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2025)



一、合同编号: HT-NM2025-GGGK-A0083-B03/2-001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食材采购合同(第2包)
三、项目编号: ZYZC-G-H-250071
四、项目名称: 职工餐厅食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文化路与民族东路交叉口西200米
联系方式:0472-5168800
供应商(乙方):包头市恒盛东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友谊小区北27-1
联系方式:131424282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食材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依市场当期价
合同金额: 47.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包头市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0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0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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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食材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食材采购项目包号:第二包合同编号:HT-NM2025-GGGK-A0083-B03/2-001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乙方:包头市恒盛东商贸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2日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食材采购合同2合同编号HT-NM2025-GGGK-A0083-B03/2-0013合同类型货物4定价方式可调5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甲方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文化路与民族东路交叉口西200米甲方采购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综合股甲方相关部门联系人刘雯倩联系电话0472-5168800甲方需求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综合股联系人宫玉书联系电话0472-51688006乙方名称包头市恒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企业性质口中型企业口小型企业回微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其他乙方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友谊小区北27-1乙方联系人刘栋恒联系电话/传真13142428222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50501716648000001247合同金额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8交货时间和地点时间:每天首批食材早上7:00前送到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职工餐厅、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工餐厅、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餐厅9合同付款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次月据实结算当期货款。经双方核对商品配送数量与应付货款无误后,供应方出具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10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本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口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整(¥),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无息返还。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另附),合同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项目终验意见或质保期(服务期)满验收意见。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自完成核实之日起日内,以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11合同履行期限自2075年12月2日之日起至2026年1Y月1且12质量保证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障期(服务期)满验收合格之日止13合同履约地点合同约定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14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5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口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确定包头市恒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食材采购项目》(第包)中标(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食材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HT-NM2025-GGGK-A0083-B03/2-001,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合同主要标的及数量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4.付款条件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次月据实结算当期货款。经双方核对商品配送数量与应付货款无误后,供应方出具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5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被授权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乙方:包头市恒盛东商贸有限公司签字:签字:照盖章:盖章:日期:207512月2日日期:205年12月2日二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采购部门”。1.1.2“甲方需求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需求部门”。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乙方名称”。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3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3.质量保证和包装要求3.1乙方指定员工刘栋恒(联系方式:13142428222)具体负责甲方日常供货事宜的对接工作,甲方应于每日17点前将次日采购清单发至乙方指定联系人。通过微信或乙方指定方式向乙方送达该采购清单。如乙方无法按甲方提供的采购清单供货或货品质量与服务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从其他包入围供应商处采购。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均需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3.2乙方为甲方所供应的食品质量必须达到附件及以下要求(1)蔬菜、水果应为新鲜、无病虫害、无污染;(2)生鲜肉类、鱼类、海鲜、水产应保证鲜活、优质:(3)粮油、副食、调味料、干货应为正规厂商出品,知名品牌,货物包装完整,标识清楚:(4)冻品在解冻以后无腐烂和异味;(5)乙方为甲方供应的全部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不得掺假;(6)甲方采购清单所列食材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甲方若发现乙方所供应食品有质量问题的,甲方可以要求换货和退货,乙方须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7)乙方负责清运送货当天的餐厨垃圾。3.3本合同涉及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3.4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3.5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3.6如果货物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3.7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8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3.9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3.10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见合同条款前附表“12.质量保证期”。3.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3.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4.2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4.3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有保护甲方著作权的义务,并对在设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相关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成果另作其他商业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其他项目工程的建设,不得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工程。发生此类情况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6)严禁在提交的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交货和履约验收6.1交货时间:每天首批食材须在早上7:30前送达,若需调整时间,采购人另行通知,晚于9时为延迟交付,视为未交付。所产生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临时的供货需求,需随时订送,并在2小时间送达。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职工餐厅、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职工餐厅、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工餐厅、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餐厅交付方式:乙方运输至上述交货地点,交由甲方指派人员签收。6.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甲乙双方各指派人员于交货地点逐一核实数量、价格、质量,并签署送货单或收货单为据。甲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乙方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一种接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箱、传真、双方指定联系人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经双方予以确认,确定为固定通知送达方式。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的品牌、名称、规格、数量、包装、质量等与有效订单和甲方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或者退货,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退换货,并在送货单上注明,由此产生的退换货的费用和延误甲方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4由甲方需求部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6.5对商品存在的隐蔽缺陷或在验收过程中不易发现的问题,甲方在送货单上的签署确认,不被视为甲方对上述缺陷和问题的验收合格的确认。出现上述缺陷或问题,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退换货服务。6.6乙方无条件接受以下商品的退换货,并在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从甲方处提取应退换商品,同时在2小时内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更换后的商品(如换货):(1)商品质量存在瑕疵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2)商品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3)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所有权的;(5)不是全新的、已使用的。乙方应当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全部食材、商品等均已通过检验检疫及质量检测,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6.7本合同项下的退换货服务(1)退货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将商品取走并向甲方出具书面的退货单(验收过程中甲方当场退货会在送货单上注明,视为未收到货物)。(2)换货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取走商品并在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向甲方交付全新的同品牌、同名称、同规格和型号、同质量标准的货物并配合甲方验收,由此产生的退换货的费用和延误甲方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3)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送达及退换货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履约延误7.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7.2如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7.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7.4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8违约责任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8.2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且在延长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8.3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8.4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8.5乙方利用在本项目为税务机关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信名单。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6如果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自甲方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不良后果指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8.7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自甲方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8.8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9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9.不可抗力9.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9.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9.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10争端的解决10.1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5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10.2.1仲裁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0.2.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0.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0.3.1诉讼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3.2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0.3.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1.违约终止合同11.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1.1乙方不履行合同业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11.1.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11.1.3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11.1.4在合同质保期内,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11.1.5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11.1.6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设备调优、巡检、故障解决等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5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约情形的;11.1.7乙方利用本项目为税务机关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11.1.8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破产终止合同12.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2.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3.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13.1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变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3.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甲方工作计划调整,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或货物停止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4合同修改或变更14.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4.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4.3由于采购人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合同停止履行部分内容,甲方将启动合同变更程序,与乙方协商变更相关合同条款。15.转让和分包15.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5.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6.合同语言16.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6.2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7.适用法律17.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7.2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18税费18.1合同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材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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