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1年)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拟对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1年)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1年) 合同金额(元):15862931.1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中关于“项目基准价”的条款内容为:“(1)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中所有品类按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每月5、15、25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布的价格[以采购人下单产品“品名”(别名)的价格(非含费价)]取平均值上浮10%(平均值精确到分,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该品类的商品基准价,即商品基准价=中农网商品价格(非含费价)*(1+10%)(商品基准价包含运输费、服务费、检测费、粗加工费、税金、管理费等所有的费用)。乙方综合折扣率为0.85,结算时价格=商品基准价*综合折扣。”现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条款明确为:“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中所有品类按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上一月度5、15、25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布的价格[以采购人下单产品“品名”(别名)的价格(非含费价)]取平均值上浮10%(平均值精确到分,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该品类本月的商品基准价,即商品基准价=上月中农网商品价格平均值(非含费价)*(1+10%)(商品基准价包含运输费、服务费、检测费、粗加工费、税金、管理费等所有的费)。乙方综合折扣率为0.85,结算时价格=商品基准价*综合折扣。”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1年)采购合同》中关于项目基准价的条款约定不明晰,若按原条款执行将存在下列实际履行问题:其一,原条款约定以当月5、15、25号公布的价格取平均值确定基准价,导致每次结算需待当月25日后方可开展,使双方结算办理程序滞后,加重双方的结算义务负担;其二,年末结算工作因上述时间节点限制,难以在财政停止办理支付结算前完成款项支付,影响资金流转效率及支付进度;其三,每月25号前的采购行为无法提前知晓对应价格,不符合基本商业逻辑与市场交易惯例。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12月05日至2025年12月12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9楼 联系电话:0755-86673731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附件1:情况说明.pdf

附件2:补充协议-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1年)采购合同C包.pdf

关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说明2025年5月,我局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了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5000069)。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原条款约定以当月5、15、25号公布的价格取平均值确定基准价,导致每次结算需待当月25日后方可开展,采购行为无法提前知晓对应价格,不符合商业逻辑,且存在结算滞后、影响资金流转效率与支付进度等问题。为保障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有序开展,确保财政资金支付顺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且充分理解原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现特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警务保障科2025年12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1年)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乙方: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25年5月22日签订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1年)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关于项目基准价的条款约定不明晰,若按原条款执行将存在下列实际履行问题:其一,原条款约定以当月5、15、25号公布的价格取平均值确定基准价,导致每次结算需待当月25日后方可开展,使双方结算办理程序滞后,加重双方的结算义务负担;其二,年末结算工作因上述时间节点限制,难以在财政停止办理支付结算前完成款项支付,影响资金流转效率及支付进度;其三,每月25号前的采购行为无法提前知晓对应价格,不符合基本商业逻辑与市场交易惯例。为消除合同履行中的客观障碍,保障采购配送服务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且充分理解原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原条款修改内容:原合同中关于“项目基准价”的条款内容为:“(1)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中所有品类按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每月5、15、25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布的价格[以采购人下单产品“品名”(别名)的价格(非含费价)]取平均值上浮10%(平均值精确到分,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该品类的商品基准价,即商品基准价=中农网商品价格(非含费价)*(1+10%)(商品基准价包含运输费、服务费、检测费、粗加工费、税金、管理费等所有的费用)。乙方综合折扣率为0.85,结算时价格=商品基准价*综合折扣。”现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条款明确为:“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中所有品类按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天天采配服务平台)上一月度5、15、25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布的价格[以采购人下单产品“品名”(别名)的价格(非含费价)]取平均值上浮10%(平均值精确到分,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该品类本月的商品基准价,即商品基准价=上月中农网商品价格平均值(非含费价)*(1+10%)(商品基准价包含运输费、服务费、检测费、粗加工费、税金、管理费等所有的费)。乙方综合折扣率为0.85,结算时价格=商品基准价*综合折扣。”二、本补充协议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使用的称谓和定义与原合同中所使用的称谓和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除本补充协议进行的修改外,原合同应维持不变并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四、合同份数及其它1、本协议须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本协议未设置或不详条款按原合同执行。(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代表:乙方(盖章):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