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毁修复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茂名市高州公路局2025)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茂名市高州公路局
项目编号:GDJX-CG2021004
一、合同编号
GDJX-CG2021004
二、合同名称
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
三、项目编号
GDJX-CG2021004
四、项目名称
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茂名市高州公路局
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东方大道232号
联系方式:0668-6670329
供应商(乙方): 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茂名市
联系方式:1382868168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
1(项)
1,709,800.00
1,709,800.00
合同金额: 1,709,800.00元,大写金额:壹佰柒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1年04月08日至2021年07月08日
履约地点:茂名市高州公路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04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采购合同公告附件.zip
茂名市高州公路局
2025年12月12日
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工程名称: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发包人:茂名市高州公路局承包人: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日签订日期:2021年4月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茂名市高州公路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广东安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沿河傍山公路,收热带低压和台风带来长时间强降雨,原路堑十质差,暴雨作用后原有产生滑动,雨水漫过路面流人路基烈缝,导致原有挡土墙坍塌,路基冲毁,涵洞损坏等严重影响群众出行,急需进行修复(具体情况详见施工设计图)。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施工组织设计;(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初步施工组织设计除外)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玖仟捌佰元整(¥1709800.00)5承包人项目经理:谭燕飞。承包人项目总工:李波。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茂名市高州公路局(盖单位章)承包人: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海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字)银行账户名:银行账户名:东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开户行:中国造改银行服份有限公司电向支行账号:账号:05016A08030228882021年4月日2021年4月8日附件二: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茂名市高州公路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亚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9字)年月年月日日月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省道280线K112+985~K113+017、K113+985~K114+030段水毁修复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培,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茂名市高州公路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導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务去职及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盖单位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盟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本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合订版本)本合订版的通用条款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茂名市高州公路局21.1.2.6监理人:待定。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查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查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无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调整。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不设预付款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无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工程价款结算总价的3%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的工程价款结算总价。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验收日期起计算2年2820.120.4.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4.5%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在第1.1款下增加第1.1.1.11目:1.1.1.11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合订版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根据本项目特点和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在第1.1款下增加第1.1.2.4目及第1.1.2.8目: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又称之为项目负责人。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又称之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第1.1款下增加第1.1.6.9目:1.1.6.9材料供应专业管理机构:指由发包人委托常驻现场专门负责管理专项材料、设备供应调配的机构。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在第1.6.3项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没有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11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第2.8款细化为: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第3.1.2项补充: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本款增加第3.1.4项如下:3.1.4发包人对本项目享有总控权力,对监理工程师实施的各项工作和作出的各项决策享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错误指令有权予以纠正。3.3监理人员本款增加第3.3.5项如下:3.3.5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现场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下称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办负责人,全面负责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增加第3.6款和第3.7款3.6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承包人、风险管理单位的关系3.6.1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以及各咨询单位(如有)开展工作。3.6.2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罚款;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3.7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3.7.1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3.7.2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必须接受。3.7.3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3.7.4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3.7.5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3.7.6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本款第4.1.3项补充内容如下: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根据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安排)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本项细化为:(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通讯及电力线缆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视为已经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承包人有义务确保河流航道的畅通,涉及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提供的方案需同时获得监理人和航道管理部门的认可,方案的同意亦不免除承包人责任。(5)承包人有义务保护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和线缆,当施工作业距离小于管线的最小安全作业距离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必要和可靠的保护措施,由于承包人措施失当或误操作引起损害的,承包人除承担直接损失外,因产权人的行业规定导致项目停工或向发包人索赔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追偿。4.1.8为他人提供方便将本项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如果本项目的通行临时便桥的实施与照管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便桥的施工标准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荷载等级,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照明、警示设施,且要求承包人每天派专人巡视检查临时便桥的使用安全状况,出现问题的应及时修缮,临时便桥应以告示牌的方式,告知过往行人、车辆关于临时便桥的使用要求,对于不符合荷载要求的车辆应进行劝阻防止发生意外。如有承包人应按照航道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航道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其视为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为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所需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桩基静载、梁板荷载试验除外)。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增加第(3)目:(3)承包人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设备的使用,虽经监理人同意,但是由此引起对原有结构物的损害,亦不免除其责任,例如:承包人凿除原桥面系和T梁连接混凝土时,所采用的凿除设备,需经监理人同意,但因承包人设备因素或操作失误等引起的原结构物损害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至监理人满意。4.1.10其他义务将本项第(2)目细化为:(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根据现场情况,对出现设计图纸没有标明的病害应以照片和文本说明的形式告知监理人,在经监理人确认后,组织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进行四方现场确认(如需),确认属实后,根据工程变更要求完成工程变更手续。b.施工工艺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比交通运输部招标文件范本及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标准要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除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外)。c.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d.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f.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g.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沿线设施、绿化的破坏,属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拆除、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h.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维护,防止污染及破坏,如出现损害承包人必须自费进行修复(或支付他人修复时产生的费用),修复效果必须符合监理人的要求。i.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承包人在业主规定时间内不能妥善处理的,业主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如质量缺陷的出现属于重大危险隐患,直接危急公共安全的,在通知承包人后但承包人无法及时迅速处理的情况下,业主将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处理,所发生全部费用从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j.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周围建筑物进行安全调查,以防止因施工原因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的破坏。该项目费用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安全生产经费”细目中,业主不另行支付。由于承包人安全调查不力,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的破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将有权扣留承包人进度款或履约担保,作为赔偿。k.凡利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设备或筑路材料或从事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承包人必须维护保持现有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确保路面平整,排水通畅,设施状态完好。1.本项目除交工检测外的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2履约担保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总价10%,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等合法的支付形式。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须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如果提供的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则须满足下述要求:①、由承包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②、履约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业主批准同意的格式,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根据合同规定从签约到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一直保持有效(若银行保函有明确的失效日期的,且预计不能在失效日期前颁发交工验收证书的,承包人必须在失效日期前15天前按要求重新办理银行保函(或续期银行保函)递交给发包人,否则作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30天内退还承包人(不计利息)。4.3分包在第4.3.3项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文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分包必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是分包内容只能是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二是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三是分包应按合同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四是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即分包只能进行一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款补充第4.3.7项、第4.3.8项及第4.3.9项:4.3.7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邀标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本项目施工现场的要求。如发生专用条款第11.5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11.5款执行。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4.3.8发包人的强制分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A、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100章中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B、发包人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单位按控制价时点或编制时点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第4.3.9项: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且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应遵从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分包工作的分包人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如承包人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则应实施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需满足以下规定:(1)分包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子目报价中。(2)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应满足相应要求。(3)分包人应提供与分包工程规模相对应的人员、设备等进行施工工作。如承包人所选分包人不完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或者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该分包工作的,发包人人有权否定其选定的分包人,并按照合同规定及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确定分包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在第4.6.1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除应派驻投标书附表中所附人员及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人员外(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人员须按合同附件格式中的投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的要求附上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放入合同文件中),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要求派驻其他相关人员,所派驻人员必须通过发包人的审查,并按安排审查通过的人员进驻现场,经审查不通过的人员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更换,直至合格为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将第4.6.3项细化为: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1)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总工2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路基路面工程师、交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质检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的调整不能超过20%,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超过20%以外的的调整部分需缴纳违约金1万元/人次。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2)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也将按22.1款认定为承包人违约。(3)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否则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否则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本款后增加第4.6.6~4.6.7项如下:4.6.6劳务聘用(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按附件《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进行处罚。(3)发包人颁发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4)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5)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本项目参照《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茂府办(2016)28号)的要求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具体如下:承包人须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到人社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5%,一次性将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金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存储工资保证金后,承包人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表》(格式详见《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茂府办(2016)28号)),将本项目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承包人到人社部门领取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见合同附件),与开户银行、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各方留存一份。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办理完成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办理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业主确认后方可认为办理完成),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其余条款参照《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茂府办(2016)28号)的要求执行。4.6.7施工员登记制度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增加第4.13款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4.13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和本合同文件、以及发包人发布的相关要求。(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火、防雾、防坠落、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4)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作业时,作业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作业的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措施,并按要求予以保护,因标识不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当(够)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遵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设备、作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对所属员工(包括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因承包人违法、违章作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海洋生物损害、妨碍公共交通安全、危及区域交通和居民安全,降低海洋、河流防洪能力,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因此使发包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隐患,被发包人或监理人责令停工整顿的,其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1.2项补充(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2)工程主材(按附件十一《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的采购工程主材(按附表十一《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和其他主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3)工程地材的采购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28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4)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除以上(1)~(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5)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下内容不适用。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第5.4.2项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在本条增加第5.5款如下:5.5代用材料的使用5.5.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第5.2.1项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罚款。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产生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5)价格上的差异;(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5.5.2机制砂的使用本项目机制砂的使用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粤交基[2013]898号文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不管使用机制砂或天然砂,其外购砂源、加工、运输、堆放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引起的材料消耗、施工工艺差别等因素,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5.6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6.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试验人关于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5.6.2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专用项目管理制度(如有)规定执行。5.6.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5.6.4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5.6.5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6.6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如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6.7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5.6.8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如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5.6.9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试验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6.10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它检查和检验工作。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5.7标准试验5.7.1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5.7.2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5.8工艺试验5.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5.8.2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本款第7.2.2项后增加内容如下: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承包人、检测、试验和科研单位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水电、场地、施工电梯等施工设施并按照发包人要求为上述工作提供工作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范围内进行的其他项目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协调与安排。7.3场外交通本款补充第7.3.3项: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4项细化为: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将本款第9.2.5项修改如下:9.2.5根据国家、省和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该金额按不低于发包人控制价的1.5%,在100章中单列,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具体组成如下: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102-3安全生产经费102-3-1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总额102-3-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总额102-3-3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总额102-3-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总额102-3-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总额102-3-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总额102-3-7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总额102-3-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总额102-3-9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总额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金额的1.5%。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安全生产经费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安全费用清单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第9.2.6项细化为:承包人对其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本款第9.2.8项(1)、(4)目细化如下:(1)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现场安全机构,并且按第4.6.1项规定的人员要求提出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在本款增加第9.2.12~9.2.16项92.12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于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和责任(包括对项目本身及参建各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对项目邻近区域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92.13施工安全标识牌管理承包人应在施工及影响的范围内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和采取安全措施,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并承担由于施工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标志牌应包括:警告与危险标志:安全与控制标志;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92.14在工程建设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施工安全存在的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隐患消除并接受本合同规定的处罚。92.1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92.16施工安全风险评估(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施工阶段风险源辨识与评价依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操作。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方案和档案,过程中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规定,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4环境保护在第9.4.7(2)目增加以下内容:e.隧道出渣、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等施工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向海洋、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9.4.10项细化为: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在第9.4款下增加第9.4.12~9.4.16项:9.4.12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9.4.13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9.4.14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4.15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4.16文明、环保施工价款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文明、环保施工价款。该金额按技术规范100章规定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本条增加第9.6、9.7款内容如下:9.6文明施工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遵守文明施工,并将为完成下述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中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未完成相应工作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从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扣回为完成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必须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区有关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做好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及文明施工管理台帐,并按期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反文明施工的现象与问题并立即进行改正。(2)在各施工方案中必须明确确保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复后实施。(3)所有结构物施工点均需设置标志牌,注明结构物的结构形式、施工工期、施工负责人、质量责任人等,三岔路口及便道口明显处设指示牌,各标段交界处设分界牌。必要的地方设安全警示牌。(4)施工现场整洁文明(如料场整齐分区明确、消防安全设施齐备等)、施工场地硬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按相关要求保持驻地建设的整洁和美观,功能区分明确。办公区必须采用外观整洁统一的板房结构或租用符合要求的场所。驻地建设须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5)承包人在接收红线内用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沿红线开挖排水沟,进行路田分家并做好临时排水设施。在路基填土施工前,必须充分考虑因填土施工对周边既有排灌系统的不利影响,对既有排灌系统作出完善的处理、改移或设置临时排灌系统,以保证路基或周边农田、鱼塘不致受水浸泡,防止对河道、农田、鱼塘等造成污染。(6)在桩基施工时要有可行措施防止泥浆污染周边环境,对有关道路、便道进行洒水和清扫,防止粉尘污染;在软基处理时(特别是粉喷桩施工)要有防扬尘措施。(7)驻地建设及其他临时工程的拆除及恢复在征地红线外搭建临设或建设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定协议,同时应注意配合沿途景观及有关要求。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自费拆除临时驻地建设(除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保留必要的设施之外)及其他临时工程,并按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恢复绿化。(8)路基施工完成后场地清整要求水沟、涵洞要清理干净,确保无杂草、淤泥及其他杂物堵塞水沟和涵洞;水沟外平台要清理干净,平台土方应高于砌筑平台0~30cm并夯压密实,路基护坡平台线形要保持顺畅、无明显高低不平。(9)相邻合同段要处理好便道接顺,填挖方搭接处理及排水等工作,要做到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好。(10)正确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避免人为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斗殴事件发生。(11)沿线施工便道要贯通,表面要坚实、整洁、平顺,必要的地方搭设临时便桥。(12)用电要规范化,沿线所有临时用电线路要架空、稳固,配电箱要加盖加锁。(13)遵守发包人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中有关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及考评办法。(14)在工程建设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文明施工存在的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隐患消除并接受合同文件规定的处罚。9.7平安工地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工地“平安”的原则,坚持从抓牢基础、抓典型示范、抓关键问题的总体思路,确保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1、树立从问题源头抓起的思想,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质检、专职安全员和各施工队队长为组员组成的项目部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合同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开展;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2、切实做到关口提前、重心下移,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宣传贯彻落实到基层,充分利用工余饭后、黑板报、广播、墙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教育,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实质内容,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员工的心里,并落实到施工的行动中来。3、将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方在施工工地,按照“力量配置在一线,情况了解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形象树立在一线、政绩创造在一线”的要求,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力。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人。因此项目部各级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把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决不允许掉以轻心或麻木不仁、麻痹大意的思想存在。4、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安全生产预控能力。项目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小组成员,一定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检查监督工作,要经常深入自己的管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做好预防控制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对重点地段(点)或项目,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集中进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三个健全”“四个提高”和“五个不发生”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坍塌、高处坠落、机电设备伤害等事故的专项治理;项目部预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下发各施工队或班组,并限令时间进行彻底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另派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相同的问题经多次整改,仍屡改屡犯的,项目部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6、各施工队或班组要认真学习设计规范和图纸,严格控制质量,确保施工安全。7、加强对各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对于开挖、火灾、防汛等重大危险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确保防患于未然。8、加强对拌合楼、钻机、龙门吊等设备的标定检验,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已使用到期的要及时进行复检,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9、专职安全员要切实可行负起责任,大胆管理,对于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理。10、专职安全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巡查,接受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1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严肃事故责任追究。12、项目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好的施工队、班组或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差得进行批评并责令限期跟踪整改到位。绝不放过任何事故苗头。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10.3年度施工计划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它阶段性施工计划。增加第10.5、10.6款如下:10.5工程进度记录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a)气象条件;(b)施工记录;(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d)承包人人员统计;(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10.6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如承包人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除应承担上述责任和处罚外,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的项目总体工期目标前提下,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由于征地拆迁的原因造成关键工程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如顺延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1)驻地建设场地租金;2)合同承诺投入且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停置费,停置费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a.《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停置费=(折旧费+经常修理费)*50%+人工费+机上人员管理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其中:机上人员管理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规定的广东省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计算。b.《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未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按照年限平均法直线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残值率为4%;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末月的天数W16时,按1个月计算,否则末月不计。3)、已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承诺投入的相应数量(以统计局公布的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进行补偿;4)、仅对超出6个月以后的部分进行补偿;5)、除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其余由于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30天以上者。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本款后增加第(6)、(7)项:(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月计划任务的80%或累计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季度计划任务的80%,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若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评估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且可能将导致该项目的总体通车时间拖后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4.3.8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另选施工单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对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对承包人的合同价做相应调整,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扣除相应违约罚款等后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28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工程移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不得阻挠、干扰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如承包人逾期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只有在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才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新选定的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7)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连续停工、窝工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进行清除出场。对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按承包人的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在本款第13.1.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的规定进行的处罚。该处罚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本条增加13.7款如下:增加第13.7~13.11款13.7承包人偷工减料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有意降低工程质量,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选承包人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同时,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修复已施工的不合格工程的责任。13.8承包人质量自检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13.9不定期现场检查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按合同附件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必须接受。13.10施工误差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手册,不满足要求的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相关条例罚款。13.11优质优价价款本工程项目不设优质工程价款。15、变更15.3变更程序在本款第15.3.4项后增加以下内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设计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文)、茂名市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颁布(如有)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最终变更的数量及金额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为准。所有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及设计代表四方签证才能生效,工程数量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确认的数量为基础。发包人将对变更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采用事前管理和变更台账两阶段的管理制度。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将本款第15.4.1~15.4.5项删除,并用以下内容代替: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直接套用该单价。本合同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原则上应套用项目全线(如项目采用分段管理,则按项目段计列)合同段相应单价的平均值。15.4.3以综合单价报价的计量项目,如果只是由于使用材料或局部尺寸调整,则原支付单价不变,而只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工效增减费用。如由C30砼变更成C35砼的话,根据信息价调整C30砼与C35砼的材料价差,计损耗,不计取费及利润。15.4.4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招标人控制价编制时选用的有关定额及补充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价格,无相应价格的按变更工程施工设计图出版当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出版的《广东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中的项目施工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编制预算(如《广东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无相应信息价,由发包人另行确定),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预算以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的为准。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一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一暂列金额一暂估价)×100%;重新组价清单项目按照中标下浮率下浮后得到的变更新增清单项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15.4.5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则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机构按15.4.4款要求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委托,委托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负责一半,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本合同段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按上述原则协商未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某一原则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一暂列金额-暂估价)×100%;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15.4.6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将本项内容修改如下: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材料调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1)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8天之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16.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相对于本招标文件)所增加的相应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第16.3款~第16.4款16.3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16.4工期拖期的价格调整如果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即使某种延期符合第11.4条及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本款补充第17.1.6项17.1.6变更工程的计量变更工程项目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审批,承包人需独立计量上报。在发包人审核完成后再上报发包人上级主管审批,完善变更手续后可进行计量确认。17.2预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补充第(3)项如下:(3)如有需要,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工程需要的预付款月扣款比例。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增加(5)内容如下:(5)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6)工程进度在30%内不支付,达到30%后按实际支付,当支付至合同价97%时,停止支付,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工验收合格且在质保期期限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两年满且结算后付清3%质保金(不计利息)本款增加第17.3.5~17.3.11项内容如下:17.3.5工程款代支付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1736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或暂估价列出的细目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其中,增值税及其附加(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应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承包人凭完税证明可获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税费缴纳的具体方法应符合发包人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173.7承包人驻地项目部应在工地附近租赁房屋或现场搭建活动板房,且必须有一间能容纳15人以上设施齐全的会议室供现场会议使用。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农民工或生产劳反T代应木工万务在,水板临时限,建板房房,白月八几用系字件目部公件所应设放各金,满足牛产牛活所前,H口艾人防西“承句人地建设”在发包人及监理人考察验收合格后,妆权不淝果100章规定进行支付。120包人成好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保等负工培训、豆传工,里必人T文明施工标运标牌等,搞好对外宜传工作,并应在企业对外形家。1730工地中心试验室原则上由承包人组建,工地试验室组建需付合粤父ro011101/广左交通运输厅关干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至的管理(/9心口电向人A教后向节名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备核食迎以后,A肥仅m子西名具工工所的试验代器设备,外险项目达有X负顺文个CiM欢测的位进行测外委费用中承包人自行筑责,开食人校标椒中,区巴人不另行支付。17310清单细月的支付办法按照本项目技术规范办埋。111句人有重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以安发包人共里文1教代付日甘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姿文村、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17.4质量保证金将本款第17.4.1项修改如下:17.4.1工程价款结算总价扣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将本款第17.4.2项修改如下:170文收日通车诚运营已满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二按合间约定履仃贝县陷责任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单本项(1)目约定为:61:立及车证输关用本建项日购优界巾日作大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在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调整承包人最终合同费用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1、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同一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根据核减数额较高的意见进行核减。2、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进行核减。18、交工验收18.7竣工清场本款增加第18.7.3项内容如下:18.7.3如果承包人有租用当地政府、村民或其他单位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场地清理后,应取得移交给当地政府、村民或其他单位同意(满意)的有效证明。18.9竣工文件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上述竣工文件最终以档案验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为准。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在第19.2.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本款补充第19.2.5项:10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仃处理和解冲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删除原20.1款的全部内容,代之以: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干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T程音外束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T、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保险今频,工程量清单第100音(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全9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号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十阳责任期)。有人应发句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机工程一切险及第二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并列入工程最清单100章内。不论实际投保费用是高于或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保费,发包人都不作调款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同保险公司文付。2012保险标的中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开报告发包人,开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1.3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在承包人按照上述要求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后,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本工程的损害,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修复和承担相应的费用。按上述要求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计入投标价中。20.4第三者责任险将第20.4.2款最后一段文字修改如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和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承包人应按20.1款规定的方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并且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害所需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本款第20.6.1项细化如下:承包人办理完有关保险并在工程开工后56天内,向发包人出示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并提供彩色复印件(扫描件)一套,并凭此获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从承保人处获得的赔偿额若不能全额补偿承包人损失的差额部分及免赔额,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毁修复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