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务决算评审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0-FW2025-05803
二、合同名称:中国大运河常州城区段(中心城区环城高架)楼宇照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5-05803
四、项目名称:中国大运河常州城区段(中心城区环城高架)楼宇照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
联系方式:13961266922
供应商(乙方):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
联系方式: 1826049271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中国大运河常州城区段(中心城区环城高架)楼宇照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5-05803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会计咨询服务
项目预算: ¥4800.0
项目地点: 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
采购单位: 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
联系人姓名: 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
联系电话: 13961266922
固定电话: 83871603
2.合同金额: 4800.0
3.履行时间(期限): 9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15 09:15
中国大运河常州城区段(中心城区环城高架)楼宇照明工程评审合同.pdf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服务合同甲方:(采购人)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乙方:(成交供应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甲乙双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第一条工作目标和内容(一)甲方购买乙方审计服务,由乙方派出人员参与甲方中国大运河常州城区段(中心城区环城高架)楼宇照明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前述项目的评审。(一)7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评审事项开展工作。乙方派出人员的职责是按照甲方评审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完成的工作内容应达到甲方评审小组要求的工作目标。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派出审计人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甲方有权规定采购审计服务的具体内容、要求,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情况,要求乙方更换或撤回不能胜任审计服务的派出人员。(二)甲方义务:1.按照约定的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审计服务费用。2、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给予合同金额/%的补偿。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监督派出人员按甲方项目、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工作;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审计服务费用。(二)乙方义务:管理义务1.乙方根据响应文件派出人员后,必须确保派出人员能够将参与的审计项目实施完毕,不得更改派出人员。甲方按本合同要求调换、退回派出人员的,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甲方完成审计服务;2.2.乙方必须约束其派出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甲方的安排,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计任务;遵守审计取证程序,按照规定编制审计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3.7方及乙方派出人员应当在评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评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4.乙方及乙方派出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5乙方保证与派出人员签订书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负责为派出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建立派出人员档案。如因乙方未尽到上述保障义务,造成派出人员利益受损或导致甲方卷入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有义务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乙方对本协议中涉及的派出人员承担国家法律、法规中应由用人单位承相的一切责任,若上述人员发生休假、加班、工伤、大病、生育、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任何劳资纠纷,甲方除了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审计服务费用之外,不承担乙方派出人员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7.如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乙方派出人员人身及财产受损的,由第三人向乙方派出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仅予以必要的协助:乙方派出人员损害未得到足额赔付的,由乙方自行弥补;8.乙方应教育其派出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义务1.7方及派出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它各项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等法律法规和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财务情况和审计结果;未经法定监察审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任何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按照“八项规定”要求,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它利益。27方及派出人员在甲方明确其参与审计的工作对象(审计对象)和任务后,乙方派出人员如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详见《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主动向甲方反映并申请回避;3.7方及其派出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要求,履行保密义务;4.7方不得干预乙方派出人员参与的审计工作,不得了解乙方派出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结果。赔偿义务乙方及其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由乙方及其派出人员连带承担相应刑事和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连带赔偿甲方损失:1.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2.利用受聘工作从被评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3将参与评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评审事项无关目的的;4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5.拒绝接受评审小组组统一领导和监督的;6.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其他义务加乙方派出人员在派出工作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及乙方派出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第四条服务时间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核报告。第五条派出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岗位、专业资格等)序号姓名性别岗位专业资格其他1黄维仲男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2朱肖蒨女审计师注册会计师3张忆女项目助理无第六条审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合同金额: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4,800.00元)与本次审核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包含在服务费用总额中,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补助;(一)单个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完成后,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审计费用。(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第七条违约责任7方或乙方派出人员违反本协议条款,出现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减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一)乙方或乙方派出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生违反审计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情形的,扣减该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审计服务费用;(一)乙方或乙方派出人员未按照甲方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该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评审服务费用;(二)7方或乙方派出人员没有按审计组要求完成评审任务的,扣减该项目实际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用的80%;(四)7方应甲方要求更换派出人员后,仍不符合评审工作要求的,扣减该人次全部审计服务费用;(五)乙方或乙方派出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行为的,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减该项目实际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用的10%-50%。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第八条乙方或乙方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评审对象串通舞弊,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二)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审计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四)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五)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履行本合同的。第九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用方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2)乙方的响应文件;(3)乙方的服务承诺;(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十条如有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实际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乙方:地址:龙锦路1259-2号601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嘉超签订日期:2025年9月2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务决算评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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