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2025)



公告内容:

一、合同编号

HT-2025-04504288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5-1699229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_广州市_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38号
联系方式:020-62161202
供应商(乙方): 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四楼
联系方式:180223992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诉讼服务
1(项)
135,000.00
135,000.00

合同金额: 135,0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2月18日至2027年06月30日
履约地点:从化区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委托代理合同2025276(2025)粤金律字第号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因从化市嘉东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一案,委托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何缨、陈智钊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的诉前联调、一审、二审,乙方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增派其他律师或辅助人员参与本案。二、乙方律师应依法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法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四、乙方只收取甲方资料的复印件,对甲方提交的资料不承担任何损坏或灭失的责任。五、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受委托律师之间的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七、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代理,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律师费不退回,未付的律师费仍应支付给乙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任一方撤诉的,或者各方达成调解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八、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诉前调解;代为答辩,出庭应诉:代为提出反诉;代为提出上诉;提交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资料;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九、律师费:(一)甲方应在诉前联调、一审裁判/调解等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诉前联调、一审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第1页共2页(二)甲方应在二审裁判/调解等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审律师费人民币4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如发生二审)。(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否则乙方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承担。律师费的收取账户资料为:开户名: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光明路支行;账号:3602017009200189944。十、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以本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权限为准,本合同与授权委托书的权限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二、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诉前联调、一审、二审(如发生)裁判/调解作出且律师费结清之日止。十三、甲方接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政务中心。联系人:覃全联系电话:13539835281十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其他约定:无。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签约代表:经办律师:陈钢送达地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联系电话:华乐大厦南塔四楼[510060]日期:2025年12月18日日期:2025年12月18日第2页共2页委托代理合同2025276(2025)粤金律字第号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因从化市嘉东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一案,委托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何缨、陈智钊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的诉前联调、一审、二审,乙方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增派其他律师或辅助人员参与本案。二、乙方律师应依法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法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四、乙方只收取甲方资料的复印件,对甲方提交的资料不承担任何损坏或灭失的责任。五、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受委托律师之间的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七、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代理,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律师费不退回,未付的律师费仍应支付给乙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任一方撤诉的,或者各方达成调解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八、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诉前调解;代为答辩,出庭应诉:代为提出反诉;代为提出上诉;提交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资料;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九、律师费:(一)甲方应在诉前联调、一审裁判/调解等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诉前联调、一审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第1页共2页(二)甲方应在二审裁判/调解等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审律师费人民币4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如发生二审)。(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否则乙方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承担。律师费的收取账户资料为:开户名: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光明路支行;账号:3602017009200189944。十、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以本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权限为准,本合同与授权委托书的权限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二、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诉前联调、一审、二审(如发生)裁判/调解作出且律师费结清之日止。十三、甲方接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政务中心。联系人:覃全联系电话:13539835281十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其他约定:无。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签约代表:经办律师:陈钢送达地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联系电话:华乐大厦南塔四楼[510060]日期:2025年12月18日日期:2025年12月18日第2页共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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