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二、供应商名称:北京联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71101000025505513
五、合同编号:11N0101836992025194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1
详见附件
项
1.00
60000
6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联系人:雷丙坤
联系电话:17690767251
传真:/
地址:人民路39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6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合同-20251103.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2026年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合同书委托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受托方(乙方):北京联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日1/11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北京联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4号办公楼437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连仲项目联系人:朱亚飞联系方式:13716291301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委托乙方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2026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提供相应服务并支付相应服务报酬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定义1.1“评估费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并达到甲方验收要求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含评估报告编写、修改等一切费用。1.2“评估服务”: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服务。1.3“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以及其它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2/11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要求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并保证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和国标GB/T45577-2025《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为准则,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所委托之服务事项。2.2乙方应根据服务事项的进度及双方议定的计划日程,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列的项目交付成果。2.3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2.4乙方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数据安全评估工作,并出具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甲方。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若内容需修改,乙方保证配合内容修订。2.5服务内容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2026年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统计局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对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处理活动、个人信息处理等进行风险评估。聚焦可能影响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数据处理合理性的安全风险,掌握数据安全总体状况,发现数据安全隐患,提出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建议,提升数据安全防攻击、防破坏、防窃取、防泄露、防滥用的能力,并提供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对象范围为:《国家统计局核心和重要数据目录(2024)》中涉及的统计数据,以及用于采集、存储、传输、处理核心和重要统计数据的信息系统。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估成果和服务。乙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导致的责任。在评估过程中,乙方应在不超过合同原定范围内,按照甲方要求积极配合与本项目的相关单位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工作。乙方在项目完成时将项目的全部有关文件、资料等文档汇集成册3/11交付项目单位。具体内容如下:(一)编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具体提交形式按合同第九条执行)。(二)围绕数据评估方案的编制完成必要的调研工作。(五)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2.7履行期限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且工作成果经甲方审核全部合格,通过评审。若需延长时间,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履行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3.1提供相关资料。3.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负责协调与该项目有关的单位进行调研、交流等]甲方就提供的前述资料文件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若因甲方履行前述协作义务导致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存在质量缺陷或被任何第三方主张责任,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为履行合同之必要,乙方在收到前述资料文件后认为甲方需进一步解释、完善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若因此导致编制期限需延长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第四条服务的协调和进度4.1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双方约定的项目进程关键时间点(例如项目启动会、项目调研会、项目内部审核会、项目评审会,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关键时间节点会议等)与甲方的指定代表开会,讨论有关项目4/11的进度、成果及其他相关问题。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无法按约召开会议,由乙方以其他形式报告有关项目的进度、成果及其他相关问题,并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五条费用及支付5.1服务费用(含税价)总计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除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5.2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全款的30%,即合同总价¥18,000.00元;评估报告交付,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支付剩余的70%,即¥42,000.00元。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发票,如因发票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支付的,由此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3乙方开具发票与合同约定的实际业务保持一致。如乙方开具发票时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与本合同不一致,需双方依据业务实际情况签订相关补充协议。5.4乙方纳税人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5.5乙方账户信息如下,甲方支付到下列账户即视为甲方完成付款义务:户名:北京联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北京上地支行银行地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账号:112510010400033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5626032A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4号办公楼437室5/11电话:010-807556305.6根据本合同约定,若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第六条保密要求6.1甲方对其向乙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项目资料”)享有合法知识产权及所有权。6.2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乙方仅可以本合同为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如雇员未履行保密及不披露义务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仅可以履行本合同为目的对项目资料进行复制。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项目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项目资料安全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系统故障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保密信息泄露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6.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项目资料的限制不适用:(1)并非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2)已通过甲方或者乙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3)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6.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6/116.5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中止、解除或终止而无效。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评估服务成果进行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评估服务成果的形式为:纸质一式壹份,电子版一份,其中纸质版应该由乙方的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迟延提交的,每迟延一日,需向甲方支付合同额0.5‰的违约金。迟延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9.2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成果文件达到本合同所列要求。侵权处理乙方应当保证,在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或其为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咨询服务成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和解金额、甲方向任意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但因甲方提供资料等协作义务导致的侵权指控,与乙方无关,甲方自行承担。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司法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咨询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负责处理,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使甲方免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咨询服务成果的权利;(2)在收到甲方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咨询服7/11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咨询服务成果;(3)其他使甲方对上述咨询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他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第十一条知识产权11.1乙方所完成的咨询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仍有署名权。11.2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11.3乙方交付成果中涉及的乙方背景知识产权、乙方独立开发成果(非共有成果)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开发的具有通用性质的技术、方法、框架、工具、模块或知识(非特定于甲方需求或交付成果),无论是否体现在交付成果中(“通用改进”),仍归属乙方。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及提交咨询服务成果后,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不超过合同原定范围内的免费技术指导和培训。具体指导形式、时间、地点,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为准。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均构成违约,并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3.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在5日内更正和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再次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3.2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3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甲方的全部8/11款项(如有),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13.4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的,按照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四条双方确定,甲方指定[杨雅彬]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吴航]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若发生不可抗力,且持续时间超过5个日历日。(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第十六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7.1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17.2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合同予以解决。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17.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9/11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9号联系人:杨雅彬电话:18963807875乙方:北京联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6号楼1413联系人:朱亚飞电话:13716291301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亦为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确切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均知悉:如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和受案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回执注明的签收或退回日期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乙双方确认合同载明的联系人为本合同业务联系人,前述联系代表仅限于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业务联络及项目工作的跟进确认,若涉及双方合同文件、合作关系等变更、确认等均以双方书面盖章函件为准。17.4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11其他约定事项:此合同不得作为融资依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9号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6号楼1413税号:税号:91110108665626032A开户行:开户行:农业银行北京市上地支行账号:账号:11251001040003349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11/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