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泉水调查监测服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水利局(石河子市水利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063080720253801

二、合同名称:第八师石河子市泉水调查监测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B8S[2025]2261号
四、项目名称:第八师石河子市泉水调查监测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水利局
地 址:石河子市开发区党政服务中心2号楼20511
联系方式:15729928005
供应商(乙方):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
联系方式:13201258712,0371-6602809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第八师石河子市泉水调查监测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995139.04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①按行政区域收集泉的数量、名称、地址、含水岩层等资料,建立调查名录,根据调查名录开展野外调查及取样测试,形成第八师泉水调查监测工作报告报送采购人;②按照采购人完成时间节点要求,建立调查名录,根据调查名录开展野外调查及取样测试,形成泉水调查监测工作报告,通过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995139.04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泉水调查监测合同.pdf

合同编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第八师石河子市泉水调查监测服务委托方(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水利局受托方(乙方一):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二):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签订日期:日2025年月日签订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水利局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苏军项目联系人:李世奎联系方式:15729928005通讯地址: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邮政编码:832000电话:0993-2068790传真:09932610023电子信箱:1121687902@qq.com住所地:新疆乌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薛琦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水文证66123000联系方式:0991-2358945项目联系人:丁国梁通讯地址:乌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3楼工程勘察院邮政编码:830002电话:13201258712传真::0991-2311134电子信箱:252499062@qq.com受托方(乙方二):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联合体方)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北路东12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蒋秀华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水文证441123001联系方式:0371-66028091项目联系人:蒋秀华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12号邮政编码:450004电话:0371-66028091传真:0371-66028091电子信箱:757688104@qq.com-1一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一)委托项目名称:第八师石河子市泉水调查监测服务(二)合同类型编号类型选择备注1规划咨询口2编制项目建议书口3-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口3-2项目申请报告口3-3资金申请报告口4评估咨询口5工程项目管理口6项目后评价报告口7-1其他咨询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口7-2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口7-3实施方案口7-4初步设计评估咨询口7-5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口7-6其他:团具体是:泉水调查第二条咨询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2-(二)咨询内容:按照采购人完成时间节点要求,按行政区域通过收集基础资料、确定调查名录、野外调查及取样测试、调查泉域范围等工作开展泉水、泉域现状调查,根据调查名录开展野外调查,形成第八师泉水调查监测工作报告,通过组织的专家评审会。(三)项目规模:本次项目调查范围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辖区范围,共含14个团场及石河子市城区。项目调查范围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全域。(四)工作分工:项目由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2家单位联合完成,承担任务分工: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的专业技术工作量,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承担金额40%的专业技术工作量。(五)项目总投资:995139.04元(大写玖拾玖万伍仟壹佰叁拾玖元零肆分)。第三条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一)咨询的期限:自2025年11月始至2027年11月止;(二)咨询地点:第八师石河子市(三)进度要求:提交成果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成果编制工作,并提交发包人进行专家评审:提交相关成果(纸质版与电子光盘)3份。服务期限:提交相关成果完成至2027年11月30日。-3-第四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协助提供项目所需资料。2、提供工作条件:协调各个部门及团场积极配合,以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①受托方依据工期计划向委托方提出资料收集申请后。②受托方进入工作现场开展外业工作期内。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属借阅的资料将按时归还5、其它:无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协助受托方收集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4-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报告8份。第七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一)合同金额:根据项目中标通知书,技术咨询合同总额为995139.04元(大写玖拾玖万伍仟壹佰叁拾玖元零肆分)。按照项目任务分工,乙方(一)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单位)技术咨询合同总额为597083.42元(大写伍拾玖万柒仟零捌拾叁元肆角贰分):乙方(二)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联合体方)技术咨询合同总额为398055.62元(大写叁拾玖万捌仟零伍拾伍元陆角贰分)。本合同价格包含咨询费、交通费、服务费、工本费、验收费、。0税费等受托方完成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委托方不再支付额外费-5—用。(二)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付款: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中标人(乙方)支付中标金额的100%预付款,甲方分别向乙方(一)支付597083.42元(大写伍拾玖万柒仟零捌拾叁元肆角贰分),向乙方(二)支付398055.62元(大写叁拾玖万捌仟零伍拾伍元陆角贰分)。乙方(一)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单位名称: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号:9165010022872948XD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财务电话:0991-2358769开户银行:虫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账号:30000801040001878乙方(二)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单位名称: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税号:12410000415806567E地址:河南郑州城东路94号财务电话:0371-6602416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账号:1702120209024942577-6-第八条履约保证金经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已由乙方(一)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单位)向甲方缴纳,合同签订前由乙方(一)向甲方指定账户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韭现金形式,缴纳中标金额10%作为履约保证金,既交纳金额:99513.90元(大写玖万玖仟伍佰壹拾叁元玖角)项目服务期截止后无质量问题,里方向乙方(一)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九条交付与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一)交付内容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报告文本(纸质版与电子光盘)(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以报告作为成果,则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报告(一式8份),电子资料(1份)时间:项目评审通过后15日内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水利局(三)成果验收委托方按评审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成果音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完成证明。(1)成果的验收标准:满足相关文件要求及规程、规范要求。(2)成果的验收方法:外部专家评审---(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水利局。(4)由于受托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30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十条“违约则责任”处理。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咨询成果进行返工或者修改,委托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由于委托方原因,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安孔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支付违约金。(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8-作为违约金。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作为违约金。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的违约金。4、受托方在勘察现场等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受托方所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受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响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P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1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甲方)和受托方(乙方一)、受托方(乙方二)各执4份。(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10-(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如有合同附件请自行添加)。-111—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水利局(公章)3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2025年17月日乙方一(牵头单位):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005年11月日乙方二(联合体方):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公章)年意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2025年11月日-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泉水调查监测服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