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采购合同公告(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2025)



一、合同编号:GSJH[2025]00394

二、合同名称:电信业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GSJH[2025]00394

四、项目名称:电信业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9418212522
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南街
联系方式:1800941811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行业短信
300,000(条)
¥0.05
¥15,000.00
行业短信

合同金额: 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甘南州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电信.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03日

电信.pdf

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电信业务合同项目:行业短信业务合同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分公司第1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行业短信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地:[合作市]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地址:[合作市当周街知合玛路社区腊子口路2号附2号七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旦正道吉]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分]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街14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海俊]鉴于:1、甲方符合以下第(2)项条件:(1)合法提供移动增值业务服务和内容的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统称“SP”);或者(2)主要从事[]的政府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集团”),主要开展[行业通知]业务,或主要履行[]社会职能。甲方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乙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拥有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合同。3、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使用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实现[]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中的内部应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合同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本条所述。本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1.1“行业短信业务”(又称“合作业务”):乙方与甲方合作,为本合同约定的用户提供非经营性短信业务,包括普通行业短信、多媒体短信、秒达短信、智能短信服务。根据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提供主体不同,行业短信业务分为“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1.2“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SP受有特殊需要的企业法人、政府机构等其他组织(“委托组织”)委托,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第2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1.3“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具有特殊需要的政府机构、规模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集团”)自行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1.4“多媒体短信”:也称多媒体消息,是融合文字、图片、音频、视频、链接等多种形式的新型短信。1.5“秒达短信”:指有独立发送通道,下发速度快、成功率高的短信。1.6“智能短信”:是叠加在普通行业短信上,可在客户的手机端实现文本短信的语义分析,生成客户定制化内容展现格式,并可以提供交互链接,实现企业与用户多场景沟通与服务的短信。1.7“用户”:集团或委托组织的内部员工、客户(含目标客户)、供销渠道、与集团或委托组织的经营业务存在一定既有业务关系或既有工作关系的移动终端用户。用户即为行业短信业务中的短信接收方。1.8“上行短信”:由用户手机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至甲方的短信。1.9“下行短信”:由甲方通过行业短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短信。1.10“手机广告”: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语音等作为传播形式,以短信息、WAP、彩e、流媒体等各种业务或技术方式为传播载体,向用户传递广告信息,在无线传播领域向广告客户提供全方位式的解决方案。第二条合作模式2.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下述行业短信业务,业务范围包含以下第(1)种(可多选)(1)普通行业短信(2)多媒体短信(3)秒达短信(4)智能短信2.2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甲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要件如下:2.2.1甲方作为SP开展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的,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应当持续拥有依法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资格,如实登记填报子端口实际使用单位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供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供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2)《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其他能够证明SP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合作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4)能够证明SP与其委托组织之间委托关系及SP受委托权限的证明文件。(5)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第3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入号码使用证书。(6)接入申请说明:包括企业介绍、业务描述、客户服务联系电话、客户服务联系电子邮箱。(7)实际使用单位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单位信息、责任人信息(含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单位授权书、合同等,录入业务类型(包括不限于账号注册、账号登录、通知提醒、公共服务等)、具体用途、接入机房及设备等,现场拍摄留存经办人照片。(8)《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开通报备表》(附件一)。(9)《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实际使用单位真实身份信息备案表》(附件二)。2.2.2甲方作为集团开展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的,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供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供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3)接入申请说明:企业介绍、业务描述、客户服务联系电话、客户服务联系邮件。(4)《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开通报备表》(附件一)2.3甲方负责行业短信业务的内容组织与提供、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其中:(1)“内容组织与提供”是指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行业短信业务的具体服务及/或具体内容。(2)“产品开发”是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之综合等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3)“市场推广”是指对行业短信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4)“客户服务”是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行业短信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用户提供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服务。2.4乙方作为提供行业短信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短信网关、短信中心等通信通道、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并利用其客户服务和业务支撑系统,向甲方提供有偿的接入服务和客户服务。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甲方使用本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信部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国电信及乙方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业务规范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统称“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在正式颁布实施乙方相关管理办法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第4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遵守。3.1.2甲方使用行业短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也不得违反本合同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并应当签署附件五《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3.1.3甲方负责对行业短信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应当要求短信业务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否则,除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外,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1.4对于甲方行业短信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接入乙方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包括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3.1.5甲方应当向乙方申报用户范围,并应当严格遵守其申报的用户范围,不得利用行业短信通道向该范围外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用户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3.1.6甲方按照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开通合作业务时,应当在其开通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做出详细、准确、真实的描述。获得审批后,甲方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并通过审批的业务内容与范围、方式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业务内容或范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3.1.7甲方只有在获得用户同意接收的确认后,方可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不得向非自愿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任何信息,不得进行任何未经乙方授权的商业使用或再销售行为。甲方保证,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前,已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的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并能够已证明获得用户同意(书面、互联网上确认等)。当产生用户投诉时,甲方需能够提供用户同意接收短信的证明文件。由于甲方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3.1.8除用户主动触发外,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得向用户发送手机广告及其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促销信息);不得发送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8:00-22: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甲方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的,应向用户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接收的方式,对于用户明确回复拒绝接收的短信,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不再收到相关子端口发送的商业性短信。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甲方不得再向其发送商业信息。如甲方需要向用户提供实时性业务应用,需事先明确告知用户。由于信息发送时间、方式、内容等引起的用户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第5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并应当予以赔偿。3.1.9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信时应当显示主叫号码及企业签名,不得将匿名或其他称呼的短信发送至用户的手机。甲方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要严格遵守短信签名方式,在短信息中明示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3.1.10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所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乙方、或由乙方和甲方联合提供。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3.1.11甲方系统中应当具有日志记录功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记录相关信息,并且至少保存最近五个月的历史数据,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甲方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五个月。法律法规对保存时限另有明确规定的,甲方应当按其规定执行。3.1.12甲方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得对乙方移动通信网络、行业短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侵害或造成重大隐患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1.13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模式下,甲方应当与其委托组织就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事宜详细协商,并签署书面合同。该合同中不得包含有违法违规,或者有损乙方、用户等第三方或社会利益的条款或内容。如因用户等第三方投诉或可能涉及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由乙方调查的,甲方应当按乙方要求提供委托组织的主体信息、业务信息、短信内容等,而不得以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理由进行对抗。3.1.14甲方在业务活动中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1.15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信部等国家机关有关实名制管理政策、乙方相关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在入网时及时准确完成短信端口实名登记,包括本单位所使用的所有子端口信息,并要求实际使用单位在业务开通前完成实名制登记,实名制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内容提供者信息及入网资料、资质证明、子端口实际使用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等信息、服务代码备案、端口业务类型、使用用途、使用期限、接入机房及设备等。3.1.16甲方不得转让、出租、转售、转租、转借、变相转租短信端口,不得超范围使用或者擅自改变端口用途,不得利用短信端口从事涉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多个单位混用子端口。甲方与实际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时,也应该明确上述事项。甲方使用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的,应当对实际使用单位实施真实身份查验。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3.1.17甲方应当严格区分端口号码使用用途,代理型业务模式下,应当遵循每个子端口限于向单一短信内容提供者提供单一用途的短信服务的要求,不得将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子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直销型业务模式下应当遵循每个子端口限于发送单一用途的短信息内容,不得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子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第6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9.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9.8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最近[]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突发事件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11.2如乙方根据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服务期12.1合作业务的服务期为[3]个月,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12.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服务,否则服务期届满后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第13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13.2服务期内,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另有约定外,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冲突的,以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准。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当不受影响。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和合同等法律文件。13.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3.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13.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3.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地址:[甘南州农牧大厦南楼6楼]第14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联系人:[刘璞]电话:[13909418607]传真:[]邮编:[747000]电子邮件:[13909418607@139.com]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14号]联系人:[邓丽]电话:[13399413999]传真:[]邮编:[747000]电子邮件:[13399413999@189.cn]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3.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或授权代表: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25年[7]月[]日第15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电信业务合同项目:行业短信业务合同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分公司第1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行业短信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地:[合作市]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地址:[合作市当周街知合玛路社区腊子口路2号附2号七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旦正道吉]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分]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街14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海俊]鉴于:1、甲方符合以下第(2)项条件:(1)合法提供移动增值业务服务和内容的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统称“SP”);或者(2)主要从事[]的政府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集团”),主要开展[行业通知]业务,或主要履行[]社会职能。甲方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乙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拥有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合同。3、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使用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实现[]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中的内部应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合同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本条所述。本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1.1“行业短信业务”(又称“合作业务”):乙方与甲方合作,为本合同约定的用户提供非经营性短信业务,包括普通行业短信、多媒体短信、秒达短信、智能短信服务。根据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提供主体不同,行业短信业务分为“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1.2“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SP受有特殊需要的企业法人、政府机构等其他组织(“委托组织”)委托,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第2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1.3“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具有特殊需要的政府机构、规模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集团”)自行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1.4“多媒体短信”:也称多媒体消息,是融合文字、图片、音频、视频、链接等多种形式的新型短信。1.5“秒达短信”:指有独立发送通道,下发速度快、成功率高的短信。1.6“智能短信”:是叠加在普通行业短信上,可在客户的手机端实现文本短信的语义分析,生成客户定制化内容展现格式,并可以提供交互链接,实现企业与用户多场景沟通与服务的短信。1.7“用户”:集团或委托组织的内部员工、客户(含目标客户)、供销渠道、与集团或委托组织的经营业务存在一定既有业务关系或既有工作关系的移动终端用户。用户即为行业短信业务中的短信接收方。1.8“上行短信”:由用户手机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至甲方的短信。1.9“下行短信”:由甲方通过行业短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短信。1.10“手机广告”: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语音等作为传播形式,以短信息、WAP、彩e、流媒体等各种业务或技术方式为传播载体,向用户传递广告信息,在无线传播领域向广告客户提供全方位式的解决方案。第二条合作模式2.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下述行业短信业务,业务范围包含以下第(1)种(可多选)(1)普通行业短信(2)多媒体短信(3)秒达短信(4)智能短信2.2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甲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要件如下:2.2.1甲方作为SP开展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的,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应当持续拥有依法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资格,如实登记填报子端口实际使用单位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供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供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2)《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其他能够证明SP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合作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4)能够证明SP与其委托组织之间委托关系及SP受委托权限的证明文件。(5)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第3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入号码使用证书。(6)接入申请说明:包括企业介绍、业务描述、客户服务联系电话、客户服务联系电子邮箱。(7)实际使用单位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单位信息、责任人信息(含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单位授权书、合同等,录入业务类型(包括不限于账号注册、账号登录、通知提醒、公共服务等)、具体用途、接入机房及设备等,现场拍摄留存经办人照片。(8)《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开通报备表》(附件一)。(9)《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实际使用单位真实身份信息备案表》(附件二)。2.2.2甲方作为集团开展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的,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供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供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3)接入申请说明:企业介绍、业务描述、客户服务联系电话、客户服务联系邮件。(4)《中国电信行业短信业务开通报备表》(附件一)2.3甲方负责行业短信业务的内容组织与提供、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其中:(1)“内容组织与提供”是指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行业短信业务的具体服务及/或具体内容。(2)“产品开发”是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之综合等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3)“市场推广”是指对行业短信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4)“客户服务”是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行业短信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用户提供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服务。2.4乙方作为提供行业短信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短信网关、短信中心等通信通道、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并利用其客户服务和业务支撑系统,向甲方提供有偿的接入服务和客户服务。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甲方使用本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信部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国电信及乙方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业务规范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统称“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在正式颁布实施乙方相关管理办法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第4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遵守。3.1.2甲方使用行业短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也不得违反本合同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并应当签署附件五《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3.1.3甲方负责对行业短信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应当要求短信业务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否则,除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外,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1.4对于甲方行业短信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接入乙方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包括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3.1.5甲方应当向乙方申报用户范围,并应当严格遵守其申报的用户范围,不得利用行业短信通道向该范围外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用户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3.1.6甲方按照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开通合作业务时,应当在其开通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做出详细、准确、真实的描述。获得审批后,甲方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并通过审批的业务内容与范围、方式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业务内容或范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3.1.7甲方只有在获得用户同意接收的确认后,方可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不得向非自愿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任何信息,不得进行任何未经乙方授权的商业使用或再销售行为。甲方保证,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前,已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的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并能够已证明获得用户同意(书面、互联网上确认等)。当产生用户投诉时,甲方需能够提供用户同意接收短信的证明文件。由于甲方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3.1.8除用户主动触发外,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得向用户发送手机广告及其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促销信息);不得发送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8:00-22: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甲方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的,应向用户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接收的方式,对于用户明确回复拒绝接收的短信,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不再收到相关子端口发送的商业性短信。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甲方不得再向其发送商业信息。如甲方需要向用户提供实时性业务应用,需事先明确告知用户。由于信息发送时间、方式、内容等引起的用户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第5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并应当予以赔偿。3.1.9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信时应当显示主叫号码及企业签名,不得将匿名或其他称呼的短信发送至用户的手机。甲方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要严格遵守短信签名方式,在短信息中明示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3.1.10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所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乙方、或由乙方和甲方联合提供。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3.1.11甲方系统中应当具有日志记录功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记录相关信息,并且至少保存最近五个月的历史数据,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甲方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五个月。法律法规对保存时限另有明确规定的,甲方应当按其规定执行。3.1.12甲方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得对乙方移动通信网络、行业短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侵害或造成重大隐患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1.13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模式下,甲方应当与其委托组织就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事宜详细协商,并签署书面合同。该合同中不得包含有违法违规,或者有损乙方、用户等第三方或社会利益的条款或内容。如因用户等第三方投诉或可能涉及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由乙方调查的,甲方应当按乙方要求提供委托组织的主体信息、业务信息、短信内容等,而不得以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理由进行对抗。3.1.14甲方在业务活动中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1.15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信部等国家机关有关实名制管理政策、乙方相关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在入网时及时准确完成短信端口实名登记,包括本单位所使用的所有子端口信息,并要求实际使用单位在业务开通前完成实名制登记,实名制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内容提供者信息及入网资料、资质证明、子端口实际使用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等信息、服务代码备案、端口业务类型、使用用途、使用期限、接入机房及设备等。3.1.16甲方不得转让、出租、转售、转租、转借、变相转租短信端口,不得超范围使用或者擅自改变端口用途,不得利用短信端口从事涉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多个单位混用子端口。甲方与实际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时,也应该明确上述事项。甲方使用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的,应当对实际使用单位实施真实身份查验。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3.1.17甲方应当严格区分端口号码使用用途,代理型业务模式下,应当遵循每个子端口限于向单一短信内容提供者提供单一用途的短信服务的要求,不得将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子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直销型业务模式下应当遵循每个子端口限于发送单一用途的短信息内容,不得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子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第6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9.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9.8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最近[]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突发事件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11.2如乙方根据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服务期12.1合作业务的服务期为[3]个月,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12.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服务,否则服务期届满后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第13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13.2服务期内,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另有约定外,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冲突的,以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准。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当不受影响。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和合同等法律文件。13.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3.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13.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3.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地址:[甘南州农牧大厦南楼6楼]第14页共15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61合同编号联系人:[刘璞]电话:[13909418607]传真:[]邮编:[747000]电子邮件:[13909418607@139.com]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14号]联系人:[邓丽]电话:[13399413999]传真:[]邮编:[747000]电子邮件:[13399413999@189.cn]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3.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甲方:[甘南州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州或授权代表: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25年[7]月[]日第15页共1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信业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