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车辆保险 机动车保险 车辆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20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宁BBK751等9辆车车辆保险宁BBK751等9辆车车辆保险合同
一、合同编号:20251212HT000015
二、合同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宁BBK751等9辆车车辆保险宁BBK751等9辆车车辆保险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宁BBK751等9辆车车辆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简泉农场国道110线K1173+500米
联系方式:09525887179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4号3楼、1楼102室
联系方式:1860958726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机动车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保险服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保险需求对其所属车辆进行承保,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投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盖章投保资料的提供及保费的缴纳。在承保期间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等各项服务工作。 甲方将车辆的年度交强险、车船税、特种车商业险、车船税交给乙方承保。为确保该保险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157.5
合同金额:0.61575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12月12日-2026年12月12日,地点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2-1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2-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车辆保险服务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机动车保险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采购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供应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相关法律、规章,以及本项目征集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1.车辆保险服务范围、期限、险种、费率及保险条款1.1车辆保险服务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车险承保服务。1.2车辆保险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保单日期为准。(该服务期不等同于保险期限,具体保险期限以乙方针对甲方具体承保车辆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1.3车辆保险险种、责任限额及优惠率: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商业保险优惠率最高35%(连续投保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出险)最高50%(连续投保四年及四年以上未出险)实际缴费计算方式实际费用=基准费用*(1-交强险优惠率)实际费用=基准保费*自主折扣系数*NCD系数保险承保险种及责任限额按国家银保监会规定执行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医保外用药1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30万/医保外用药1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30万/座/医保外用药10万;驾乘保(每座身故30万+意外医疗30万+意外住院津贴1.8万)除去特种车1.4车辆保险险种及责任限额变动:甲方因需求变化导致购买车辆保险险种及责任限额发生变化,甲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纸质版文件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按要求调整报价,报价以系统结算价格为准,最高优惠率按合同条款内容执行。1.51.投保车辆:(1)宁BBK751,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300元)(2)宁BD08719,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0元)(3)宁BD08651,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0元)(4)宁BD08665,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0元)(5)宁BD08789,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0元)(6)宁BBF863,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300元)(7)宁BD08619,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0元)(8)宁BD08618,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0元)(9)宁BD08655,保险金额为917.5元(交强险617.5元,车船税0元)合计:6157.5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伍拾柒元伍角。1.6乙方指定车辆保险服务项目经理及服务专员为项目经理姓名:哈丽琼,电话:18995211055。2.车辆保险服务购买流程:2.1甲方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到期车辆投保报价清单以及投保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行驶证、上一年度保险信息等),乙方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条款1.3约定内容进行报价。2.2乙方按照甲方报价单要求填写报价清单发送甲方,并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基准报价计算明细,以便甲方对保险费用进行复核,乙方具有对报价清单向甲方进行逐项解释的义务。2.3甲方对报价清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保险费。3.车辆保险费支付:3.1甲方按照乙方出具的缴费通知书,支付保险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保险承保事宜,并出具车辆保险单,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3.2保费到账后,乙方出单同时出具保险费发票,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发票送往甲方指定地点。4.车辆保险服务承诺条款4.1乙方承保、受理方案承诺:7方承诺,甲方享受“VIP客户”待遇,甲方保险车辆的承保、出险、勘查、救援、理赔等均设定为最高优先级,享受绿色通道,提供电话预约、限时签单和客户经理上门送交保单、收取理赔材料等服务。乙方提供三种报案方式4.1.1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9。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甲方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项目客户服务经理。4.1.2甲方可以直接向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服务项目经理报案,乙方成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4.1.3乙方建立重要客户接待服务区,专门接待上门报案的被保险人;报案完成后立即通知保险项目经理:接到报案电话后优先安排人员进行查勘、定损,确保后续理赔绿色通道畅通。4.2乙方对出险及查勘救援服务承诺:4.2.1客户出险后需要救援、查勘、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直接拨打24小时的服务热线电话95519,服务专线将提供周到详细的服务指引。4.2.2在接到甲方的出险报案和救援请求后,在5分钟内调度查勘救援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救助、查勘定损、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4.3乙方对出险车辆的赔款理算工作时限承诺:4.3.1简易赔款按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内的单方交通事故,保险双方就赔付方式、范围、赔偿金额达成赔偿协议、手续齐备,1小时内通知赔付。4.3.2乙方承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大型、特大型事故(100万元)处理提供7个工作日内的最快捷理赔时限。4.3.3小额人伤案件快速处理服务。适用于交强险在乙方公司投保、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受伤、保险责任明确,有条件在事故现场快速协商处理的人伤案件: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在乙方公司投保,发生单方事故,保险责任明确,伤者经过一次性门诊治疗,主张或同意快速处理的人伤案件。4.4乙方预赔付承诺:4.4.1支付抢救费用的预赔付承诺:甲方在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要紧急抢救,响应甲方要求,乙方可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抢救费用。4.4.2乙方对重大赔案(含人员伤亡)均可提供预付赔款服务。事故责任、损失金额一经确定,无论金额大小,乙方在明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以及提交了必要的损失证明、索赔单证的情况下,只要是申请预付时乙方理赔部门可以核损确定的赔款金额,乙方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预付赔款。4.5乙方对事故车辆维修时间、地点选择上的承诺:参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维修时间及地点首先征求甲方意愿自行选择就近修理厂,如甲方无特殊要求,可到乙方推荐的合作修理厂修理,事故车辆到达修理厂后通知乙方定损,乙方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定损。根据事故车辆损失程度由甲方、乙方、修理厂三方协商确定维修时间。5.车辆保险服务合同的解除:5.1乙方在约定服务期间,由政府、地方财政等部门发文推荐或指定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公司,乙方未获得推荐或指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5.2在乙方保险服务期内,乙方母公司或子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车险(商业险)业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5.3乙方拒绝或未按时向甲方报价,导致甲方车辆脱保并在脱保期发生交通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4在乙方保险服务期内,由于政策发生变动,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7.1.甲乙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7.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8.其他: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8.2本合同未涉及部分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中相关条款以及乙方出具的保险单和所承保险种适用的保险条款规定为准。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盗乙方:中国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督局石嘴山分局(盖章)心支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年12月12日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5年12月12日账号:64050130010000000622账号:2902002229200029523税号:12640000MB1E81650D税号:联系人:盖丽娜联系人:哈丽琼电话:0952-5887171电话:189952110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车辆保险 机动车保险 车辆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