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 高标准农田建设采购合同公告(英德市农业农村局2025)



2025年英德市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英德市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

采购项目编码:

4418810073125922510240820

项目业主:

英德市农业农村局

服务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

合同名称:

2025年英德市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

合同编号:

4418810073125922510240820

合同总金额:

¥98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2月1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12月11日

服务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工程建后管护保障机制,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金融保险创新试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69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障我市高标准农田旱能灌溉洪能排涝的功能,并予以适当维修管护,经市政府同意,购买2025年“高标准农田综合险”,本年度投保对象为近8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面积15万亩。购买预算为98万,保险内容为英德市2017-2023年期间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模15万亩,保障内容包括财产保障,质量保障和管护保障。

合同附件

英德市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合同协议书.pdf

英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5-12-25

中国人民保险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保险协议书甲方英德市农业农村局乙方:虫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1-英德市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协议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成效的意见》(农办建(2022)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201号)、《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金融保险创新试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695号)文件精神,英德市农业农村局与(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友好协商,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就深入开展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推广试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支持乙方在英德市开展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乙方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服务经验、网络覆盖等优势,为甲方主动提供创新保险产品和优质服务,在英德市积极参与构建高农田建设项目综合保障体系。二、协议期限本保险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起计算。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协议履行期限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保险单保险期限为壹年,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以投保时保险单签发的起保时间为准。-2-三、保险内容(一)投保人:英德市农业农村局(二)被保险人:英德市农业农村局(三)保险标的:英德市2017-2023年期间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模157247.7亩,工程结算金额为248416419.36元。(详细见英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承保地块表2025)。建设内容为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具体以投保明细清单为准。(四)保障范围1、财产保障: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2、质量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保险责任期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设工程质量潜-3-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1)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2)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3)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3、管护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附加维修费用损失补偿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附属设施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其安全运行所实际支出的工程设施维修费用、重置费用、人工费用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赔偿限额财产保障累计赔偿限额5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免赔额每次事故3万或核定损失金额的20%质量保障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免赔额每次事故1万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20%管护保障累计赔偿限额7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5万免赔额零保单累计赔偿限额670万-4-(六)保险费续保保险费:98万元(七)特别约定1.快速预赔付机制。当承保区域发生特大暴雨、洪涝等极端灾害,为帮助尽快启动修缮恢复生产,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以及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交相关单证资料后,保险人可在预计赔偿金额之内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项目预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八)投保明细清单英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承保地块表2025序号年度项目镇项目名称受益行政村建设规模(亩)结算金额(万元)12021东华镇2021年度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角山村、宝洞村、茶山村、大镇居委会、东升村、东水村、古滩村、黄陂村、黄陂镇光明村、金洞村、九郎村、九围村、牛岗岭村、双寨村、坐下村、塘下村、同乐村、文策村、文南村、文田村、汶潭村、雅堂村、鱼湾村、重新村17560.962962.6922020浛洸镇英德市浛洸镇福园片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福园村、三江村、先锋村、张陂村、新平村12782.231739.5322021浛洸镇2021年度清远市英德市浛洸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丰收村、光南居委会、荷州居委会、麻历村、三村村、三江村、五星村、先锋村、新平村、燕石村、鱼咀村、鱼水村、张陂村和镇南村8522.271665.332022浛洸镇2022年度清远市英德市浛洸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示范)三村村、鱼水村、荷州社区45561115.8832017黎溪镇2017年度英德市黎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黎溪镇恒昌村、松柏村、黎明村12186.711682.272018黎溪镇英德市2018年度黎溪镇东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大坪村、新村村5502.85648.152018黎溪镇英德市2018年度黎溪镇西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大湖村、大埔村、湖溪村、黎洞村、黎新村、铁溪村10788.731504.042021黎溪镇2021年度清远市英德市黎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大湖村、大坪村、大埔村、恒昌村、湖溪村、黎洞村、黎明村、黎新村、松柏村、铁溪村、新村村11029.642124.1142020石牯塘2020年度清远市英德市石牯塘镇长江村等5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鲤鱼村、联山村、石牯塘居委会、永乐村、长江村9955.881285.622020石牯塘2020年度清远市英德市石牯塘镇石小村等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石小村、永乐村、长江村12127.181628.152020石牯塘2020年度清远市英德市石牯塘镇长江村锦源农牧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项目长江村1000.00139.57-6-2021·石牯塘2021年度清远市英德市石牯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八宝村、鲤鱼村、联山村、三联村、沙坪村、石牯塘居委会、石牯塘镇黄洞村、石下村、石小村、尧西村、萤火村、永乐村16445.212173.552020西牛镇英德市西牛镇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小湾村、赤米村、黎沙村、沙坝村7359.96912.975目2022西牛镇2022年度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西牛社区、西联村、鲜水村、沙坝村、鲜水村、小湾村、高道村、石金村、兴塘村、赤米村、黎沙村、沙坝村2791732.252023西牛镇2023年度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示范)西牛社区、赤米村、鲜水村和高道村8053.51770.9562020大站镇2020年度清远市英德市大站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波罗坑村、侧塘村、大蓝村、大站村、丹洲村、黄岗村、景头村、联丰村、樟滩村11478.581483.512022大站镇2022年度清远市英德市大站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大塘村、大站社区、江南村、波罗坑村、侧塘村、大蓝村、丹洲村、黄岗村、景头村、联丰村、樟滩村、莱洲村51071273.06合计:157247.724841.641936四、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的资金申请所需资料,甲方应在每个年度保险单起保后,按时将该年度保险费支付到乙方保险费账户。1、缴费时间约定:选择分期付款:首期为见费出单,支付保费25%,金额24.5万元;-7-自起保之日起180天内,支付保费25%,金额24.5万元;自起保之日起270天内,支付保费30%,金额29.4万元;自起保之日起330天内,支付保费20%,金额19.6万元。2、乙方保险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新城支行开户银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15号万科华府商业六号楼1-2层01-10号帐号:2018020619200014812五、服务内容为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抗击自然灾害中的作用,乙方全面提供优质的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成立高标准农田保障服务小组,对英德市内高标农田提供日常服务。高标准农田保险服务小组姓名岗位联系电话罗方毅英德市支公司总经理13927666007谭颖聪英德市支公司副经理15113732623张远成英德市支公司商非团队服务经理18319899174朱明庆英德市支公司理赔专员16607636673六、理赔流程说明(一)灾毁修缮:指对严重损坏的农田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加固,以及因超标准洪水或其他重大险情造成的农田基础设施工程修复及-8-工程抢险。1、出险报案:农田设施出险后,拨打95518客户热线报案,保险公司提供7天×24小时不间断的报险受理、现场查勘等服务。2、查勘记录:接到被保险人报险后,保险公司组织查勘人员尽快赶赴现场做好损失的记录与核对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进行现场勘验,但又必须先行抢修的情况,客户可采取拍照保留受损情况资料,并进行机械台班的登记。3、责任确定: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需配合查勘人员做好损失确定工作。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公估公司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4、索赔资料:现场查勘结束后,查勘人员向被保险人出具需要提供的索赔资料清单,并协助被保险人准备索赔资料:(1)索赔资料:保险协议、投保清单、出险通知书或索赔申请书;(2)事故定责:事故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3)事故定损:人工费、机械费支付凭证,受损标的修复方案、修复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4)其他资料:第三方机构鉴定证明材料。5、定损理算:被保险人索赔资料提供完整后,保险公司完成理算工作并将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定责定损意见。6、赔款支付:完成定损并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按时效进行赔付。-9-(二)维修管护:指对农田基础设施检查中发现的轻微和局部损坏部分的修理、防护,以及为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整修。1、受理报案:管护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了解案件情况,初步评估保险责任,发第三方维修机构初始报价,估损损失。2、维修施工: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维修机构协商定损,委托维修,施工过程做好监督质量检查,并对完工项目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项目,督促维修单位及时返修。3、资料收集:(1)索赔资料:保险协议、投保清单、第三方维修机构合作框架协议;(2)事故证明:日常管护巡查记录、现场照片、维修计划等。(3)事故定损:施工过程照片、验收资料、维修发票等。(4)其他资料:实物赔付协议书4、理算核赔: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完成理算、核赔工作。5、支付结案:在事故处理完成、赔款和费用支付后,进行结案归档。七、保密约定甲乙双方承诺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对方的非公开信息、资料、数据等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和数据及有关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后持续有效。八、违约责任-10-(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2.串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九、争议处理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凡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英德市进行仲裁。十、其他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保险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乙方:英德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财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河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5年12月11日日期:2025年12月11日-11-附件1-1:主要险种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12-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13-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14-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15-(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三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1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7-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18-(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19-附件1-2:主要险种条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开工前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第三条对上述建设工程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保险责任期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一)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二)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三)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建设工程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七)昆虫或动物损害;(八)非因缺陷导致的沉降;(九)火灾、爆炸;(十)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一)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十二)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十三)建设工程附近施工影响;(十四)非结构工程、设备、配件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十五)经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竣工检查报告提出后未整改的,并由保险人列为除外责任的缺陷。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等待期届满时,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在进行质量复查时发现的未维修完善的损坏;-20-(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另行添置财产的损失;(三)修理、加固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四)修理、加固导致的任何表面外观的差异;(五)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任何第三方损失;(七)任何间接损失;(八)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九)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十)等待期内建设工程出现的损失;(十一)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累计责任限额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列明的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作为计费基础计算预收保险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保险人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竣工结算价确定实际责任限额和保险费,并对预收保险费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与等待期第十一条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保险终期与保险责任期间一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期间为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等待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为五年,保险期间和各部分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等待期指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时间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建设工程以及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投保人应予以整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等待期届满时进行的工程质量风险复查工作。保险合同成立后,对于保险人发现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未整改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或者列入保险除外责任,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严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在质量复查中发现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投保人整改的,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未整改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其列入保险除外责任。-21-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六个月内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文件。第十九条投保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设工程发生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后,该受让人成为被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相应权益。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设工程变更用途,或被保险人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移动、大规模修缮或其他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二)所有权证明文件;(三)索赔申请书;(四)损失清单以及相关费用发票;(五)被保险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理、加固时,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函;(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修理、加固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理、加固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发生的修理、加固或重置费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累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不论一次保险事故还是多次保险事故,当保险人的赔偿达到累计责任限额时,保险合同终止。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九条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22-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保险人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前,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相当于全部保险费5%的管理成本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后,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相当于全部保险费5%的管理成本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指由保险人聘用的,对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辨别、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第三方法人机构。正常使用:指按照建设工程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潜在缺陷: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引起建设工程损坏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损坏:指建设工程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交付时建设工程包含设备、设施的,该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损坏范围内。渗漏:指水通过工程表面产生垂直和侧向渗透,导致水源流失。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非结构工程、设备及配件:指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所有非承重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电路系统,给排水管网及设备,供热管网及设备,隔墙隔断、门、窗户、石膏、瓷砖瓦片、地面铺设物、饰面装饰,固定的机械电气设备(包括锅炉和类似设备)及所有配件,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措施。-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 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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