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
合同编号:
2025AFGGZ00694-002
合同名称: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
项目编号:
2025AFGGZ00694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甲方编号:
91340100746754861N
中标人(乙方):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1201161030636028;91340100MA8NYDTJ3G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10263.582636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详见合同文本 证书名称: 详见合同文本 证书编号: 详见合同文本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5年11月24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代理机构: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43分36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5-05-28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5-28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4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5-28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0分
附件:
履约保函.pdf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合同.pdf
中标通知书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施工.pdf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合同变更内容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
项目编号:
2025AFGGZ00694
标段编号:
2025AFGGZ00694
招标人(甲方):
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人(乙方):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信息:
变更原因:
根据项目进展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2025年11月24日
2026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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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标人对填写的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分6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5-12-17
附件:
履约保函编号:(2025年)字第BH031号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名称)鉴于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5年月且就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GZ00694)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编号为:)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招标项目中标人,受益人为招标项目招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中标人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未能及时整改,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未经过开立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同意申请人将基础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第三方的,开立人有权拒绝承担本保函项下责任。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佰零伍万贰仟柒佰壹拾陆元伍角叁分(¥2052716.53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2025年05月20日至2025年11月16日止四、开立人承诺,在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材料及本保函原件,上述材料应当载明基础合同名称、编号及保函编号,并于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指定送达地址之次日起叁拾日内进行支付。1.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D座七楼。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均签章认可的书面文件,上述材料应当载明申请人存在本保函担保范围内的具体违约情形、违约后果及赔偿金额。受益人不能提供本保函原件的,开立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D座七楼邮政编码:230088电话:0551-65317174传真:0551-65322695开立时间:2025年05月20日(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2.工程地点:合肥高新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合高经发〔2025〕28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海关路(科学大道-天智路)、天达路(西二环-科学大道)、天乐路(天通路-天智路)、天元路(天波路-海关路)、天智路(天乐路-红枫路)提升改造及招商配套西支路、永和家园三期AB组团东支路、南台山路(复兴路-柏堰湾路)、2024年交通设施应急维护项目。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答疑、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约定的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其中,招商配套西支路工期为100日历天。前述总工期为绝对工期,即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除外)。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亿零贰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贰拾陆元叁角陆分(¥102635826.36元);税率为9%。不含税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壹拾陆万壹仟叁佰零捌元伍角玖分(¥94161308.59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万陆仟零伍拾陆元柒角贰分(¥4706056.72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不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3.本施工合同包含多条道路工程提升改造,各单项工程合同价具体如下:(1)天智路(天乐路-红枫路):41138714.23元;(2)天元路《天波路-海关路):6407231.68元;(3)海关路(科学大道-天智路):4907060.12元;(4)天乐路(天通路-天智路):5887971.79元;(5)天达路(西二环-科学大道):14590167.6元;(6)永和家园三期AB组团东支路(皖水路-彩虹西路):3935704.24元;(7)招商配套西支路(望江西路-招商地块南侧):4022358.14元;(8)南台山路(复兴路-柏堰湾路):14281586.1元;(9)2024年交通设施应急维护项目:7465032.46元。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尹佩虎。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5月2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1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6份。七心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百河专用章516554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46754861N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221号邮政编码:230000电话:0551-65393630开户银行:徽商银行高新支行账号:2081012080034310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1030636028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邮政编码:300451电话:022-24161600开户银行:虫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支行账号:12001675001050001873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MA8NYDTJ3G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2914邮政编码:230000电话:0551-64266680开户银行:虫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账号:1857680807434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46754861N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221号邮政编码:230000电话:0551-65393630开户银行:徽商银行高新支行账号:2081012080034310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1030636028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邮政编码:300451电话:022-241616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支行账号:12001675001050001873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MA8NYDTJ3G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2914邮政编码:230000电话:0551-6426668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账号:185768080743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2.5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具体金额为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8%。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备注:(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23.2.1项目经理姓名:尹佩虎身份证号:320924197611176475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工程一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332016201643644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范围内规定的所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3.2.1有承包人权利和义务。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现场履行考勤管理。②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要求项目经理增加在岗时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③若项目经理考勤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④若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增加在岗时间的(特殊情况可报发包人同意,但须委托临时待行其职责人员),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3.7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2%。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承包人无违约情况下,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期满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退还。45.1.1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中“天智路”须创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本项目创奖费用按照1%考虑计入项目总价,相关费用承包人综合考虑到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黄山杯”,承包人承担审定结算价的1%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黄山杯”的,不承担违约金。如办理结算时尚未完成评定该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暂扣,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年内,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黄山杯”,该1%作为违约金不支付。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5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单条道路(或单个提升改造工程或单个应急维护工程)总工期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按相应单条道路(或单个提升改造工程或单个应急维护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延期28天以上的部分,每天按相应单条道路(或单个提升改造工程或单个应急维护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56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57.5.2相应单条道路(或单个提升改造工程或单个应急维护工程)合同价款的4%。6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采用。7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812.1合同价格形式:(2)(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包含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可调整价差人工、主要材料),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3)其他价格方式:/。9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扬尘污染防治费用)、(预付款无需开具发票)。预付款支付期限:项目开工后,在完成本项目工程款资金托管账户管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发包人、承包人、托管银行)及账户设立、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后,且完成审计单位(如有)、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审核认可的支付意见后,发包人将预付款支付至本项目专用工程款资金托管账户(最长不超过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托管账户资金支出管理详见合同补充条款相关约定。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10%时开始起扣,分3次从工程款进度款中等比例扣回,扣完为止。10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预付款前提供给发包人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递交提交预付款担保。11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具体为发包人按承包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4.1人经监理、跟踪审计(如有)、发包人审核认可的工程量报表,支付本部分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7%,结算定案后付至结算价的97%,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经书面质量回访确认无问题后一次性付清,缺陷责任期两年。注: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金额的预付款,按上述12.2.1条款执行。2.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3.发票开具:付款前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相符后付款,如发票逾期提供或者错误、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责任。4.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暂不支付,待结算后再支付。执行合肥市、高新区现行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5.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金款项由承包人在收到违约金告告知单后一周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至发包人银行账户;逾期未缴纳的,在项目结算时按违约金额扣除。12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签订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报建监督前,根据审计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审核认可的支付意见,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预付款和扬尘治理预付款,该金额已包含在合同额(不含暂列金)10%的预付款内,不再单独支付。1315.2.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415.3.1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结算价款;(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注:(1)注:(1)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提交质量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2)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520.4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详见监理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监理合同;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电子信箱:详见监理合同;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1.1.2.5设计人:名称:详见设计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设计合同;联系电话:详见设计合同;电子信箱:详见设计合同;通信地址:详见设计合同。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新建正式工程所有内容。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满足本项目建设配套的临时设施。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图所示的有关图集、标准(国家与地方不一致处,按高标准执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本条款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本条款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本条款不采用。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4.招标文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壹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承包工作范围所含全专业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满足国家、行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发包人相关规定及流程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满足国家、行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发包人相关规定及流程要求(以期限最短的为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国家、行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发包人相关规定及流程要求(以数量最多的为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满足国家、行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发包人相关规定及流程要求;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授权委托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项目现场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或授权委托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项目红线范围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已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采用通用合同条款,按下列规定办理:除补充条款规定以外,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韩旵国、秦飞、张开安、丁神健;身份证号:/;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0551-65393695;0551-6539385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221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参照岗位职责。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⑴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现场踏勘,接引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⑵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根据投标时现场踏勘情况,负责市政道路至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内临时便道的修建、养护及竣工后恢复场地原状工作(含复绿、复耕),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⑶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⑷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承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地上杆管线(含高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5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5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2)在施工中承包人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杆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发生破坏,除无条件修复外,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包人承担并对相关产权单位作出赔偿。若承包人处理不及时造成相关单位损失或投诉,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不少于10000元/次的违约金。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全套纸质文件不少于四套(其中,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对应的全套电子文件两套(须为档案馆扫描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含档案馆电子档案扫描费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及对应的电子文件(光盘)。(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月10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②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办公场所,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同时为监理、检测、审计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费用已包在合同价款中。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负责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⑤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1)符合合肥市、高新区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创示范工地。进场后要负责门前三包(包括便道维护、水电管理、维护及保洁等)、临时水电保护、渣土管理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2)承包人必须将施工中形成的既有建筑垃圾(包括各种临时设施、设备的基础)运出现场,不得遗弃在发包人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范围内,否则,若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20000元/次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公用道路,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有,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涉及到绿化迁移、破路、占道等,须在开工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破路、占道等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②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③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④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若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或有民工因拖欠工资去有关部门投诉、上访的行为,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额用于垫付民工的工资并处以每人次2000元违约金且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法律责任。⑤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提供工程实施中的影像数据(含管道CCTV检测影像资料);2)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费自行缴纳;3)其余另行协商。⑥每月15日采用无人机对道路(禁飞区除外)进行航拍,符合精度要求,自行办理申请批复手续,保证航拍人员、构筑物等安全,费用自理。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133201620164364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23)0010539;联系电话:13851152790;电子信箱:1078516255qq.com;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与稻香路交口融智大厦20层;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合同解除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递达承包人时生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次(因死亡除外)。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经理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更换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次,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下发后七日内,承包人须提供人员(须与投标人员一致)任命书报至发包人。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根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更换或增加相关人员,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或增加的,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技术负责人18万元/人次。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等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承包人资质承接范围内可实施的工程内容。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承接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或主体结构等关键性工作以外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如需专业分包,分包项目、内容及分包单位相应资质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认可后方可实施。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按联合体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执行,联合体各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在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或联合体与其他第三方存在纠纷导致联合体不能履约的,由联合体双方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为监理人提供足够的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场所,费用已包在合同价款中。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详见监理合同;职务:详见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详见监理合同;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电子信箱:详见监理合同;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通知监理人的同时须通知发包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本款补充5.4.3项: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6质量事故的处理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合肥市现行规定处理。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安全事故。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含生活区)的治安保卫责任,承包人须与项目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保卫协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监理人负责审批,报发包人备案。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合肥市、高新区安全施工、文明创建、扬尘治理等相关规定及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合肥市及高新区相关文件。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保管费仅计取税金。(2)到货时间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一致的,保管费用不予调整。(3)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4)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6)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7)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承包人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作为管理费用。(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10)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增加费用不予认可)。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10.4.1.1目计算;(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4.1.3由于土地等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进场或项目甩项的,按投标价格扣除相应未施工工程量费用进行结算。本条款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条款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以外,其他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一律不予调整。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发包人参照合建〔2021〕173号文件,根据具体周期及节点进度具体约定;(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发包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应在相应过程结算中调整。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工、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格式见合同附表),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其他价格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其他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6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利息。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账号:,。(2)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4)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采用。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及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15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完成竣工资料移交,60日内完成结算上报发包人。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发包人要求。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完成工程移交后60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工程质量回访单和支付书面申请后60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注:(1)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提交质量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2)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2)(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①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可在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转为质量保证金;注:(1)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提交质量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2)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质量保修书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指定专业人员在高新区内(或发包人办公场所)驻场,在12小时内修复交通工程并采取必要临时保障交通安全措施。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费用不增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费用不增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出现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后期进场单位无偿使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工伤保险:承包人按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最新要求,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专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内的其他条款。21.1人员及职责21.1.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1.1.2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21.1.3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1.1.5承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21.1.6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21.1.7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21.1.8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1.9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21.2变更与调整2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21.2.2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发包人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21.2.4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21.2.5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21.2.6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21.2.7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21.3分包与配合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21.3.2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严禁违法分包,仅允许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分包队伍需经发包人、监理批准认可后方可进场;承包人选择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具有承建本市政项目的类似业绩,并要求实力强、履约信誉好,建议在合肥或高新区有类似大建设市政项目业绩的优先。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承包人,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5)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6)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7)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周边企业交通出行、绿化保护、地上地下杆管线的保护、迁改、其他综合管线施工等,配合所需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此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不得向配合工程的承包人收取其他费用;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21.4结算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21.4.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由监理人及发包人工程师进行初审,再经委托审核,最后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21.4.3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前提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发包人资料不全的除外)。(2)承包人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3)工程已完好地移交发包人。(4)工程无重大遗留问题。21.4.4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移交后2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每超期一月的处以5000元(不足1月的按1月计)的违约金,并停付剩余工程款,超过六个月不报的将自愿接受结算无限期的推迟,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的1%。审核开始后发包人将不再接受新的结算资料,因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投标文件资料。(2)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4)地质报告、全套竣工图纸。(5)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单位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6)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度。(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9)甲供材料交接清单;主材分析表。(10)发包人付款明细表。(11)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移交证书。(12)中标通知书。(13)投标报价光盘。(14)工程影像、图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部印章,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注明原件所在。承包人拒绝提供结算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结算时间相应顺延。经发包人催要后仍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结算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结算。21.4.5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30日后重新开始计算,并在结算中按虚假资料结算价格的两倍扣除。21.4.6发包人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也是结算审核依据;与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有冲突的,审核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查勘或工程师的证明进行取舍。21.4.7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限:(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日内向承包人反馈工程结算初步审核结果;因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的,审核时间顺延。(2)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一次性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3)就承包人提出的异议,由双方在28日内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的争议,执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4)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审核定案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审核方出具审核报告。(5)审核报告出版后双方再提出异议均不被接受。21.4.8本项目严格执行合政〔2018〕16号文及《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高管[2020]9号),加强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防止高估冒算,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应遵循诚信原则,若20%≥(A-B)/B≥10%时(其中:A指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承包人承担超过10%审减部分的审计费用,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若(A-B)/B>20%时,承包人除承担全部编审结算费用外,另追加全部审减部分审计费用2倍的处罚,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21.4.9水电费的结算:(1)承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拆除。(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水电费。(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21.4.10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按招标文件执行。21.4.11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发包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21.4.12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21.5农民工工资保障21.5.1承包人应保证每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随意克扣。工程竣工后,农民工工资要由承包人放完毕,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一经查实,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发包人将有权上报主管部门处理。21.5.2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要提交农民工使用表及农民工工资汇总表。农民工工资须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21.5.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合肥市、高新区、发包人的最新规定执行。21.5.4农民工工资管理21.5.5本项目严格执行发包人共管账户(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资金使用监管办法(试行)。21.5.5.1实行资金监管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银行设立专户后,须与发包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以下条款:(1)发包人有权检查付至专户资金使用情况;(2)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银行提供共管账户使用审批表,明确资金用途。21.5.5.2实行资金监管项目的资金使用要求(1)项目启动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书面提供该项目资金审批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即公司法人、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2)承包人在使用共管资金时须先向监理单位申报,主要包括本月工程必须支付的大型材料费、设备费、人工工资、农民工工资等。监理单位须审核项目合同、材料进货单、农民工花名册(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须分开上报,原则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再支付材料款等。(3)农民工工资审批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要求办理。在首次发放农民工工资前,需提供该项目农民工花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及办理银行卡明细表),监理单位负责审核花名册。同时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审核清单,并在发放后在项目工地公示。审批表需承包人法人、监理单位总监、发包人共同审批、签章。(4)工程款审批表需列明支付明细(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联系人、电话),审批表需项目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审批、签章。同时附合同、材料入库单(对账单)、完税证明、收据、授权书等复印件。合同必须正规文本,项目总承包单位盖公章、法人签字;材料入库单(对账单)须有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签字;授权书需有承包人法人签字、公章。(5)实行资金监管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查实,有提供虚假合同、农民工花名册,且挪用、占用、套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处以1-5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项目资金。发生三次上述情况,除按上述条款违约处理外,并没收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实行资金监管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实支付现场实际材料供应商货款和现场实际农民工工资,导致欠款的,发生一次按所欠金额支付违约金;所欠金额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所欠金额支付违约金外,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1.5.6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款,出现农民工、材料商、分包商闹事、聚集、信访等情况,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将应支付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前述已支付的款项承包人无权再行收取。21.6承包人项目施工管理办法21.6.1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发包人的现场具体管理。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均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发包人委托质监部门、咨询机构对工程实行全程监控,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监管。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进行非法转包。21.6.2承包人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条款组织施工,按期交付合格工程。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前仔细熟悉图纸,发现图纸问题并在图纸会审会议上解决。其后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因图纸问题导致工期滞后,承包人自行采取有效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1.6.3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如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甚至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须无偿并妥善进行事故处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内部安全和质量管理。现场施工因违反操作规程、建设程序、安全质量管理系列规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被认定为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一人死亡的,将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违约金;造成2人及2人以上死亡的,将对承包人处以200万元违约金。21.6.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对已完成的雨污水、供水、供电、通讯光缆、燃气、道路、绿化等进行摸排定位,做好施工范围内一切成品的保护工作,一旦损坏由承包人无条件修复。21.6.5为承包人生产所提供临时水电设施在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看护,如发生偷盗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21.6.6经济签证在事实发生后7日内办结,因承包人原因未予办结的,逾期不予办理,视为承包人放弃。21.6.7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间内,承包人应组织维修队伍报发包人备案,发生维修情况时,4小时内到场维修,并确保及时维修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维修队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按发生金额的2倍承担。21.6.8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期、质量等要求,确保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否则予以工程合同价2%的违约金。21.6.9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返工一倍违约金处理制度,违约金告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确认后,于7日内缴纳,逾期不交的,承包人须在工程结算时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处理。同时由此发生的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见证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按监理通知要求立即整改,监理通知对同一问题下发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1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及指令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黄牌警告一次。21.6.10承包人出现任何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3-10天内无条件撤场。(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组建项目部、安排机械与主要管理人员进场、组织开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组长)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更换;重要施工机械设备和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按照投标文件及施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进场工作的,或者进场不能起到工程建设需求的基本作用的,发包人有权劝退出场,出现上述任何问题一周内承包人仍不能实质性解决的可被要求清场。(2)承包人在正式动工前应提交施工组织方案,方案内容详尽可行,其中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现场总平面布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总进度计划安排须明确主要阶段工期,实施过程中阶段计划滞后14天以上的或总计划预计无法完工的,过程施工质量水平低下的、屡次返工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质量通病现象出现频繁且未能采取可靠措施在下步工序中及时纠正的、重要隐蔽工序或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可被要求清场,并接受发包人合同价5%以内的违约金。(3)不能按照质监站、市容部门、环卫部门或高新区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的,或基本安全设施与保障措施不健全的、不能如期实现“达标”工地验收的,可被勒令限期停工整顿,逾期仍不能实质性转变的可被要求清场。(4)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正常工作安排的、对抗发包人和监理正当工作要求或进行消极抵制的、以不合理要求未被认可或个别存在争议问题暂不能达成协议为由消极怠工的、刁难协作单位的,出现此类问题发包人通告承包人一周后仍不能切实转变的可被要求清场。(5)承包人须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并完成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涉及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应提前一个月将分包单位资质报送监理和发包人审核考察,承包人擅自分包的可被勒令限期局部停工整顿,逾期仍不能实质性转变的可被要求清场。清场令生效后,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保在一周内完成合格的工程量确认及资料移交,合格的工程量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方式、价格进行结算和支付。尚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剩余材料、进场设备、施工临设不予结算。承包人逾期未撤退完毕的,发包人安排清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7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符合省、市、高新区最新文明施工标准要求。21.8因交通组织需要修建施工便道或现状便道迁改,超出道路用地范围的,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由承包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费用。22其他22.1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承包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22双方确认,以下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双方往来函件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时法院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若拒收,则送达人书面记录的拒收日期即视为送达的日期。A.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2221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秦飞、韩旵国发包人联系电话:0551-65393695;0551-65393853B.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与稻香路交口融智大厦20层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尹佩虎承包人联系电话:13851152790合同各方当事人保证提供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23承包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按如下附表1—附表2标准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支付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违约金额(元/条.人.处)1现场环境封闭施工施工区是否按要求设置围挡,围挡高度是否满足要求3000标志标牌施工出入口门楼、“五牌一图”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2000现场扬尘是否设置或采取冲洗等避免扬尘措施2000材料堆放现场材料是否码放整齐;是否标明名称、规格;是否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20002临时用电外电防护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的设备、构筑物、施工机械等是否保证最小安全距离,是否采取防护隔离措施;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是否有施工、作业棚、生活设施或构件、架具、材料等杂物2000接零保护及配电保护系统施工现场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接地、防雷、保护接零、接地与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000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是否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配电室及总配电箱,总、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安装及维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每台用电设备是否有专用开关箱,是否有“一闸多用”现象2000配电线路电缆芯线是否根据用电设备的负荷及相数、线数确定;电缆线路的架空或埋地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室内配线及用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0003基坑及沟槽施工施工作业开挖、支护和降水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围挡是否符合要求2000坑边荷载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是否在基坑设计和规范允许范围内;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2000专项方案是否按要求编制夜间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2000相关措施施工工点是否有充足的照明,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员等相关人员是否在岗履职20004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是否按要求编制夜间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1000相关措施施工工点是否有充足的照明,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员等相关人员是否在岗履职1000附表2:园林绿化项目违约事项清单管理内容违约责任一、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管理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提出增加劳动力和机械投入要求,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有效劳动力人数达不到计划要求的承担100元/天·人违约金,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承担1000元/天·台违约金。二、工程质量管理为确保园林景观效果,针对地形、水系、园路、广场、园林小品、绿化植物的定位,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图定位放线,并主动申请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线,确认形式、形态。未经过验线擅自施工的,承包人第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第二次承担2000元违约金,第三次承担4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须接受监理单位全程旁站式监管。栽植土换填、地形整理、土壤改良、树穴开挖、植物材料、树木栽植、施肥以及园林附属工程等每道工序必须经过自检合格后再报验,监理单位逐项(逐株)验收签字,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承包人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第一次发现承担2000元违约金,第二次承担4000元违约金,第三次承担8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回填栽植土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为淤泥、板结土、垃圾土、湿土、老黄土等。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000元/处违约金。苗木栽植前,绿地内必须按标准摊铺泥炭土或选择拌合点拌合,摊铺泥炭土必须进行旋耕,旋耕深度不得低于30cm;乔、灌木树穴回填、分车绿带和树池必须集中拌和泥炭土回填。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000元/处违约金。1.苗木要严格执行合同、招标文件、图纸要求的各项规格,无病虫害,无发黄、枯萎现象,无树皮破损、枝条劈裂等机械损伤,乔木类土球直径是胸径的6-8倍;灌木类土球直径是地径的6-7倍或冠径的1/3;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2/3,特殊苗木土球根据选苗情况另行约定。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土球湿润,无松球、散球、破损球,外省苗木应有植物检疫合格证,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视为不合格。苗木规格(含土球)不合格,树穴及底肥未经验收苗木擅自进场,未按时间要求起挖、运输、修剪、栽植、浇定根水的,承包人承担500元/株违约金。2.所有苗木原则上使用圃地苗。3.树穴及底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组织苗木起挖,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备起挖品种、数量。4.本地乔、灌木须下午起挖,夜间运输至项目现场,次日完成修剪、栽植、浇定根水,超过期限的不允许栽植。不合格苗木必须在验收后12小时内清除出现场。未及时清除出现场的,承包人第一次承担500元违约金,第二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第三次承担2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苗木修剪工人须经培训后方可进行修剪,进场苗木验收合格后,在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修剪时应去除所有损伤枝、断枝、枯枝。切口要平整,留枝、留叶要合理,树形要匀称。在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须截口削平,并设置专人进行涂防腐剂。擅自修剪和未涂防腐剂的,苗木作为不合格予以清场,另外承担500元/次违约金。行道树栽植应成直线,高度一致,树干通直,树皮无疤痕;支撑形式、高度、材质统一;树木应平土球栽植,绿带边、分车带土方低于侧石5㎝;色块均匀,到边到角。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500元/处违约金。草坪铺种前,土壤应通过旋耕等方式使之蓬松,且土壤颗粒不得大于3cm,并利用砂找平,铺种后应碾压,且平坦、排水通畅。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500元/处违约金。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区监管部门以及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检查、随机抽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整改。承包人除整改外,每发现一次还承担2000元违约金,发现三次,发包人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道路绿化施工时承包人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对道路绿化施工安全措施监督、检查以及指挥交通。苗木吊装、高空修剪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督,还应注意上方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除立即配备外,还承担500元/次违约金。道路绿化施工应用警示隔离带做好交通防护隔离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不进入绿化施工区域,现场悬挂彩条、设立警示牌和夜间反光牌等安全标牌。施工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应设置安全标牌于施工前后30米处,并进行三面维护。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未达到此标准施工的,承担500元/次违约金。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检查出安全隐患的,承担500元/次违约金。文明施工: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分片包干管理,责任到人。不违章指挥、不蛮干。绿化换土不随意弃置,运至指定的弃渣场,运输途中不落石掉渣,污染道路,同时配专人清扫土方运输车洒未达到此标准施工的,承担500元/次违约金。落的渣土。当日施工垃圾必须于当日全部清理干净。施工现场不乱堆乱放。成品保护:承包人应制定成品保护办法,约束施工人员行为,提高成品保护意识,施工期间注意对原有树木、侧石、路面、路灯等市政设施的保护。道路绿化施工时,树池人工开挖,分车绿带人工挖探沟,查清地下管线走向,以免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未达到此标准施工的,除恢复原状外,还承担500元/次违约金。实施期间工程范围内的裸露土方必须密目网覆盖,确保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未达到此标准施工的,还承担500元/次违约金。四、养护管理承包人必须按照《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合肥市园林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手册》等标准编制养护计划,按年、月提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定。未提交养护计划或提交的养护计划审定不合格的,承担500元违约金。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每年3-10月每月浇水不少于一次。灌木、地被30℃以下天气适时浇水,30℃以上天气每3天浇水一次,35℃以上天气每天浇水一次。每次浇水应细浇慢灌、浇足浇透。未达到此标准的,承担500元/次违约金。1.乔木、花灌木修剪:4-11月,每月修剪抹芽、除蘗不少干1次,每年修剪重叠枝、交叉枝、下垂枝、徒长枝、衰弱枝不少于2次,随时修剪腐枯枝、病虫枝和损伤枝及有碍交通安全枝条;及时修除花后残花败叶;修剪的剪口或锯口要平整光滑,树木损伤创面大于5cm(直径)或20cm2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2.整形灌木、种植块、地被修剪:针叶类植物萌条超过5cm、活叶类萌条超过10cm要及时修剪:种植块要带线修剪,达到线直面平、轮廓清晰:暖季型草坪高度保持在6cm以下,冷季型草坪保持在8cm以下;及时清除修剪残留物。未达到此标准的,承担500元/次违约金。施肥量:每年4月、11月各施一次复合肥。施肥量(干施量)乔木250克/株·次,花灌木150克/株次,种植块30克/㎡*次,草坪10克/㎡*次。未达到此标准的,承担500元/次违约金。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养护检查,填写养护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应按照养护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不能按期整改的,承包人第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第二次承担2000元违约金,第三次承担4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养护期间,每年春季3月1日-4月10日和秋季11月1日-12月10日为苗木集中补植期,对死亡苗木以及不合格苗木(例如:树冠残缺达不到设计要求的2/3、树皮开裂严重等),承包人必须在当季补植期补植、更换完成,并向发包人申请验收。针对验收不合格的,除暂停支付当季度工程款以外,还对需补植、更换的苗木,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子项(包含栽植、养护)的综合单价的50%承担违约金。各类养管问题(各级考核通报、自查自纠、督查督办、巡查暗访、群众投诉、市长热线转办、数字城管案件等)处置整改不及时、不到位1.视情况承担500元—5000元/次的违约金;2.问题长期整改不力的,采购人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承担整改工作,费用由该承各类养管问题(各级考核通报、自查自纠、督查督办、巡查暗访、群众投诉、市长热线转办、数字城管案件等)处置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五、移交养护期满时由发包人组织移交,承包人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1.移交时新栽植苗木成活率应达100%;迁移苗木在6—10月份迁移的,成活率应大于85%,其它季节迁移的,成活率应大于95%;移交时仍有零星死亡的,扣除死亡苗木清单价的130%后以移交;2.限期移交,未及时办理移交导致超期养管所需的经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停止支付工程款项;六、其他管理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调度,做好迎检配合工作及其他有关的协调配合工作。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则视情况承担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担承包人实施范围内的质保责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2.绿化工程,新建绿化养护期为2年,苗木迁移养护期为1年;3.本工程交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其他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附件2廉政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乙方须按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专项纪1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4、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联合体牵头人盖章):乙方(联合体成员二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姓名: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签字:电话:,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地址: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一式12份,合同双方各执6份,具有同等效力。建特染家动发包人(盖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二盖章章):340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46中1书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编号:HFZTB-GC-2025-028725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你公司于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被确定为中标单位。高新公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金肥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GZ00694回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亿零贰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贰拾陆元叁角陆分(¥102635826.36元)口中标费率: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口其它:技创动服美质量标准:合格中标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有限公司特此通知。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2025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2025年04月30日2025年04月30日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创新大道2760号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联系电话:0551-65865033园uuui包P园园易有限公司重要提示: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创优工作,招标项目应依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请中标人与招标人尽快对接,就合同签订事宜通力合作,缩短签订时新间,为合肥市营商环境工作创造优质条件。日SF巴高新公共资源交易皖美台肥AP智慧高新高新公共资源交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源交易有限公uuuJiuiLJuuuiJUH包包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