绝。3.乙方不得与甲方业务人员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追究等事项私下交涉,以达成某种默契。4.乙方不得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与甲方当事人或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五条检查与监督(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项目实施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并进行检查和监督。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责进行检查监督。(二)甲乙双方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和相互检查,提出廉政意见建议。双方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对建设工程廉政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督查。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按管理权限,由甲方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责任行为的,由乙方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责任和后果;并报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建议上级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纳入失责失信黑名单,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项目竞标的处罚。相关处理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第八条本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九条本合同正本、副本及其份数,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致,送交双方监督单位、法律监督单位各一份。(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甲方: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分局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11月28日乙方(盖章):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11月28日签订地点: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附件5:承揽项目一览表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木歪水文站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一流量和泥沙测验设施1铅鱼缆道1.1钢塔架角钢(含螺栓及防腐喷漆)t4.181.2主索(直径12mm6X19-FC光面钢索)96.601.3循环索(直径6mm6X19-FC光面钢索)155.401.4起重索(直径6mm6X19-FC光面钢索)23.101.5滑轮(直径200mm)15.001.6架顶滑轮(直径200mm)4.001.7运载行车(角钢)1.001.8地锚(抗拔力30KN)2.001.9定制操作平台(5.5米×2.7米,含不锈钢网格护栏)m214.851.10塔顶幕墙(含四周广告字)m29.001.11左岸电动折叠楼梯(宽1m,展开长度约5.25m)套1.001.12电动折叠雨棚套1.002雷达波缆道2.1钢管塔柱(400×16mm含内外防腐)t1.892.2循环索(直径6mm6X19-FC光面钢索)155.4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文监测应急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