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化链路租赁服务 通信网络综合业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165426820252009
二、合同名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链路租赁服务(B包)
三、项目编号:DLZHS20231101
四、项目名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链路租赁服务项目(B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
联系方式:19104110311
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联系方式:1809886161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信息化链路 数量:1.00 单价(元):1618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618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链路租赁服务(B包2026年度).pdf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链路租赁服务(B包2026年度).pdf
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综合业务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大连]甲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海涛]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进峰]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租用电路业务及互联网专线融合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和互联网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合同主要概况一览:甲方使用乙方的本地电路150M、10M,互联网专线200M,业务量3条。电路单价分别是4000元/月、700元/月,互联网专线单价为8790元/月,IP数量:18个,是否有分摊省份:否,是否有分摊金额:否,分摊金额为0元/月。服务时间:2026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签约预计为2026年1月15日;是否需要续约:是;续约次数2次;每次续约期限1年;发票种类,普票,互联网税率6%,电路税率9%,对应金额950.4元/月。收款方式:季;对应收款金额:40470元/季。第一条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费。1.5“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赁费。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1.8“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9“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二条租用标的2.1甲方租用乙方[本地]电路(“租用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IP-VPN等)和专线业务用于[办公],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电路需求单为准(附件一)第1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2.2甲方使用乙方电路业务和互联网专线业务2.3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需求单。2.4电路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电路,不得利用租用电路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应按时足额缴纳租用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3.1.6应以书面形式(“电路需求单”)向乙方提供租用电路开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电路按时开通。3.1.9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租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3.1.11甲方将租用电路交其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账号、地址见本合同。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用电路,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租用电路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1.1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电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本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具体业务类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相应设备、终端,甲方无法归还或设备、终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第2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租用电路的连接、调通。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3.2.4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电路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电路。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对租用电路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3.2.6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第四条租用电路的开通4.1租用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4.2租用电路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电路]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电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租用电路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H4.2.2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4.2.3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租用电路的,则视为甲方提前退租,此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缴纳相应月租费。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租费。第五条租用电路的退租5.1甲方退租租用电路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支付退租当月月租费。第六条费用及支付6.1本合同费用包括专线费用和电路费用两部分,租用[150]M电路一条,[48000]元/年,租用[10]M电路一条电路费用[8400]元/年),互联网专线[200M]一条,[105480]元/年。6.2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产生的本合同费用,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乙方信息如下: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区支行收款账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收款账号:100038097330010003004联行号:403222000182打款附言/备注:汇款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6775494098]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第3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6.3月租费: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产生的本合同费用,按照下述方式支付:按季度支付乙方提供服务后支付季度费用,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拨款为准,缴纳费用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6.3.1电路开通首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含)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支付全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后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6.3.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6.3.3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电路,应当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应当缴纳全月月租费。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电路畅通。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7.4.1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7.4.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7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八条保密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8.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5]年之内持续有效。第九条违约责任9.1如甲方使用租用电路违反本合同条约定的,如将租用电路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在合同期内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单月月租费[1]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9.2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该条电路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租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第4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将该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当地]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租赁期限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12]个月,自租用电路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两次。在甲方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现行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且本项目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经财政批准后,可依据本次所签订的合同续签合同,合同应当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两次合同,续签的合同按财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20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1如遇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对相关工作有最新要求或标准的,双方可进行协商,并按照实际产生的带宽和链路数量进行结算,最终单条链路的金额及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签订的金额。13.2.2如遇财政预算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价款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估算价格。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3.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第5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13.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3.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日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30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三:业务竣工单甲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法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第6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2025年12月17日20■l第7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附件一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用户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签署《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合同》(“合同”)必须认真阅读和签署《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开展业务。其中: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用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用户委托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服务的,须向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21E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中国电信及中国电信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用户承诺I并确认: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国电信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用户应当于签署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主体资格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中国电信留存。用户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高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用户所提交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用户应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中国电信提供最新的文件。三、用户不得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中国电信。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六、用户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第8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七、用户使用云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中国电信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九、用户应遵守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停止提供云主机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十、根据各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当地公安局网站。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十三、本《责任书》经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责任单位(盖章):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法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13日期: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9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7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17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云主机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合同》。十、本承诺书经签署后,与《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合同》同时生效。承诺单位(盖章):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法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第10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N附件三:业务竣工单:项目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信网络综合业务服务项目数量、技术规格、配置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符合要求业务竣工时间验收结论功能满足合同要求,经使用无质量问题第1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0验收单位意见:验收单位盖章:验收通过报告送达时间报告送达人备注第12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综合业务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大连]甲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海涛]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进峰]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租用电路业务及互联网专线融合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和互联网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合同主要概况一览:甲方使用乙方的本地电路150M、10M,互联网专线200M,业务量3条。电路单价分别是4000元/月、700元/月,互联网专线单价为8790元/月,IP数量:18个,是否有分摊省份:否,是否有分摊金额:否,分摊金额为0元/月。服务时间:2026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签约预计为2026年1月15日;是否需要续约:是;续约次数2次;每次续约期限1年;发票种类,普票,互联网税率6%,电路税率9%,对应金额950.4元/月。收款方式:季;对应收款金额:40470元/季。第一条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费。1.5“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赁费。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1.8“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9“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二条租用标的2.1甲方租用乙方[本地]电路(“租用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IP-VPN等)和专线业务用于[办公],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电路需求单为准(附件一)第1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2.2甲方使用乙方电路业务和互联网专线业务2.3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需求单。2.4电路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电路,不得利用租用电路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应按时足额缴纳租用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3.1.6应以书面形式(“电路需求单”)向乙方提供租用电路开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电路按时开通。3.1.9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租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3.1.11甲方将租用电路交其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账号、地址见本合同。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用电路,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租用电路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1.1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电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本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具体业务类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相应设备、终端,甲方无法归还或设备、终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第2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租用电路的连接、调通。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3.2.4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电路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电路。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对租用电路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3.2.6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第四条租用电路的开通4.1租用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4.2租用电路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电路]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电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租用电路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H4.2.2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4.2.3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租用电路的,则视为甲方提前退租,此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缴纳相应月租费。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租费。第五条租用电路的退租5.1甲方退租租用电路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支付退租当月月租费。第六条费用及支付6.1本合同费用包括专线费用和电路费用两部分,租用[150]M电路一条,[48000]元/年,租用[10]M电路一条电路费用[8400]元/年),互联网专线[200M]一条,[105480]元/年。6.2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产生的本合同费用,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乙方信息如下: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区支行收款账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收款账号:100038097330010003004联行号:403222000182打款附言/备注:汇款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6775494098]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第3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6.3月租费: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产生的本合同费用,按照下述方式支付:按季度支付乙方提供服务后支付季度费用,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拨款为准,缴纳费用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6.3.1电路开通首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含)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支付全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后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6.3.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6.3.3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电路,应当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应当缴纳全月月租费。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电路畅通。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7.4.1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7.4.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7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八条保密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8.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5]年之内持续有效。第九条违约责任9.1如甲方使用租用电路违反本合同条约定的,如将租用电路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在合同期内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单月月租费[1]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9.2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该条电路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租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第4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将该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当地]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租赁期限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12]个月,自租用电路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两次。在甲方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现行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且本项目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经财政批准后,可依据本次所签订的合同续签合同,合同应当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两次合同,续签的合同按财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20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1如遇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对相关工作有最新要求或标准的,双方可进行协商,并按照实际产生的带宽和链路数量进行结算,最终单条链路的金额及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签订的金额。13.2.2如遇财政预算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价款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估算价格。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3.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第5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13.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3.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日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30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三:业务竣工单甲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法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第6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2025年12月17日20■l第7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附件一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用户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签署《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合同》(“合同”)必须认真阅读和签署《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开展业务。其中: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用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用户委托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服务的,须向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21E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中国电信及中国电信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用户承诺I并确认: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国电信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用户应当于签署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主体资格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中国电信留存。用户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高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用户所提交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用户应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中国电信提供最新的文件。三、用户不得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中国电信。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六、用户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第8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七、用户使用云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中国电信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九、用户应遵守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停止提供云主机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十、根据各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当地公安局网站。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十三、本《责任书》经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责任单位(盖章):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法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13日期: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9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7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17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云主机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合同》。十、本承诺书经签署后,与《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合同》同时生效。承诺单位(盖章):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法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第10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ON附件三:业务竣工单:项目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信网络综合业务服务项目数量、技术规格、配置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符合要求业务竣工时间验收结论功能满足合同要求,经使用无质量问题第1页共12页合同编号:LNDLA2504745CCNO0验收单位意见:验收单位盖章:验收通过报告送达时间报告送达人备注第12页共1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化链路租赁服务 通信网络综合业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辽宁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