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2025)


内容:

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一、合同编号:N5115872025000020-1

二、合同名称: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15872025000020

四、项目名称: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地址:宜屏快速通道东100米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联系方式:1776016915
供应商(乙方):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
地址: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
联系方式:1819058077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1(项)
¥900,000.00
¥900,000.00


合同金额: 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01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2).pdf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2025年12月11日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15872025000020履约地点:宜宾市高新区签订地点:宜宾市高新区签订时间:2025年10月30日采购人(甲方):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采购人地址: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331办公室供应商(乙方一):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供应商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利群路3号宜宾市民中心3楼D区供应商(乙方二):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160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一曼片隶属于宜宾高新区“一核两翼”空间结构的西翼片区。通过一曼大道连接柏溪城北新区与高捷产业园,是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三大板块之一。本次规划范围为一曼片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约为3.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2.75平方公里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四川省城镇详细规划编制指南》、《宜宾市国土空间城镇详细规划编制指南》,拟开展《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二、服务要求1.规划范围一曼片隶属于宜宾高新区“一核两翼”空间结构的西翼片区。通过一曼大道连接柏溪城北新区与高捷产业园,是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三大板块之一。本次规划范围为一曼片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约为3.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2.75平方公里。2.工作内容《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现场调研通过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全面了解项目区位环境、场地条件、土地权属、土地使用现状以及现有建设情况;整理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等内容。(2)规划衔接与布局在宜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宜宾高新区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指导下,在充分调研和分析园区现状地形地貌、建设环境、周边人口和服务设施配套基础上,明确本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开发容量和人口规模,进行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支持一曼片区产业发展和招商。(3)系统优化与指引充分对接相关部门,了解园区发展诉求、发展思路和招商进展,提出园区道路交通、绿地景观、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竖向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完善各类系统层级体系,明确规模供应和空间布局,提出控制要求与建设指引。2(4)用地管控与引导兼顾管理和开发,把握刚性和弹性,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控制和开发建设控制和引导要求有效转译成地块开发建设设计条件,形成图则,对未来地块开发、建设与管理提供有效管控引导和合法依据。3.工作要求(1)总体要求成果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审批。(2)上位规划与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4)258号)》《四川省城镇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2)《四川省城镇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4年)《宜宾市国土空间城镇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5年)《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建筑分册)《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注:如采购文件中引用或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规范等有过期作废或更新的情形,供应商须按最新标准、规范响应。履行采购合同时统一按最新标准、规范等技术标准执行。4.成果内容与要求本项目提交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集(含图则)和附件(含说明书、资料收集和评审意见等)。成果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格式符合报批要求,同时满足编制原则和范围的要求:包括书面成果与可编辑电子数据成果。(1)书面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集(含图则)和附件(含说明书、资料收集和评审意见等)(2)可编辑电子数据成果。(3)电子数据成果的文本采用word或pdf格式,图纸采用dwg和jpg格式,并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划成果电子报批和管理的格式要求,共计1套。3(4)服务期限:90天。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900,000,大写:玖拾万元整,含税、费)。2.价款分配:(1)乙方一(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2)乙方二(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3.支付方式:甲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以下进度节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付款进度:(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本项目规划成果通过行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审查并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本项目规划成果通过市规委会审查,提交完整成果并取得正式批复,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4)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等支付资料,若乙方延迟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乙方不免除继续履约义务。(5)乙方一负责项目整体统筹,负责接收甲方全部付款,并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乙方一应在收到甲方付款后3日内通知乙方二;乙方二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按合同价款分配比例(61.11%)向乙方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一应在收到乙方二发票后3日内依票面金额向乙方二拨付相应款项,最后一笔开票金额以累计付款金额55万扣减已开票金额为准。乙方一收款信息:单位名称: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利群路3号宜宾市民中心3楼D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宜宾市南岸支行账号:2314505109026408413乙方二收款信息单位名称: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16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账号:8667803501100014四、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不收取。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进行验收。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5.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委托,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聘请第三方完成本项目,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八、违约责任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供应商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若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限期内进行整改,供应商拒绝整改或经2次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所支付的费用,供应商5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采购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5.因采购人指挥不当、采购人提供得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得相关损失由采购人自行承担。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6.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6.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产生的赔偿金总额以本合同设计费金额为上限。8.供应商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并未及时纠正违约行为,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连带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九、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宜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陆(6)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贰(2)份,乙方一持有贰(2)份,乙方二持有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十二、通知与送达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均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解决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等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诉讼、仲裁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如有变更,除非双方依约定,变更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方:官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宜屏快速道道东100米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一: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利群路3号宜宾市民中心3楼D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宜宾市南岸支行账号:2314505109026408413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二: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授权代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1601联系电话: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账号:866780350110001签订时间::年月日7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关于变更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项目供应商账户信息的申请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根据宜宾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部署,组建宜宾规划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与之融合运行,项目和资金均纳入集团公司统一调度和管理。我院于2025年11月3日签订了《宜宾高新区一曼片区单元层面及01街区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现因工作发展需要,特申请账户信息变更:该项目相关款项(含本次待付款项及后续剩余款项)不再支付至原账户宜宾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院(社会信用代码:12511200MB1A51706J,开户行:工商银行宜宾市南岸支行,账号:2314505109026408413),统一变更为新账户宜宾规划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1500MAE7WOBTOD,开户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行号:313671000050,账号:20301201000041671)。根据合同约定,目前项目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任务,达到第一次付款条件,现申请支付第一笔合同款¥36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后续剩余合同款¥540000元(大写:伍拾肆万元整)将按合同约定进度另行申请。恳请贵单位核实后及时安排款项支付,如有需要补充的资料或手续,敬请随时告知。我院系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涉及税费,变更支付不存在避税行为。附件:中共宜宾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宜宾市城规划编制研究院2025年11月2704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