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巴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0X7858820254403

二、合同名称:喀什地区巴楚县纺织园区2024年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合同
三、项目编号:XJJD(GK)-BCX2025-018
四、项目名称:喀什地区巴楚县纺织园区2024年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巴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巴楚县工业园区红海路东侧
联系方式:16699937266
供应商(乙方):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1幢11层3#、4#
联系方式:1858102061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喀什地区巴楚县纺织园区2024年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二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338267.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合同范围内所有审计工作完成为止。

2.合同金额(元):338267.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巴楚县,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25年10月9日开始实施,至本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咨询人提交经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国标要求的成果文件且审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本合同全部咨询服务结束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审计二标段合同.pdf

2025-0076: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喀什地区巴楚县纺织园区2024年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二标段委托人(全称):巴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人(全称):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10月9日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巴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人(全称):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喀什地区巴楚县纺织园区2024年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二标段。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38108.35万元0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或周期: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合同范围内所有审计工作完成为止。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施工全过程审计服务。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25年10月9日开始实施,至本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咨询人提交经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国标要求的成果文件且审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本合同全部咨询服务结束。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2中价协(2012)011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服务酬金:本合同总价为:338267.00元(大写:叁拾叁万捌仟贰佰陆拾柒元元人民币)。咨询人提供发票、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税费及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内,委托人无须额外承担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0月9日。2.订立地点:巴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3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咨询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签字(或签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巴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人: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巴楚县创业大道45号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道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1幢11层3#、4#电话:18581020616传真:电话: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传真:账号:92012003219456700027开户行:税号:915001037815572578法人代表:T账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25年10月9日税号: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任中年签订日期:2025年10月9日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5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6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7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交报告给予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或未给予意见的,视为委托人认可或对咨询人提交的报告无异议。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8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以委托人要求为准。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9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责任。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1.3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0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11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3)合同期限内,守约方书面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但违约方未予纠正,该情形达到3次及以上的。12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应付咨询服务酬金,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13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14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15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同通用条件1.3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同通用条件1.4。2.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2.1甲方根据项目计划按时向乙方提供送审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提出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应提供何种内容的资料。而甲方无法提供的资料,可由乙方及时指导甲方获取资料。2.2负责协调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2.3负责召集重大事项的研究处理。2.4审查乙方提交的审核报告或者工程造价审查结果,甲方审查结果不免除乙方对其提交的报告、结果的质量保证责任。2.5对乙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6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利用乙方的审查结果及其发现的问题出具审计文书。2.7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由此产生责任、数据误差结果、工期顺延责任与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每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向乙方承担逾期答复违约金。3.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16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2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从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2人。3.3项目负责人为:黄和林,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履职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缺勤每日扣减酬金0.1万元。3.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委托人有合理证据认定咨询人员资格条件不达标、工作态度不认真或不足以承担本合同工作内容等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在委托人限期内更换符合条件的咨询人员,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日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超过10日仍未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期限内更换人员不得超过3次,每次更换应额外支付委托人1万元管理协调费。咨询人更换人员导致审计延误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3%支付违约金。3.5乙方指派的审计人员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3.6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及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度和定额标准及市场价格变动等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3.7乙方对建设项目的送审资料,除对照标准计算验证外,还要深入施工现场与工程实体对照验证。3.8乙方结算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与被审计单位、施工企业单独接触,不得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4、工作要求4.1在实施建设项目中,由甲方将送审资料移交乙方,乙方不得17直接接受被审核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不得更改项目送审资料和送审额。4.2乙方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核时,所委派的审核人员必须在甲方工作人员陪同下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同时让参与现场勘察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现场签字认可,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丈量、复核。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对审核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专业判断或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取证。4.3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乙方的在编员工,增加或减少审计组成员名单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且更换人员的资格、能力不得低于原中标人员。4.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甲方对乙方的咨询结果可进行抽审或复审,甲方审查后出具有合理证据认定的审查结果(以下简称“审查结果”)与乙方最终报告中相同口径数据结果误差差距较大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审查结果误差率在3%(含3%)以内,结算审计单位可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收取结算审计服务费用且乙方不承担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审查结果误差在3%-5%(含5%)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50%;审查结果误差在5%以上,审计服务费用全部扣除。有两个以上项目审查结果误差10%以上,甲方将乙方单位列入企业黑名单并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但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与数据存在误差时不适用本条款。4.5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成果的名称、份数、质量标准及提供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完整、有效的全部送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质量标准:合格,咨询成果交18付方式:当面移交并由委托人指定接收人签署接收回执;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不能如期交付的,委托人应相应顺延交付期限。逾期交付每日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4.6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咨询人营业执照及其他委托人要求提供的资料。4.7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咨询、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答复。5.违约责任5.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本合同总价款的30%,委托人须按进度款同期支付。5.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但最高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总金额。5.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若委托人未在约定期限或咨询人限期内提交相关资料的,每逾期一日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超过15个工作日日仍未提交的,咨询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并全额支付合同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向咨询人支付当月的LPR利率1倍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1.4当出现委托人违约情形时,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咨询人为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大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咨询大缴纳、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咨询人向委托人追偿产生前述费用的亦由委托人承担。5.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9此处建议补充约定:5.2.1咨询人应提交合同总价10%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覆盖质量责任期。5.2.2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本合同总价款的30%,委托人有权自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5.2.3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因咨询人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委托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最高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总额。5.2.4若因咨询人过错未在约定期限或委托人限期内提交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扣减协议咨询服务酬金的2%,超过30日仍未提交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价款的3%,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5.2.5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未通过甲方合同涉及项目主管相关部门审核,由咨询人无偿负责检查、整改、更正(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经咨询人在委托人限期内整改提交3次以上(含初次提交)仍未通过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价款的3%。5.2.6咨询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委托人提出的建议、异议、咨询、询问等,超过15日仍未向委托人进行答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5.2.7委托人或相关部门对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文件资料的审查,无论结果如何均不免除咨询人对其成果文件的质量保证责任。咨询人不得弄虚作假,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因咨询大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存在重大瑕疵、差错等质量问题的,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项目酬金的30%。205.2.8咨询人将本合同项下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第三方完成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5.2.9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改正的,委托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服务对应的合同酬金。5.2.10当咨询人违约时,咨询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委托人为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委托人缴纳、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承担本合同累计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均不得高于乙方已向甲方收取的酬金总金额。5.2.11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计划、图纸、文件资料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提供给予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咨询人有保密义务(咨询人参与本合同的全体人员,无论离职、在职),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公开或无意泄露或保管不当丢失等)使得第三方知晓或向他人转让,否则,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审计费的30%。同时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咨询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赔偿责任。期限:自委托人对外公开公示前均须履行保密义务。5.2.12若因咨询人违约,导致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则委托人有权仅支付咨询人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酬金,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本合同涉及酬金总额要求委托人支付合同款项,且不免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6.支付6.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216.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10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6.3支付酬金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40%,工程主体结构完工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且经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须将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全部成果文件完成并在委托限期内提供给委托人,经委托人或相关部门审查合格、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结束后再进入本合同付款审批流程,经委托人付款审批流程通过后予以支付。委托人付款前3个工作日内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委托人要求提供的付款资料,否则委托人有权暂不予支付,逾期提供的委托人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咨询人对验收不合格的成果文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每延迟一日按当期应付款项的1%扣减酬金。咨询机构的工作成果应经委托人书面确认方可生效,委托人有权对成果文件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成果文件不视为最终有效文件。7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本合同所载双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为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普通文书材料、诉讼文书材料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一经邮寄视为送达(签收之日、拒签之日、无人签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应发送至专用条件载明的对方地址。若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原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8.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工作底稿、过程文件均归委托人所有。咨询人应完整保存审计过程文件,委托人有权随时调阅相关审计资料。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9.其他9.1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委托人可直接使用。咨询人使用须经委托人同意否则不得使用,擅自使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约定项目酬金的30%。9.2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有冲突的以协议书、专用条件约定为准。239.3本合同为清洁打印文本,任何修改和补充、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图形均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否则不视为本协议内容,对双方均不产生任何约束力。1I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标准厂房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