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2025)



一、合同编号:11N13829678D20255001

二、合同名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0339号-ZJZB-2025-043
四、项目名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999号
联系方式:15568866372
供应商(乙方):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越达路1188号1号楼
联系方式:1800444464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443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合格

2.合同金额(元):443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长春市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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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合同号:00172511273228)甲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乙方: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1页共12页甲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住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项目负责人:周仲龙联系电话:17843158881乙方: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景秋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188号嘉诚信息1号楼项目联系人:钟鸣联系电话:186436030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本合同所述运维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如下:一、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地点及服务内容1.1项目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1.2服务地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1.3服务内容:详见运维服务清单。二、服务期限运维服务期限:自[2025]年[12]月[日起至[2026]年[12]月日止。三、服务方式3.1乙方按照下列第[4]种服务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运维服务:(1)电话服务:[提供7x24小时的电话支持服务服务电话:400-004-1995),通过电话及时解答和解决甲方用户咨询和/或报修,如无法立即解决,将电话跟踪甲方用户,直到帮助甲方用户解决问题。](2)远程服务:[通过网络远程连接,当天解决甲方用户问题。](3)现场服务:[在甲方用户系统出现紧急状态而通过电话或远程服务无第2页共12页法解决的情况下,乙方应派出IT工程师赶赴现场解决问题。对于长春地区用户一般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对于长春地区以外用户在一般在24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4)驻场服务:[向甲方办公场所按照服务期限派驻3名IT工程师,工作时间与甲方工作时间同步,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5)定期巡检:[每季度对服务范围内的硬件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进行相关保养及检修,向甲方提出相关建议,并尽力协助甲方解决存在的问题。具体巡检日期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6)其他:[]3.2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的IT工程师在服务期内总计不超过3次返回乙方公司,接受培训或参加会议,以提升个人能力更好的为甲方服务,乙方此种安排不涉及任何违约责任。五、验收5.1乙方应当于[服务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一式[2]份。5.2甲方在收到乙方服务报告后3日内,按本合同规定服务要求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应当在验收后[3]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并交付乙方: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当在验收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5.3甲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或者验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签署书面《验收报告》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本合同第5.2条规定的验收期届满次日为验收合格之日。六、服务费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含税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伍佰元整](小写:¥[443,500.00])。6.2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前,乙方有权拒绝提供维保服务,服务期限不予延长。6.3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向甲方基本户支付合同额3%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合同服务期满后由甲方全额返还。。第3页共12页6.4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会展中心支行]账号:[61220078801100000399]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向乙方业务员或其他人员、其他账户付款的,视为未付款,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6.5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回普通口专用发票。甲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甲方款项已付清,甲方款项已付清以甲方款项全部2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如已经开具的发票需要退票、换票,甲方应当予以及时配合,因甲方不配合造成税款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的,由甲方承担。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甲方的权利义务7.1.1有权对乙方的运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但应提前告知乙方,并以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为前提。7.1.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7.1.3为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及协作事项:(1)[协助乙方明确服务需求];(2)[根据乙方合理要求,提供乙方进行服务所必需技术资料和数据];(3)[提供乙方进行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环境];(4)[配合乙方完成系统升级];(5)[组织用户配合乙方进行服务]。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7.2.2以下情形不属于乙方维保服务范围,乙方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维保服务,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1)因甲方用户私自安装硬件、软件产生的问题;(2)因甲方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3)由于甲方用户私自安装、运行非正版软件引起的故障;(4)由于第三方技术资料不完善或不能提供等问题引起的故障;第4页共12页(5)由于基础设施、环境不完善等问题引起的故障;(6)甲方用户安装非指定防病毒软件造成的故障;(7)甲方用户安装两种或两种以上防病毒软件造成的故障;7.2.3如甲方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7.2.4乙方有权根据项目进度及管理需要在服务期间安排驻场服务工程师回公司接受培训或参加工作会议。E7.2.5乙方运维人员服务期间享有年假、婚假、产假等法定休息日,乙方不安排替岗人员。八、违约责任8.1乙方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整改,导致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该给予甲方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已经支付的服务费。8.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限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甲方付款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8.3本合同签署后,如一方无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8.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5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九、保密义务9.1任何一方应对在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对方带来商业价值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9.2一方应当赔偿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保密条款第5页共12页在本合同解除或履行完毕后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十、知识产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发现或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相关侵权事宜,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维权措施,否则应赔偿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十一、不可抗力11.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向对方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文件。1.2甲、乙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并在尽可能最短时间内,尽力恢复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义务。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超过30日后,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合同未来履行事宜,或者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十二、通知和送达12.1甲、乙双方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有效送达的送达方式为:(1)甲方的有效送达方式接收人:周仲龙手机号码:17843158881电子邮箱:送达地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邮编:1(2)乙方的有效送达方式接收人:钟鸣手机号码:13756131978电子邮箱:zhonmging@jiachengnet.com送达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188号1号楼邮编:13000012.2甲、乙双方确认,以在本合同第12.1条填写的有效送达方式接收通第6页共12页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并以此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适用范围包括非诉及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12.3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第12.1条填写的有效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最迟于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本合同第12.1条填写的有效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12.4因上述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准确,变更后3未及时依程序告知,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送达之日为: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2.5仲裁机构、法院可向上述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未能实际接收或拒绝签收的,仍视为送达。仲裁、诉讼中,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与本合同填写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本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十三、合同效力13.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3.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达成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2)合同一方或者其受让人、承继人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行为后的[30]日内仍未能纠正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3)一方破产、解散或停业清理,另一方可以在向该方发出通知后的10日内解除本合同。第7页共12页13.4本合同如因本条规定而解除,不影响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已经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亦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十四、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五、其他15.1本合同系甲、乙双方签署的全部且完整的协议,取代并代替双方之前有关该等事项所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的任何合同、陈述、谈判、谅解、备忘录及相关通信的协定。15.2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所指的“日”皆指自然日。15.3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为准。15.4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修订而成,在本合同的解释过程中,不应对任何起草本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15.5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8页共12页(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乙方(盖章):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鉴字)或授权代表(签字):2A签署日期:501年签署日期:[205年2]月y]日]月L]日第9页共12页附件一:运维服务清单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数量单位单价1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是针对长春地区市县两级检察院提供法律监督服务,须提供3名数据治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支持,服务期限为1年,驻场服务工程师需与市县两级检察院的业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需求及办案流程,分析梳理建模实现路径,并利用相关工具提供法律监督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数字检察监督模型辅助办案数字检察监督模型辅助办案服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协助业务部门总结办案经验,把业务部门办理的个案,通过数字建模的方式,形成类案线索。第二部分是通过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把全国各地的上架模型进行分析、分类,利用技术手段,最终为业务检察官提供相关类案线索。具体内容包括:辅助业务部门建模的数据采集与质量治理、数据赋能与优化、和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对接等3个方面。(一)数据采集与质量治理1)利用工具,针对所需的数据源,提供数据对接、数据整合、数据治理服务,并提供非结构化转结构化服务,提供数据要素分析服务。2)聚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领域构建主题库,围绕人、案、事构建专题库,为数字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持。3)通过对接数据源进行处理,按照主题库和专题库的需求加工数据,满足数据标准和质量标准,并建立起安全规范的数据及建模服务。4)驻场人员能够把数据对接、推送线索、业务部门支持情况、模型应用以及模型推广情况等数据,推送至检察院数据治理平台进行统计分析,投标人须提供检察院数据治理平台支持该功能的界面证明材料。(二)数据赋能与优化1项¥443,500.00第10页共12页A·..1)根据模型设计文档,辅助检察官在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建模及上架,编制模型基础信息、模型标签、研判规则、监督依据、办案指引、应用案例等相关内容。2)数据模板编制及上传:根据模型需求,编制模型上架所需的数据模板,并利用功能组件和算子,包括:并联、合并、过滤、去重、分组聚合等,通过拖拉拽方式构建监督模型,验证每一个节点的处理逻辑,实现模型设计。3)模型验证后提交上架申请。针对历史已上架的模型,进行算法优化以及数据更新服务。(三)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对接依托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通过分析该平台已上架的全国模型,梳理出数据可对接、数据要素可提取、碰撞逻辑清晰的模型。二、卫星遥感辅助办案1)卫星数据获取与处理通过数据对接以及互联网抓取的方式,对长春地区范围内的卫星数据进行采集,并存储到平台内。2)多业务场景深度应用聚焦公益诉讼领域,在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等业务场景辅助检察官建模,提升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能力,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3)技术融合与协同机制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数据对接,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更新频率及使用规范,确保多源数据高效流转与合规应用。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集数据整合、智能分析实现卫星遥感影像与各类业务数据的叠加分析为检察官提供直观、动态的案件线索。第1页共12页1u三、日常数据库维护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全面巡检,包括数据存储容量监控、索引性能分析、数据完整性校验等,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存储异常、索引失效或数据冗余问题。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采用增量备份与全量备份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在发生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快速恢复,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同时,根据业务需求和数据增长趋势,制定合理的数据库扩容方案,预留充足的存储空间以应对数据量的持续增加。此外,定期对数据库用户权限进行审查与调整,严格遵循最小权限原则,防止非授权访问和数据泄露风险,确保日常数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总计¥443,500.00第12页共12页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合同号:00172511273228)甲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乙方: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1页共12页甲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住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项目负责人:周仲龙联系电话:17843158881乙方: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景秋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188号嘉诚信息1号楼项目联系人:钟鸣联系电话:186436030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本合同所述运维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如下:一、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地点及服务内容1.1项目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1.2服务地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1.3服务内容:详见运维服务清单。二、服务期限运维服务期限:自[2025]年[12]月[日起至[2026]年[12]月日止。三、服务方式3.1乙方按照下列第[4]种服务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运维服务:(1)电话服务:[提供7x24小时的电话支持服务服务电话:400-004-1995),通过电话及时解答和解决甲方用户咨询和/或报修,如无法立即解决,将电话跟踪甲方用户,直到帮助甲方用户解决问题。](2)远程服务:[通过网络远程连接,当天解决甲方用户问题。](3)现场服务:[在甲方用户系统出现紧急状态而通过电话或远程服务无第2页共12页法解决的情况下,乙方应派出IT工程师赶赴现场解决问题。对于长春地区用户一般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对于长春地区以外用户在一般在24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4)驻场服务:[向甲方办公场所按照服务期限派驻3名IT工程师,工作时间与甲方工作时间同步,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5)定期巡检:[每季度对服务范围内的硬件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进行相关保养及检修,向甲方提出相关建议,并尽力协助甲方解决存在的问题。具体巡检日期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6)其他:[]3.2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的IT工程师在服务期内总计不超过3次返回乙方公司,接受培训或参加会议,以提升个人能力更好的为甲方服务,乙方此种安排不涉及任何违约责任。五、验收5.1乙方应当于[服务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一式[2]份。5.2甲方在收到乙方服务报告后3日内,按本合同规定服务要求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应当在验收后[3]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并交付乙方: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当在验收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5.3甲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或者验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签署书面《验收报告》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本合同第5.2条规定的验收期届满次日为验收合格之日。六、服务费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含税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伍佰元整](小写:¥[443,500.00])。6.2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前,乙方有权拒绝提供维保服务,服务期限不予延长。6.3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向甲方基本户支付合同额3%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合同服务期满后由甲方全额返还。。第3页共12页6.4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会展中心支行]账号:[61220078801100000399]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向乙方业务员或其他人员、其他账户付款的,视为未付款,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6.5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回普通口专用发票。甲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甲方款项已付清,甲方款项已付清以甲方款项全部2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如已经开具的发票需要退票、换票,甲方应当予以及时配合,因甲方不配合造成税款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的,由甲方承担。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甲方的权利义务7.1.1有权对乙方的运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但应提前告知乙方,并以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为前提。7.1.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7.1.3为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及协作事项:(1)[协助乙方明确服务需求];(2)[根据乙方合理要求,提供乙方进行服务所必需技术资料和数据];(3)[提供乙方进行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环境];(4)[配合乙方完成系统升级];(5)[组织用户配合乙方进行服务]。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7.2.2以下情形不属于乙方维保服务范围,乙方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维保服务,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1)因甲方用户私自安装硬件、软件产生的问题;(2)因甲方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3)由于甲方用户私自安装、运行非正版软件引起的故障;(4)由于第三方技术资料不完善或不能提供等问题引起的故障;第4页共12页(5)由于基础设施、环境不完善等问题引起的故障;(6)甲方用户安装非指定防病毒软件造成的故障;(7)甲方用户安装两种或两种以上防病毒软件造成的故障;7.2.3如甲方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7.2.4乙方有权根据项目进度及管理需要在服务期间安排驻场服务工程师回公司接受培训或参加工作会议。E7.2.5乙方运维人员服务期间享有年假、婚假、产假等法定休息日,乙方不安排替岗人员。八、违约责任8.1乙方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整改,导致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该给予甲方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已经支付的服务费。8.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限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甲方付款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8.3本合同签署后,如一方无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8.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5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九、保密义务9.1任何一方应对在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对方带来商业价值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9.2一方应当赔偿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保密条款第5页共12页在本合同解除或履行完毕后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十、知识产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发现或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相关侵权事宜,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维权措施,否则应赔偿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十一、不可抗力11.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向对方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文件。1.2甲、乙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并在尽可能最短时间内,尽力恢复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义务。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超过30日后,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合同未来履行事宜,或者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十二、通知和送达12.1甲、乙双方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有效送达的送达方式为:(1)甲方的有效送达方式接收人:周仲龙手机号码:17843158881电子邮箱:送达地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邮编:1(2)乙方的有效送达方式接收人:钟鸣手机号码:13756131978电子邮箱:zhonmging@jiachengnet.com送达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188号1号楼邮编:13000012.2甲、乙双方确认,以在本合同第12.1条填写的有效送达方式接收通第6页共12页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并以此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适用范围包括非诉及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12.3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第12.1条填写的有效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最迟于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本合同第12.1条填写的有效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12.4因上述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准确,变更后3未及时依程序告知,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送达之日为: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2.5仲裁机构、法院可向上述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未能实际接收或拒绝签收的,仍视为送达。仲裁、诉讼中,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与本合同填写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本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十三、合同效力13.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3.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达成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2)合同一方或者其受让人、承继人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行为后的[30]日内仍未能纠正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3)一方破产、解散或停业清理,另一方可以在向该方发出通知后的10日内解除本合同。第7页共12页13.4本合同如因本条规定而解除,不影响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已经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亦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十四、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五、其他15.1本合同系甲、乙双方签署的全部且完整的协议,取代并代替双方之前有关该等事项所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的任何合同、陈述、谈判、谅解、备忘录及相关通信的协定。15.2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所指的“日”皆指自然日。15.3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为准。15.4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修订而成,在本合同的解释过程中,不应对任何起草本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15.5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8页共12页(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乙方(盖章):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鉴字)或授权代表(签字):2A签署日期:501年签署日期:[205年2]月y]日]月L]日第9页共12页附件一:运维服务清单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数量单位单价1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是针对长春地区市县两级检察院提供法律监督服务,须提供3名数据治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支持,服务期限为1年,驻场服务工程师需与市县两级检察院的业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需求及办案流程,分析梳理建模实现路径,并利用相关工具提供法律监督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数字检察监督模型辅助办案数字检察监督模型辅助办案服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协助业务部门总结办案经验,把业务部门办理的个案,通过数字建模的方式,形成类案线索。第二部分是通过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把全国各地的上架模型进行分析、分类,利用技术手段,最终为业务检察官提供相关类案线索。具体内容包括:辅助业务部门建模的数据采集与质量治理、数据赋能与优化、和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对接等3个方面。(一)数据采集与质量治理1)利用工具,针对所需的数据源,提供数据对接、数据整合、数据治理服务,并提供非结构化转结构化服务,提供数据要素分析服务。2)聚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领域构建主题库,围绕人、案、事构建专题库,为数字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持。3)通过对接数据源进行处理,按照主题库和专题库的需求加工数据,满足数据标准和质量标准,并建立起安全规范的数据及建模服务。4)驻场人员能够把数据对接、推送线索、业务部门支持情况、模型应用以及模型推广情况等数据,推送至检察院数据治理平台进行统计分析,投标人须提供检察院数据治理平台支持该功能的界面证明材料。(二)数据赋能与优化1项¥443,500.00第10页共12页A·..1)根据模型设计文档,辅助检察官在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建模及上架,编制模型基础信息、模型标签、研判规则、监督依据、办案指引、应用案例等相关内容。2)数据模板编制及上传:根据模型需求,编制模型上架所需的数据模板,并利用功能组件和算子,包括:并联、合并、过滤、去重、分组聚合等,通过拖拉拽方式构建监督模型,验证每一个节点的处理逻辑,实现模型设计。3)模型验证后提交上架申请。针对历史已上架的模型,进行算法优化以及数据更新服务。(三)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对接依托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通过分析该平台已上架的全国模型,梳理出数据可对接、数据要素可提取、碰撞逻辑清晰的模型。二、卫星遥感辅助办案1)卫星数据获取与处理通过数据对接以及互联网抓取的方式,对长春地区范围内的卫星数据进行采集,并存储到平台内。2)多业务场景深度应用聚焦公益诉讼领域,在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等业务场景辅助检察官建模,提升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能力,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3)技术融合与协同机制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数据对接,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更新频率及使用规范,确保多源数据高效流转与合规应用。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集数据整合、智能分析实现卫星遥感影像与各类业务数据的叠加分析为检察官提供直观、动态的案件线索。第1页共12页1u三、日常数据库维护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全面巡检,包括数据存储容量监控、索引性能分析、数据完整性校验等,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存储异常、索引失效或数据冗余问题。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采用增量备份与全量备份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在发生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快速恢复,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同时,根据业务需求和数据增长趋势,制定合理的数据库扩容方案,预留充足的存储空间以应对数据量的持续增加。此外,定期对数据库用户权限进行审查与调整,严格遵循最小权限原则,防止非授权访问和数据泄露风险,确保日常数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总计¥443,500.00第12页共1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数字检察数据运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