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2025)
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500000202402000097C_001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500000202402000097
四、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陈口路2号
联系方式:0635-8344597
供应商(乙方):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李福路1377号水利产业园试验楼
联系方式:139633420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咨询服务
无
1
115.704
115.704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4-1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2-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检测合同.pdf
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检测合同合同编号:SDWSXPXDH2024-JC委托人: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检测人: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4月24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检测合同合同编号:SDWSXPXDH2024-JC委托人: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检测人: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4月24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合同书委托人: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检测人: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合同名称: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质量检测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量检测人)提供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质量检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2、建设地点:山东省聊城市境内3、总投资(人民币,下同):25000万元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赵晋:证书编号:正高级职称证书(鲁23000183310001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JCY2013370166)三、质量检测范围1、质量检测项目名称: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2、质量检测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条款o3、质量检测阶段:同(施工期,含保修期)。四、质量检测服务内容、期限:1、质量检测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质量检测服务期限:180日历天3、总质量检测工程师:陈希歌:证书编号:高级职称证书(鲁23000183320003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JCY2012370014)。五、质量检测服务酬金质量检测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壹佰肆拾肆万陆仟叁佰元整(1446300.00元),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质量检测人支付。1六、质量检测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质量检测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台同条款:6、质量检测大纲:7、初设批复文件:8、经项目法人认可的现场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注册证书编号):9、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试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质量检测人执贰份。委托人:城市位山区管理展务中心质检人: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中心心修盛章)有限公司(盖章)少100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单位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陈庄路2号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李福路1377号水利产业园试验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0220电话:电话:0531-83687228电子邮箱:电子邮箱:s3876228@126.com传真传真:0531-8368722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济南章丘支行账号:账号:5319084233109092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质量检测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质检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质检机构”指质检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测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质量检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质检人实施建设质量检测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质检人根据质量检测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质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质检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质检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质量检测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质量检测依据第三条质量检测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质量检测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质检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质检人。第五条在质量检测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质量检测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质检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要求质检人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工作总结报告;四、当质检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质检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质检人如下权利:一、从委托人处获取质量检测工作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二、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质检机构提供开展质量检测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质检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质检机构。超过约定时间,质检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质检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4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质检人的权限,并将质量检测单位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质检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质量检测服务酬金。第十五条维护质检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质检机构正常开展质量检测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质检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工作的决定。第十六条委托人不负责质检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由质检人员负责。第十七条未经质检人同意,不得将质检人用于本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质检人的义务第十八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检测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九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质检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质检规划、质检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测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质量检测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一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二十二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实施全过程质量检测。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三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质量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取样、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四条向委托人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工作总结报告。第二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质检人承担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检测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5第二十六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质量检测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质量检测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质量检测机构的附加服务,质检人应得到质量检测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质检人原因致使正常的质量检测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质检机构完成质量检测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质检人原因暂停或终止质量检测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质量检测业务的工作。质检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质量检测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二十九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检测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质量检测服务酬金不变。第三十条委托人对质检人申请支付的质量检测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质检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质检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质检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质量检测服务酬金计取、质量检测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质量检测补充协议。6第三十二条因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而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质量检测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在质量检测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质量检测期限届满并结清质量检测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委托人未展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向的质检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六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约定支付质量检测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质检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展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三十七条质检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九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条委托人可以对质检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质量检测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质量检测依据为: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及水利行业有关政策及规定等。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四、当质检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规定时间内质检人员不到施工现场的:2、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报告的:3、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4、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补充:委托人有权对质量检测人的报告和成果进行检查,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质量检测人增加人员。代建人的职责和权力:(1)协助建设单位共同对中标企业进行质量、安全、合同、进度等相关管理工作;(2)协助建设单位管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3)开展项目各参建方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会议;(4)审核并签署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计量、进度款支付等相关手续:(5)协助或组织开展各项工程验收;(6)协助完成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工作。质检人的权利第八条二、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质检人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按照约定付款的;2、干涉质检机构正常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三、委托人赋予质检人的其他权利:无。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应向质量检测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时间规定在合同书中。第十一条委托人对质检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8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7天。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质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为:不提供。质检人的义务第十八条质量检测服务内容:对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施工及所需材料、设备和采购标的项目内容进行全面第三方检测,并提供全面的检测报告。对本工程施工及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取样次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委托人可根据需要要求检测人增加检测和取样的频次,增加的检测频次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应检测数量的10%,检测费用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九条质检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组建质检机构,并在接到通知3日内进驻现场。第二十二条质量检测服务具体内容是:对山东省位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4年)施工及所需材料、设备和采购标的项目内容进行全面第三方检测,并提供全面的检测报告。在测点取样及试验室检测过程必须及时留存相关图片及影像资料,并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报送。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委托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检测:开工前双方商定。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具体期限在合同签定时确定。补充:(1)质量检测人不得将项目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将主要检测项目分包。若质量检测人需分包部分工作时,分包人的资质应符合规定并经委托人同意。质量检测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项目成果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若委托人要求,质量检测人应提交分包合同副本。(2)质量检测人进行相关检测(含外业)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任何发生的与项目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质量检测人承担。(3)质量检测人进行项目检测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应负责进行修复。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质量检测人承担。9(4)质量检测人提交的报告和成果必须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审查,质量检测人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补充检测。质量检测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时间为:按进度付款(所检测标段全部达到工程款付款进度,与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致),工程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7%,余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二、支付方式为:合同签定时双方商定。第二十八条质量检测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委托人违约。3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委托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应由委托人负责的资料。(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项目费用。委托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付申请拨款申请书即视为按合同规定支付项目费用。(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委托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3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1)若发生第35.1款(1)项违约时,质量检测人无法进行下阶段工作的,质量检测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资料。若委托人在收到通知15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质量检测人提交项目成果或项目成果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若15天内仍未提交,则质量检测人有权暂停工作,并通知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若委托人未提交的资料仅影响部分工作的,则质量检测人可暂停该部分工作,并通知委托人。除涉及该部分的成果文件可顺延提交外,其余文件应按时提交。(2)委托人若发生第35.1款(2)项违约时,质量检测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委托人承担。10(3若发生第35.1款(2、(3)项违约时,质量检测人已按第本款(2)项发出通知,并已暂停工作后28天内,委托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质量检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质量检测人未开始工作的,在委托人已付的定金中扣除投标成本后退还剩余定金给委托人:质量检测人已开工作的,委托人应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投标成本给予合理支付费用。第三十六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质量检测服务酬金而向质检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无。第三十七条质检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37.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标单位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中标单位违约: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报告或成果文件。未经招标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或更换其他人员时未报招标人备案。中标单位的成果质量低劣或成果错误造成项目计划进度严重滞后或影响工程质量。中标单位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中标单位义务。37.2质量检测人违约责任(1)若发生第37.1款(1)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壹仟元。(2)若发生第37.1款(2)项违约时,每更换一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伍仟元。(3)若发生第37.1款(3)项违约时,中标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项目费用并根据损失程度向招标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收取的项目费用金额相等。(4)若发生第37.1款(4)项违约时,招标人可暂停支付项目费用,并通知中标单位暂停项目工作,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中标单位承担。若在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中标单位仍未改正,则招标人可通知中标单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中标单位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中标单位应将其已完成的成果文件提交招标人。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八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11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项目编制工作正常进行。其他第四十条委托人对质检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无。补充:质量检测人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质量检测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质量检测人应自行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未办理保险的责任由质量检测人自行承担。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