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岳普湖泰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一、采购人名称:岳普湖泰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岳普湖泰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31101000026275962
五、合同编号:11N78764459720253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财产保险服务
详见附件

1.00
3468.9
3468.9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岳普湖泰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张小平
联系电话:15739198117
传真:/
地址:岳普湖县迎宾大道22号院三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财产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8764459720253201).pdf

合同编号:11N78764459720253201采购单位(甲方):岳普湖泰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喀什地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5]1050号财产保险服务--品牌:1项3468.903468.90合同总价(元)3468.90合同总价(大写)叁仟肆佰陆拾捌元玖角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5]1050号财产保险服务13468.9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直接支付三、服务条款(BXMC2020AI0101)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BXMC2020AI0101)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BX20111101)保险责任1/3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2、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系双方文件往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BXMC2020AI0101)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BXMC2020AI0101)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BX201111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2/3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2、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系双方文件往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尤木拉克协海尔路021号电话:电话:0998-682332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账号:账号: 3012341009123100109签订日期:2025年12月 日签订日期:2025年12月 日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产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