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5)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编号:2025ZB032

一、合同编号

2025ZB032

二、合同名称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

三、项目编号

2025ZB032

四、项目名称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汕头市中山东路169号国瑞信息大楼二楼
联系方式:0754-88652923
供应商(乙方): 汕头市泰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东海岸新城津湾西二街及汕港路交界处宝能时代湾D4栋第3层
联系方式:0754-8727720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
1(项)
1,355,956.68
1,355,956.68

合同金额: 1,355,956.68元,大写金额:壹佰叁拾伍万伍仟玖佰伍拾陆元陆角捌分
履约期限:2025年12月0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履约地点:汕头市龙湖区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合同编号:zzfgj-sttS-f-30时代湾写字楼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出租方):汕头市泰盛科技有限公司1甲方(承租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754-88652923传真:0754-88652923住所:广东省汕头市东海岸新城汕港路1号宝能时代湾3栋2层乙方(出租方):汕头市泰盛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754-87277205传真:0754-87277205住所:汕头市龙湖区东海岸新城津湾西二街及汕港路交界处宝能时代湾D4栋第3层项目名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项目编号:2025ZB032根据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项目编号:2025ZB032)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采购标的、数量及合同金额序号采购标的数量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单价(元/平方米/月)(含物业管理费及水费)合同金额(1年)(人民币元)1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1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33.24元/平方米/月小写:RMB1,355,956.68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伍仟玖佰伍拾陆元陆角捌分二、租赁物业乙方将位于汕头市宝能时代湾3栋一层大堂(南面)、二层201-211、213-214单位、三层301-316、318-331单位的房产(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范围不包括租赁物墙体外立面)出租给乙方,租赁建筑面积为3399.41平方米(其中一层大堂355.55平方米、二层201-211、213-214单位1525.99平方米、三层301-316、318-331单位1517.87平方米)。该租赁物用途为办公,甲方应按上述用途使用租赁物,其中第一层81.38平方米作为市场监督局办事大厅,第二层213-214单位363.87平方米作为市场监督局办公,第二层211单位96.87平米作为华侨板公司办公之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租赁场地的现状和用途。租赁合同期限:本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三、租金、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滞纳金及缴纳方式3.1租金甲方每季度应缴租金为¥257,403.33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叁元叁角叁分),即每月每平方米为¥25.24元(含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计收,每季度为一个缴款期。自交付使用后每季度首个自然月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季度租金费用人民币¥257,403.33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叁元叁角叁分),计租的首月和末月天数不满一个自然月的,按“(当自然月租金/当自然月总天数)*当自然月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应交租金的金额。2缴款周期应缴租金金额最迟缴款日第一季度(2025.12.1至2026.2.28)257,403.33元2025.12.31第二季度(2026.3.1至2026.5.31)257,403.33元2026.3.31第三季度(2026.6.1至2026.8.31)257,403.33元2026.6.30第四季度(2026.9.1至2026.11.30)257,403.33元2026.9.303.2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3.2.1乙方指定深圳超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甲方须遵守物业管理单位之物业管理守则服从管理,并且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水费等费用。3.2.2按规定,甲方每季度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及水费为¥81,585.84元(捌万壹仟伍佰捌拾伍元捌角肆分),即每月每平方米为¥8元(含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计收,每季度为一个缴款期。自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当季度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1,585.84元(大写捌万壹仟伍佰捌拾伍元捌角肆分)。缴款周期应缴物业费及水费最迟缴款日第一季度(2025.12.1至2026.2.28)81,585.84元2025.12.31第二季度(2026.3.1至2026.5.31)81,585.84元2026.3.31第三季度(2026.6.1至2026.8.31)81,585.84元2026.6.30第四季度(2026.9.1至2026.11.30)81,585.84元2026.9.303.2.3甲方自行负担使用租赁场地而产生的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用、室内清洁费及其他与甲方直接使用租金场所而发生的一切费用。驹7大3.3缴纳方式、滞纳金3.3.1甲方应于每季度向乙方缴纳当季度租金,乙方提供相应发票。3.3.2甲方应于每季度向乙方缴纳当季度物业管理费,乙方提供相应发票。3.3.3甲方逾期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水费等有关费用的,应按逾期未缴款项的每日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3.4缴款账号账户名称:汕头市泰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5237969000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田寮支行四、公用物业4.1连接与责任4.1.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业与公用物业的连接(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以满足30甲方办公的需求。如需向公用物业供应者支付押金的,应由甲方承担。4.2公用物业费用的支付4.2.1甲方应负责支付其使用的公用物业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环境卫生等费用(租赁场地中办公室内部的环境卫生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向甲方告知收费标准、列明费用清单,并为甲方办公场地单独设置电表,甲方办公场地内的用电收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计费。4.2.2甲方须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上月甲方办公场地内使用的电费(其中一楼公共面积电根据实际产生费用按面积比例均摊计收)。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缴付乙方即办公点修缮期两个月的电费。4.2.3甲方办公室内使用的电费,乙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按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加收10%作为管线损耗,即电费的收费标准为1元/度。3五、装修、管线安装、招牌5.1如甲方确需更变设计,装修方案及管线安装应征得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在租赁场地墙壁或柱子上钻孔,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安装管线。5.2招牌的制作、安装及摆放等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破坏租赁物业的结构安全。六、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6.1租赁期满或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甲方因装修形成的固定附属物产权无偿归于乙方,甲方不得拆除固定附属物。6.2甲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或将该承租的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与他人互换、舍弃或交予他人经营等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甲方承租场地。6.3甲方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及消防安全等措施。6.4甲方须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后归还乙方场地,并按时搬出全部物品。6.5在租期届满且甲方不再续租或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一周内进行结算并清点各方物品。清点完毕后甲方在一周内退出租赁场所并搬离所有甲方的物品、附着物、装置设备。七、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7.1乙方在预先发出通知并得到甲方同意后的,有权进入甲方租赁的办公场地内检查或维修设备和设施,甲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7.2负责租赁场所内建筑物、公共设施等房屋主体部分的维修维护。7.3负责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保安、水电供应。7.4为方便办事群众及工作人员的车辆停放,乙方所投物业配置的停车场需提供不少于52个车位(包括3个固定车位及49个流动车位)的停车位供甲方在租赁期内使用,并配备专人做好安保工作。八、续租8.1在甲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甲方在本合同既定条件下享受优先续租权:若甲方有意续租的,甲方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续租要求,如果双方在租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不能达成协议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双方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6.4条款约定搬离租赁场地。九、付款方式在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下列方式付款:9.1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发票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季度租金。9.2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1)合同;(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3)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缓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十、违约责任10.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面积、地点、楼层提供租赁物,否则甲方有权拒收。10.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租赁物供甲方(包含承租人指定的单位)使用,逾期交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季租金1%的违约金,直至乙方交付租赁物为止。10.3乙方应按采购文件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内的配套服务、维修维护服务和物业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反应情况并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改正。若乙方拒绝改正,自逾期之日开始,每逾期一日,减收一日租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十一、保密项目实施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技术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由乙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2)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甲方的财产。如果乙方有要求,甲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乙甲方。十二、附则12.1争议的解决12.1.1本合同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2通告与送达12.2.1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邮寄方式,在寄出5日后将视作已送达。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数据电文以联系人发出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一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后应立即电话通知对方联系人查收。12.3合同生效及其他12.3.1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招标代理公司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12.3.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附件一:租赁地点平面图。甲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汕头市泰盛科技有限公司、录N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2025年12月日签订地点:汕头市龙湖区5合同编号:zzfgj-sttS-f-300)《时代湾写字楼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甲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东海岸新城汕港路1号宝能时代湾3栋2层电话:0754-88652923乙方:汕头市泰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东海岸新城津湾西二街及汕港路交界处宝能时代湾D4栋第三层电话:0754-87277205甲、乙双方于2025年12月1日签订了《时代湾写字楼租赁合同》(下称“原合同”)约定甲方承租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龙腾街道东海岸新城汕港路1号宝能时代湾南区3栋一层大堂(南面)、二层201-211、213-214单位、三层301-316、318-331单位的房产(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租赁期限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经沟通增加如下约定条款:1.甲方如需将办公场地搬至别处,需提前退租的情况下,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合同解除不计违约。2.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事项仍依原合同执行。本补充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文完】1/2甲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汕头市泰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时间:202年12月15日签订地点:汕头市龙湖区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场所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