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法律诉讼律师委托代理 商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0-FW2025-07621
二、合同名称:法律诉讼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5-07621
四、项目名称:法律诉讼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15861185669
供应商(乙方):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186519399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法律诉讼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5-07621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法律诉讼服务
项目预算: ¥8000.0
项目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叶西村42号
采购单位: 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姓名: 张强
联系电话: 15861185669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8000.0
3.履行时间(期限): 18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0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05 10:55
合同 (2).pdf

博爱星律师事务所BOAIXINGLAWFIRM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乙方(受托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与(2025)苏0404民初1024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经利害关系冲突审查,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周雪君律师作为甲方与(2025)苏0404民初1024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第三审/仲裁的代理人,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事项时,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代替。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2(请选择)1、一般授权:庭前的有关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活动、非诉调解活动、发表代理意见等;2、特别授权:律师除履行上述一般授权的职责外,负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承认或放弃民事权益等。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全部证据,及时、如实地提供证据线索,以便律师依照法律规定调查取证。第四条乙方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仲裁)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双方应保守在代理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第六条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委托事项违法、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且乙方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甲方非因乙方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则乙方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终止委托关系,则应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代理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乙方负责赔偿。博爱星律师事务所BOAIXINGLAWFIRM第七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计人民币8000元,并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若双方约定协商收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下:乙方应在收到代理费后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第八条乙方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项需要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复印费、异地(常州市行政区域外)所需差旅费等均由甲方另行支付。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委托事项终止(包括本次判决、调解、和解及撤销诉讼、仲裁)之日止。第十条特别约定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收费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全部阅读并知悉本合同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附:利益冲突豁免条款“甲方充分知晓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是一大型律师事务所,有常州总部及各分所,乙方为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之一。甲方在此确认:理解并认可博爱星其他律所及其他律师(包括分所及分所律师)可以接受甲方对方当事人其他事项的委托(对方当事人若有其他事项需委托博爱星律所代理的,该事项须是与本委托事项无关、独立于本代理合同委托事项之外的事项)。”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乙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3日2225年12月年日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诉讼律师委托代理 商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